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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长会晤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13:08  浏览:85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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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长会晤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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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长会晤联合公报


2007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三国外长在新德里举行三方会晤。

三国外长积极评价会晤取得的成果,认为三方会晤机制加深了三国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一致认为,2006年7月17日在八国集团圣彼得堡峰会期间举行的三国首脑会晤表明,三方愿继续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举行最高层磋商,以促进三国发展及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三国外长重申,中印俄合作不针对其他任何国家,目的是促进国际和谐与相互理解,并在不同利益之间找到共同点。三国外长还强调,中印俄三国坚决奉行多边外交。

三国外长讨论了当前国际政治、安全和经济形势,并就国际关系发展交换了意见。三国外长指出,全球化使得发展资源和影响有可能在全世界更加均衡分配,从而为建立更加稳定、平衡的国际体系奠定基础。三国外长强调,应保护当今世界文化与文明的多样性,并推动现有不同文明及不同宗教的对话。三国外长确信,国际关系民主化是建立多极世界的关键,其基础是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相互尊重及国际法等原则。三国外长肯定联合国是推动实现多极世界的重要舞台。三方强调,为有效应对当今世界面临的诸多挑战,在联合国,包括联合国安理会进行改革十分重要。联合国成员国应致力于使联合国更加透明、高效并反映当今现实。三方同意为此采取措施。在此背景下,中俄外长重申,中俄两国高度重视印度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理解并支持印度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三国外长注意到世界各国仍面临国际恐怖主义的严峻威胁,并对这一威胁不断演变出新形式表示关注。三国外长认为,必须在联合国的核心领导与协调下,在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框架内加强集体行动,以应对恐怖主义及其网络出现的新特征。《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早日生效及联合国尽快通过由印度提出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有助于巩固反恐斗争的国际法基础。三方强调三国在区域组织内开展反恐合作具有巨大潜力。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无论其动机、实施地点和实施人如何,都是非正当行为。三国外长强调,在反恐过程中采取选择性做法不能带来可持续成果,反恐斗争应当连贯、持续、全面展开,不应采取双重标准。三方同意采取协调行动,遏制助长恐怖主义的多种因素,包括资金资助、非法毒品走私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等。

三国外长认为,随着中印俄三国国际影响力的不断上升,三国可以为国际和平、安全和稳定作出积极、切实的贡献。为此,三国外长就其关注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并指出,应以合作而不是对抗的方式处理地区和全球事务。中俄外长欢迎印度成为上海合作组织(SCO)的观察员国,并表示将积极推动印度与上合组织尽早开展互利合作。

三国外长重视三方在经济领域的巨大合作潜力,重申三国在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卫生以及包括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在内的高科技领域开展互利交流具有很大潜力。三国外长认为,三国工商界在三国持续而巨大的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将鼓励本国主要工商机构召开三国企业家会议,以体现三国的实力和潜力。三国外长同意对这一进程予以关注,推动会议于2007年9月之前召开。

三国外长对本次会晤成果表示满意,商定在中国举行下一次会晤。

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于新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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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菜、甘草和麻黄草是国家重点保护、管理的野生固沙植物,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草原资源,防止沙漠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草原地区采集发菜、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草场退化和沙化,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农牧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在一些地
方还影响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此,必须采取果断措施,禁止采集发菜,取缔发菜贸易,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禁止采集发菜,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销售和出口
(一)提高发菜的保护级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发菜的保护级别由目前的二级调整为一级。
(二)坚决禁止采集发菜。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说服、劝阻工作,引导群众停止采集发菜。如已发放发菜采集证的,要立即取消。北方重点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在各自境内重点出入通道设置临时检查站(卡),查挡外出或涌入
草原地区采集发菜人员,并没收采集发菜的工具。
(三)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关闭一切发菜收购、加工点和销售市场。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发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证照。各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打击发菜黑市交易,对查出的发菜及其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对库存的发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清理、封
存,交由同级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四)禁止发菜出口。外经贸部要对外发布禁止发菜及其制品出口的公告,并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防止走私等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二、严格管理,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
(一)制定甘草和麻黄草的保护和建设规划。凡资源分布地区要逐级制定甘草和麻黄草的保护和建设规划。县级以上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应明确年度采挖计划,列出甘草和麻黄草的区域面积和适宜采挖量,明确限采和轮采措施,划定禁
挖区和封育区。在禁挖区内禁止一切采挖活动。在封育区内,要规定允许采挖的区域、时段、方式和工具,并实行采集证管理,具体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会同经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二)加强采集证和采挖活动的管理。采集甘草和麻黄草均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要根据年度采挖计划量颁发采集证,不得超量颁发。采集证必须载明持证人年度采挖量,有效期为一年。禁止无证采挖和违
规采挖。出售甘草和麻黄草须凭采集证。
凭证采挖活动应控制在属地范围内。严禁跨省、市、县(旗)、乡(镇)采挖甘草和麻黄草。禁止到他人享有使用权或者承包的草原采挖甘草和麻黄草。因采挖甘草和麻黄草造成植被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
(三)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获得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按计划统一经营,对无证或者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和麻黄草一律不得收购。其
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的收购。甘草和麻黄草的出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经贸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甘草和麻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从事甘草和麻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四)建立甘草和麻黄草资源的保护和建设责任制。要按照谁培育、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甘草和麻黄草的保护和建设责任制。市、县(旗)、乡(镇)人民政府在确定草原使用权和推行草原承包责任制时,必须明确规定甘草和麻黄草资源的保护和建设责任;对已确定或未确定
使用权和推行草原承包责任制的,必须限期明确规定甘草和麻黄草资源的保护和建设责任。
对苁蓉、雪莲、虫草等其他固沙植物的采挖、收购、加工和销售的管理,可比照上述对甘草和麻黄草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鼓励和支持人工种植甘草和麻黄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加大投入,积极引导和扶持人工甘草和麻黄草种植基地的建设,逐步实现甘草和麻黄草的产业化生产。要把人工种植甘草和麻黄草基地建设规划纳入防沙治沙、退耕还草和种苗基地建设规划。
要支持科研院校开展甘草、麻黄草栽培技术和加工利用的研究和开发,加快化学合成麻黄制品的研制进度。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采集发菜、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严重危害,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禁止采集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建设。对由于不负责任和措
施不力,仍然发生采集发菜、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地方,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搞好宣传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有关地区各级人民政府
要发布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公告,做到家喻户晓。各新闻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发挥宣传舆论作用,纠正对发菜消费的不科学认识,使群众自觉认识到保护发菜的重要性和消费发菜的危害性。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组织公安、环保和农牧、工商等部门在近期内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继续采集发菜和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并予以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今年9月30日前将这次清理整顿情况向国务
院作出报告。国家环保总局要会同监察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加强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000年6月14日
委托执行案件成为积案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这就成为委托执行的法律依据。由于全国各地人口流动速度快、数量多,所以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被执行人与其财产不在同一地的案件,也就需要各地法院相互协助,考虑异地执行的人员、费用等因素,委托执行就是一种解决人与财不在同一地的执行案件的最佳方案,而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委托执行案件绝大部分都成为积案,只有极少数能够予以执结。笔者仅以所在法院委托执行案件情况分析委托执行案件成为积案难以执结的原因及应如何解决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委托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自2003年至2007年共受理委托执行案件32件,共中包含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罚金刑和没收财产案件。(具体案件数量见图)
其中各类案件所占比例及已执结案件所占比例如下图:
二、委托执行案件的积案原因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委托执行案件中绝大多数成为积案,笔者通过对未结的27件案件的逐案分析,认为此类案件成为积案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执行案件中,多数案件为被执行人的户口所在地在受托法院管辖,而由于被执行人的现居住地不在受托法院管辖范围内,所以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案件中被执行人除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受托法院管辖外,其并无财产在受托法院,有很多人都是在多年前外出打工,已多年未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其在现居住地即委托法院管辖范围内被起诉,财产也多数在委托法院,而委托法院以被执行人的户口所在地在受托法院为由委托执行,造成此类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执结。
2、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受托法院认为执行案件应当中止或终结时,需要函告委托法院,并由委托法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如果委托法院不同意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受托法院应当按照其答复意见执行。这就使得委托法院是否同意中止或终结案件决定有些受托执行案件能否结案,部分受托执行案件因此而搁置在那里不能做结案处理。在实践中存在有些委托法院对受托法院所提出的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建议根本不予理睬的情形。这就使得委托执行案件何时结案(即结案条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成为有待解决的一个难题。笔者所在法院绝大多数案件为此类情况,我院提出的中止、终结执行建议始终得不到委托法院的回复,而此类案件也成为积案予以搁置。
3、委托法院在委托执行时已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对此类案件委托法院仍以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为受托法院管辖为由予以委托,而受托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无所知,导致此类案件在调查后只能得知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所有财产均无法调查。
三、解决积案的对策
笔者认为对于委托执行案件成为积案的解决对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解决:
1、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委托法院委托执行及受托法院受理委托执行的期限均已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受托法院建议委托法院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情况,委托法院何时作出回复却无规定,应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此期限,以确保受托法院的建议及时得到回复,案件能够及时处理。笔者个人认为此期限以委托法院接到受托法院的建议起十五日内回复,期限过长不利于受托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处理,期限过短不利于委托法院对中止或终结执行情况的审查。
2、委托执行案件期限过短。实践中,此类委托执行案件都存在着一定的难以执行的因素,因此受托法院在展开调查后很难在民诉法规定的一个月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更何况是要执行结案,因此,一个月的执行期限对于此类案件来说过短,笔者个人认为,对于此类案件的执行期限应与其他执行案件的期限相同,均以六个月为准,这样也有利于受托法院的执行。
3、对于确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受托法院可在建议委托法院中止执行后,采取登记案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将此类案件予以执行结案,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予以重新登记执行,这样不仅使委托执行案件脱离成为积案的处境,也使得此类案件不用永久搁置。
4、委托法院在委托执行时,应将被执行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及相应的能够调查出的财产情况一并告知受托法院,尤其是被执行人现个人自然情况,这样更有利受托法院对被执行人展开调查,而不是茫然无所目的的调查。对于受托法院来说,这样能够缩短调查期限,有利于掌握被执行人的情况,为执行财产赢得了时间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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