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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31:55  浏览:8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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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印发《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2004年3月18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电局(厅)、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中国电影科研所、中国电影资料馆发出《印发<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的通知》,《通知》指出,为适应电影产业化发展需要,加快电影数字化进程,规范中国数字电影的建设,现将《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适应科技进步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趋势,充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手段,加速推进我国电影数字化进程,为电影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持,根据总局颁布的《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播影视数字发展年工作要点》和《广播影视科技“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结合国内外电影数字技术发展现状,特制定《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
一、电影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电影产业化和电影数字化是实现电影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电影数字化代表了当代电影的发展趋势,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是电影加快发展的重要标志。推进电影数字化发展,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立足于引进吸收、创新发展的基本思路,着眼于国际电影数字化发展的前沿,着眼于我国电影发展的实际需要,着眼于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着眼于电影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要通过电影数字化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服务于电影内容产业的拓展与丰富,服务 于电影信息传播的迅捷与广泛,服务于电影覆盖力的延伸与增强。通过制定电影数字化发展政策,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建立面向市场的多种技术传输播映体系和服务运营体系,积极扩大电影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电影产业的快速发展。
到2010年,我国电影数字化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确立数字电影在电影产业中的战略地位;建立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大型数字制作基地;努力提高数字电影及电影数字化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完成“电影数字节目集成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组建规模化的电影数字节目发行公司;营建一批标准统一、形式多样的数字影厅;以数字节目内容为纽带,积极开拓电影放映市场和电影多媒体、新媒体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和整体效益,整体推进电影数字化走上健康、有序、规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大力推进电影制作数字化
1、提高电影特技制作水平。 充分认识到数字技术对于提高电影制作水平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到数字特技在当今电影制作中日益突出的价值和贡献,鼓励各制片单位积极运用数字技术,提高电影制作水平和科技含量,通过数字特技在电影制作中的广泛应用,加强与传统特技的有机结合,促进电影制作水平的质的飞跃,力求使我国电影制作水平和世界先进水平保持同步。
2、加快数字制作基地建设。 要充分利用中影集团和上影集团两个电影数字制作基地,在不断加快基础建设的同时,充分利用目前已经拥有的较为齐全的软、硬件设备和先进的电影数字加工、特技制作条件,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增强企业面向市场的活力,以日益创新和不断丰富的创作手段,积极参与影片艺术创作和生产,充分发挥基地在电影数字化进程中的龙头作用。要积极引导和调动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电影的数字节目创作和生产,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3、大力推进数字立体声应用。 加快电影制作中模拟声向数字立体声的转换,提高国产数字立体声影片的节目数量,力争在2~3年内国产数字立体声的影片数量达到影片总数的50%以上。
4、充分利用胶转数技术。 充分发挥胶片电影的节目数量和技术质量优势,鼓励采用胶转数技术,为市场提供高质量的电影数字节目,适应电影产品多媒体传播的要求,为电影产品提供现代化的存储、交流、版权保护等有效手段。
5、推进数字电影的规模化发展。 采用现代化数字电影摄影机拍摄电影产品,是电影节目的重要来源之一,要在现有基础上尽早掌握关键技术,努力提高制作水平,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扩大规模,增加影院市场数字节目总量,满足数字电影放映需求,2006年实现每年向数字影院提供50部以上艺术水平上乘、技术质量优秀的电影数字节目。
三、建立健全电影数字节目发行网络,强化市场服务
建立完善的发行网络,是发展数字电影的关键之一。要按照产业化发展的思路,以节目为龙头,通过各种增值服务形成完整的产业链。组建、规范数字电影发行和经营主体,建立电影数字节目发行、放映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广电网络资源,通过卫星、光缆、移动数据存贮介质等传送方式,将数字电影、数字高清电视节目及相关的电影海报、影院广告等内容分发、传送到影院,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发行。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电影数字节目发行、数据统计、电子结算、信息反馈等管理系统。
电视、录像带、光盘、网络以及电影后产品市场,是满足观众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有效载体,也是电影产品的收益主体。要充分发挥电影节目资源和数字载体优势,积极拓展市场空间。要利用电影频道,扩大数字电影放映市场,并通过开办数字高清电视频道,为观众在家庭提供更高质量的影视节目。要大力开发网络电影市场,开辟多种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要研究市场经营规律,制定相应技术方案,建立支持网络运营的技术服务队伍,探索盈利模式。要积极推动国产影片的光盘发行,促进正版电影光盘市场的规范有序。
四、积极推进城镇数字影院建设
加快城镇数字影厅建设,2004年底建成100个高标准的数字放映厅,力争3~5年内建成500家以上标准统一、形式不同的数字电影放映厅,实现数字影院规模化经营,满足社会不同层次需求,使数字电影院线进入中国电影放映市场的主流。充分使用好政府扶持发展数字电影的专项资金,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业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启动市场,滚动发展,实现数字院线经营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
五、建立农村、社区电影数字化放映网点
为更好实施“2131工程”,有效解决农村和城镇社区电影节目短缺、发行周期长、发行成本高、放映质量差等问题,要加快探索采用数字技术改变目前的常规发行放映方式,针对农村和社区数字放映的技术要求和运营特点,制定系统技术方案及实施计划。2004年启动农村和社区电影数字放映试验工作,首期建立一批数字电影流动放映大篷车或一定数量的放映示范网点。随着相关技术的日益进步,进一步完善技术方案和运营体系,逐步扩大农村、社区数字放映规模,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保证电影数字放映在农村、社区的广泛推广。
六、加快数字电影相关设备与软件国产化进程
在不断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和提高数字电影放映机、服务器及视音频等相关设备的国产化程度,全面提升我国电影工业水平。鼓励社会各界积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合中国国情的相关应用、管理软件,运用现代技术提高电影企业市场经营管理和制作技术水平。
七、加强基础建设,规范市场管理
要加快“电影数字节目集成服务管理平台”的基础建设,通过多种形式整合电影节目资源,实施电影数字节目的存储、分发传送、版权保护、运行管理、监控等统一的技术服务,为做强做大电影产业提供技术保证。要加大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完善对电影数字节目内容的加密和版权管理,规范电影市场,实现数字电影的信息化管理。
密切注视国际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跟踪、研究、试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中国的电影数字化技术规范和标准,逐步建立、健全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传送、放映、版权管理标准体系,建立科学的市场统计体系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卫星接收系统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互联网电影点播业务。
积极利用现有政策,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加入电影数字化的制作、发行、放映以及数字影院的新建改造。为鼓励电影数字化发展,促进胶转数技术的应用,国家每年将对部分优秀国产影片的数字化放映予以适当补贴。同时,为鼓励社会多出数字电影精品,将在电影“华表奖”中增设优秀数字电影奖,以促进数字电影的发展和繁荣。
八、加快培养数字化人才,建设高层次电影人才队伍
以建立高素质、多层次的电影数字化人才队伍为目标,着力培养技术型、先导型人才。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积极培养和引进适应发展需要的既懂技术、又懂艺术,具有创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在电影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精神,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积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电影数字化发展规划和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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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07〕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铜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
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资产的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性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管辖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资产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规定限额以上或特定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和收缴;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七)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产权变动事项的核实申报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监督,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
(五)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的审核、申报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养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完整的账薄体系,实行资产账、卡管理。财务会计、财产管理、财产使用三个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建立账卡,财务会计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及时办理采购、捐赠等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财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卡片,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留财产管理部门,一份随实物交使用部门保管,低值易耗品进行实物登记及管理,三个部门之间必须做到账账、账卡、账买三相符;
(四)负责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惜和担保等事项申报工作;
(六)负责用于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承担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八)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国有资产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第十二条资产配置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划转、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程序: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建设、维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根据该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按照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该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购建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入库、领用等手续,持资产购置审批文件、购置发票和验收单到会计核算中心(单位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必须做到资产与发票、账卡相统一。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交接、领用、清查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总台账和明细卡,实行账卡管理,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收益;行政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完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使用的实物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要加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使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在同一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或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直接调剂;
(三)资产的调出、调入,要以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宇后向主管部门提交处置申请,填报《铜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报损、报废的资产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审批。经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四)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产权交易有形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的90%,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备案。经财政部门同意自行处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资产处置后 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处置后,凭相关文书及资料,到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的处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处置结果报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资产转让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净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罚没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按照我市罚没资产处置规定,执法单位只有清缴权,没有处置权,执法单位必须对罚没资产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集中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章 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于举办经济实体的,未脱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主要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
第二十九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当年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和当年上级补助形成的资产;
(二)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保证完成行政事业任务的资产;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准转作经营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条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资产用于经营性活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报手续。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证件材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对用于经营性资产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性的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收益,统一收缴同级财政集中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对其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活动的资产进行监管。并加强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三条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法律行为;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人(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政府采购、单位改制、资产运营与处置等事项的必备材料。对没有按规定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政府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上述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成立时间,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对外投资等使用情况及其它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并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第三十八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资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与其它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调解决。协调不能解决的,应当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不服从调解或裁定的,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裁定。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调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评估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价值的估计和判断的社会中介活动。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取得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接受捐赠等没有价格凭证的资产;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行为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体或部分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回 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治性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公正执业,对所提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特定经济行为的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其单位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重新核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开展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资产清查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清理和追索,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
第五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
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时间内容要求,反映一定时期占有使用资产状况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分析说明。
第五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本地区资产统计资料,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和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职责,并应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从事下列行为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缓、减、停拨有关经费,责令其改正,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写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对所占用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管理措施的;
(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以权谋私的;
(八)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及管理、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各县(区)财政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发布煤炭配件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发布煤炭配件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煤管局,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13号)精神,结合煤炭行业特点,现发布煤炭配件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8-0108),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GF-98-0108煤炭配件购销合同

GF-98-0108 煤炭配件购销合同(正页) 煤炭
需方编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 字 号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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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 方 | 需 方 |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
|-------|------------|-----------|------------------------|
|单位名称(章)| | |煤安标志(合格证)号: |
|-------|------------|-----------|------------------------|
|单位地址 | | |验收方式及限期: |
|-------|------------|-----------|------------------------|
|邮 编 | | |运杂费用负担: |
|-------|------------|-----------|------------------------|
|法定代表人 | |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
|-------|------------|-----------|------------------------|
|代理人 | | |结算方式及期限: |
|-------|------------|-----------|------------------------|
|电 话 | | |违约责任: |
|-------|------------|-----------|------------------------|
|电报挂号 | |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
|-------|------------|-----------|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
|开户银行 | | |(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
|-------|------------|-----------|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银行帐号 | | | |
|-------|------------|-----------|------------------------|

|纳税号 | | |鉴(公)证意见: |
|-------|------------|-----------| |
|运输方式 | | | |
|-------|------------|-----------| |
|交货方式 | |到站:整车 |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
|-------|------------| | 年 月 日 |
|交(提)货方式| | 零担 | |
|-------|------------|-----------|------------------------|
|主机名称 | |型号规格| |备注| 配件产品增值税率按17%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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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单| |单价(元)|总价(元)| 单重 | 总重 | 交货时间及数量 |
| |配件图号|配件名称|规格| |数量| | | | |---------------|
|号| | | |位| |(不含税)|(不含税)|(kg)|(kg)|1季 |2季 |3季 |4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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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人民币金额(包括附页累计)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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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刷单位:

煤炭配件购销合同(附页) 煤炭
需方编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 字 号 附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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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单| |单价(元)|总价(元)| 单重 | 总重 | 交货时间及数量 |
| |配件图号|配件名称|规格| |数量| | | | |-----------|
|号| | | |位| |(不含税)|(不含税)|(kg)|(kg)|1季|2季|3季|4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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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单位(章) 需方单位(章) 监制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刷单位:



199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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