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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设济南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51:34  浏览:8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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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设济南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61号




关于同意建设济南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复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明确为国家级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函》(济政字[2002]1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你市建设济南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鉴于该产业园目前正处于创建阶段,为加快产业园建设进程,扩大对外影响,在建设过程中对外可称为“济南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筹)”,我局将在园区建成后组织专家验收,并正式命名。

  二、原则同意《济南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建设规划》总体内容,请按照规划内容,抓好落实工作。规划中的有关建设内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产业园的建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产业发展方向,以机制创新、环境创新、技术创新为指导,立足山东,辐射全国,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规模。


四、加强对产业园建设发展的领导和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并在土地使用、税收信贷、科技研发、财政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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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加强两人民的友谊,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在尊重主权、民族独立、权利平等、不干涉内政和互利原则基础上,通过交流有助于两国经济发展的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开展科学研究和设计工作,促进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两国的需要与可能,努力促进实施下列各种方式的科学技术合作:
  一、相互派遣专家考察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
  二、相互邀请科学家和其他技术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或讲学;
  三、相互派遣学习生进行生产技术实习;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在两国有关的科研和设计单位之间进行共同科研和设计;
  五、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组织双边科学技术讨论会;
  六、相互交换科学技术资料、科技情报、科技刊物、种子苗木等;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了保证顺利执行本协定的规定,缔约双方同意:
  一、一九五三年成立的中罗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继续工作;
  二、双方可根据各自的机构情况,委托专门指定的部门进行联系,以便讨论和商定有关具体的合作项目计划。

  第四条 在科学技术领域内,双方商定共同科研和设计项目后,由双方指定的对口合作单位共同编制具体的合作计划,并根据各自国内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后付诸实施。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另行商订为执行本协定的共同条件。

  第六条 缔约双方保证,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技术资料与情报以及双方的科学技术合作成果,未经缔约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六三年六月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即行失效。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时,根据本协定签订的议定书、合同和合作计划所规定的义务如尚未完成,应继续履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每分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全权代表                     政府全权代表
 纪登奎(签 字)                 格·奥普雷亚(签字)
  (国务院副总理)                   (副总理)

关于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委办字〔2005〕1号

关于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去年以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但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仍屡禁不止,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爆炸事故时有发生。今年1月11日,山西省襄汾县襄浏花炮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截至目前已经造成25人死亡、9人受伤。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一贯高度重视,近日又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管理,防患于未然。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字〔2004〕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各地要全面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特别是控制操作现场从业人员数量以及药量、成品和半成品数量,防止各类工房超人员、超药量生产,杜绝改变工房用途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工作没有完成或者整改后未经验收合格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不允许进行生产活动,确保安全稳定。

  三、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打击力度,严肃追究,依法处理。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储存的厂点、作坊等,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同时要妥善处置和转移已取缔、关闭厂点、作坊的药料、成品、半成品,确保处置和转移过程中的安全。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危险物品运输规定对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要予以坚决打击。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非法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车船、飞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市场监控力度,维护市场秩序;质检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抽查检验,严防非法和伪劣烟花爆竹产品进入市场;供销合作社等烟花爆竹经营机构要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强化市场监控,查禁、取缔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网点。

  春节临近,各地要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等各环节的安全工作,特别是对春节期间举办的各类焰火晚会要切实加强审查监督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传统佳节。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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