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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08:51  浏览:82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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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 农业部


发改工业[2006]2240号


关于印发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长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中央企业,中国轻工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食品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十五”期间,食品工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对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带动农民增收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国务院2006年关于编制食品工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为推动食品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转变增长方式,提高我国食品工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食品工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编制了《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农 业 部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







食品工业
“十一五”发展纲要











目 录

一、前言 3
二、“十五”时期食品工业的成就 3
三、食品工业存在的问题 7
四、“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的发展环境分析 10
五、“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13
六、“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行业及区域布局 17
七、“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26
八、“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30


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

一、前言
食品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生命工业,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食品工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十五”时期,食品工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对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等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十一五”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期。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食品工业要把握好这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指导,结合食品工业自身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科学制定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导向性的《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全面提升食品工业的发展水平,对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稳定和发展农业生产,扩大就业,调整经济结构,配合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提高生活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十五”时期食品工业的成就
“十五”时期,我国食品工业依托巨大的市场需求,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变化,继续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行业发展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提前实现“十五”规划确定的主要发展目标。
(一)食品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效益稳步提高
“十五”时期,在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的双驱动下,我国食品工业进入新一轮快速增长期。2005年,全国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食品工业企业实现总产值20344.8亿元,比2000年增长97.2%,年均增长19.4%;工业增加值6300.0亿元,比2000年增长87.8%,年均增长17.6%;销售收入19900.0亿元,比2000年增长了101.3%,年均增长20.3%;利税总额3365亿元,比2000年增长91.9%,年均增长11.4%。其中,粮油加工、肉类加工、乳制品加工等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和利润年均增长率均超过20%。
(二)主要食品产量大幅度增加,产品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
2005年,我国食品工业主要产品的产量分别达到:小麦粉3922万吨、食用植物油1612万吨、肉类总产量7743万吨(其中肉类制品850万吨)、乳制品1146万吨、啤酒3062万吨、软饮料3380万吨,分别比2000年增长了42.2%、92.6%、26.4%、530%、37.2%和126.7%。

专栏1 2000年和2005年食品工业主要产品的产量(万吨)
产 品 2000年 2005年 五年累计增长(%) 年均增长率(%)
小麦粉 2759 3922 42.2 7.3
食用植物油 837 1612 92.6 14.0
肉类总产量其中:肉类制品 6125407 7743850 26.4108.8 4.815.9
乳制品其中:液体乳 208125 13101146 5.3倍8.2倍 44.555.8
方便主食品 250 458 83.2 12.9
罐头 178 360 102.2 15.1
软饮料 1491 3380 126.7 17.8
啤酒 2231 3062 37.2 6.5
成品糖 700 904 29.1 5.2

食品工业的产品结构趋于优化,有效满足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需求。“十五”期末,我国粮食加工业中特等米和标一米占大米总产量的92%以上,比2000年提高了7个百分点;特制二等以上精制小麦粉占面粉总产量的75%,比2000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全精炼食用植物油占食用植物油总量的比重由2000年的30%提高到60%以上;精深加工肉制品占肉类总产量的比重上升到11%,比2000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液体乳产量占乳制品的产量由2000年的60%提高到91%以上;软饮料制造业打破过去一直以碳酸饮料为主的局面,形成了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果蔬饮料、茶饮料等多元化发展的态势。
(三)产品质量明显改善,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高
“十五”时期,随着国家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和《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等规章,以及一系列以食品安全标准为重点的食品标准的颁布实施,食品企业的主体资格和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生产条件和经营环境更加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产品质量稳中有升,各类产品抽检合格率均呈上升趋势,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如肉类行业100强企业中通过ISO9000认证的企业达到77家,通过HACCP认证的企业有61家。
(四)企业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生产集中度逐步提高
“十五”时期,我国食品工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一批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骨干食品企业发展壮大,成长起一批知名企业和名牌产品,名优产品的市场份额明显提高。2005年,食品工业百强企业完成销售收入4987.9亿元,占全行业的25.6%;总资产4586.3亿元,占全国食品工业的28.9%;实现利税总额1920.0亿元,占全国食品行业的57.1%。部分食品行业的生产集中度达到较高水平,其中:乳制品行业十强企业销售收入占全行业的54.7%,饮料行业十强企业产量占全行业的39.5%,制糖行业十强企业产量占全行业的43.6%,啤酒行业3大企业集团的产量合计占全行业的31.6%。
(五)企业所有制结构呈多元发展态势,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发展迅速
“十五”期间,我国食品工业利用外资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食品工业50强中,已有30多家在我国开办合资和独资企业。同时,一批民营食品企业迅速成长,在食品工业中已具有重要地位。2005年,规模以上国有食品企业2039个,实现销售收入3086.7亿元,占15.5%;集体企业1001个,实现销售收入753.4亿元,占3.8%;“三资”企业3910个,实现销售收入5367.5亿元,占27.0%;民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16497个,实现销售收入9664.5亿元,占53.7%,居于主导地位。与2000年相比,国有企业比重降低了近23个百分点,“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分别提高了4个百分点和17个百分点。
(六)食品工业区域布局渐趋合理,企业集群式发展的格局逐渐形成
“十五”时期,围绕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甘蔗、果蔬、牛羊肉、奶、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食品消费市场,初步形成了一批食品生产企业密集区和多个优势农产品加工产业带,呈现出集群式发展的特色和较为合理的区域布局,如黄淮海地区优质专用小麦加工产业带,东北及内蒙古东部玉米、大豆加工产业带,长江流域优质油菜加工产业带,华东、中南、西南、华北及东北地区猪牛羊禽肉加工产业带,东北、华北、西北地区乳制品加工产业带,广西、云南糖料加工产业带,东南沿海、黄渤海出口水产品加工带等。
(七)食品科学技术较快发展,加工装备水平不断提高
“十五”时期,国家组织实施了一批以食品加工为主的农产品深加工重大科技专项攻关,重点对稻米、小麦、玉米、大豆、马铃薯、苹果、肉制品、奶制品等的重大关键技术与加工设备进行研发,攻克了膜分离、物性修饰、无菌冷灌装、浓缩、冷加工等加工关键技术难题,开发了冷却肉、大豆分离蛋白、浓缩苹果汁、玉米变性淀粉等市场潜力大的新产品,研制出一批包括48000瓶/小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36000瓶/小时不含气饮料塑料灌装生产线、180000包/班的方便面生产线、4200袋/小时的牛奶无菌包装生产线、工业机器人、高速6色凹印机、双瓶吹瓶机、多层共挤设备、冷冻干燥设备及纸浆模塑机械等技术含量高的食品加工装备,缩短了我国食品加工技术和装备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部分领域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个别领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八)食品工业带动能力进一步显现,解决“三农”问题的作用不断增强
“十五”时期,食品工业在扩大农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上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带动能力进一步加强。国家通过实施“农产品深加工食品工业专项工程”,对粮油加工、肉类加工、乳制品加工、果蔬加工以及特色资源加工等五大行业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给予了重点支持。到2005年底,已建成投产143个项目,年加工转化农产品约900万吨,直接提供就业岗位17万个,带动农户650万多户,户均增收2000元左右。
三、食品工业存在的问题
“十五”期间,我国食品工业虽然成效显著,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一)食品工业转化增值能力较低,整体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食物资源丰富,粮食、油料、蔬菜、水果、肉类和水产品等农产品产量均居世界首位,但是以这些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转化增值程度偏低。在加工量方面,目前我国加工食品占消费食品的比重仅为30%,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其中,我国经过商品化处理的蔬菜仅占30%,而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占90%以上;我国柑橘加工量仅为10%左右,而美国、巴西达到70%以上;我国肉类工厂化屠宰率仅占上市成交量的25%左右,肉制品产量占肉类总产量只有11%,而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全部实现工厂化屠宰,肉制品占肉类产量的比重达到50%。在产值方面,2005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的比值仅为0.5:1,而发达国家约为2.0~3.7:1。
(二)高附加值产品比例偏低,品种结构不够合理
目前,我国食品工业仍以初加工产品居多,精深加工产品较少。例如,玉米加工产品主要以生产普通淀粉、酒精、白酒和饲料为主,新开发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多,多元醇、变性淀粉等深加工产品少,市场需求看好的乳酸、聚乳酸产品还处于开发阶段。大豆加工基本上以油脂和饼粕等初级加工产品为主,高附加值的卵磷脂、异黄酮等深加工品少。肉产品结构“四多四少”的现状依然存在,即:白条肉、冷冻肉多,分割肉、冷却肉、小包装肉品种少;生肉制品多,熟肉制品少;高温制品多,低温制品少;粗加工产品多,精深加工产品少。
(三)企业规模偏小,组织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目前,我国稻谷加工达到日生产能力400吨及以上合理规模的企业不足1%;大部分油菜籽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不足10万吨;甘蔗糖厂的平均日榨能力仅为2500吨;规模以上软饮料企业的年均产量只有3万吨,10万吨以上的企业仅25家;罐头加工企业的平均规模仅为1000吨左右。企业规模小,严重制约了食品行业生产集中度的提高。如我国猪肉加工4强企业的加工能力占规模以上企业加工能力不足10%,而美国猪肉加工4强企业占全国加工能力的50%以上,荷兰猪肉加工3强企业的加工能力占全国的74%,丹麦最大猪肉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高达全国的80%;在饮料制造方面,美国10大饮料公司占全美饮料总产量的96.9%,远高于我国39.5%的水平。
(四)食品工业布局尚不尽合理,区域优势没有充分发挥
一是区域发展不平衡。我国食品工业主要分布在东部发达地区的格局20年来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在产品销售收入方面,目前东、中、西三大区域食品工业的比重约为3.2:1.3:1;在产品深加工方面,东部地区的食品工业与农业的总产值之比为1.05:1,中部地区为0.50:1,西部地区为0.40:1。中西部地区由于食品工业发展滞后,丰富的原料资源优势没有转化为产业优势。二是食品工业布局与农业生产布局衔接不够紧密。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脱节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农业生产与食品加工互为促进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造成原料供应与食品工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增加了农产品长途运输的成本和物流过程的损失,导致资源浪费。如我国虽然有300多个小麦品种,但适合加工优质面包和饼干的专用品种缺乏,每年不得不从国外进口1000多万吨加工专用小麦,另外加工啤酒的大麦大量依靠进口。我国95%的柑橘为鲜食品种,适合加工的仅占5%,其中80%仅适合加工成橘瓣罐头,适合加工橙汁的品种很少。
(五)食品工业关键技术与装备水平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亟待加强
我国食品工业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比发达国家落后20年左右。食品加工装备制造业产品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较低,能耗高,成套性差;整体研发能力不高,关键技术自主创新率低;一些关键领域对外技术依赖度高,不少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主要依赖进口,部分重大产业核心技术与装备基本依赖进口;定向分离与物性修饰、非热杀菌、多级浓缩干燥等食品工业技术,以及连续冻干设备、超低温单体冷冻设备等一批共性关键重大技术与大型成套装备亟待突破。
(六)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仍然较低,总体形势不容乐观
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与消费者的期望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对食品卫生仍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食品标准制定方法和体系不能适应食品安全控制的要求,存在标准体系结构、层次不够合理,个别标准之间存在交叉重复,食品安全标准短缺,标准技术水平偏低,标准实施力度不够等一系列的问题。二是食品企业违法生产食品现象不容忽视。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另外,加工设备落后、卫生保证能力差的手工及家庭加工方式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占较大比例。三是新材料和新工艺不断出现,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四是从农田到餐桌食物链污染情况时有发生,其中源头污染(种植、养殖过程)和环境污染给食品卫生带来较大影响。
四、“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的发展环境分析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经济结束WTO过渡期,加快融入国际经济的关键时期。与“十五”期间所处的国内外环境有所不同,在这个时期,食品工业发展既要符合国家总体规划,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也要适应全球化过程中更为严峻的国际竞争环境,不断提高竞争力,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新的形势和任务,将对我国食品工业产生重要影响。
(一)食品工业的发展机遇
1、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给食品工业发展创造了巨大的需求空间。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预期目标,“十一五”时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5%,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5%,城市化率提高到47%,全国总人口控制在13.6亿人。根据有关预测,同期我国城市居民的恩格尔系数预计将由2004年的37.7%下降到2010年的35%,平均生活水平处于富裕型阶段;农村将由2004年的47.2%下降到2010年的41.6%,平均生活水平从小康型向富裕型阶段转变。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将对食品消费总量和结构产生重要影响,即:虽然代表食品消费的恩格尔系数将下降,但仍位于居民消费支出比重之首,食品消费总量仍将不断增加,商品性消费日益取代自给型消费,工业化食品比重逐步增长,为食品工业发展提供巨大的市场空间。
2、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进程加快,为食品工业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原料。“十一五”时期,我国将继续按照农业部颁布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年)》的方案,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强专用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促进农业由生产导向型向市场导向型、加工导向型转变,推动农产品生产专业化、优质化和区域化,为食品工业发展提供优质、专用的加工原料。
3、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发展战略,为食品工业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东北、中部和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主产区,农村人口比重大,拥有丰富的食物资源,发展食品工业不仅潜力巨大,而且也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础。“十一五”时期,在上述重大发展战略的共同推动下,这些地区食品工业发展的硬件、软件环境将不断改善,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区位优势和农业资源优势,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食品工业基地。
4、国家重视发展循环经济,为食品工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食品工业主要利用可再生资源为原料,其生产消费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还田,具有循环经济的特征。在国家大力倡导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食品工业的发展将更加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将越来越好。目前,一些省区市已经把加快发展食品工业,作为提高区域竞争力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5、全球经济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我国食品工业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开拓市场创造了条件。“十一五”时期,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国内食品工业对外开放程度将进一步加大。这有利于我国食品工业更好地引进国际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合理利用国外食物资源保障原料供给,进一步拓展食品工业的国际市场。
(二)食品工业面临的挑战
1、环保要求高,资源消耗量大,食品工业发展成本增加。一方面,我国食品工业企业规模普遍偏小,远没有达到合理的经济规模,一部分企业难以支付污染治理的成本。另一方面,食品工业部分行业的能耗和水资源消耗比较大,不利于资源节约利用。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未来食品工业发展面临着加强环保治污和减少资源消耗的双重压力和约束,提高了食品企业的行业准入门槛。
2、食品工业发展受制于融资难问题。食品工业原料收购季节性强、资金用量大、需求集中,而食品加工企业大多利润率不高,靠自我积累发展的能力不足。目前的融资环境不利于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金融支持。一是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信用等级低、抵押物少,只有小部分能够获得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信贷;二是民营企业由于政策的限制,难以得到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支持;三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的力量有限,远远不能满足食品企业对资金的要求;四是部分大企业因位置远离城市,不动产价值低、变现困难,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较大。
3、食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食品企业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外国资本进入我国食品工业十分活跃,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优势,争夺国内市场,提高市场垄断能力,对技术水平相对落后、资金实力不强的国内食品企业造成重大威胁。另一方面,很多国家提高进口食品的检测标准,食品国际贸易的技术门槛和环保要求趋于增强,有的成为保护本国产业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涉及产品范围会越来越广,监管措施越来越具体,我国食品出口面临的阻力增大。如欧盟和日本于2006年启动了更加严格的食品检测新标准,对我国食品出口构成不利的影响。
4、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提高,食品安全和卫生水平在食品工业中的重要性更加突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食品加工既可以提高食品的质量,又可能增加不安全的因素。建立从原料生产、采购、贮运、加工到成品包装、销售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体系,是食品工业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
五、“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发展农业产业化为契机,依托农业生产,反哺农业生产,继续调整食品工业结构,进一步提升行业发展总体水平;优化区域布局,加强原料基地建设,培育食品加工产业带和企业集群;转变增长方式,促进资源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促进食品加工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提高食品营养和安全水平,确保居民放心食用。促进食品工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是自主创新,科技先导。瞄准世界食品加工技术与产业发展前沿,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增强食品工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食品工业,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步伐,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
二是培育品牌,做大做强。加快产品结构调整,避免片面追求规模扩张,转变增长方式。加强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打造食品知名商标。对拥有区域性和全国性知名商标的企业要给予必要支持和保护,帮助企业牢固树立商标意识,做好商标宣传,提高产品竞争力。鼓励和推动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联合等方式,拓展经营规模,做大做强,提高食品工业的生产集中度。扩大开放,鼓励优势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和到国外设厂,争创世界食品知名品牌。
三是突出优势,集聚发展。遵循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不同区域的比较优势,加快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优势产区和优势行业流动,促进产业延伸,培育产业集群,形成特色食品加工产业带(区)。
四是注重营养,提高质量。注重以营养科学为指导,注重保存食物原料固有的营养成份,优化食品中营养素配比,维护和提升加工食品的营养品质,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营养健康的要求。
五是标准先行,保障安全。参照国际标准,结合国情,建立国家食品标准和统一、规范的食品认证认可体系,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控系统体系。在加强部门协调的基础上,强化食品工业的市场准入管理,确保食品在原料、加工、包装、运输和食用等全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六是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全面树立循环经济的理念,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食物出品率,尽可能做到“吃干榨净”,降低资源消耗,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永续利用。大力发展资源深度加工,延长产业链,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拓宽食品工业发展的空间。
(二)发展目标
1、食品工业的规模和效益持续快速增长。2010年,食品工业总产值从2005年的20345亿元增加到40900亿元,年均增长15%;利税总额从2005年的3365亿元增加到6768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5%;食品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从2005年的0.5:1提高到0.8:1。
2、基本建立相对完善的食品工业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形成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食品科技总体布局和创新平台。2010年食品工业技术进步贡献率达到40%左右,大中型企业生产装备应用微电子和信息技术的比重达到50%以上,重点行业的关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食品安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水平显著提高。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控制技术和检测技术体系、食品安全认证认可体系,以及比较健全的市场信用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消费的放心食用程度。
4、企业组织结构逐步优化。通过跨国、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源整合,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2010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食品工业企业达到20家以上,食品工业百强企业的生产集中度(以销售收入来衡量)超过30%。
5、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2010年加工食品占食品消费的比重提高到40%以上;食品加工业和食品制造业产值的比重提高到70%以上;粮食加工、食用植物油加工、肉类屠宰加工、果蔬加工等行业的副产品综合利用率大幅度提高。
6、公众营养状况不断改善。“十一五”期间,食品工业产品的总量和结构要基本满足改善公众营养的需要,逐步消除营养不良、营养失衡等状况,城乡居民膳食结构和营养水平不断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明显提高。2010年基本达到小康和更加富裕的食物结构和膳食营养要求,全国人均每日摄入能量达到2300千卡,蛋白质75克,脂肪70克,其中:城市居民人均每日摄入能量2250千卡,蛋白质75克,脂肪80克;农村居民人均每日摄入能量2320千卡,蛋白质75克,脂肪65克。
7、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食品工业“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范围。单位产值能耗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

专栏2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主要目标
类 别 指 标 2005年 2010年 年均增长率(%) 属性
速度和效益 总产值(亿元)利税(亿元)食品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 2034533650.5:1 4090067680.8:1 1515 预期性
企业结构 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个)百强企业生产集中度(销售收入,%) >1025.6 >20>30 预期性
科 技 技术进步贡献率(%)生产装备应用微电子和信息技术的比重(%) 4050 预期性
深加工和综合利用 加工食品占食品消费的比重(%)食品加工业与食品制造业产值的比重(%) 3568 4070 [5][2] 预期性
公众营养水平 能量摄入量(千卡/日)蛋白质摄入量(克/日)脂肪摄入量(克/日) 22506676 23007570 预期性
资源与环境 单位产值能耗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2030>80>10 约束性
注:食品工业总产值和利税为2005年价格;带[ ]为五年累计数。

六、“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行业及区域布局
“十一五”食品工业发展要在统筹规划、全面推进的基础上,按照量大面广、转化农产品数量多、出口增值大、就业容量多、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的准则,确定重点行业及其发展方向,择优扶强,实现跨越式发展。
依据上述条件,“十一五”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行业是:
(一)粮食加工业
“十五”期间,我国粮食加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2005年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8700个,实现工业产值3200亿元;粮食加工技术和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初步形成了优势明显的产业布局。“十一五”时期要继续改进粮食加工业企业规模小、粗加工能力过剩、深加工产品少、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问题。
1、发展方向和目标
重点抓好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和薯类的精深加工与综合利用,兼顾杂粮的开发。小麦、稻谷加工继续以生产高质量、方便化主食食品为主,重点发展专用面粉、营养强化面粉、专用米、营养强化米、方便米面制品、预配粉等,推进传统主食品生产工业化;玉米加工除继续发展高质量的主食食品、休闲食品、方便食品等外,进一步发展应用前景广、市场需求潜力大的淀粉糖、有机酸、聚乳酸、变性淀粉、多元醇等精深加工产品;大豆加工重点发展大豆分离蛋白、大豆功能性蛋白、大豆组织蛋白和其他高附加值产品;薯类加工重点发展淀粉、全粉、变性淀粉、薯条(片)和方便湿粉等产品;杂粮加工重点发展荞麦、燕麦、豌豆、红豆等为原料的方便食品和功能食品。加大粮食综合开发利用力度,提高糠麸、胚芽、稻壳、豆渣、薯渣等副产物的综合利用水平。
“十一五”期末,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粮食加工业体系。到2010年,粮食通过加工增值30%左右,深加工比例由目前的8%提高到15%左右;日处理稻谷100吨以上的碾米企业加工量占总加工量的比例由现在的33%增加到45%,日处理小麦200吨以上的面粉企业加工量占总加工量的比例由42%增加到50%以上。
2、区域布局
发挥粮食主产区的资源优势,以现有骨干企业为依托,通过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同时,发挥主销区的市场优势,重点培育联动作用强、辐射区域广的大型加工企业。
在北方、黄淮海等小麦主产区,发展生产面包、面条、饼干等优质专用粉加工企业,形成优质小麦加工产业群。在大中城市和东部沿海等小麦主销区,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建立适合城市特点的主食品加工基地,推进面制主食品工业化。通过重组、兼并等形式,在主产区和主销区,培育形成 20家以上日处理小麦超过1000吨的大型制粉企业。
在东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南等稻谷主产区,主要发展稻米的深加工企业,构建稻谷加工产业群,推进米糠、稻壳、碎米等综合利用,建设年处理稻谷15万吨~30万吨的加工企业;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以及部分大城市等稻米主销区,建设一批年产2万吨的大米主食品生产基地。
在东北三省和黄淮海两大玉米主产区,大力发展高油玉米、糯玉米、高直链淀粉玉米等优质专用玉米加工基地,逐步形成玉米深加工的产业群;在西南山地玉米产区、西北灌溉玉米产区和青藏高原玉米产区,重点发展特色玉米食品加工业。
利用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特色农业资源,建立杂粮和薯类加工基地,重点发展西北地区的荞麦、燕麦、大麦、小米、绿豆、蚕豆等加工业及东北、西南地区的马铃薯、甘薯和木薯加工业。
(二)食用植物油加工业
我国是食用植物油生产和消费大国。2005年食用植物油生产总量达到1612万吨,花色品种日益丰富,技术水平与国外差距明显缩小。但是,我国食用植物油加工业存在产能过剩、油料综合利用水平低、区域布局不够合理等突出矛盾。其中,大豆油加工原料的国际依存度超过50%,加工能力的70%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
1、发展方向和目标
在控制加工总量基础上,整合现有食用油加工资源,调整结构和区域布局,稳步发展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和棉籽油等食用油,加快发展山茶油、红花油、橄榄油、米糠油、胚芽油等特色食用油,扩大精炼油和专用油的比重,提高油料综合利用程度,开发利用油料蛋白、生物活性物质等产品,同时推进传统豆制品工业化和新兴豆制品加工业的发展。
“十一五”期末,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发展有序、特色明显的油脂加工业体系。到2010年,食用油脂产量达到2500万吨以上,食用油精加工产品所占比例提高到70%;日处理大宗油料300吨以上的油脂加工厂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45%;农村一、二级油的消费比例逐步提高。
2、区域布局
油料主产区以现有骨干加工企业为依托,优化资源配置,达到合理的规模;主销区重点培植生产规模大、联动作用强的大型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
在东北和黄淮海等大豆主产区,重点发展非转基因大豆加工业和大豆蛋白、磷脂等新兴大豆制品加工业,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形成若干个日加工量1000吨以上的大豆制油企业,逐步形成产业集群;在渤海湾、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沿海地区,建成大型食用油深加工基地。
在南方油菜籽主产区和黄淮海花生主产区,以现有骨干企业为依托,培育形成若干个日处理油料1000吨及以上的大型菜籽油和浓香花生油加工企业;在东北、西北等葵花籽主产区,重点发展日处理500吨的中型葵花籽油精深加工生产线。在新疆、山东、河北、山西等产棉区,重点发展棉籽油、棉籽蛋白和脂肪酸衍生物、甘油、棉酚等产品。
在东北、华东、华中等稻谷产区和玉米产区,大力发展米糠油和玉米胚芽油等谷物油;在西北、西南及中南地区,重点发展油茶籽、油橄榄、红花籽、沙棘、葡萄籽、核桃等特种油料加工。
(三)果蔬加工业
我国果蔬资源产量居世界首位,果蔬产业已成为我国仅次于粮食的第二大农业支柱产业。“十五”期间,我国果蔬加工业持续快速发展,形成了环渤海和西北黄土高原两大浓缩苹果汁加工基地、西北番茄酱加工基地,东南沿海脱水蔬菜、罐头和速冻果蔬加工基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果蔬产业仍然比较落后,采后损失率达20%~30%以上,果品和蔬菜深加工率不足10%和1%。
1、发展方向和目标
果品加工重点发展浓缩果汁、天然果肉原汁、非还原果汁、复合汁、果汁饮料、果酒以及轻糖型和混合型罐头,蔬菜加工重点发展低温脱水蔬菜、速冻菜、蔬菜罐头、切割菜、复合果蔬汁;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果蔬预冷、分级、、包装、贮运现代物流体系,加快果蔬皮渣综合利用和果蔬流通技术研究,开发果蔬功能产品。
“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我国现代果蔬加工和物流配送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区域特色明显的果蔬加工业产业集群。到2010年,果蔬采后商品化率提高到60%以上,采后损失率降低到10%~15%,果蔬的深加工转化率分别达到10%~15%和3%~5%,果蔬皮渣的综合利用水平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改善。
2、区域布局
在原料主产区重点发展浓缩果蔬汁(浆)、脱水果蔬、速冻果蔬、罐藏果蔬等加工业及贮运保鲜;在大中城市等主销区,重点发展果蔬汁等终端产品。同时,大力培育大型果蔬流通加工企业。
在山东、陕西、辽宁等地发展浓缩苹果汁,新疆等西部地区发展番茄酱、浓缩葡萄汁,河北、天津、安徽等地发展桃浆、浓缩梨汁,重庆、湖北等地发展柑橘浓缩汁与非还原柑橘汁,海南和云南等地发展热带果汁。
在东北、西北、西南等果蔬主产区及东南沿海发达地区,重点发展脱水果蔬产业和果蔬速冻产业,形成环形产业布局,增强出口能力。
(四)肉类加工业
我国肉类产量位居世界第一。“十五”期间,我国肉类加工业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肉类总产量年均增长4.8%,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肉类加工企业。但是,我国肉类生产集中度和工业化程度还比较低,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很突出,品种结构不合理、深加工转化率不高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性的转变。
1、发展方向和目标
大力发展冷却肉、分割肉和熟肉制品,扩大低温肉制品、功能性肉制品的生产,积极推进中式肉制品工业化生产步伐;在稳步发展猪肉产品的同时,重点发展牛羊肉、禽肉制品;广泛开展畜禽血液、骨组织、脏器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研究,开发生产各种生物制品。继续推行定点屠宰,稳步提高机械化屠宰的比重,完善肉品加工全程质量控制体系,保障肉类食品安全。
“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肉类加工业体系,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肉类加工企业,企业组织化程度和行业生产集中度明显提高。到2010年,肉类总产量超过8400万吨,其中,猪肉、牛羊肉、禽肉各占60%、20%和20%左右;肉类制品产量超过1100万吨,占肉类总产量的13.1%;上市流通的畜禽工业化屠宰加工产品的比重达到45~50%左右,大中城市全部实行工厂化、机械化屠宰;大型肉类加工企业的综合利用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0%以上,规模以上肉类企业通过ISO90001和HACCP体系认证比重达到90%。
2、区域布局
“十一五”期间,大城市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仍将是我国肉类消费的领先地区,而东北、华北、西北、西南等地区则是肉类生产增长的主要地区。针对这一特点,“十一五”时期,在华东、西南、、华北、东北地区,重点建设猪肉及其产品加工业基地;在中原、东北地区,重点建设牛肉及其产品加工业基地;在西北、内蒙古及河北北部、中原和西南地区,重点建设羊肉及其产品加工业基地;在中部和东部的家禽主产区,重点建设禽肉及其产品加工业基地。
(五)水产加工业
水产品是我国目前最大的食品出口行业之一,2005年我国水产品及制品出口额达71.8亿美元,占食品出口总额的29.5%,居于首位。“十五”时期,我国水产品加工业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已经形成冷冻冷藏、调味休闲品、鱼糜与鱼糜制品、海藻化工、海洋保健食品等几十个产业门类。但是,我国水产品加工的比例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产业集中度不高、加工技术与装备落后、资源再利用程度低。
1、发展方向和目标
在巩固和提升传统特色产品的基础上,调整水产加工制品结构,重点发展速冻小包装、冷冻调理食品、即食性熟食水产食品,加大水产品的综合开发力度,探索远洋渔业资源开发与利用,积极推进海洋功能食品的生产。海水产品加工以海洋低值水产品加工为重点,大力开发精制食用鲜鱼浆、风味鱼丸、鱼卷等方便食品,以及人造蟹肉、贝肉、鱼翅等合成水产食品;淡水鱼加工重点发展分割和切片加工,加大鱼糜、鱼片、腌制品、熏制品和调味品等深加工制品的开发力度;贝类加工重点开发贝类调味品、干制品、熏制品、软罐头和动物钙源食品等深加工制品。
“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以面向出口的鱼类、虾蟹、贝类和藻类加工为重点的水产品加工业体系。到2010年,水产品加工量达到2000万吨左右,水产品加工比例达到60%以上,通过HACCP认证的企业达到15%以上。
2、区域布局
在东南沿海、环渤海和长江中下游优势水产品养殖区,建设水产品加工产业基地。其中,在浙江、江苏、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东南沿海,重点建设鳗鱼、对虾、罗非鱼等产品加工基地;在山东、河北、辽宁等环渤海地区,重点建设对虾、贝类等产品加工业基地及海产品批发市场;在湖南、江西、安徽和江苏等长江中下游地区,重点建设淡水产品加工业基地及水产品批发市场,鼓励水产品产区批发市场完善冷冻功能。
(六)乳制品加工业
乳及乳制品是最接近于完善的食品。“十五”期间,我国乳制品加工业生产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产品产量明显改善。2005年乳制品产量达到1310万吨,实现工业总产值886.7亿元。但是,我国乳制品加工业存在机械化挤奶比例低,产品结构不够合理,企业规模小,自动化程度低的问题。
1、发展方向和目标
逐步减少普通奶粉的生产,提高配方奶粉的比例;大幅度提高鲜奶加工量,扩大液体奶生产;城市型乳品企业重点发展巴氏杀菌乳、发酵乳、灭菌乳、功能乳等液体乳制品,基地型乳品企业仍以乳粉为主,重点发展配方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功能乳及超高温灭菌乳等,有市场、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发展干酪、乳清和奶油等乳制品。
“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乳制品制造业体系,技术装备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到2010年,乳制品产量达2190万吨,年均增长率15%,其中:固体乳制品产量年均增长率为7%,产量达到210万吨;液体乳制品产量年均增率为16%,总产量达到1980万吨。
2、区域布局
在东北、华北、西北等传统农牧区的奶源基地,培育乳粉和超高温灭菌乳等乳制品大型加工企业,在北京等大城市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重点发展液体乳和各种乳制品生产企业。
(七)饮料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是我国食品工业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十五”期间,我国饮料制造业产值年均增长18.3%。2005年规模以上饮料生产企业的产量为3380.4万吨,实现工业总产值3073.5亿元;饮料品种结构渐趋合理,生产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果蔬汁出口大幅度上升。饮料制造业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品种结构不够合理,生产集中度较低,装备主要依赖进口等问题。
1、发展方向和目标
继续提高饮料生产总量,进一步调整产品结构,重点发展果蔬汁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和茶饮料等产品,适度发展瓶(罐)装饮用矿泉水,降低碳酸类饮料的比例,发展并规范功能性饮料的生产;鼓励通过兼并、重组、融资等手段,培育大型饮料企业集团,实现产业升级。
“十一五”期末,建立一个产品结构更趋合理、产业集中度更高的现代饮料加工体系。到2010年,全国软饮料总产量达到5700万吨,年均增长率约11%。其中,果蔬汁饮料产量达到1140万吨,瓶(罐)装饮用水产量达到2250万吨,碳酸饮料产量达到1140万吨,茶饮料、功能性饮料和蛋白饮料等其它饮料产量达到1170万吨左右。
2、区域布局
在果品优势区,重点发展果汁及果汁饮料加工企业;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大城市,重点培育茶饮料、保健饮料、运动功能性饮料以及果汁饮料加工企业;在水源条件优越的西南、中南地区,重点发展天然矿泉水、纯净水、茶饮料等加工企业。
(八)制糖业
我国是世界上主要的食糖生产和消费大国。“十五”期间我国制糖业稳步发展,2004/05年度制糖期食糖产量达到903万吨,实现工业总产值353.6亿元;食糖生产逐步向广西等优势地区转移,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但是,我国制糖行业的整体技术和设备水平还比较落后,生产成本较高,产品质量不稳定,综合利用效率低,污染严重。
1、发展方向和目标
按存量调整为主、增量调整为辅的方针,鼓励以大型制糖企业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采取联合、收购、兼并、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制糖企业集团,促进制糖企业与内外贸企业联合,实现农工贸、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加强制糖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工艺水平和装备的先进性;按照市场需求增加产品花色品种,发展幼糖、单晶冰糖、方糖等精炼糖,推广小包装;鼓励和支持糖厂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的社会化进程,集中处理制糖企业的蔗渣、甜菜废丝、糖蜜等废弃物;促进甘蔗糖和甜菜糖的协调发展,提高糖料单产和含糖率;有序发展淀粉糖,充分发挥其对平衡食糖需求和调节市场的作用;推进食糖和燃料乙醇联产的战略研究,积极研究开发利用废糖蜜生产化工产品和能源替代产品。
“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产业布局合理、发展有序的制糖工业体系,使我国糖业步入良性发展时期。到2010年,食糖产量达到1450万吨左右,淀粉糖产量达到650万吨;精制糖产量占食糖总产量的30%以上;糖料日处理能力由现在的74万吨增加到83.3万吨,单一企业平均生产规模达到4.5万吨/年;甘蔗糖和甜菜糖每百吨原料标准煤耗分别控制在5吨和6吨以下。
2、区域布局
在广西、云南、广东、海南等南方甘蔗产区,新疆、黑龙江等北方甜菜产区支持制糖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建立科工贸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建设南方和北方两大糖料加工产业区(带);在东北、华北等玉米、甘薯优势产区,建设淀粉糖生产加工基地。
七、“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构建食品工业国家科技创新体系
全面提升我国食品工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重点突破一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形成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的食品企业和产业集群,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基地和产业化示范生产线,培育一批食品科技人才队伍,构建科技创新的基础平台,使我国食品工业科技水平达到21世纪初的国际先进水平,为我国食品工业的可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专栏3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重点突破的一批共性关键技术
在现代加工技术方面,重点攻克现代高效分离、质构重组与物性修饰技术、清洁生产技术、食品生物工程技术、新型热力杀菌技术、非热力加工技术、无菌冷灌装技术等。在现代干燥技术方面,重点攻克高效节能干燥技术、连续冷冻干燥技术、特征远红外与微波干燥技术、悬浮干燥技术、超低温冻结技术、高效节能速冻技术等。在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技术方面,重点攻克溯源技术、真伪鉴别技术、在线物性探测技术、快速检测技术、微生物测报技术、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技术、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技术、全程质量与食品安全控制技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在现代物流技术方面,重点攻克数字化和信息化处理技术、数字化存储与智能配送技术、智能分级技术、快速预冷技术与冷链技术、综合保鲜技术等。

专栏4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
以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建立3~5个食品技术创新开放实验室,构建包括粮油加工、果蔬加工、畜禽产品加工和水产品加工在内的食品工业科技创新平台。以企业为主,建立3-5个食品技术创新工程中心,构建包括食品科技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内的食品工业工程技术创新平台。同时,加强食品工业综合竞争力和宏观战略决策能力,构建食品工业发展战略研究平台,重点开展食品工业技术扩散系统研究、食品工业推进系统研究和食品工业未来发展战略研究。
(二)支持食品装备制造业发展
食品装备制造业是为食品工业提供技术装备的重要产业,对提高我国食品工业装备国产化率和整体发展水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十一五”时期,食品装备制造业要改变自主创新能力弱、技术装备水平低、成套性和稳定性差等的现状,重点加强分离设备、冷冻设备、干燥设备、杀菌设备、罐装设备、包装设备等现代食品加工装备的研发制造。
在节能干燥设备方面,重点开发流化床干燥、微波远红外真空组合干燥、连续真空冷冻干燥等设备。在连续高效分离与浓缩设备方面,重点开发连续离心分离、膜分离与浓缩、工业色谱柱分离和连续萃取、短程分子蒸馏等连续、高效、节能、环保的分离与浓缩装备。在超低温冷冻冷藏设备方面,重点开发远洋捕捞船用超低温急冻冷藏设备和冷链设备。在新型杀菌与包装设备方面,重点开发非热力杀菌设备,同时研究开发无菌灌装、无菌运输等设备,形成连续高效杀菌、无菌灌装一体化生产线。

专栏5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重点行业装备制造业发展方向
粮食加工:围绕米面制品,重点发展主食加工设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设备;围绕玉米的工业化应用,发展深加工设备油脂加工:重点发展大型制油高效、节能设备,油脂精炼装备,专用油脂和以及大豆蛋白分离和提取设备。畜禽屠宰加工:重点开发牲畜真空采血、电刺激、畜禽热汽隧道式湿烫及连续自动去毛(羽)、多工位扒皮设备,胴体劈半和在线检测设备,高湿雾化冷却排酸设备,大型真空斩拌机、滚揉机和高速灌肠机等肉类深加工设备,以及冷却肉、清真肉制品、低温肉制品、功能性肉制品和发酵肉制品加工设备,实现我国畜禽屠宰加工装备的成套化、国产化。水产品加工:重点发展去鳞、剖腹、去内脏、分级设备,鱼糜、鱼浆加工设备,贝类净化设备和壳肉分离设备,水产品微冻保鲜设备,鱼虾无水保活运输设备,海洋药物及天然化合物提取设备。乳制品加工:重点发展液体乳加工和无菌包装设备、干酪加工设备、乳清分离设备、超高温灭菌设备。果蔬加工:重点开发果蔬预冷和配送设备、果蔬分级包装设备、净菜加工与储运设备、冷打浆设备、大型果汁浓缩设备、柑橘半果榨汁设备。饮料制造:重点发展无菌冷灌装设备、大型饮料在线检测及自动剔除设备、全自动饮料混合设备、加工前处理装备、高分子材料自动“制瓶一灌装一封口”一体化设备。包装设备:大力发展纸包装设备、液体包装设备和包装材料制造设备,重点发展5万瓶/小时以上的吹瓶机、1.5万瓶/小时的PET瓶结晶瓶设备、注拉吹制瓶设备、5万瓶/小时以上的饮料冷灌装设备、UHT奶的杀菌灌装设备和ESL(延长鲜奶储存寿命)设备。

(三)建立现代食品物流体系
建立现代市场营销网络和物流中心,对推动食品工业发展、实现食品安全营养要求至关重要。一是鼓励企业建立现代市场营销网络和标准化的物流中心,推广代理制和连锁分销制方式,鼓励企业在各省、市、区的大中城市设立总代理、直销店,以营销打品牌,以品牌促营销。二是加快建立现代食品物流配送体系,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应用现代物流管理技术,改造企业内部流程,实行物流外包。支持食品流通企业建设配送中心,鼓励食品专业批发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利用信息化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动食品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全球采购、营销和售后服务,降低交易成本。三是鼓励举办各种食品博览会、交流会,促进食品流通,推动国内外合作。四是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和物流通道,建立符合农村市场特点的食品营销和配送服务体系。
(四)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尽快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推动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一是继续推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和管理体系,包括良好流通秩序、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全面质量管理(TQM)、IS09001质量认证体系等。二是借鉴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建立严格的食品召回制度,支持流通企业建设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三是加快食品标准制修订步伐,提高标准的有效性,全面提升食品的质量水平。四是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五是强化食品企业环保意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
八、“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推进机制和体制创新,加强宏观调控和规划引导
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工业发展管理机制。由国务院综合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食品工业发展协调会议机制,对食品工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负责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管理权限,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切实履行好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食品工业的监管和协调。各省(市)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抓好本地区食品工业发展的工作。二要尽快制订和完善与食品工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制度,将食品工业的发展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依法监管。
(二)加大对食品工业科技进步的投入,增强发展动力
一要增加食品工业和食品流通的科技投入,在加强食品科技基础研究的基础上,支持一批重大关键技术开发项目和关键设备的研制工作,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研究开发和转化。同时,加速食品工业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充分利用优秀传统工艺技术与高新技术的组装、集成和工程化配套转化,促进食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行业技术进步。二要加强食品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培育食品工业科技创新平台和研发基地。特别是要加大对现有食品科研院(所)的改革力度,鼓励和支持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开发机构,使企业逐步成为食品科技开发的主体。三要广泛开展食品工业科技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把自主研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相结合,充分利用好国际科技资源。四要抓紧实施人才、专利、技术标准战略,营造吸引人才的宏观环境和条件,培育食品工业科技人才。
(三)建设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确保食品工业发展的原料需求
根据我国自然条件和食品工业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区域优势,以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引导农业生产,发展优质、专用、安全的加工原料基地。一是大力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发展专业化的加工原料供给基地,逐步实现加工原料的专用化、规模化和标准化。二是加强加工专用品种的引进、选育和推广,为食品工业的发展提供符合加工要求的品种保障。三是鼓励食品生产企业以“公司+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民投资入股等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食品工业优质专用原料的有效供给。
(四)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努力打造食品工业知名商标
一要结合资源供给状况,运用高新技术,促进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和综合利用,开发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优质新产品,提高精、深加工产品的比重,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二要加强对优秀传统食品商标的挖掘,培育一批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民族特色商标,推动传统食品的工业化生产,提升传统食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三要加强名、优、特、新食品的商标注册管理,保护知识产权,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积极培育和扶持知名商标。四要充分利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加大对知名商标的保护。
(五)培育和壮大食品工业龙头企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一要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上扶持优势龙头企业,着力培养一批技术创新能力、现代管理能力和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二要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资本运营方式,实现“强强联合”、“强弱联合”,培育和组建一批资本结构多元化、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食品工业龙头企业,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核心竞争力。三要积极帮助和支持龙头企业获得产品进出口经营权,促进产品出口。四要对龙头企业在立项、基地建设、原料收购、批发和流通网络建设、科技研发、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六)积极实施对外开放战略,不断拓展发展领域
一要积极参与WTO双边和多边谈判,不断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地位,争取有利于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的各项条款和规定,降低技术壁垒的风险,为技术引进和食品出口创造条件。二要鼓励和支持食品出口企业获得国际质量认证、环保认证、安全认证等有关国际权威认证。三要在巩固原有出口市场的基础上,努力开拓美国、欧盟、日本、东盟等市场,加大独联体、东欧、非洲、澳新、拉美等新兴市场的开发力度,增加食品出口份额。四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食品企业集团到境外设点办厂,开发利用境外原料资源,扩大企业发展空间,实现从单纯出口商品向海外设厂、进行境外投资的转变。五要结合食品各领域发展目标,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食品工业高新技术领域,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食品工业优势项目,兼并重组老的食品加工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
(七)强化食品标准管理,加大标准实施力度
以促进食品工业发展和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为重点,在已建立的食品标准体系框架的基础上,通过修改、补充、调整,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积极跟踪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发展动态,重点研究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美国、欧盟、日本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食品标准,提升我国食品标准的整体水平。开展重要标准的宣贯、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的标准意识和执行标准的自觉性。强化标准的实施工作,加大监督力度,确保食品生产企业能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八)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增加对食品工业的投入
一要鼓励多层次、多形式、多种经济成分发展食品工业,促进大型龙头食品企业资本构成多元化,解决中小食品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二要继续加大国家及各级地方财政对农产品加工业特别是食品工业的扶持力度,推动食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三要鼓励有实力的食品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九)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食品行业自律
完善食品工业行业协会和其他中介组织的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其在信息统计、行业规划、行业自律、技术咨询、贸易仲裁、反倾销与应诉、法律规范与标准制定、人才培训、技术交流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积极开展民间交流,建立与各国同行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十)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中,大力扶持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发展,使之成为吸纳转产人员就业的重要接续产业。国家在财政、税收、资金投入上给予必要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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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哨”的刑法定性

黄裴


内容提要:本文就当今刑法学界对“黑哨”的三种观点进行了分析,并从刑法理论角度分析了“黑哨”行为的四个犯罪构成,进而对“黑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受贿罪
关键词:黑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
一、 前言
足球作为中国体育市场化、职业化改革的试点项目,自1994年建立职业联赛以来的8年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球员的钱包鼓了,我们的职业俱乐部也逐渐规范了,中国足球在经历了44年风雨历程后也取得了进入世界杯32强的阶段性成果。但与此同时,一些负面的因素也随之产生,“假球”从1998年的“渝沈之战”开始,到去年的“甲B五鼠”达到顶峰。“黑哨”也随着去年底的“龚建平事件”而再次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之一。对“黑哨”的刑法定性也在我国刑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了一个通知,该通知要求对其暂时以“商业贿赂”进行立案,这里所说的“商业贿赂”根据通知所引用的《刑法》第163条能够看出应当是指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这个通知一出台,不但没有平息对“黑哨”刑法定性的争论,反而引起了更大的争议。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公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由法院依据法律经审判得出结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个通知只对检察系统有效,成为下级检察机关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是他们侦察和起诉的依据。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的依据只能有刑法及其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几种。高检的这类解释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而且将“黑哨”定性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无论从刑法理论还是法律规定上看都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因此,我国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都围绕这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无罪说、受贿罪说,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说。
二、 我国刑法学界对“黑哨”刑法定性的争论
首先,有几位专家学者认为,裁判收“黑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裁判既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也不是公司、企业人员,而在受社会团体委托的人员。而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对这类人员如果受贿应当得到怎样的惩罚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硬将裁判收受“黑钱”的行为当作犯罪行为来看,我们暂时还拿不出什么过硬的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这类行为就应当是无罪的。对与前阶段媒体对这件事的一些报道,北大法学院陈兴良教授甚至认为媒体虽是一片好心,但他们实际上给中国法治化进程制造了一个大的障碍,把罪刑法定的理念给颠覆了。邓子滨博士也感到非常遗憾,他认为,一部分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由于我们目前的法律还不能囊括它,我们就不能追究,我们要为法律的不完善付出代价。
第二种观点认为,裁判收“黑钱”的行为应属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原因是裁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只是临时受聘于中国足协。他们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通知,裁判问题可以并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龚建平显然应当应当属于此类。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因为中国足协是国家授权了依法进行足球竞技管理的机构,它自身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而裁判在履行自己职务权力的时候,实际上是在行使足协行政职能,所以裁判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收了“黑钱”,就应当构成受贿罪。
上述三种观点基本上囊括了当今刑法学界对“黑哨”刑法定性的主流观点,因此我们要对“黑哨”行为的法律性质做一个分析就首先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做一个分析,了解。
三、 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刑法分析
我国现行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行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是规定,赵秉志教授认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1)
从它的四个犯罪构成来看。首先,它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所谓公司、企业的的工作人员应当包括这个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及其他具有可利用的职权的工作人员,如企业的会计、出纳及其他业务人员。但这里我们也应当看到,这里的公司、企业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如果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就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其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处于故意,而且这里的故意应当是指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本罪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第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自己主管,经手或者参与某种公司、企业业务的便利条件。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就是行为人是否已经收受了他人的财物。这里的收受与索取的主要区别在与行为人得到财物的主动与被动,显然收受是被动的得到,而索取是主动的。因此,索取的主观恶性就相对于收受来说要大一些,着在法院量刑上应当有所体现。“为他人谋利” 既可以是谋取合法利益,也可
以是指谋取非法利益。而所谓数额较大的根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索取或者收受5000至20000元的,为数额较大”。(2)最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公司、企业人员业务活动的廉洁性。
认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罪与非罪的关键除了数额外,还要看行为人收受的财物是不是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是不是通过行为人自己的合理劳动或亲友间的正常的礼节性馈赠。而区分是否是礼节性馈赠主要看送收双方的主观意图,赠送方是否是想利用对方的职务上的便利谋利,而行为人是否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利。是则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不是则不构成。
四、 对受贿罪的刑法分析
对于受贿罪,我国现行刑法第385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
对于受贿罪的特征,我们也可以从它的四个犯罪构成来分析。首先,从犯罪主体来说,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1条规定应当包括四类人。第一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在刑法理论中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不仅仅指行政机关,还包括司法机关、权力机关、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中国政协各级机关及在军队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第二类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类是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某些法律授权组织或有权机关的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从上述对刑法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要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从事公务是必备要件。换句话说,只有从事公务是人员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其次,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因此这里的故意在刑法理论上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积极争取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本罪的客观方面的核心包括索取和收受。对于索贿,其主观恶性远大于收受贿赂,所以不论他是否为他人谋利都构成犯罪。而收受贿赂则需要和为他人谋利相结合,如果只收受了财物而没有为他人谋利则不应构成犯罪。但这里的为他人谋利不仅包括已经为他人到了利益,还包括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利,但还为谋取到利益,也包括虽还未着手,但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这里所说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受贿罪认定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收受或索取他人财务是否利用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所形成的职务上的便利。如果是行为人的亲友出于亲情或友谊自愿的、单方面的、无条件的赠与财物,或者是行为人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而收受请托人的答谢礼物则不构成本罪。区别这类行为与受贿罪的关键在与行为人接受亲友的财物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谋利,是则构成受贿罪,否则就不构成。而受贿罪于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在于取得合法报酬是行为人利用自己的正常劳动而取得的应得的报酬,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而受贿罪与收受正常的回扣,手续费的区别则是正常的回扣、手续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惯例规定应当收取的,否则同样构成受贿罪
五、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异同
公司、企业受贿罪与受贿罪在犯罪构成上有它们的共同之处,正是有了这些共同之处才让人们在有些时候在对一个行为定性时会发生混淆。总的来说,它们的共同之处有以下几点。第一,他们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上都是故意,都有收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这里的故意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都积极追求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第二,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他们都是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第三,它们所侵犯的客体中都有一个职务的廉洁性,也就是不论是公司、企业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是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只要他们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我们的法律就要求他们保持一种廉洁性,虽然违反了这种廉洁性我们的法律对他们的惩罚是不同的,但从保持职务的廉洁性这一点来说两者没有本质的不同。
虽然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有着上述三点共同之处但作为刑法所规定的不同罪名,它们之间还是存在着以下几点不同。第一,它们的主体上存在着不同之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的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则是指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务是构成受贿罪主体的必备要件。这两个罪名的主体有重合的地方,即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有可能是一些公司、企业人员,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从事公务。那么什么样的活动才叫从事公务呢,那就需要我们弄明白什么是公务?有人将公务理解为执行国家权力,我认为这种理解过于狭隘。所谓公务,顾名思义应该是指公共事务。我们对从事公务的理解应当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行使公共权利,凡是行使公共权力属于从事公务,再一个还应当包括政府越来越多的提供的公共服务。其次,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二者也有所不同,受贿罪的客观方面中的索贿不以为他人谋利为必备要件,也就是说,只要是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即使他没有为他人谋利,甚至没有为他人谋利的目的,也要构成受贿罪,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方面不论是索贿还是收受贿赂,都必需以为他人谋利为必备要件,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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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黑哨”的刑法分析、定性
在上面笔者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不厌其烦的讨论了这么多,其目的是让我们在对“黑哨”进行刑法、分析定性时能够对法条有个清醒的认识,这是我们从刑法意义上讨论“黑哨”的理论前提,现在笔者就在综合其他专家学者的看法的基础上对“黑哨”的刑法定性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足球裁判员作为中国足协委派的人员执法裁判足球比赛是否能够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的主体关键还是看他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是否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笔者认为,我们在讨论上述问题是关键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第一,作为足球裁判的注册管理机关的中国足球协会究竟应当是个什么样的机构;第二,足球裁判员执法裁判比赛的行为究竟一个什么性质的行为,具体的说这种行为究竟是不是从事公务的行为?
关于第一点,我们应当看到,作为中国足协本身来说,它只是一个足球行业的管理组织,它在法律上属于社会团体。但同时中国足协又是一个相对比较特殊的社会团体,由于我国足协实际上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个机构既是我们国家体育总局下辖的足球管理中心,此时它属于国家机关是无可争议的,但同时它又是足球行业管理协会,此时它又是一个社会团体。那么作为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就一定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社会团体本身一般是不能从事公务的,但当它得到法律的授权或者接受有权组织的委托成为行政法上的授权组织或委托组织时,它就完全有可能从事公务。而中国足协就属于这种情况。1995年制定的我国体育界的最高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9条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进行注册管理。”同时该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3条第2项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体育协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1998年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体委被撤销,其履行的体育行业管理职能由作为社会团体的中华体育总会行使。改
革后的实际结果是,国家体委改为国家体育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予以保留,与中华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从这一沿革可以看出,中华体育总会是国有性质的社会团体,而中国足协作为中华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当然也属于国有性质的社会团体。该章程第7条第3款规定,中国足球协会的职责是“研究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执法,负责本项目全国各类竞赛的管理”。在章程的第44条关于裁判委员会的规定中,对于裁判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其中第(七)项为“按程序监督裁判员、选派裁判员工作”。
笔者在这里之所以不厌其烦的列举了这么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足协的章程,为的是让我们知道,中国足协不仅仅是带国有性质的体育社会团体,而且是依照《体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具有对中国足球各类比赛进行管理的法定机构。也就是说,中国足球协会在中国足球的各类全国比赛中行使的是公共管理职能,扮演的是依照其他法律从事公务的角色。这类性质的机构应当属于行政法领域的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按照行政法规定,授权机构从事的授权权限范围内的形??褪切姓?形?6?泄?阈?运??橹?淖闱虮热?汕膊门校?蚴侵泄?阈?婪ǘ宰闱虮热??械淖橹?凸芾怼?
我们在搞清楚了中国足协在法律上的特殊性后,再来认识足球裁判员执法裁判足球比赛这一行为的性质就不难了。作为中国足协派遣执法裁判足球比赛的人员,他们的裁判行为的权利来源是中国足协的派遣和授权,而中国足协的这一权力又是通过法律授权的公共管理行为。那么裁判的执法裁判足球比赛的行为也相应应该是执行公共管理职权的行为这种说法在逻辑上和法律上都应该是站得住脚的。有人说,我国的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裁判员是或者应当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笔者认为这种说没有全面的理解我国《刑法》第91条的法律精神。《刑法》第91条除了明确规定了有三类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应当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外,还规定了一个“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当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而这里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应当是指一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一些有权机关的委托组织的从事公务的职权。而足球裁判就属于这种情况。
组织足球是中国足协的依据体育法规定的权限履行的一种职责。同样,中国足协委派裁判员、助理裁判员负责裁判足球比赛的工作,是组织、管理足球比赛的一部分,因此在足球场上裁判履行的是法律赋予中国足球协会的公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从另一个角度看,裁判员是各项体育比赛的仲裁者,对他的要求是公正,不偏不倚,与比赛的参赛者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他不代表个人,而代表社会赋予的公众意义。为保障这一点,国家体育管理部门对裁判的选拔、培训、管理、纪律要求、处罚都建立了完备的制度,并且裁判与地方足球协会是完全割离的,这恰好表明了裁判在执法时候不是履行个人行为,而是公务行为。
上面分析了裁判员和中国足球协会的性质,下面我们应当对足球裁判收受“黑钱”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加以分析。我们知道要界定一个行为是不是某种犯罪行为,应当看这种行为是不是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笔者认为“黑哨”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也是从受贿罪的四个犯罪构成上来说的。首先,在犯罪主体上,如上面所分析的,“黑哨”作为法律授权组织??中国足协的委派人员受其委派执法裁判足球比赛,在刑法性质上应当属于“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他应当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黑哨”在主体上应当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其次,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裁判员在收受“黑钱”时应当是故意,这种故意在刑法理论界应当界定为直接故意,即他们积极追求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第三,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裁判员利用了其执法裁判足球比赛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了他人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利。这也是符合受贿罪的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最后,从犯罪客体上来说,“黑哨”的收受“黑钱”的行为不仅仅对足球比赛的公平性造成了很大的危害,而且他的这种行为也侵害了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这也符合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因此,从“黑哨”收受“黑钱”这个行为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他的这一行为也确实是直接构成了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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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点上,国外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日本《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除了公职人员以外,还包括从事仲裁、裁判等从事社会公证的工作人员。所不同的是它们的刑法是用列举式规定的,而我们的则是用概括式规定,这只是法律的表现方式不同,并不影响法律的规范作用的发挥。
既然“罪刑法定”我们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们在界定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黑哨”收受“黑钱”的行为就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其理由是“黑哨”在主体上不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我们知道,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应当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黑哨”作为裁判员在足球场上执法裁判时,他应当是属于中国足球协会的工作人员。在我国现阶段,我们的裁判员还是业余的,他们平时属于各自的单位,但当他们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时,他们就应当属于中国足协的工作人员。这时我们在界定他们身份的法律性质时,就应当以中国足协为准。前面我们已经介绍了,中国足协是属于国有性质的社会团体,同时当它以足球管理中心的身份出现时它就应当是国家机关。但无论它以什么身份出现,它都不可能是公司、企业的性质。既然中国足协不属于公司、企业,那为什么它所委派的足球裁判又怎么会是公司、企业人员呢?这在逻辑上说得通吗?既然足球裁判不是公司、企业人员,那他的行为又怎么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了呢?这符合我们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吗?
从上面的分析本着从我们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出发,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比较理智的结论,“黑哨”收受“黑钱”的行为应当构成受贿罪而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七、 结束语
我们的刑法立法的目的之一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通俗的说,我们刑法存在的价值是打击犯罪,尽量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活动;保障人权,尽量不错判一个没有犯罪的人。如果我们依据我们的刑法将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行使公共权力者,那么一切利用手中权力或者职务之便??不管是利用国家权力还是利用公共权力,也不管是利用国家公职之便还是社会公共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受贿行为,都难以逃脱我们的刑法的严厉制裁。如果这样,则不仅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且对于净化社会空气,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都将起到莫大的作用。

注释:
(1):《新刑法教程》 赵秉志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80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琼府〔2007〕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大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省初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基本框架。但是,我省目前还存在社会救助面较窄、救助标准偏低、救助资源分散、整体救助能力不强等不足,社会救助水平与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还有不小差距。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社会救助体系,是国家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吃饭、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突出困难而建立起来的救助制度。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是构建和谐海南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解决贫困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以政府救助为主导,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努力构筑以城乡低保、灾民救济、五保供养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以医疗、住房、教育救助和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城乡一体化、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的多层次、广覆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贫困群众实施的一种单向、无偿的援助行为。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级政府要承担主要责任,发挥主导力量,同时也要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社会救助体系要统筹规划,兼顾城乡差别、地区差别、群体差别,配套联动,协调发展。
  三是法制保障,规范管理。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救助程序,推行“阳光”救助,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四是资源整合,优化配置。整合政府各部门的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的救助合力,整合和动员民间各方面的资源,形成社会互助合力,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整体水平和效益。
  五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政府财力,量力而行,从解决贫困群众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入手,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由点上突破到面上扩展,由单项突破到系统完善,逐步形成全面、规范的社会救助体系。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一)健全灾害应急救助制度。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机制、协调机制、社会动员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落实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提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完善对灾后恢复重建和荒情救济管理,全面推行灾民救助卡制度,突出重点,分类救济,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依据《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和《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把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及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健全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推行分类管理、重点保障,对重病、重残、孤老(儿)等低保家庭,适当提高补助水平,进一步缓解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落实农村五保财政供养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精神,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把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实行财政负担、应保尽保。要建立和完善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制度,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月足额发放。要切合实际、科学制订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在不低于每人每月110元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测算,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帮助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改善生活条件。要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不断改善五保对象居住条件,提高服务水平。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积极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规范农村医疗救助程序,对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和其他有突出医疗困难的城乡居民,通过定点就医、费用减免和专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给予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居民,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尚未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一般疾病患者在定点医院就医,实行费用减免政策。同时,在救助对象中的大病患者除享受优惠减免政策外,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居民,由政府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大病患者,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助。对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视情况给予特殊照顾。
  (五)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依法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和完善教育救助制度。根据《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实施细则》和《海南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免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的落实。对特困家庭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适当减免学杂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对特困大学生,在实行限额救助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校内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等扶持制度,帮助他们完成学业。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失学、辍学。
  (七)建立和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对住房困难、无建房能力的农村低保户和特困家庭,政府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减免有关费用,由村集体帮助建设和修缮,解决其住房困难。
  (八)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和办案补贴标准,完善经济困难当事人证明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畅通援助渠道,简化审批程序,扩大援助范围。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的涉法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规定给予必要的诉讼费用减免或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九)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对享受城市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因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优先落实帮扶政策,优先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实行救助渐退等鼓励政策,可规定低保对象在就业初期的一定时间内,继续享受低保补助。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以及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给予优先、重点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加强领导,全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建立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能,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各种困难群众的评定、审核、统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投入的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制定并督促落实医疗减免政策;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司法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公安、交通、城管、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证社会救助的必要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比例和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落实社会救助必需的资金,保证各种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引导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发挥慈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监督,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现有的社会保障和民政工作机构,整合功能,明确责任,充实力量,建立城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并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为平台,对各级政府提供的救助,实行救助对象一个口向上申请、救助款物一个口向下发放,救助信息一个口统计汇总,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效益。
  (四)强化监督检查机制。要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加大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公示制度,将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及时向社会公示。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禁止截留、挤占、挪用。
  各市县和省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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