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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0:33  浏览:9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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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卫医发[2006]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院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院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诚信行医,和谐医患关系,不断满足群众的就医需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推行医院院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医疗卫生方针、政策,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通过医院院务公开工作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医院职工民主监督,促进医院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医院持续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十一五”期间,医院院务公开应与卫生政务公开目标和进程相协调,成为医疗机构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提高医院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院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到2007年底前,全国县级(二级)以上医院应普遍实施医院院务公开;2008年底前,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实现医院院务公开。

二、医院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向社会公开的医院院务主要内容

1.医疗服务信息

(1)医院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职能科室设置。

(2)主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或提供查询服务。

(3)门诊、急诊、住院的就诊程序,医师、护士安排。

(4)工作人员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2.医疗服务价格信息

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或提供所提供服务的价格查询服务。

3.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1)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主要规定。

(2) 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

(二)向患者公开的医院院务主要内容

1.收费信息

(1)住院病人实行费用“每日清”制度,医院每天通过适当方式向患者提供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使用情况,或提供费用查询服务,出院时提供总费用清单。

(2)为门诊患者提供费用清单。

2.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

(三)向内部职工公开的医院院务主要内容

1.医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2.年度财务预、决算主要情况。

3.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

4.岗位设置、岗位评聘、解聘、辞聘的标准及程序,薪酬体系。

5.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投诉信箱、电话。

6.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医院院务公开的总体要求

本着便利、快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医院院务公开。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采取以下对外公开形式:

1.在门诊、病房以及对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

2.编印、发放各类资料;

3.通过院内局域网、自有非商业性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公开;

4.设立电子触摸查询装置、查询电话;

5.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院务公开投诉信箱等。

医院院务对内公开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协调、监督作用,可以采用院务公开栏、院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职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医院应制订医院院务公开目录,对外公开医院院务的内容如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新。

四、加强医院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与监督工作

健全医院院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由党委、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组成的“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落实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动员广大职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院务公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把院务公开列为对医院考核评优和日常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院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对院务公开工作取得成绩的,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院务公开工作中公开形式不规范、更新不及时的,应责成有关医院限期整改;对故意弄虚作假,欺瞒群众的,一经查实,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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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昌府[2007]28号


颁布日期: 2007.08.17 颁布单位: 昌江县 实施日期: 2007.08.17

备案登记号:QSF-2007-130012

题注:


昌府[2007]28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已经2007年8月9日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管理工作,增加对重大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意识,规范应急工作程序,提高我县预防和减轻突发性气象灾害的能力,提高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减少因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政府应对和处置气象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决策依据,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海南省重大气象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一)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二)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四、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应急工作。
(二)本预案适用于由其它重大灾害引起的,事件的主管部门并非气象部门,但灾害的发展进程与气象相关或气象因子对救灾等有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灾害、异常环境气象事件和其它气象原因造成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适用于需要进行人工增雨作业的突发事件,如森林火灾、环境污染或其它特殊事件,以及部门内部的灾难转移等应急工作。
(四)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重点企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气象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第二章 灾害内容及等级划分
一、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雷电、寒潮、大风、低温等天气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
(一)重大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风、海上强风和热带气旋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雷电、低温冷害、大雾等的气象灾害。
(二)特大气象灾害
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重要城镇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二、水旱灾害
(一)重大水旱灾害
1、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重大影响的水库险情或垮坝;
2、江河洪水泛滥致使城镇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
3、洪水造成重要铁路、国道、县道、高速公路和航道中断;
4、对城乡居民生活、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
5、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二)特大水旱灾害
本行政区域内大范围受灾,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者局部地区遭受毁灭性灾害。
三、地震灾害
(一)重大地震灾害
1、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含4.0级,类似表述下同);
2、其他地区5.0级以上地震;
3、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二)特大地震灾害
重要城镇或人口密集的地区发生6.5级以上,或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一)重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
2、造成铁路、公路交通干线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3、其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二)特大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五、 海洋灾害
(一)重大海洋灾害
1、风暴潮、巨浪、海啸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到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者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二)特大海洋灾害
对沿海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
1、因蝗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病虫害;
2、新传入本县的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灾害
(一)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的火灾;
2、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需要中央或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二)特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指挥机构
(一)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昌江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建设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广播电视台、昌江电信局和昌江供电公司等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各镇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昌江气象台气象预警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昌江气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县水务局分管防汛防风防旱工作副局长、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副局长、海洋与渔业局分管海洋监测预报工作副局长、县建设局分管地震工作副局长、县林业局分管森林防火工作副局长和县农业局分管农业病虫害工作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昌江气象局及县水务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建设局、县林业局和县农业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二、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为县人民政府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汇总、分析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信息,为县人民政府调整防御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提供决策服务;负责协调应急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部门职能交叉等工作;执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策和命令。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是:
昌江气象局:承担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准确、科学地对外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天气、雷电、生态环境监测,收集、汇总、分析气象灾害监测资料信息,制定重大气象灾害服务方案,提供现场各种气象要素监测资料信息服务,组织实施增雨作业。
县水务局:加强各中小型水库水情监测和水利工程、水资源管理,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质灾害等预报预测信息编制水利工程安全渡汛预案和江海堤渡汛防潮措施。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及环境的监测监控和应急处置,分析确认事故环境污染源、污染物、污染度并做好污染源的扩散、移向、影响程度的预测预警,制定实施应急措施和环境修复方案。
县海洋与渔业局:加强海面巡查和海浪、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做好渔船归港避风、人船分离,制定并组织实施海上搜寻和抢救方案。
县建设局:加强地震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监测预报和全县危房和建设工地信息,制定和实施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物抢险救援方案。
县林业局: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灭火、抢险方案,做好森林火情监测,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通报森林火情及灾情信息。
县农业局:制定农业防御灾害方案和措施,组织指导农村、农民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生产自救工作,做好农业灾情信息通报。
县卫生局:根据现场气象信息做好重大传染病、人禽流感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调配医药用品,做好灾区、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气象服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事故调查、事故性质认定和提出初步处置、处理意见。
县交通局:及时提供道路交通信息,保证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交通道路畅通,组织人力、物力做好公路、水路、铁路等交通道路的灾前加固,灾中抢修,灾后重建工作,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县财政局:做好重大气象灾害气象服务应急资金以及其它应急工作拨款的准备。
县广播电视台: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昌江电信局:负责组织通信线路、网络抢修,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昌江电力公司:负责组织供电线路抢修,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2、督查、落实指挥部的重大决定;
3、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4、具体协调处理气象预警应急工作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一)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和内容
气象部门加强空间、大气层及地面天气监测,做好台风、暴雨、寒潮、大风、低温、干旱等的发生发展监测和预测。
海洋与渔业部门密切注意海区洋面动向,做好水温、海潮、海生物、盐度等监测及海浪、海啸、风暴潮预测预报;国土与环境资源部门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预报;建设部门负责地震监测与预报预警;农业和林业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的监控与预测;其它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从思想、组织、人员、技术、物资等方面做好信息监测与报告工作,做好信息共享和交换,及时将监测、预测预报信息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二)气象灾害信息审核和报送
昌江气象局在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在1小时内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海南省气象局。
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二、预警预防行动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三、预警级别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灾害性天气预警级别由昌江气象局确定,分两级预警:
(一)二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昌江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将会对公众的生产和生活产生较大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二)一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昌江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将会对公众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
一、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
在本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的范围和程度,达到二级预警以上的,县应急指挥部将启动本预案并向县人民政府通报。
应急指挥部在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应向省气象局通报。
二、应急响应
本预案启动后,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警状态做好应急响应:
(一)气象灾害二级预警:
昌江气象局领导必须坚守岗位,坐镇指挥,及时、主动、准确地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气象主管部门汇报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各业务岗位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气象监测;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台的天气会商,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警报服务工作;及时为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提供各类决策服务材料,为政府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随时做好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准备;及时收集上报灾情信息;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警报信息;随时做好准备,由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程度、事件的性质、可能影响范围等,决定是否派出现场气象服务小组和抗灾抢险工作组,向县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提供实时气象保障服务,以及现场有关气象信息咨询服务。
其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工作,并及时将各类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和灾情通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随时根据重大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发展事态,主持由气象、水务、国土环境资源、海洋与渔业、建设、林业、农业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的部署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商例会,汇报、交换各类监测、预测预报信息,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形成科学的应急决策指挥意见和方案,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事件发展情况等,应向上下游市县人民政府发送(传真、电话等)协调和联防要求。
(二)气象灾害一级预警:
昌江气象局全体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县气象局通报;派出现场气象服务小组,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现场气象服务和灾情收集等工作;服从应急指挥部命令,组织抗灾抢险队伍参加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工作。
其它各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御工作,服从上级命令组织调动人力、物力抢险救灾。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例会,听取各部门单位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和防御措施、建议,根据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发展演变趋势调整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重心并进行紧急动员部署。
其它工作内容同气象灾害二级预警状态下的内容。
三、应急通信方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县人民政府和省气象局报告。
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四、气象灾害评估
(一)气象灾害预评估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预报和警报,对气象灾害可能影响的区域、时间、强度、行业、基础设施等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等。
应急指挥部应协助省气象局进行气象灾害预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灾后调查评估
调查出现的灾情,统计造成的损失,分析产生的原因,进行气象预报服务和效益的评估。将评估报告向县人民政府和省气象局报告。
应急指挥部应协助省气象局进行相关工作。
五、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昌江气象局应当通过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服务等信息。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现状、危害程度、抗灾救灾和相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的通报及媒体采访报道由应急指挥部负责。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
六、应急结束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终止,由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通报。
应急指挥部在决定终止应急预案同时应向省气象局通报。
第六章 应急任务解除后工作
一、灾后调查评估
各成员单位要在灾后调查出现的灾情,损失统计,产生原因以及各类灾害预报服务和效益的评估,按要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将评估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二、应急服务工作评估
应急任务解除后,应急指挥部要对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服务工作进行较客观的、切合实际的评估,记录入档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工作和技术总结
应急指挥部应负责将服务情况从工作和技术两个方面进行总结。工作总结主要从组织、管理、整个应急工作的协调性、配合情况、应急响应的速度和工作经验与存在的不足等方面进行总结;技术总结主要从各种技术、设备的优劣、技术亮点、缺失的方面和今后应开展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问题等方面进行总结,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提供材料。工作和技术总结报县人民政府同时应抄报省气象局。
四、资料整理归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相关监测资料、照片、摄像、主要服务材料、工作和技术总结等整理归档。
第七章 应急保障
一、预警支持系统建设
(一)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主要成员单位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共享;
4、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综合指挥体系,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本县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部紧急调用相关资源。
二、通信与装备保障
(一)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信息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二)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三、电力保障
建设移动供电支持系统,解决现场服务应急用电问题。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各成员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的宣传,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知识的教育。
(二)对应急队伍进行定期培训,组织学习接受应急任务时所需要的业务、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应急设备的操作,应急业务规定、应对多种灾难的自我保护和安全知识、简单的医疗自救知识等。
(三)每年应至少一次选择可能需要应对的一个专题,组织各成员部门单位对应急系统较全面的进行应急演练。
五、监督检查
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服务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单位,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应急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按照地方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
气象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工作人员对由于玩忽职守导致应急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错误,造成损失的,将依据地方、部门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执行情况评估
应急结束后一周内,应急指挥部应将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气象局备案。
(二)预案修订
应急指挥部应当结合本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并按前述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三、解释
本规定由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实施及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拥军优属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五府〔2005〕50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拥军优属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拥军优属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五指山市拥军优属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有力地推动五指山地区国防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省拥军优属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通什市拥军优属暂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完善规章制度,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 “一把手”工程,实现拥军优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和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野练、海训、战备值勤、国防施工、营建、生产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含外驻市企业、三资企业、个体企业、民营企业)应热情接收、积极妥善安置部队转业干部、士官和退伍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下达或提出与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市政府安置政策相违背的文件和要求。
第四条 经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退休干部及其家属,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只要手续完备,公安部门应优先给予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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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置随军家属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凡驻军正团级以上干部提出申请,要求安排配偶工作的,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以及被安排单位及部门应给予办理工作手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拒绝。其他随军部队干部的配偶经本人申请,市双拥办、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及相关单位要及时给予办理工作关系(挂靠)手续。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现役军人配偶按规定到部队探亲,其假期应予优先安排,车船费按规定报销,做到待遇不变,奖金照发,调级不受影响。
第七条 革命烈士子女,经批准随迁入的现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子女可由本人选择学校入学、入托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给予安排,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革命烈士,一等以上伤残军人的子女报考市属学校,降低10分录取。
第八条 车站要设立军人售票窗口,为外出执行任务和探亲的军人提供便利条件,各服务窗口单位(银行、邮电、电信、移动、医院等)要挂牌为军人服务,实行“三优”服务(优先、优质、优惠)。驻军警部队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在本市游览风景名胜,凭军官(士兵)证减免门票。
第九条 地方政府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地方同等干部的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及时给予报销。
第十条 “三老”优抚对象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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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军功奖,对我市在部队服现役和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凡在大军区以上单位荣立一、二、三等功者,除享受有关规定的优待标准外,一次性按3000元 、1000元、300元人民币给予家属或个人以予奖励。
第十二条 凡在拥军优属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拥军模范”称号;在拥政爱民工作中做出贡献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爱民模范”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双拥工作专项奖励经费,表彰奖励双拥工作中的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
第十四条 大力开展科技拥军、智力拥军、行业拥军,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场地、教材、教员、器材等方面为部队培训军地两用人才提供方便条件,特别是琼州大学、海南民族师范学校、海南省工业学校、海南省民族技工学校在这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充分发挥农村退伍军人的作用,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生产、勤劳致富,乡镇和民营企业在招工时应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十六条 适当提高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和定补标准,保证其生活达到当地群众中等以上水平,并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标准。
第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村委会,对“三老”优抚对象和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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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分居、身患疾病、日常生活困难的军人家属,要给予关心照顾,妥善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 粮食、物资供应部门,要坚持做好对部队的物资供应工作。凡是计划的军供商品,要按时、按质、按量保价供应。
第十九条 妥善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军地双方要从大局出发,尊重历史,本着实事求是,平等协商,合理解决的原则。对重大军民纠纷,军地双方主要领导都要出面,共同组织调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维护军事设施,保障军人和烈士军属的合法权益。对破坏部队通讯设施、国防设施以及营房生活等设施,侵犯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贯彻执行此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好的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执行不力的单位给予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双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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