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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02:53  浏览:8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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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
             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口和户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对具备本规定条件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人员,经本市公安机关核准登记,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并在规定年限内可转办为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一种准常住户口户籍管理形式。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蓝印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白云区、芳村区、黄埔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和东区、广州保税区生活居住区、海珠区新窖镇、天河区东圃镇(含车陂)及柯木朗、渔沙坦、龙洞、棠下村,购买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至74平方米、75平方米至99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为本人或亲属分别申办1、2、3人的蓝印户口。


  第五条 投资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投资者或经营者,有固定住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为本人、派出人员或亲属申办蓝印户口:
  (一)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在3年内累计上缴税款40万元,或连续经营5年以上,并每年上缴税款8万元以上的,可申办2人的蓝印户口;1年内每上缴税款30万元的,可申办1人的蓝印户口;开办的私营企业已被市科委确定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在3年内累计上缴税款35万元的,可申办2人的蓝印户口。
  (二)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2年内累计上缴税款35万元的,可申办2人的蓝印户口。


  第六条 国内和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到本市投资注册设立企业,按在本市缴税额,为其有固定住所的派出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亲属申办蓝印户口,其中企业1年内每累计上缴税款30万元的,可申办1人的蓝印户口;已被市科委确定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1年内每累计上缴税款25万元的,可申办1人的蓝印户口。


  第七条 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列驻本市非企业性质办事机构,可按规定一次性申办蓝印户口:
  (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省级、副省级、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给予10个蓝印户口指标;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给予6个蓝印户口指标,为其有固定住所的派出人员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蓝印户口。
  (二)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给予2个蓝印户口指标,为其有固定住所的派出人员申办蓝印户口。


  第八条 本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聘用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市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可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蓝印户口:
  (一)在本市累计连续工作并居住满5年,符合本市外来人才、劳动力管理规定的。
  (二)同一单位继续聘用且签订了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的。
  (三)有固定住所的。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含中专、中技、职中学历)且技术等级中级以上的。


  第九条 出国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且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取得了居留资格,在本市投资开办企业1年以上或受聘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定3年以上合同的留学人员,其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办蓝印户口。


  第十条 申办蓝印户口人员,须提供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原籍户口所在地和拟入户地街、镇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同时还须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
  (一)购买商品住宅房屋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房地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购买房屋合约书、购房发票和申办人与购房者亲属关系证明等。
  (二)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在本市工商、税务登记证明、纳税证明、申办人与投资者或经营者亲属关系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三)国内和港澳台地区的单位投资兴办企业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企业在本市工商、税务登记证明、纳税证明、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职务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四)驻穗办事机构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批准设立的文件、《驻穗机构登记证》、安排蓝印户口指标批件、办事机构正式工作人员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五)被本市单位聘用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审核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职务证明、职业资格证明、技术等级证书、《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暂住证》、《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六)出国留学人员家属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在本市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申办人与出国留学人员关系证明、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位证明或居留资格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第十一条 申办蓝印户口人员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供各种证明材料。伪造证明材料或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其申请蓝印户口资格;已办理蓝印户口的,一经发现即注销其蓝印户口。


  第十二条 申办蓝印户口人员经市公安机关核准登记后,由公安机关发给《广州市蓝印户口登记薄》及有关证件,纳入常住户口管理,并作专项人口统计,每半年一次抄送市粮食行政部门。已取得蓝印户口人员不需要在原籍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粮食供应迁出手续,也不需要在本市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蓝印户口不得迁移。


  第十三条 蓝印户口的有效期限为5年。蓝印户口人员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劳动合同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在期满5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核准,可转办为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其中驻穗办事机构取得蓝印户口人员,期满5年后可转为本市常住城镇集体户口,并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蓝印户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入托、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报考本市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险、申领公积金贷款和营业执照等方面享受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同等待遇。
  (二)持蓝印户口期间所生的独生子女,在其母或父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后,可随母或随父申办蓝印户口。
  (三)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具体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执行。
  (四)凡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因本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一律注销其蓝印户口。
  (五)履行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其他同等义务。


  第十五条 蓝印户口纳入本市人口发展规划,由市计划部门统一进行调控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达专项指标给各区,并根据计划统一印制《广州市蓝印户口指标卡》。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办理蓝印户口手续。在办理蓝印户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申办本市蓝印户口的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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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的通知

卫办疾控函〔2004〕169号


  自2003年3月第一批51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正式启动后,各示范区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为促进全国示范区工作的开展,发现和解决示范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示范区工作质量,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12号)的要求,决定对第一批示范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卫生厅根据《2004年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附后)要求,组织对本省示范区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2004年5月底前报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二、卫生部将于2004年6月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省示范区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和人员将另行通知。

  三、卫生部将对本次督导考评结果予以通报。根据吴仪副总理关于示范区工作不搞终身制的指示,对督导考评结果总体不合格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三个月后进行复核,对仍不合格者,将取消示范区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陈清峰  王冬梅

  联系电话:83157908 83157864

  附件:2004年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4年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



一、目的

为促进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督促《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12号)(以下简称《指导方案》)中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发现和解决示范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示范区工作质量,保证工作进度,特制定本督导考评方案。

二、督导考评内容

按照《指导方案》的要求,示范区建设周期为3年。本次活动主要针对示范区启动第一年的工作进行督导考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线调查:描述与分析本示范区艾滋病的基本流行状况和相关的危险因素。

2、实施计划:根据当地艾滋病流行病学特点确定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制定出相应的实施计划或方案。

3、组织建设和人员培训:政府和有关部门为示范区工作所落实的组织和人员保障,开展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4、政府各部门协调与配合:了解政府各部门在示范区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情况。

5、检测咨询服务:了解示范区提供检测咨询服务的能力。

6、感染者和病人的治疗:了解治疗工作体系的建立、责任的落实、规范化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工作开展情况。

7、健康教育及大众参与:了解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

8、综合关怀支持:对感染者、病人、以及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家庭进行关怀支持的情况。

9、预防艾滋病传播干预活动:了解根据当地的流行特点,开展安全用血、降低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对暗娼、静脉吸毒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进行行为干预工作的情况。

10、项目管理:项目经费和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有关文件和信息资料的收集、分类和建档规范管理和上报。

三、组织与实施

省级自查:在国家级督导考评实施前,各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应按照本方案组织对本省各示范区工作进行自查。各省自查工作应于2004年5月25日前完成,自查结果(包括自查工作报告,每个示范区的附表1及附表2)于5月28日前报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备案。

国家级抽查督导:卫生部负责组织本次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级抽查督导时间为2004年5月28日—6月10日之间。本次国家级督导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根据示范区感染者数量、工作重点、专家组对示范区工作进展评价来确定。卫生部将对本次督导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本次国家级督导共抽查15个县,分5组进行,每组分别由组长1人、成员2人和协调员1人组成。组长由卫生部或中国疾病控制中心有关领导担任,成员为艾滋病预防和治疗专家,国家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为督导组协调员。每组督导时间为7-8天。

(一)现场督导工作步骤

1、检查基线调查材料和结果,分析基线调查和示范区艾滋病防治实施方案的质量;

2、收集项目实施一年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信息,每位督导成员完成现场督导考评表(附表1);

3、督导考评小组成员讨论,整理督导考评意见,完成现场督导考评报告表(附表2);

4、撰写督导考评的现场反馈报告;

5、向督导单位现场反馈督导考评结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与当地项目相关人员座谈,听取地方对督导考评现场反馈的意见;

7、撰写书面督导考评报告上报国家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二)收集信息的方法

1、听取当地示范区工作情况汇报并讨论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2、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件、记录、照片、报表等);

3、现场考察/观察;

4、艾滋病实验室检测、抗病毒治疗、VCT等技术抽查;

5、与各类人群的小组访谈及随机个人访谈。

(三)收集信息的对象:

1、示范区主要负责人1名:县政府分管领导;

2、主要执行人员4名以上:包括项目负责人,医疗服务人员、预防人员、实验室人员;

3、了解示范区工作的知情人士3名以上:根据项目涉及的部门而定,如关怀工作可考虑民政、扶贫、农业的干部,针对吸毒可考虑禁毒民警,性传播干预可考虑治安、派出所民警、文化部门的干部,针对青少年可考虑教育部门的干部、学校老师等;

4、示范区受益人5名以上:根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主要目标人群而定;

5、熟悉示范区受益人的知情人各3名以上:根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主要目标人群而定,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吸毒者的亲属,娱乐服务场所老板等。

四、督导与考评的判定标准

根据以下标准判定各项工作是否合格。总体上7项合格即为总体合格,达不到7项合格为总体不合格。

1、 基线调查:内容和结果达到下述要求5条者为合格。

1) 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状况的描述;

2) 对当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年龄、性别和职业等分布的描述;

3) 对当地高危人群的种类、特征、数量、分布的定性或定量描述;

4) 对当地高危行为的种类、特征、数量、分布的定性或定量描述;

5) 当地普通群众的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6) 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7)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2、 实施计划:达到下述要求2条者为合格。

1) 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2) 根据基线调查结果确定当地艾滋病防治的优先领域。

3、 示范区工作的组织建设和人员培训:达到下述要求4条者为合格。

1) 政府发文部署综合示范区工作;

2) 建立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并落实工作人员;

3) 定期召开示范区工作会议,有相关会议记录或决议;

4) 调整、充实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5) 根据实施方案对各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有培训记录。

4、 政府各部门协调与配合:达到下述要求1条者为合格。

1) 各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有部门协调事件/会议记录;

2) 相关部门协调,成功解决重大防治问题的实例。

5、 检测咨询服务:下述要求达到2条者为合格。

1) 建立初筛实验室,按照检测规范开展工作;

2) 对被检测者进行检测前后咨询,有咨询记录;

3) 现场抽查3-5名从事检测咨询的工作人员,达到合格的知识和技能。

6、 感染者和病人的治疗:达到下述要求2条者为合格。

1) 建立了抗病毒治疗药品分发的县、乡、村三级工作体系和责任制,有文件或工作部署记录;

2) 按照实施方案完成规范化抗病毒治疗的数量和比例;

3) 按照实施方案对病人进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

7、 健康教育活动及大众参与:达到下述要求2条者为合格。

1)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大众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于宣传对象、活动形式、内容、频度、参加人次等记录,有宣传品实物和音像资料;

2) 按实施方案开展学校艾滋病教育,有课程表和教案。

8、 综合关怀支持活动:达到下述要求5条者为合格。

1)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支持模式,如建立感染者活动场所温馨家园等;

2) 组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和互助活动,有实例;

3) 为生活困难的感染者/病人提供救助,有记录和实例;

4) 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艾滋病孤儿提供上学和生活支持,有记录和实例;

5) 为临终病人提供临终关怀和支持,有记录和实例;

6) 为感染者/病人开展咨询和心理支持活动,有记录;

7) 感染者/病人对社会环境改善的感受,有记录。

9、 预防艾滋病传播干预活动:根据实施方案,至少达到3条要求者为合格。

1) 根据《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保证安全用血的措施,有政策的出台和执法记录;

2) 按照实施方案,对感染艾滋病病毒孕妇实施降低母婴传播的措施,有记录;

3)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针对卖淫妇女的外展综合服务,如发放宣传资料、推广安全套等,有记录和实物;

4)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针对吸毒人群的干预活动,如宣传教育和针具交换,有记录和实物;

5)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有文件出台和工作记录;

6) 按照实施方案,对已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进行咨询指导,提供安全套防止HIV的进一步传播,有记录和实例。

10、项目管理:达到下述要求4条者为合格。

1) 落实配套经费到位;

2) 项目经费专账管理;

3) 项目经费和设备不挪作他用;

4) 示范区有关各种文件和信息资料的收集、分类和建档规范化管理;

5) 按期高质量上报报表和阶段工作报告;

6) 定期分析项目实施情况,能及时发现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并加以解决。

11、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各省可参照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印发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督导评价方案(试行)》附件2(群众艾滋病防治知识调查问卷)、附件3(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调查问卷)、附件4(惩教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问卷),结合自查工作实际需要,对示范区相应人群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调查情况及结果请一并纳入自查报告。



附表1 艾滋病综合防治项目现场督导考评表

附表2 艾滋病综合防治项目现场督导考评报告表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工业三年翻番目标分解表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工业三年翻番目标分解表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工业“三年翻番”目标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
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为加快工业化进程,围绕“三年再翻一番”目标,进一步改善工业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1、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
2、先进工业园区
3、突出贡献工业企业
二、考核办法
(一)对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的考核
1、考核对象:各县(市、区)。
2、考核指标: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总额、规模以上工业税收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长率。总分前三名者为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
3、计分方法:
(1)基本分:总分100分。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25分、销售收入占25分、利税总额占25分、规模以上工业税收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占15分、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长率占10分。前三项指标按当年实际完成数占市政府下达目标的比例最高者为第一名,记满分,其余按其完成目标比例占第一名完成目标比例计分;后两项指标按排名计分,第一名计满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例计分,负增长不计分。
(2)附加分:①工业招商引资:当年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每一个项目加1分;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0000万元以上的,每一个项目加2分;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0000万元以上的,每一个项目加3分。②争创品牌: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每一个项目加2分;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每一个项目加1分。
(二)对先进工业园区的考核
1、考核对象:县级工业园区。
2、考核指标:入园企业进资总额、园区企业实现工业销售收入、园区企业上交税金总额(含优惠返回)、园区企业安置劳动力就业人数。总分前三名者获先进工业园区奖。
3、计分方法:总分100分。园区企业上交税金总额(含优惠返回)当年绝对额和每亩平均值各占18分,按排名计分,第一名计满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例计分;入园企业进资总额、园区企业实现工业销售收入两项指标当年绝对额和每亩平均值各占15分,按排名计分,第一名计满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例计分;园区企业安置劳动力就业人数当年绝对额和每亩平均值各占2分,第一名计满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例计分。
(三)对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的考核
1、考核对象:全市所有工业企业。
2、考核条件:企业必须做到“四不”,即:不偷漏欠税收、不欠利息、不拖欠员工工资,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当年盈利,上一年度上交税收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20%或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
三、考核依据和程序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次年元月底前将有关数据如实填写盖章后报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上报资料,经与市统计、财政、税务、民营企业局等相关部门核实后,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呈市政府审定。
3、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考核指标以统计报表及财政汇总数为准;先进工业园区和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奖考核以统计、民企、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数据为准。
四、奖励办法
对评为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先进工业园区、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发给奖牌和荣誉证书。奖励标准为:
(一)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第一名奖6万元,第二名奖4万元,第三名奖2万元。奖金从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先进工业园区:第一名奖5万元,第二名奖3万元,第三名奖2万元。奖金从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突出贡献工业企业,授予法人代表“宜春市优秀企业家”称号,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财政在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的地方所得部分中,按5%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建立的工业经济专项发展资金,用于奖励支持该企业的发展。
同时被评为“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和“五十强”民营企业的,两边均发奖牌和荣誉证书,但奖励资金不重复计算。
本考核办法由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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