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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09:34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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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09]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当前,一些基层政府出现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等主体由财政担保,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等社会公众集资,用于开发区、工业园等的拆迁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现象。这些做法违反了《担保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如任其发展,势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政府的声誉和形象,甚至危及地方社会稳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制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规范地方政府及其平台公司的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防范财政和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集资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

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确保社会稳定。”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了政府不得担保、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和特征、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务必牢固树立依法理财的意识,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三、严禁发生新的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地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量力而行。确需举债融资的,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违反或规避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平台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等直接或变相提供财政担保。

四、立即停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财政担保正在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要立即终止。拟由财政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要及时终止集资计划。已经使用财政资金提供担保并集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组织资金予以清退,依法保证干部群众等社会公众的集资款不受侵害,同时要密切关注清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确保清退工作有序进行。

五、加大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各省财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纪检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大对地方财政部门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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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3号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二年三月七日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平交易,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本建设货物,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等货物以及与货物供应有关的附带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省和设区我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所需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货物,凡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 依照前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中研)时,必须同时拟定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采购数量、估算价和有关标准等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七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所需货物对专有技术和专利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招标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事宜。否则,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网络,为全省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提供信息和其他有关服务。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货物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货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量;
  (二)货物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标准;
  (三)评标办法和标准;
  (四)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发展计划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货物估算价的百分之三。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之日起五日前,报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招标人修订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投标时,除应当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生产(制造)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交付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五)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人主持,并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开标,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家一般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由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提供合格的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以排序。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不同意评标结论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一般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当招标人与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评标报告排序依次选择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招商促进局关于《2004年度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招商促进局关于《2004年度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4〕2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委、办、局(公司):

  市招商促进局关于《2004年度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04年度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办法》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南宁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办发〔2004〕41号)》及《2004年南宁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先进单位评选对象主要是纳入2004年度我市招商引资调控目标管理制度的66个责任单位。
  
  (二)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部署,招商引资机构健全,办公场地、人员落实。
  2、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和奖励机制。
  3、完成或超额完成内外资项目合同引进资金额、实际到位内外资金额,招商引资“千百十”工程的目标任务。
  4、实行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签约项目履约率达30%以上。
  5、深入开展优化投资软环境建设活动,无投资投诉现象发生。

  (三)评选原则和评选办法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确定的原则,评选办法如下:
  1、从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招商引资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区、开发区中评选出五个先进单位,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五等奖五个奖项,每个奖项1个单位。

  2、从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招商引资工作成绩显著的市直有关部门中评选出十个先进单位,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五等奖五个奖项,每个奖项2个单位。
  3、评选采取自荐、民主推荐,市联合招商办公室综合考评并初审,报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4、参加评选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撰写先进材料和填写“自荐表”。
  5、民主推荐采取填报“先进单位民主推荐表”的方式。


  二、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先进集体评选对象主要是纳入2004年度我市招商引资调控目标管理制度的各县、区、开发区主管招商引资的局(中心),市属各公司以及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各部委办局的相关科(室)。

  (二)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积极参加和组织辖区内企业参加全市各项招商引资活动,集体所在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2004年度各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2、落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和奖励机制。
  3、落实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有专人负责跟踪服务签约项目,项目履约率达30%以上。
  4、建立了招商引资项目库。
  5、深入开展优化投资软环境建设活动,积极主动地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无投资投诉现象发生。
  6、为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原则和评选办法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下而上和择优确定的原则,评选办法如下:
  1、评出先进集体22个,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南宁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评选采取单位推荐、市联合招商办公室综合考评并初审,报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2、参加评选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先进集体推荐表”。
  3、被推荐的集体应认真撰写先进材料并作为“先进集体推荐表”所附材料。

  
  三、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先进工作者评选对象为对2004年度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1、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勤奋进取,无私奉献,出色完成招商引资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市组织的各项招商引资活动。
  3、落实招商引资相关的政策、措施,努力改善我市投资环境。
  4、积极主动地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5、为本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评选原则和评选办法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下而上、上下结合、择优确定的原则,评出先进工作者108名,授予“南宁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具体名额(见附表一)分配到市直部委办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公司,由各单位评选后报市联合招商办公室综合考评并初审,报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四、奖励办法
  (一)招商引资先进单位
  1、单位奖金金额(待定)
  2、根据南办发〔2004〕41号文,对县、区、开发区获得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实行奖励,奖金分别为10000元、9000元、8000元、7000元、6000元,奖金由市财政支付;对分管招商工作的副职领导,按本县、区、开发区党政一把手的80%予以奖励,对班子其他成员奖励,按照本县、区、开发区党政一把手的40%比例予以奖励,奖金由县、区、开发区财政支付。
  3、根据南办发〔2004〕41号文,对市直有关部门获得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实行奖励,奖金分别为10000元、9000元、8000元、7000元、6000元;对分管招商工作的副职领导,按本部门党政一把手的80%予以奖励,对班子其他成员奖励,按照本部门党政一把手的40%比例予以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二)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奖金金额(待定)

  (三)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奖金金额(待定)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把评选工作当作一件重要任务来抓,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在认真总结2004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进行评选。

  (二)要认真撰写上报的先进材料和填写审批表,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并盖章。

  (三)各单位务必于2005年1月4日前将材料和名单报到市招商促进局投资促进科。
  联系人:彭立斌 李莉
  联系电话/传真:5530581  5537155

附表:1、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2、南宁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自荐表(略)
   3、南宁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民主推荐表(略)
   4、南宁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略)
   5、南宁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工作者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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