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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3:46  浏览:9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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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海上船舶、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国际公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救助海上人命是海上搜寻救助的首要原则。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是每个涉海单位应尽的国际人道主义义务。

第三条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应遵循快速、科学、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实行专业与社会、部队与地方、自救与互救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台州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本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业务上接受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驻台部队及一切有能力派出海上救助力量的有关单位组成。

市海上搜救中心设立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相应的海上应急准备金用于海上搜寻救助的经费。该经费列入地方财政的年度预算。

第七条 海上搜寻救助的范围:

(一)海上船舶、舰艇发生碰撞、触礁、搁浅、倾覆、大面积海域污染、火灾、失踪、人员落水以及因自然原因使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等事故;

(二)航空器由于各种原因在海上坠落或迫降等事故。

第八条 本市海上搜寻救助水域责任区:

北自猫头水道(1)三山(87.2),(2)满山,(3)28°45'00〃N/122°02′00″E,以上三点连线并向东延伸线(28°45′00″N);南自乐清湾(1)杨梅山咀(28°20′40″N/121°12′40″E),(2)西门岛东侧,(3)大横床岛西侧,(4)茅埏岛西侧,(5)小乌岛西侧,(6)28°06′15″N/121°05′30″E,(7)28°01'00″N/121°06′00″E,以上七点连线并向东延伸线(28°01'00〃N)之间的水域。

第二章 搜寻救助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持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搜寻救助工作情况,传达市海上搜救中心下达的搜寻救助工作指令,组织搜寻救助工作的开展,负责向成员单位提供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信息;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协调组织力量参加责任区、跨责任区的海上重大险情的搜寻救助工作。

第十条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公布相关值班电话和传真电话以及其他应急联系方式。海事、海洋与渔业、交通、港航管理、公安、海关、民航等成员单位、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台部队必须密切配合,随时对海上紧急情况和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联系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一条 市海事管理部门承担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在责任区内航行、作业、停泊的专业救助船舶、运输船舶、公务船舶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第十二条 市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在责任区内航行、作业、停泊的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第十三条 市交通管理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应会同市海上搜救中心和有关部门拟定船舶防抗热带气旋应急反应机制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搜寻救助资源和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市港航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业主或经营人拟定港区船舶防抗热带气旋和溢油应急计划机制方案。

装卸油类的码头、装卸站必须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 市环保管理部门应会同市海上搜救中心和海事部门拟定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计划反应机制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提供必要的环保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市民航管理部门应提供航空器在责任区的遇险信息和搜寻救助技术保障;负责航空器的海上搜寻救助指挥和机场使用协调。

第十七条 市气象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提供责任区沿海的最新气象及气象预报,以保证搜寻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市卫生管理部门应建立海上紧急医疗保障和救援体系。台州市急救中心和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急救分站、沿海各县(市)第一人民医院,建立应急行动组织,制定海上紧急医疗救援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市通信管理部门,应保证海上通信资源稳定、有效的利用和连续、有效的覆盖,保证海上通信系统,特别是海上紧急遇险通信系统的通信连续、畅通。

第二十条 市公安管理部门应参与爆炸、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负责海上重大搜寻救助活动的道路交通畅通,保障参与海上搜寻救助活动车辆的优先通行。

第二十一条 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后,必须立即对搜寻救助工作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搜寻救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海上专业搜寻救助机构并按照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参加海上搜寻救助活动。

搜寻救助机构应配备能够对责任区沿海水域的搜寻救助实现快速反应并在恶劣气候和海况下实施搜寻救助任务的装备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海事、海洋与渔业、交通、港航管理、公安、海关、驻台部队及航运企业所属船艇是责任区实施搜寻救助工作的重要力量,应保持船适航人适任,接到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调遣,及时参加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成员单位应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需动用驻军舰艇、飞机参与海上搜寻救助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向部队申报;动用专业救助船舶参与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安排;对在搜寻救助中需要解决的业务问题,按业务归口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章 搜寻救助通信联络

第二十五条 本市统一使用海上搜寻救助专用电话号码12395,作为简便、快捷的报警求助途径,方便遇险船舶、设施和人员报警。

第二十六条 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用以报警求助的,可在国际遇险、安全呼叫的第16频道上进行遇险呼叫,以便争取附近船舶的援助。

第二十七条 各电信营运商对接到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紧急搜寻救助电话,应予优先接通。

第二十八条 海上搜寻救助过程中,如民用有线电话不能保障,需经驻台部队的线路迂回通信的,驻台部队应予协助。

第二十九条 船舶遇险紧急通信的处理,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遇险紧急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三十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险情,应当立即利用一切可采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保持通信联系。报告内容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船籍港(国籍)、装载情况、货物性质、起讫港,紧急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海况以及船舶、设施或人员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船舶、设施遇险,应当采用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互救。

船舶、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并全力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第三十一条 海上险情构成事故的,按照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第三十三条 船舶、设施的有关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通信设备的使用,熟悉遇险通信业务,有应急处置遇险通信的能力。发送遇险报警、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必须有船长或负责人的命令。

海上险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

第三十四条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建立海上险情报告制度和程序,落实责任,确保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海上险情。对上报的各类海上险情进行跟踪了解,掌握事态进展,及时作出续报。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险情的,市海上搜救中心自接到险情报告时,应立即向市政府和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上报:

(一)遇险人员超过3人(含3人);

(二)死亡、失踪人数1人及以上;

(三)500吨级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四)任何客船、客滚船、客渡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五)任何油船、化学品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六)造成污染及其他可能严重污染海域的情况;

(七)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八)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海上险情报告制度和程序,落实责任,确保及时、准确地上报海上险情事故。

第三十七条 接到海上险情报告的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同时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不得以情况不明等原因拖延上报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有关电台、单位收到船舶、设施和航空器遇险、紧急信号及其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不得迟报、漏报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十九条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建立信息报送发布工作制度。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各成员单位发布突发险情的信息。

第五章 搜寻救助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市海上搜救中心收到关于海上人员、船舶、设施、航空器遇险或者发生事故的求救信号、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救助,按照海上险情报告制度向上级报告,同时应视搜寻救助行动的具体情况实施以下救助措施:

(一)即将派船前往救助的,应立即通知遇险人员;

(二)不能立即派船前往救助的,应立即以市海上搜救中心名义转播该遇险的报告,并给遇险人员适当的答复;

(三)确定搜寻救助单位因故无法派船实施搜寻救助时,应播发公告并要求遇险地点附近过往船舶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情况,给遇险人员以救助。

第四十一条 海上搜寻救助现场的组织指挥,一般先由第一艘到达事故现场的船舶承担,专业救助船抵达后,交由专业救助船负责现场指挥与实施搜寻救助技术措施;部队参加搜寻救助的舰船、飞机,在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下,由部队指定单位负责现场具体指挥与实施搜寻救助技术措施。必要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现场指挥,参加搜寻救助的力量应服从现场指挥的协调。

第四十二条 经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承担搜寻救助、遇险通信任务的船舶,在没有得到市海上搜救中心有关搜寻救助任务解除通知和遇险通信任务解除通知前,不得离开搜寻救助现场。

第四十三条 参加搜寻救助的船舶,在搜寻救助过程中,要按规定在甚高频(VHF)16频道或利用其他通信工具保持连续守听,确保搜寻救助现场通信畅通。

第四十四条 参加搜寻救助的船舶、飞机在启航前或在开赴事故现场途中,应尽可能同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沟通并保持通信联系,了解遇险船舶等的险情发展状况和求助要求,研究并准备各项搜寻救助技术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视情况发布搜寻救助公告,并将参加搜寻救助的船舶、飞机的名称、呼号、航速、预计到达时间和其他有关事宜通知遇险的船舶、设施或航空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搜寻救助的船舶、飞机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实施搜寻救助,尽力查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的失事原因和状况。现场指挥(或协调)船应随时将营救的进展情况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

第四十七条 搜寻救助现场指挥(或协调)船获悉遇险者的遇险状态已不存在或人员生命安全已获保障时,应即建议市海上搜救中心对外发布结束搜寻救助行动的公告。

第四十八条 搜寻救助船舶、飞机在出事海域附近经搜寻救助未有结果,认为幸存希望已不存在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可宣布中止搜寻救助;如再获新的信息或认为需要,可再次恢复搜寻救助。

第四十九条 搜寻救助船舶、飞机到达事故现场时,发现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有造成油污损害的,应摄影取证并估计溢油量和溢油漂移方向等,及时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

第五十条 参加搜寻援助的所有船舶和遇险、事故发生海域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和调遣。

第六章 脱险人员的接待、遣返

第五十一条 对脱险后的外籍船员的接待、遣返等善后事宜,由外轮代理公司或船东委托的代理公司商请外事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脱险后的香港、澳门、台湾渔民的接待、遣返等善后事宜,由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和商请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脱险后的其他国家的渔民或难民,由公安出入境、公安边防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所需补给、修船等费用原则上由渔民或难民自理;无法支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对脱险后的内地船员的接待、遣返等善后事宜,由其代理公司或驻台办事机构负责;无代理公司及办事机构的,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或事发地人民政府联系解决,所需费用由脱险船员所在船公司承担。

第七章 搜寻救助演习与合作

第五十五条 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定期举行海上搜寻救助演(训)练。演(训)练参加的人员和船艇以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为主,同时可以要求在本市海域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附属工作船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市船舶、设施、航空器在毗邻海域内遇险,需请毗邻市海上搜救中心协助搜寻救助的,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向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负责与毗邻市海上搜救中心联系和协商。

本市船舶、设施、航空器在外省、市海域遇险,市海上搜救中心在接到求救信号后应立即向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请求有关省、市的海上搜救中心救援。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七条 市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应设立海上搜寻救助奖励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和奖励参与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谎报、假报遇险情报、故意扰乱海上搜寻救助工作造成损失的,市海上搜救中心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在搜寻救助行动实施中,成员单位和按照规定应参加搜寻救助行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不服从指挥、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台州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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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1—2010年)

科学技术部


《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1—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00二年八月十四日

为了促进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保障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未来十年我国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重大问题,特制定《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

本《纲要》是一个指导性的纲领文件,指导全国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

一、背景

(一)科学技术已成为推动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

自1992年联合国制定《21世纪议程》以来,世界各国都在采取行动,促进可持续发展 战略的实施,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2002年8月联合国将召开“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进一步探讨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行动和措施,充分表明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对可持续发展的强烈关注。为了保证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维护生态平衡,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缓解人口增长的压力,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满足21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世界各国都把发展科学技术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措施。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各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别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和再生能源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天航空技术、海洋技术以及环保技术的发展为缓解资源短缺、抑制环境恶化、改善人类健康状况、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技术途径。

1994年我国在世界上率先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在推动《中国21世纪议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中,科技发挥了巨大作用。围绕人口、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一些重大问题开展了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为各级政府战略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通过一系列技术政策的制订,提高了政府宏观管理的能力;在一批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方面取得重要突破,解决了一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得到大大加强,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并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区域可持续发展模式;初步形成了一支可持续发展科研队伍,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需要更加有力的科技支持和保证

未来10年,我国可持续发展将面临一系列的严峻挑战,既要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等领域长期积累的问题,又要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为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证,是科技工作面临的中心任务。

(1)庞大的人口数量、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仍然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实施

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诸多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缓解,人口、资源和环境等领域面临的各种重大问题和挑战依然存在。人口数量、老龄化问题以及各种重大疾病严重威胁着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油气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短缺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安全,水资源危机将直接威胁到中华民族的未来生存;而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综合利用率低、生产效率低、能耗高以及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等问题依然存在。生态环境的透支日益严重,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面积不断扩大,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日益严重,生物多样性锐减,自然灾害频繁发生。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顺利实现了第二步战略目标,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将遇到一系列新问题和新矛盾,解决这些新问题和新矛盾需要依靠科技进步。

(2)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环境问题使我国面临新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加强,我国加入WTO后将更深地融入一体化的全球经济中,这既为我国的战略性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使我国的传统产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使我国的环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环境问题的国际影响日益显著,环境问题越来越多地与全球政治、经济、贸易、外交等问题交织在一起,逐步成为影响一个国家长期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样将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环境问题构成了新世纪我国可持续发展事业十分重要的国际背景,意味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将面临比以往更加复杂的外部环境和外部约束,只有大力推动科技进步,才能有效克服这些外部约束,保证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顺利实施。

(3)技术创新不足、创新体系不健全已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实施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创新能力则是科学技术竞争的核心。我国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尤其是原始创新能力不足的状况日益突出和尖锐,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科学技术发展乃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加强技术创新,推进国家可持续发展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是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当务之急。

二、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安全,关系到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和生态环境脆弱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把 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一)指导方针

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人口、资源、环境重大问题为出发点,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为主线,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科学技术支撑,全面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简称“创新、协调发展”方针)。

(二)原则

遵照“创新、协调发展”指导方针,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根据自身的特点,必须遵循如 下原则:

(1) 国家目标与市场需求相结合

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要从国家目标出发,解决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政府投入为主体,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要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运用市场机制,围绕市场需求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推动产业发展。

(2) 总体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发展特点,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各地要选准切入点,积极开展符合区域特点的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3) 关键技术突破与技术集成相结合

要围绕制约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实现技术跨越;在此基础上,加强高技术与适用技术的有效集成,提高解决问题的技术能力。

(4) 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相结合

要大力提高可持续发展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利用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重视的有利时机,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强国际科技合作。

(三)发展目标

我国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到2005年目标是:突破一批人口、资源、环境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初步具备以自主创新为主解决可持续发展重大问题的科技能力;建立一批可持续发展技术示范基地、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培育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新兴产业;初步建成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创新能力;培育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的科研和管理队伍,全面提高我国可持续发展决策的科技水平与决策能力。

我国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到2010的总目标是:建成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科技创新体系;具备以自主创新为主解决可持续发展重大问题的科技能力;建立和完善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技术标准与产业技术体系;形成高素质、结构合理的科研和管理队伍;全面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撑。

三、重点任务与领域

根据当前以及未来十年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发展目标以及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要求,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重点围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自身素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以及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相关科技活动,以全面推动我国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重点任务

(1) 加强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决策服务

围绕未来十年我国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重点开展可持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指标体系研究;国家和区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人口与健康等发展战略研究;水资源、矿产资源和粮食安全保障研究;全球环境问题及对策研究。

(2) 集中研究开发一批对可持续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提高可持续发展技术水平和能力

围绕对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集中力量开展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系列和技术系统,提高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参与国际竞争。重点开展生殖健康与节育、重大疾病控制、环境与健康、食品安全等技术;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利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等技术;海洋监测与预报、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等技术;环境污染监测与控制、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整治等技术;灾害监测、预报和防灾减灾技术;小城镇建设等研究。

(3) 加强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科技示范工作,探索不同的发展模式

科技示范工作主要从区域发展、社区发展和科技综合示范三个层次展开。选择不同生态环境和资源赋存类型的区域,进行合理开发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示范,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当地群众脱贫致富;选择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城镇,办好国家和地方两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探索推进地方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抓住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机遇,实施综合示范工程,通过先进实用技术优化组合和综合集成,建立一批可持续发展相关技术综合示范点和产业化基地。

(4) 加强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提高可持续发展科技能力建设

围绕人口、资源、环境等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研究;加强可持续发展学科建设;加强人口与健康、资源与环境、社会安全、城镇建设等科学数据的收集积累、监测网络、数据库和有关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有效利用;做好有关种质资源、科学标本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积极开展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技术政策和标准研究,补充完善可持续发展领域相关的国家标准;建立可持续发展科技相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基地等。

(5) 加速可持续发展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以科技为先导推动医药卫生、资源、环保、海洋等领域产业结构调整,加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力度,用高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由原来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和效益方向转变;重点推动中医药产业、创新药物产业化、环保设备国产化、生态产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海洋产业的发展;培育一批新兴产业的发展。

(6)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可持续发展创新体系

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体系、技术开发体系、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产学研联合,形成以科研机构、高校、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和政府相互连动的可持续发展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可持续发展领域科研体制改革,按照分类改革原则,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创造有利于发展的环境。

(二)重点领域

(1) 人口数量控制

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研和技术创新,以适合广大农村人口的节育技术为突破口,加强新型避孕节育方法研究,提高节育新技术的应用率和效果;研究开发高水平、系列化的计划生育药具和技术以及节育技术不良反应监测技术;研究出生缺陷的产前筛选和诊断技术以及提高儿童生活质量的优育技术等。

(2) 健康与重大疾病的防治

开展心脑血管病、恶性肿瘤、糖尿病、传染性疾病等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开展制药关键技术、新剂型及相关标准研究,建设创新药物研究开发技术平台,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的开发;提高中药质量控制水平,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进程;结合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研究,开发常用、重大医疗设备及介入治疗器具;积极开展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的污染现状以及与健康影响的研究;研究长期低浓度接触有机物对健康的影响,开发有害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新技术;室内空气有毒物质污染及防治对策研究等。

(3) 食品安全

开展食品监测和评估研究,研究制定适应WTO规则的对策;开展农药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技术、生物毒素和中毒控制常见毒物快速测定技术等急需的快速筛检方法研究;研究建立我国主要化学污染物和致病微生物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进出口食品安全检测与管理预警系统;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HACCP实施指南;开展综合示范研究,以初步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4) 水资源安全保障

重点开展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调控及管理体系研究;重大调水工程的战略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安全饮用水保障供给技术、工业和农业节水技术、空中水资源人工调控技术、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雨洪利用技术、受污染水体修复技术等,为我国水安全保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5) 油气资源安全保障

重点开展油气资源评价研究;开发高精度综合评价和复杂油田评价技术、隐蔽油气藏综合识别技术、非均质复杂油气藏的测井技术、优质高效钻井技术、大型油田稳产技术、稠油油藏和低渗透油藏开发技术;天然气开发技术和煤层气开发技术,提高我国油气资源的探明程度和油气采收率,为我国油气安全保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6) 战略矿产资源安全保障

重点开展固体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分析研究;开发矿产资源综合勘查与评价技术;深部和复杂矿采矿技术与装备;低品位与难选冶矿有效利用技术与装备;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和我国优势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低污染、低能耗、短流程强化冶炼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制备技术;矿山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非金属矿的高效利用技术;煤的高效生产和选煤技术与装备;盐湖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深加工技术;提高我国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保障程度和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7) 海洋监测与资源开发利用

重点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技术、海洋环境预报技术、海洋信息技术、海洋生物技术、海水养殖技术、海洋活性物质开发利用技术、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以及海水化学资源利用技术、海洋滩涂开发技术、海洋油气高效勘探开发技术、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技术、河口海岸带治理与开发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海洋设施监测与修复技术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技术,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水平和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能力,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8) 清洁能源与再生能源

围绕煤炭清洁利用,开发先进适用技术;研究燃料电池技术;开发农村小水电利用技术,加速农村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更新换代;发展沼气技术,太阳能利用技术、风能利用技术,地热直接利用和发电技术,潮汐能发电技术的试验和研究;加快氢能制取、贮存和利用装置的开发步伐,取得技术上的突破。

(9) 环境污染控制与生态综合治理

重点发展和完善主要环境污染物监测技术和设备;特殊污染物的监测技术和设备;烟气脱硫技术与设备,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城市污水处理成套技术与装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装备;特殊危险废物以及废旧家电的处理处置技术;低能耗高性能环境友好材料开发技术;化工、冶金、轻工等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开展生态系统的评估研究;开发水土保持技术、防沙治沙技术、受污染土壤修复技术、脆弱生态地区的综合整治技术以及矿山复垦技术研究;加强生物入侵防治技术研究;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技术保障,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10) 减灾防灾

重点开展自然灾害监测新技术和监测仪器设备研究,加强高技术在灾害监测领域的应用,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监测系统;发展新一代预报技术,提高灾害预报的准确率、预报时效;发展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技术,建立信息决策支持系统;研究城市及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价和检测方法;针对火灾、危险品的化学泄漏、重大中毒、工业事故等人为灾害的特点,研究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重大危险源检测与监控技术、治理技术以及城市“生命线工程”的安全技术研究;研究开发成套的救灾技术与装备,提高我国抗灾救灾的技术水平;研究建立综合性的风险评估技术体系,初步建立灾害快速评估和应急管理技术系统;加强综合减灾的科技示范。

(11) 城市与小城镇建设

研究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关键技术;开发小城镇建设中所需的关键技术;开发市政设施优化运营管理技术、市政设施的服务与管理信息化技术、小城镇基础设施优化管理技术。

(12) 全球环境问题

重点分析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臭氧层保护等国际公约对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的影响,开展有关重大科学问题研究,加强相关的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履约的技术措施和对策,研究制定我国相关领域发展方向、产业布局与应采取的调整措施和对策。

四、支撑条件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纲要》的落实,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

(1)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可持续发展以及科技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切实将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要加强对《纲要》实施的落实,要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加强综合协调,提高服务水平。要尝试建立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的考核指标,逐步建立对各级领导干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考核机制。

(2) 为了促进《纲要》的实施,科技部将制定相应的科技计划,实施一批重大科技行动;要各地区要根据本纲要的基本原则与目标,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和问题,制定地方可持续发展科技计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科技计划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加以实施。各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

(3)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不同层次的可持续发展专家咨询机制。对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制订以及重大工程建设等,积极开展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的专家咨询;对于新技术研究开发、引进技术的推广应用,要针对当地环境资源条件,开展多学科专家咨询。努力形成各行各业的可持续发展科学、综合决策机制。

(二)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增加对可持续发展科技的投入

(1) 政府的投入是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的主要投入渠道,尤其对于影响到当地长远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科技项目,政府要全力投入。各级政府要在增加科技投入的同时,加大可持续发展科技投入在科技投入中所占的比重。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持续发展科技事业。

(2) 加强科技与金融及资本市场的结合。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要注重和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吸引资本市场向相关的科技产业化项目倾斜 。尽快建立和完善科技风险投资机制,适时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3) 积极尝试新的运行机制,多渠道、多层次筹措资金,积极吸引社会各界和企业参与可持续发展科技事业。

(三)营造良好环境,加强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1) 创造公平、宽松的学术环境,建立人才激励、合作竞争的有效机制,培养学科、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要通过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带动科技人才培养,使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重点建设好技术创新、科学研究、科技企业家、科技管理、科技中介服务等队伍。

(2) 按照“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积极采取切实措施,以多种形式鼓励与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工作或以其他形式为祖国建设服务。

(3) 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系统和大众宣传媒介,建立形式多样的培训中心,持续地开展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以提高公众的可持续发展意识。

(四)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建立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体系

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大的方针和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可持续发展相关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特点,高效和有创新能力的科研机构和人才队伍。“十五”期间,要加快对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进程,加大投入力度,在现有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扩大改革的范围;加强对可持续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监测站网等基础性工作的建设和管理;要大力发展可持续发展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形成新的产业。

(五)建立高效、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科技管理体系与监督制度

(1) 要充分发挥部门、地方积极性,加强部门、行业、地方间的集成与联合、协调与配合,使研究开发与技术推广、企业技术改造、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国家、部门、地方与企业四个层次相互联系、各有侧重的科技管理体系。

(2) 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制;改革国家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课题制;建立科学的科技评估制度,积极扶持独立的中介科技评估机构,逐步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制度,以推进可持续发展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六)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合作

(1) 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业,已成为国际合作的热点。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的时机,通过广泛宣传,拓宽国际合作渠道,争取国际援助,广泛吸引外资,推动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

(2) 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资源环境等科学领域的国际合作计划,使我国在这些领域前沿占有一席之地。

关于对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凭证件给予免验礼遇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对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凭证件给予免验礼遇的通知
海关总署


我署〔85〕署行字第790号通知下达后,一些海关反映,由于港澳地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近百人,验放时熟记和区分姓名有一定困难。为此,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同意,今后,对港澳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入出境时,海关可凭本人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证(见附件)给予免验礼遇。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通知港澳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入出境时,向海关出示代表证或委员证和“回乡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香港委员的证件尚未印就,目前请仍核对名单予以免验礼遇。



198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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