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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33:55  浏览:9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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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若干营业税的减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须按本通知附件的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以后如有变化,我们将发文通知各地财政税务机关。
除附件所列险种外,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也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二、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一、普通人寿险
1、简易人身保险
2、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
3、福寿安康保险
4、团体定期保险
5、团体人寿保险
6、少儿两全保险
7、金婚保险
8、终身保险
9、买房贷款人寿保险
10、家庭收益两全保险
11、一生平安人身保险
12、儿童保险
13、定期定额人寿保险
14、农村计生人员两全保险
15、独生子女保险
16、夫妻恩爱保险
17、义务兵父母人身保险
18、人身安康保险
19、定期定额简身险
20、少年儿童终身保障保险
21、金婚恩爱纪念保险
22、子女备用金保险
23、大额人寿保险
24、独生子女青少年两全保险
25、企事业职工安抚保险
26、少年儿童未来幸福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
2、个人养老金保险
3、乡镇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
4、计划生育干部养老金保险
5、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金保险
6、独女户夫妇养老金保险
7、民办教师养老金保险
8、个体工商户养老金保险
9、村干部养老金保险
10、农民养老金保险
11、农村放映员养老金保险
12、城镇居民养老金保险
13、个体劳动者养老金保险
14、还本养老年金保险
15、团体年金保险
16、企业年金计划保险
17、义务兵养老年金保险
18、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
三、健康保险
(一)成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类
1、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特约住院医疗保险
3、成人住院医疗保险
4、老年人住院医疗保险
5、个体劳动者人身平安、住院医疗保险
6、健康保险
7、大病医疗保险
8、大额医疗保险
9、长效医疗保险
10、传染病保险
11、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12、特殊疾病(如癌症、肿瘤、心血管疾病等)医疗保险
(二)青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类
1、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
2、中小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3、青少年健康医疗还本保险
4、青少年平安医疗储蓄保险
(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类
1、农民医疗保险
2、农民住院医疗保险
3、农民合作医疗保险
4、农民疾病医疗统筹住院保险
5、农村居民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四)公费、劳保医疗保险类
1、公费医疗保险
2、劳保医疗保险
3、公费医疗统筹住院医疗保险
4、劳保医疗统筹住院医疗保险



199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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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



为了加强税务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建设部45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建设、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
二、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和权属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房地产权属及转让时间、价格等征税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
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
三、凡是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登记和申报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已经完税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对于不属于征税范围或应予免
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免税证明。凡没有取得主管税务部门发放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房地产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不予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比较健全,且各项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具备土地增值税代征能力的地区,从有利于税收征管、减少税款流失出发,按照税务机关征收为主的原则,把一些不易于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且应
纳税款较易计算的纳税事项,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代征。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凡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省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资格并报税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涉及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估与现有房地产转让管理过程中的价格申报及其价格评估结合起来,以防止因重复评估而加大成本、增加纳税人负担的情况。
接受委托的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按税务部门要求按期将评估结果报送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确认计税依据参考的同时,应将评估结果报当地政府设立的事业性房地产估价管理机构审核。
对于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供与房地产评估有关的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
凡涉及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由取得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定并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或者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取得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颁发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联合签署。
接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细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纳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守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负法律责任。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因不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的房地产评估资料,或有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造成纳税人不
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对由于上述行为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各级税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各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对于土地增值税开征之后出现的将房地产转让归避成房屋租赁或其他交易方式等逃避土地增值税的行为,各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 应当?
险嬷葱薪ㄉ璨?2号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45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严格把关, 主管税务部门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以上通知, 望各地迅速贯彻落实, 并遵照执行。







1996年4月5日

关于印发《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现将《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收到文件后及时转发给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并监督网员单位执行。

附件:《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是以各地产权转让中介机构为主组成的、以产权市场信息共享为目的的系统网络。
第二条 组建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旨在培育和发展企业产权市场,促进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
第三条 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的主要功能是:
1.为用户及时提供产权市场信息,降低产权转让成本。
2.促进形成企业产权转让竞价机制,利用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掘存量国有资产的潜在价值。
3.为政府监管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提供信息服务,防止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本信息网采取网员制。

第二章 信息网的内容
第五条 信息网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系统作为传输方式。
第六条 各网员通过计算机向信息网提供本机构掌握的产权市场信息,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信息计算中心分类汇总后,定期向各网员提供系统的产权市场信息。
第七条 产权市场信息内容包括:
1.有关产权转让的国家政策法规、地方法规。
2.产权出让和需求的提要信息。包括出售、拍卖的各类企业产权和闲置资产信息以及产权的需求信息。
3.按地区、分行业的出让和成交汇总信息等。

第三章 网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和企业等,遵守本管理办法,经信息网管理机构批准后,可成为正式网员。
第九条 每个网员单位要有一名信息员和一名计算机操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条 网员的权利
1.有权参加信息网的各项活动;
2.有权享有信息网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3.有权享有信息网提供的各种培训和资料;
4.有权对信息网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有依据规定对网员以外的用户查询网上信息收费的权利。
第十一条 网员的义务
1.遵守信息网的管理办法;
2.及时向信息网传送本机构的产权出让和成交信息;
3.自觉维护信息网的利益,提供真实、可靠的上网信息。
4.要及时确认上网信息的有效性,负责剔除经证实已失效的本机构上网信息;
5.有交纳网员费和承担信息网交办的各项工作的义务;
6.网员以自己为中心组建二级计算机区域网需报信息网的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司对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进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规划信息网点的地区布局;
2.审批信息网员的资格;
3.制定信息网的管理制度与办法;
4.会同信息中心定期分析信息网运行状况;
5.编制企业产权市场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信息计算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企业产权市场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2.负责制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数据交换的统一技术标准和信息网的技术管理工作;
3.编制和开发信息网所使用的各类专用软件,组织相关技术培训;
4.定期汇总信息网的产权转让和成交信息,建立产权转让数据库;
5.指导网员单位二级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
第十四条 信息网每年召开一到两次网员大会,听取信息网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信息网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审核网员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网员要给予处罚,直至取消网员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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