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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会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24:12  浏览:9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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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会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8〕106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会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芒市会堂管理暂行办法》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芒市会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芒市会堂(以下简称会堂)的管理,明确经营范围、落实管理责任,为各类会议、会(接)见提供文明、科学、优质、高效的服务,更好地发挥会堂的功能和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会堂的管理按照“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全面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办会质量和服务水平,把会堂建成对内服务、对外经营的基地。

第三条 会堂设置:会堂内设主报告厅1个、新闻发布厅1个、中型会议室11个、小型会议室6个、内外宾接待室2个、休息室2个。

第四条 会堂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会堂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检测和修理。

(二)承接和办理各类会议。

(三)负责会堂的电梯、给排水、供电、空调、音响及通风系统的运转;负责会议厅同声传译系统的管理使用。

(四)负责大小会议厅、接待室、休息室及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

(五)负责会堂广场设施系统(绿化草坪照明及广场灯等)的启闭。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会堂工作人员应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仪容整洁,讲究卫生,爱护公物,维持会堂的良好工作秩序。

第六条 会堂公共区域(门厅、过道、卫生间等)不准堆放杂物,不准乱贴、乱画,随时保持清洁畅通。

第七条 工作人员须妥善使用各种设施设备(供水、供电、通讯、电梯、消防、卫生、排污等),如需改变会议室内的设施、现状和用途,须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八条 应按载员规定和操作程序使用电梯,不准用电梯超负荷运送重物,不挤乘电梯,防止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害。

第九条 工作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向窗外乱扔杂物、倾倒污水,禁止在楼内焚烧废纸、乱搭电源,禁止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章 会议区的管理

第十条 会议区的范围是主报告厅、新闻发布厅、11个中型会议室、6个小型会议室、2个接待室。

第十一条 会议区主要为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提供服务,同时为州级各部门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会堂的功能作用,将其作为宣传展示德宏的一个窗口,会议区在确保为本级服务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开放,为省级、国家级和国际性的会议、论坛、报告会、新闻发布、文艺汇演等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为确保会议中心的安全,各会议厅均为无烟会议厅;重要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事先与保卫部门联系,以便采取相应保卫措施。

第十四条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需保持会议区音响、供电、空调、同声传译等系统设备、物品完好,确保会议区各类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清洁。对会议区要补充更换的设备、物品,要及时提出更换补充建议,经报批后更换。

第十五条 会议厅的使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会议主办单位,提前2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书面通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并提前半天到会堂检查验收会场,重大活动、重要接待等特殊会议,需提前5天通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前1天检查验收会场。

(二)常规性会议,会场布置、音响调试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重大活动、重要接待等特殊会议,会场布置、音响调试、清场、封场由相关单位会同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完成。

(三)会堂会议室实行有偿使用,原则上各承办会议单位须在会议结束前结清相关费用。

(四)会议室各项设备设施,承办会议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搬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会议服务规范

(一)会前准备

1、服务人员要了解会议名称、时间、规模及有关要求。

2、确保会议室、休息室及公共卫生间整洁有序。

3、认真布置会场,按要求制作横标、摆放鲜花、放置座位、依职位高低或主宾顺序安排座次。

4、会议用水、消毒茶具、话筒及备用纸、笔等必须提前准备就序。

(二)会间服务

1、参会人员到达时,服务人员要礼貌迎接;在主席台就座的领导到达后,服务员先引入休息室,送上热茶及毛巾。

2、服务人员应遵守岗位职责和安全保密制度,按照服务规范认真开展服务。

3、服务员10至15分钟上一次开水,并适时送上热毛巾(按会议规格)。主席台服务人员上水时,做到仪态端庄、举止文雅、脚步轻盈、动作快捷无误。

(三)会后清理

1、会议结束,参会人员全部退场后,应及时关闭电器,检查、清扫会场,发现遗留物品应及时退还或妥善处理。

2、会议结束后,会议厅、休息室必须恢复原样,确保整洁。

第四章 服务收费

第十七条 会议服务收费标准

会堂各会议厅(室)收费标准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州政府批准后,按以下标准执行:

以上费用包括会场布置、热毛巾、茶水、同声传译及音响服务;矿泉水、会标、席卡、背景版制作、鲜花、水果、绿色植物等按实结算。

第十八条 所有收费按规定全额上交州财政,返还款项主要用于添补会堂设施设备的维修和聘用人员工资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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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事局


威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威人〔2003〕31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事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加强我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保证人事考试的规范性、公正性,根据省人事厅印发的《山东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鲁人发〔2002〕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二日



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人事考试的规范性、公正性,根据省人事厅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人事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人事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事考试工作在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其考试机构负责,按照不同考试的具体要求,统一组织实施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事部门及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按年度考试工作计划和有关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好考务工作。
第五条 在实施人事考试工作中,各级人事部门要区分不同考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密切予以配合。
第六条 各考点在考试期间,要指定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及电话应于考试前报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第七条 各考点(考区)在考试组织过程中,发现有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非正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查清原因和失密、泄密范围,等候处理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事部门及其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 报 名
  第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及市直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向本地区、本单位下发考试通知或考试公告。通知或公告的内容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和报名日期、地点、报名条件及报名组织方式等。
  第十条 负责报名的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为报考人员提供相关的报考资料;公布与报名工作有关的信息编码,以及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需携带身份证、工作证(或工作单位证明)、毕业证和各类考试规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市直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报考人员资料后,统一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报名;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两个开发区”)报考人员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各市区、两个开发区及市直各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上报数据,并按有关规定交费。
  第十二条 根据考点设置情况,准考证由考试机构打印核发。
  第十三条 负责报名的单位应及时、明确地向报考人员公布领发准考证的方式、时间、地点、考试成绩查询及颁发合格证等有关事宜。

第四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四条 根据省人事厅有关规定和考试情况,由各级考试机构统一设置考点。考点要设在环境安静、设施较好、交通便利的学校或其他场所。
  第十五条 考点门口应有“××考试××考区××考点”标识,并公布考场规则、考场安排表(考场编号、各考场准考证起止号)、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考试科目、时间安排表等。
  第十六条 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1-2人。每个考场设监考2人,一般应1男1女。各考点应配备试卷保管、后勤、保卫、医务等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每个标准考场安排30名考生。考场内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屉朝前放置,考生的准考证号贴在课桌右上角。
  第十八条 考试组织部门在考前要对考场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即行封闭,等待考试;不合格的,要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九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并在考场清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后方可退场。
  第二十一条 应考人员只准带黑色、蓝色钢笔或圆珠笔及明确规定准许使用的电子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功能)、字词典进入考场,采用答题卡作答时可带2B铅笔、橡皮和铅笔刀。对特殊科目的考试,根据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应试工具。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第二十二条 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进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开始时,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所在地区、单位、姓名或准考证号、科目代码,但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作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第二十五条 考试规定须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作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用2B铅笔填涂。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场内要保持安静,禁止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第二十七条 提前交卷的应考人员应立即离场,并不得再次进入考场或在附近停留、大声喧哗。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二十九条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以及作弊或有其他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第六章 试卷的运送、交接、保管及评阅
  第三十条 试卷由专人负责运送、交接、保管。试卷在运送、交接、保管过程中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一条 在交接中,如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或更换过密封签,应立即报告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同时做好记录,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试卷接收后应立即存入保密室。保密室须有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进入试卷存放库(室)须持有专门证件,无证者一律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场地。
  第三十三条 考前各市区保存试卷的时间不得超过1天(特殊情况除外),考点领取试卷的时间为考前1小时,考场监考人员领取试卷的时间为考前30分钟。考试结束,各考场试卷由监考人员立即送交指定人员验收。市负责评阅的试卷,各市区在考试结束1天之内派专人、专车将试卷送达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指定地点。
  第三十四条 由市负责评阅的试卷,评卷、登分工作由市人事局或会同有关部门按省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试卷评阅完毕前,试卷存放现场应有2人以上实施24小时值班保管。试卷评阅完毕后,由市人事局考试中心集中保存,6个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销毁。负责集中保存试卷的人员不得擅自复印试卷,不得擅自将试卷、标准答案和考试成绩外传,不得擅自泄漏与考试有关的情况。

第七章 查 卷
  第三十五条 查卷工作由各级考试机构负责统一集中办理。
  第三十六条 应考人员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属省评阅的试卷可在成绩公布后30天内申请查卷;属市评阅的试卷,可在成绩公布后5天内申请查卷。查卷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按属地原则到当地考试机构填写《查卷申请表》,按规定交纳查卷费。
  第三十七条 查卷只针对查卷申请人在答题卡或答题纸上所作的答案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它异常情况等进行复查;对主观题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分歧不属于查卷受理范围,不作为变更成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查卷中如发现确因评卷、登分失误造成考试成绩错误的,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将原成绩予以更正,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查卷申请人,同时退还查卷费。
  第三十九条 查卷申请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查卷工作人员索取试卷和评卷标准。
  第四十条 省负责评阅的试卷,查卷申请在成绩公布之日起60天内予以答复;市负责评阅的试卷,查卷申请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0天内予以答复。

第八章 证书发放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证书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合格证书等。
  第四十二条 证书发放程序
  (一)各市区、两个开发区和市直各单位根据市人事局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领取证书。
  (二)办理资格证书时,须携带合格人员准考证、与准考证上同底版的照片、考试登记表,由各市区、市直各单位统一汇总后送交市人事局考试中心,审核无误后统一办理。证书加盖钢印,考试登记表加盖红章(存入个人档案)。办理证书时需按规定交纳证书工本费。
  第四十三条 如证书丢失,申请补发,应向原发证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刊登“遗失声明”的市级(设区的市)以上报纸、存档的考试登记表、个人补发证书申请、单位证明,由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按程序申报补发。

第九章 考务工作人员职责
  第四十四条 主考有下列职责:
  (一)领导并负责组织所在考点考试的全面工作,选聘考点工作人员,组织抽签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二)主持接收、发送试卷,检查试卷保管、考场布置和考前准备等情况。
  (三)考前组织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学习考试工作有关规定和监考要求,负责组织考务操作培训。
  (四)汇总该考点考试情况,掌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预备、开始和终止的命令。
  (五)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督促监考人员执行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及考点工作人员及时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考场规则寻衅闹事的应考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考试期间发生的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向考点巡视组长报告。
  (六)批准调剂或替换因出现缺损、错装或有质量等问题的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并与考点巡视组长及有关考场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注明原因、签字后,向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报告。
  (七)督促检查监考人员做好试卷装订、回收工作,防止错装、漏装试卷。
  (八)考试期间,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意外事件者,要追究责任。
  副主考协助主考做好上述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监考人员有下列职责:
  (一)监考人员监考时必须配带监考标志。领取试卷时,须认真检查,如发现试卷袋密封签破损,有拆封痕迹或不是原印厂的封签情况时,应经主考人员签字证明无泄密情况后方可领取,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
  (二)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15分钟组织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及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使用答题卡作答的,应讲解答题卡填涂注意事项。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卷袋,在确认本考场考试的专业、科目、级别和试卷份数正确后分发试卷。
  (三)发卷后,监考人员要提醒应考人员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准考证号、姓名和工作单位。开考后监考人员应根据准考证存根逐一核对应考人员的准考证、照片、身份证与应考人员及其试卷填写的考生信息是否一致。开考30分钟后,回收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考生座位号排列表,并在试卷、答题卡相应位置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
  (四)监考人员不得宣读试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应考人员对试卷文字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不得与应考人员私下交谈。
  (五)监考人员发现应考人员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要严格执行考试有关纪律规定,将情况如实、详细地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字。对影响他人考试者,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劝其退场。对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主考报告。
  (六)监考人员要坚守岗位,并应在考场内巡视,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等,不得抄题、答题或将试卷传出考场。
  (七)发现应考人员生病或因其他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八)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九)考试结束前20分钟,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即宣布停止答卷。
  (十)制止任何人将考场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抄写的试题带出场外。
  (十一)考试完毕,监考人员应对本考场试卷进行清点,检查无误后,将全部已答和未答试卷按准考证号顺序编排、装订,空白试卷附在其后,与考场情况记录单(监考人共同签名)一并放入试卷袋内。使用答题卡的,将本考场全部答题卡(含缺考人员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排好,与考场情况记录单(监考人共同签名)一并装入答题卡袋内。对同时使用答题纸和答题卡的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应装入答题卡袋内。
  (十二)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经有关人员验收后,方可密封。
  第四十六条 巡视人员有下列职责:
  (一)巡视人员巡视时要配带巡视标志。
  (二)认真学习和掌握考试的各项规定,并督促巡视考点严格贯彻执行。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所巡视考点(考区)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以及考场布置、试卷保管、交接、保密和考试实施等进行检查。
  (四)重点检查考试工作人员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监考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批评。对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应提请主考处理。
  (五)巡视人员如发现应考人员替考、作弊等违纪情况,应当场制止,并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记录。
  (六)当主考对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巡视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报考试主管部门。
  (七)巡视人员对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委派单位报告。
  (八)巡视人员应了解所巡视考场的整个考试情况,并对考场情况作如实记录。巡视记录单要与监考记录单一同装订入档,保留3年。
  第四十七条 考试值班人员要求:
  (一)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本单位的保密、防火、防盗等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值班职责。
  (二)值班人员应熟悉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熟悉考试业务,熟悉考试值班所涉及的考试专业的具体操作情况和要求。
  (三)考试值班从考试前一天19时起至考试结束后1小时止。
  (四)值班人员不得随意将无关人员带入值班场所。
  (五)考试值班要建立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应严格填写值班记录。
  (六)遇重大问题或上级下达重要指示时,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按领导意见妥善处理。

第十章 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该科试卷按零分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规定位置存放的;
  (二)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或作其他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当年人事考试资格。
  (一)证件不全且不听劝阻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二)交头接耳,打暗号、手势,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三)携带、传递答案,交换试卷,偷看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试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四)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五)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消当年人事考试资格外,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备案,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在考区范围内予以通报,3年内不准参加同类专业的考试。
  (一)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请人替考或代人考试的(含在自己答卷、答题卡上填写其他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的);
  (三)偷换试卷的;
  (四)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五)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第五十一条 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除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及3年不准报考外,还要由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命题规则
  第五十二条 市组织的人事考试的命题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选定专业水平较高、有丰富教学和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实施。
  第五十三条 要成立命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命题的组织管理和保密工作。参与命题的人员要签署保密保证书。
  第五十四条 命题人员的身份、工作地点对外保密。命题期间,不准请假,不准会客,不准与外界通信联系。
  第五十五条 命题期间活动要两人以上集体行动,离开工作室应向领导报告,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便离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命题的有关事宜。
  第五十六条 命题人员工作要严肃认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五十七条 参加命题工作人员要服从带队的领导,遵守命题工作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及有关保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保密要求
  第五十八条 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人事考试工作密级范围划分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启用前的考试试题(含题库)、试卷(含备用卷)、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二)机密级事项:尚未进行的考试命题方案和计划、已考完但尚未评阅的试卷等。
  (三)秘密级事项:命题、评卷、登分、录入工作的情况和人员名单、工作地点,尚未公布的合格标准、参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及统计分析报告,已评阅完毕的试卷。
  各级考务工作人员应根据上述密级范围,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严禁泄密。
  第五十九条 考试信息软盘和考试成绩登记册由评阅试卷的人事考试机构存档。
  第六十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威海市人事局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改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学校生均活动场地严重不足状况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改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学校生均活动场地严重不足状况的决定
颁布机关: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备  注: 1998年12月18日乌鲁木齐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
内  容: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市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为改善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总得情况是好的。但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不足,突出的问题是相当一部分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生均活动场地还远未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必将对我市发展教育事业,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又对我市部分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进行了调查,主任会议建议常委会作出有关决定。为切实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活均活动场地严重不足的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及我市实施义务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场地及规划预留发展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的,必须先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经有关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优于学校原办学条件标准予以补偿后方可占用。对擅自将学校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改变用途的有关责任人员,市人民政府要追究其责任。

  二、对部分学校生均活动场地低于国家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统筹规划,制订方案,逐步解决。城市新建。扩建住宅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配建或扩建中、小学校,并与住宅同时交付使用。零散开发住宅区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义务教育配套费。

  三、须撤并调整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学校的,由办学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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