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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台湾部分企业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16:22  浏览:9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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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台湾部分企业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台湾部分企业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办食[20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近期,台湾地区发现部分企业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邻苯二甲酸二酯类。5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暂停进口台湾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有关更新内容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热点关注栏目)。请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即通知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和使用该企业名单中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并进行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已采购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问题产品召回工作。

  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相关问题时,请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请各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88330766
  传  真:010-88375603。


  附件:暂停进口台湾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

暂停进口台湾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公司名称
通报产品种类
台方通报日期

1
昱伸香料有限公司
添加剂
2011.05.23

2
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悦氏运动饮料
2011.05.25

3
大湖草莓农场(DAHU STRAWBERRY FARM)
水蜜桃丁、A级桑葚果粒、特技荔枝浓缩汁、百香果粒
2011.05.27

4
宾汉香料化学有限公司
添加剂
2011.05.28

5
伯思美国际实业有限公司(POSSMEI INTERNATIONAL CO., LTD.)
LITCHI JUICE、MANGO JUICE、PASSION FRUIT JUICE
2011.05.28

6
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UNI-PRESIDENT ENTERPRISES CORP.)
统一芦笋汁
2011.05.28

7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ENMONTBIOTECH INC.)
LACTOBACILLUS EXTRACTS-AAP-1 (30SACHETS/BOX)、DHS-1 (30SACHETS/BOX) 和HPR-1 (30TABS/BOX)
2011.05.30

8
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UNI-PRESIDENT ENTERPRISES CORP.)
统一甘蔗汁(SUGARCANE

DRINK)、统一芭乐汁(GUAVA
DRINK)、统一金桔柠檬汁(GUAVA DRINK)
2011.05.30

9
宸品有限公司
(C.PING.CO.,LTD)
水蜜桃果汁粉
2011.05.31

10
家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COUNTRY HOUSE INC.)
香吉士柳橙综合果汁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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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5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机电设备采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人,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家或者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和诚实、信誉、效率的服务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采购机电设备而未招标采购的,其项目审批、进口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七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场所,按照全省统一的交易规程进行。具体办法由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国家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控股或者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采购机电设备,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用汇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
  国家对机电调和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政府鼓励并支持运用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以外的机电设备采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设备采购,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
  (二)只有唯一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属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机电设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必须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必须邀请3个以上有供货能力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机电设备招标除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可以邀请招标外,一般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接受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监督。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人。


  第十二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人进行招标的,应当办理有关委托招标的手续,向招标代理人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底,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人在招标人的委托权限内依法独立开展招标代理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国家利益;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招标资格(资质)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六)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但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人主持。开标应当请投标人以及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公正评标,并保守秘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作必要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服务、交货期及投标人资信情况等因素作综合评议,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在国际招标中,按照国际惯例对国内投标人予以优惠。


  第三十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实行招标采购机电设备而未招标采购的,由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活动无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二)泄漏标底或者评标秘密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影响中标结果的。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隐瞒投标真实情况的;
  (二)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三)投标人勾结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应税金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二、营业税及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按应税金额的5%缴纳营业税。无锡市区依法缴纳营业税的,应同时按营业税税额的7%、3%、2%的比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即营业税及附加合并税率为应税金额的5.6%。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房屋赠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房屋赠与,全额征收契税,税率为3%。
五、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房屋赠与,全额征收印花税。
需要提醒的是,符合免征情形的,受赠人的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他情形的,受赠人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这将直接影响受赠人再次转让房屋享受免税优惠的时间。此外,除了上述纳税以外,根据税务机关和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办理免税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需要提供公证书,公证费一般为赠与房屋价值的2%,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作者:陈召利 来源:www.law-go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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