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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39:58  浏览:9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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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


怀政发[2006]12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调控和监督管理职能,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的意见》(湘发[2000]2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财政部门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法[2006]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本级政府预算的管理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实行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和高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组成的市政府财经领导小组,对市本级政府预算实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推行部门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六条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将绩效预算的评价结果运用到预算管理中,达到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
第七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安排遵从政府事权范围,市本级政府预算主要解决市政府应该负责的事项。市对县(市、区)的补助视财力状况而定,侧重于全市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三章 市本级政府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根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年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编制。
第九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市级财政预算、城建预算和基金预算分别自求平衡,不列赤字。
(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原则。财政资金安排优先保证人员支出和运转支出,在此基础上再视财力安排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财政预算要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事项和问题,发挥各类财政资金的综合协调、相互配合作用。
(四)公共财政原则。合理界定财政支出范围,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增强预算宏观调控职能。
(五)勤俭办一切事业原则。提倡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千方百计节约资金,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条 提高预算保障水平,财政资金原则上要在预算时一次性分配到位,逐步将市级预算到位率提高到80%以上。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各项由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离退休费等个人经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经费等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业、教育、科技、扶贫等政策性支出。
第十二条 对公用经费按不同类别的定额标准编制预算,实行分类分档核定。市直单位分成以下六类: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公安、检察、法院,其他行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差额预算和定额补助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内一般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预算支出额的1%到3%设置设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政策性增支事项的开支。
第十四条 市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可以安排一定的不可预见费,用于市直部门(单位)运行中不可预见事项的开支。

第四章 市本级政府预算的执行
第十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年度预算执行中,除特殊情况和政策性因素外,中途不追加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备费和不可预见费的使用,首先由市直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的使用规定以及申请项目情况审核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严格资金审批制度。分管副市长审批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申请项目,市长审批2—10万元(含10万元)的申请项目,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季度由市政府财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若遇特殊情况,由分管副市长报市长审批。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现场办公确定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市财政局局长根据财力情况和市直部门(单位)预算安排情况,对1万元)以下的申请项目酌情审批。
第十八条 除人员经费、正常运转经费以及上级明确的专项经费以外的支出,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的预算变更,属于预算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调整预算,其他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变更事项,要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 当年预算超收收入,优先用于安排年初预算应列而未列预算的项目或消化历年挂账支出。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确定难以执行的,由市财政收回平衡预算。政府采购专户、工资中心工资专户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发放专户节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平衡预算。

第五章 市本级政府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及决算,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市直单位部门预算执行及决算,接受市审计局的依法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对市直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直部门(单位)要强化内部监督和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对部门(单位)机关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程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预算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财政、审计、监督部门有权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财政局依法纠正或者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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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扩大对内开放的规定

陕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会


榆林市人民政府扩大对内开放的规定


2003-8-14 9:32:52 榆林市人大


第一条 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市外企业(集团)和社会自然人以各种方式来我市兴办种类企业。鼓励投资于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生态、矿产、能源、环保、交通、旅游市政等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条 鼓励市外企业收购、兼并、托管本市企业,尤其是、困难企业;以参股、控股、租赁、承包等多
种形式,对我市现有国营、集体、民营及其他所有制企业进行改组、改造;以资金、技术、设备、品牌、专利、管理等方式参与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鼓励市外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来榆林开设技术开发、咨询、中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第四条 凡市外投资商在榆林新建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新建企业,投产后五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
第五条 在我市依法投资改造和开发"五荒"地(荒山、荒地、荒坡、荒沙、荒滩),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从有收入起10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免征农业特产税10年。
第六条 研批单位、大专院校及技术人员以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取得的收入免征单位或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凡市外投资商在榆投资用地可通过行政划拔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公益事业及能源、交通、 通讯等基础设施设施项目,其所用土由行政无偿划拨。
第九条 投资兴办其它产业,其所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价按当地最低标准支付,部分返还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市外投资商在生产经营、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生产要素配置、人才招聘等方面,依法享有市内公民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市外投资商从市外引进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为其免费办理榆林市常住户口,提供100-26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及贷款贴息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市外投资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和技术、职能的鉴定。
第十二条 市外投资商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商品房的,减半收取购房手续费,一次性
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房产契税由辖区内同级财政补贴50%。
第十三条 市外投资商所用非本市牌照车辆,可在本市区正常使用,需换榆林牌照的,一切手续费用全免;企业职工的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借读的,除借读校方收取合理的学杂费外,免收其它一切费用。
第十四条 市县经济协作办公室归口管理外地投资者来榆投资的接待、咨询、联络、协调等工作,向市外投资企业发入《市外在榆投资企业认证书》,并负责同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问题,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
第十五条 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市外投资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注册、登记等,由市县政务大厅统一办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市外投资商项目文件齐全,政务大厅收到文件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并设置服务电话,受理市外投资商的咨询、求助和投拆等事项,无偿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介绍合作伙伴、培训企业人员等服务。
第十六条 对投资(经营)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或购买兼并本市困难企业,以及其他需要特殊扶持的市外投资企业,可在政策方面依据法律和法规,特事特办、个案处理。
第十七条 对市外投资企业实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市物价部门向市外投资企业发放《企业付费登记卡》,任何部门都不得超越收费目录、范围和标准收费,如有违反,企业有权拒付,并向物价、监察等部门举报。属我市收缴的,一律予以免收。
第十八条 对引进市外资金的中介人,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数,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市受益单位按到位金额的5-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以前颁布的市外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榆林市对外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全国青少年校外 教育工作联席会议


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3] 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和项目设备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增加彩票发行额度 筹集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的通知》(财规[2000]18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全国青少年校外
教育工作联席会议
二○○三年六月二日


附件:1、《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
2、《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附件1:

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增加彩票发行额度筹集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的通知》(财规[2000]18号)的精神,以及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函》(校外联函[200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用于《2000年—2005年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发展规划》项目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集中的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的彩票公益金、中央返还各地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的彩票公益金、项目所在地的配套资金,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及维护资金。
三、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资金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和核算,保证资金专项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
四、中央拨付到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基建的资金,应由省级财政直接或通过地(市)级财政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专户。相关设备在项目基建部分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配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中央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要求项目所在地提供配套资金。如果项目所在地自愿提供配套资金,则配套资金来源必须合理、合法,并在申报材料中附上所在地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配套资金必须在国家专项彩票公益金拨入之前全额到位。
六、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计划和施工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应向省级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项目竣工验收后,省级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向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财政部上报《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专款使用管理办法》(校外联函[2001]1号附件4,以下简称《专款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由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公告。
八、各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级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应对本辖区所有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同财政部及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对各地方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项目完成后的审计工作按《专款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十、各省级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设立举报电话,联席会议应向社会公告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中央返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的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与同级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平均分配或按销量比例分配,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十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成后,有关各方必须按照申报材料中承诺的内容切实履行职责。在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应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三、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下发前发布的《专款使用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一、国家扶持建设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设备采购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
二、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建“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财政部综合司指定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和批准采购计划、招标方案、专家人选、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原则等。
三、成立“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设备配置工作监察小组”(以下简称“监察小组”),组长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教育部基础司、财务司、规划司、体卫艺司、纪检组、监察局和财政部综合司、国库司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监察小组根据领导小组做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对设备购置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察、指导。
四、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项目部负责按有关规定制定《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集中采购目录》,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五、领导小组授权在财政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根据《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集中采购目录》,采用公开招标、有限招标(邀请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其他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及程序进行设备购置。
六、获领导小组授权的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成立招标采购技术专家组,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采购过程的设备技术论证、设备配置优化、编写招标标书、评标、完成评标报告、组织签订合同、技术支持等项工作,并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进行监督。
七、国家扶持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基建部分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向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设备配置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八、国家扶持建设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按每个项目60万元人民币购置设备。购置设备工作一经启动,购置设备的资金支付,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采购配置的设备,应在设备的显著位置标注“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字样。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设备采购管理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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