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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救灾,从我做起/潘志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31:24  浏览:8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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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救灾,从我做起

潘志国 律师
2008-5-22
(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longren.bokee.net)

历史将永远铭记这个坐标:北纬31度,东经103.4度。一场强震撼动中国,数万生命顷刻陨落。汶川,血泪之地,生民之痛,家国之殇。
中国将永远铭记这个日子:2008年5月19日,五星红旗缓缓下降,13亿人民默默祈祷,向那些静默于废墟之下的生命志哀!这一刻,大江南北,长城内外,神州共悲;这一刻,山峦无语,江河呜咽,举国同哀!
当共和国国旗为平民而降,当亿万人民同此国殇,它以庄严的仪式、鲜明的象征,展现了政府与人民生死不离的血肉联系,体现了一个民族对生命的敬畏尊重,昭示了“以人为本”的普世理念,诠释了执政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宗旨。这是新中国首次为一场特大自然灾害的死难者设立的全国哀悼日,也是第一次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的体现,其将写进共和国文明、进步的历史中!
“国之兴也,视民如伤,是其福也”。确定哀悼日,降半旗志哀。这不仅是对社会舆论的积极回应,也是对传统文化心理的尊重,更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依法贯彻落实。这是以国家的名义,用最高的祭奠、最为庄严、正式的国家法律制度的形式,集中表达对灾区遇难者的哀思与尊重之情;这是对那些在灾难中幸存下来的生者的一种最好的激励与抚慰;这是对广大关心、支援灾区的社会各界人民的一种肯定、支持与激励;这更为具体地展现了我们国家、政府高度强调以人为本,充分、全面保护人权的治国理念与实际行动。通过对死者的哀悼,民众、政府的真情流露、实际行动,会让逝者相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将成为社会对他们的承诺,他们将因此走得安心。
“每一个人都是这个广袤大陆的一部分,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损失,因为我是包孕在人类之中的。不要问我丧钟为谁而鸣,它为每一个人敲响”,成了我们对待灾难以及灾区人民的“启示录”。
“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正是秉着共同的“善”,大家都冲着一个共同的目标??挽救生命,战胜灾害。靠近我,温暖你。人们以一种感同身受的心情,守望互助的担当精神,表达着悲悯,传递着温暖,释放着冷静和坚强。从震后废墟中显露出的人性的温情和美丽,从迅速展开的全民大救援来看,一个我们呼唤已久的,对国家长治久安和蓬勃发展极为可贵的公民社会在地震中得以成长。通过救灾,民众、政府、社会各阶层皆在客观上增进了彼此之间的互信与互尊。地震虽然震裂了山川大地,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当代的裂痕,也为中国震开了一道历史性的未来之门。在血与泪的洗礼中,彰显出来的人性的光辉、人民政府的成熟、中华民族的坚韧、社会的进步,这才是对死难者最好的慰藉。
“谁也不曾料到,这是如此艰难的一年。2008,我们热切期待阳光和欢笑,却不料被一路风暴阻隔……然而,中国在低头抱怨吗?没有,中国挺起了他的脊梁!”
98年的洪灾,我们抗过来了,03年的非典,我们挺过来了,08年初的冰雪灾害,我们走过来了,难道现在的地震就可以让我们低头弯腰么,不,绝不,任何的自然灾害吓不倒勤劳朴实的中国人民。迎难而上,百折不挠,我们就能战胜灾难。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我们就能重建家园。在人祸面前,我们有理有节,在灾难面前,我们选择坚强,这才是那个在困难面前不低头压不趴击不倒的中华民族,这就是我们民族的精神。加油,中国!
救援还在继续,挑战仍在眼前。太阳会照样升起,明天仍然是我们所期待的。愿全民哀悼凝聚起防震救灾、重建家园的顽强信念,用我们的不屈斗志和实际行动激励国人,告慰逝者??任何困难都难不倒英雄的中国人民!即将实现奥运百年梦想的中华民族,将用我们的勇气毅力和决心,用彼此的关怀互助和爱心,来证明??奥林匹克精神与我们同在!
灾区的重建,需要方方面面的继续努力,发挥每个人的公民责任。作为法律人,要更多地从自身职能出发,努力地尽到本分,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服务与保障,这才是对逝者的最大的安慰,而这也是他们对于我们的最大的期望。
哀悼日,告诉我们不能遗忘;哀悼日,是我们奋起的宣誓;哀悼日,我们相互珍惜;哀悼日,我们无所畏惧!
防震救灾,从我做起,立刻做起!为灾区人民祈福,愿逝者安详,生者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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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构想

钱贵


  自2001年12月11日起,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第143个成员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必然带来发展的机遇,也不乏负面的挑战。机遇就是,市场共享,使我国对外贸易在短时间内急剧增长。据统计,2007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居世界第三,吸收外资居世界第一。另一方面,我们遇到最关键的挑战,或者说最大的障碍则是,我国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立法还十分的落后,在与我们泱泱大国的地位严重不相称的同时,也使得国民在主张权利、行使诉求的过程中深受其苦。可以说涉外法律尤其是国际私法能否做到与时俱进,直接决定我国国际私法能否很好地履行稳定涉外交易市场秩序、维护涉外民商事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神圣职责。同时,我国以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这一双重身份跻身世界大国之列,没有一部完整的国际私法规范确实有违常理。全球化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强音和首要特征,在此背景下,国际私法立法的趋同化日趋明显,各国针对国际私法立法的改革活动更是如火如荼。中国的国际经济政治地位、中国所必须面对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都不约而同地向迟迟未能成熟起来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发起了责难,提出完善的迫切要求。笔者分别就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必要性、建设性和可行性在本文进行探讨和阐述,以期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有所裨益。
  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优势
  纵然,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现状不容乐观,在学术界引起不少非议;在笔者看来,其自诞生以来就具有很多优越性,值得深思,应充分加以利用。
  1.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起步晚
  首先,我国现代国际私法立法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起步相当之晚,这时侯国际上的国际私法立法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可以借鉴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最新的理论成果,如“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引进。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国际私法立法改革浪潮也使得现实中确有较为成熟的立法模式可鉴。其次,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对外交往与贸易发展极为迅速,先后经历了改革开放和加入WTO的历史性事件,涉外实践活动频繁,利于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完善理论及立法。再次,现代中国国际私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与世界最新形势相联系,这就为我国立法提供了在某些方面进行创新甚至领先的良好契机,如跨国侵权、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与最新网络、外空、环保相关的立法都给我们留下了大量尝试的空间。此外,因为起步晚,不但易于接受新思想、先进法律模式与理念,也减少在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所沾染上的不良“传统”,更免去了不少不断自我修正的曲折。所以有学者断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起步晚,但起点高。
  2.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有着坚强的理论后盾。
  尤其是1987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成立,极大地增强了国际私法学术研究氛围。1998年《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创刊出版,使国际私法学术交流有了自己的刊物园地。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该理论日益成熟,基本上形成了科学严谨的理论体系,已经达到较高水平,并一直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实践提供建议和指导。定稿于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经学术界五易其稿,可以代表中国国际私法当时的最高成就,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实践提供了可圈可点的具体参考。我国国际私法学者从一开始涉足这个领域就接触了比较成熟的理论,并且能够充分利用有利资源。我国的现代国际私法立法最早见于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早于立法实践很多年,始于上世纪50年代
  (二)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不足
  正因采用杂乱无章的立法模式,致使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从我国现有国际私法立法来看,其采用的是分散立法式和专章专篇立法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体系多层次,渊源多元化,已初步形成立法轮廓,内容涵盖了冲突规范、涉外民事诉讼、涉外商事仲裁。法条内容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第八章、《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海商法》第十四章、《票据法》第五章、《民用航空法》第十四章、《仲裁法》第七章、《公司法》第九章、《商标法》、《继承法》、《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执行办法”、“批复”、“问题解答”等方式所作有关国际私法条文的司法解释
  1.整体上缺乏统一的规划,立法带有严重的随意性
  在指导思想上明显带有等待、观望的消极保守倾向。现有国际私法立法的基本做法是“踢皮球,踢到哪算到哪”,“需要什么就制定什么”,缺乏一个完整的体系设计,更别说内容的完整和严谨了。致使国际私法很多领域的规定顾此失彼,前后矛盾,使本来就一团乱麻的法律规范更加混乱。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机关未将国际私法立法列入议程
  2.体系分散、零乱、不严谨
  我国国际私法内容可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和批复文件之中,零星且分散,不够系统和全面,各种规定出现严重失衡和重复累赘的弊病。首先,冲突法与程序法失衡。《民法通则》第八章仅寥寥9条,而《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却达6章33条之多。其次,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失衡。其实,散布于各单行法律规范中的国际私法成分不在少数;而尽管我国加入了不少统一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国际公约,却未参加或缔结任何专门有关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也没有将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这也使得那些在国内立法为空白,而国际条约规定详尽具体的领域,在中国无法得到适用。再次,部门法之间相互重复。关于适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的规定,原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民法通则》、1992年《海商法》、1995年《票据法》均对此加以规定;对于合同之债、专属管辖等内容都在不同法律作重复规定,实属资源浪费。
  3.立法技术较粗糙,法律规范之间相互抵触且不周延
  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社会分工日益国际化,商品大量跨国流动,动产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占据更大比例,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民法通则》却偏偏未曾对其所有权进行规定。传统大陆法系崇尚详尽、完备、周延、严谨,而我国国际私法规范过于粗糙且欠缺周延性。1985年《继承法》第36条与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均对继承的准据法进行规定,有重复之嫌,同时又相互抵触:前者包括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后者仅包括法定继承;前者仅仅是主体、客体涉外,而后者还包括内容即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涉外。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会得出迥异的结果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关于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20
72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140
84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100
6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土建)
100
6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安装)
100
60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表:

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报考科

目数量
报考

专业
报名

人数
合格

人数
合格

率%
历年合

格人数

四科
土建





安装




二 科




合 计








注:“合格人数”栏目应填写本年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历年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自本专业开始考试以来,包括本年度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累计人数。



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

填表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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