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39:06  浏览:9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5〕7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六日



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为规范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信用合作贷款资金的管理,确保信用合作的健康发展,使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与国开行的融资优势有机地结合,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用贷款资金,是指拟用或已用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确定的信用贷款资金。

第三条 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管理,参照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及银行贷款资金管理要求进行全程管理。按“严格程序、设立专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的原则,实行封闭运行,确保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安全、及时、有效,专款专用。

第二章 借款程序和方式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指定文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投资公司)作为借款人,按规定程序向国开行签订借款合同。具体程序如下:

(一)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

(二)州人民政府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偿债能力,与国开行协商借款额度。
(三)按《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审定的项目,报国开行认可实施。

(四)州投资公司按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商定的借款额度,与国开行签订年度借款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贷款和拨款手续,将资金划入州投资公司专户。

第五条 为确保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实现专款专用。州投资公司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专户”。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州级项目业主、县级借款人和项目业主须在州信用办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州信用办按本办法规定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代理监管协议》。

第六条 州级由财政全额还本付息的项目,满足提款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州信用办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查同意,州信用办发出拨款通知,州投资公司凭拨款通知办理拨款手续,拨入项目单位专户。

州级非财政全额还本付息项目,按上属程序申请拨款,州投资公司凭拨款通知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转贷款合同》,办理拨款手续,拨入项目建设单位专户。

第七条 县级项目,符合用款条件的,由州人民政府与项目县人民政府签订《信用贷款使用目标管理责任书》,州信用办依据责任书发出拨款通知,由项目县人民政府指定一个国有法人实体作为县级借款人,州投资公司凭拨款通知与项目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人签订《转贷款合同》,办理拨款手续,拨入项目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人专户。

第八条 提款条件:

(一)州、县人大批准,政府承诺由财政安排还本付息的文件;

(二)非财政全额安排还本付息项目的抵押物及偿债保证措施;

(三)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凭据;

(四)项目工程进度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的资金进度计划;

(五)借款人未发生违反州县人民政府《信用贷款使用目标管理责任书》、《信用合作协议》、《转贷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借款资信状况对贷款的安全性不构成威协;

(六)州级项目业主单位使用财政全额还本付息的政府信贷资金,须提供州人民政府负责还本付息的文件;

(七)州投资公司和国开行要求的各类报表、资料。

第九条 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严格按国开行认可的项目使用,如需调整,应按《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政府信贷资金的使用,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业主经办人复审认可,业主法人代表批准后方能付款。

第十一条 州、县代理银行在收到州投资公司的转借款后,须及时给收款单位打印收款通知单。银行依据用款单位报送并经州信用办和州投资公司联合审核批准的“贷款资金划拨审批表”拨付资金,且每月给州、县专户所属州投资公司和县级指定借款人打印收支对账单。代理银行必须监督各用款单位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每季向州信用办、州投资公司报送监管报告。

第十二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需要调整发放贷款的,由《转贷款合同》双方负责协商修改合同,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停止发放借款:借款人不按转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不按转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向转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拒绝接受转借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有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第三章 偿债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为确保政府信用贷款的按期偿还,建立良好的偿债机制,州投资公司、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县级借款人,必须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偿债资金专户,其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投资项目收益;

(三)特许经营权转让取得的收益;

(四)利用财政资金或政府信用贷款建设的项目,整体或部分转让收入所得收益;

(五)其他资金。

各种偿债资金总和要能满足当年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偿还贷款资金的本息,州、县应按《转贷款合同》规定严格制定偿还计划,按时将应偿还的本、息划入州投资公司偿债专户,州投资公司统一偿还国开行。

第十五条 财政全额还本付息的项目,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等方式,安排偿债资金,按期拨入州投资公司偿债专户。

政府信贷资金建设项目涉及供水、供气、办学、路桥等各项收费和经营、出让收入的,以及土地开发收益、税收优惠退返等财政专项资金的,应按其所取得资金的一定比例拨入偿债资金专户,作为还款资金来源。具体项目收入拨入比例,由州、县财政视本级财力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息回收,坚持“先取息、后取本,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的原则。还款顺序为:

(一)支付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应付费用赔偿金、违约金;

(二)支付应付罚息;

(三)支付应付利息、复息;

(四)支付应付的本金。

第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时,应提前30天向转借款人递交借款展期申请,并附相关展期材料。贷款到期后,不办相关展期手续又不按时还贷的,按《转贷款合同》的规定加收罚息。

第十八条 县级未按期偿还信用贷款本、息的,州财政有权扣减该县的财政资金用于抵还。

第十九条 转入偿债资金专户的资金,在确保当年还款的前提下,由州投资公司和县级指定的借款人提出意见报州信用办,经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周转使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采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转贷款合同》办理各项借款或费用结算业务。国开行对我州所借信用贷款计息之日起所产生的利息由项目单位承担,属于财政全额还本付息的项目由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按《转贷款合同》约定办理各项借款或费用结算业务。国开行对我州所借信用贷款计息之日起所产生的利息由项目单位承担,属于财政全额还本付息的项目由财政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内部工程审计、费用审核,控制不合理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用资金项目档案是重要的法律性文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集中保管”的原则,准确、完整地建立项目档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州信用办、发展计划委、财政和投资公司,应不定期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每年对转借款人、借款人、项目单位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情况进行独立审计,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州信用办。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和项目单位应接受国开行的监督和检查。偿债资金专户须接受州信用办、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的监督检查,州、县投资公司每年末要向州信用办报送偿债资金收缴及偿还情况。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若发现借款人存在风险隐患和重大风险事项,可能影响转借款人正当权益的,应及时向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报告,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借款协议规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擅自动用偿债专户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程序移交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信用建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地方工会参与职工教育管理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等


关于加强地方工会参与职工教育管理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总工会、教委、高教
(教育)厅(局)、成人教育局、劳动厅(局)、人事厅(局),各全国产业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工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1981年《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中发(1981)8号〕中明确规定:“各级工会都要积极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学习权利。”国务院1987年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国发(
1987)59号〕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职工教育的有关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和相应的待遇,办好工会系统的职工学校”。
十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密切配合,使职工教育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特别是许多地方工会积极参与职工教育管理,协同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使“政府统一领导,工会积极参与,各方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职工教育领导体制得以
落实。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地方工会切实履行参与职工教育管理的各项职责,特作如下通知:
一、工会参与职工教育管理是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赋予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是工会组织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在职工教育领域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思想的具体措施。各级教育、劳动、人事等政府部门要重视和发挥工会的作用,尊重工会民主参与的权利,主动为地方工会
履行参与职能疏通渠道,建立和完善制度,创造必要条件:

1.各级职工教育的协调、指导机构要吸收同级地方工会参加;
2.地方工会为发展职工教育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以足够重视和明确答复;
3.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与同级工会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讨论、研究职工教育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有关职工教育的政策、法规、条例等文件要在充分听取工会意见后再作出决定,需要与工会联合下发的文件,可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与地方工会联合下发;
4.政府有关部门应与同级工会相互发送职工教育的文件、简报、通讯、信息及其它有关资料,经常与工会沟通职工教育情况。
二、地方工会参与职工教育管理必须以社会主义建设为中心,以完成新时期赋予职工教育的任务为目的,从维护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职工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推动职工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三、职工教育是一项全局性、社会性的工作,需要依靠和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地方工会参与职工教育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参与宣传国家有关职工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协助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2.参与制定有关职工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制度和条例;
3.参与制定地方性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参与职工教育的检查、考核、评估工作,参与职工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表彰、奖励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5.调查研究本地区职工教育中带有普遍性、政策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收集了解职工群众的意愿、要求,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
6.督促、检查、指导下级工会做好职工教育参与管理工作,努力为职工教育事业的巩固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7.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等群众工作,调动提高职工群众学习的积极性,促进职工教育任务的完成;
8.从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从事职工教育的教师,协助有关部门落实职工教育教师的知识分子政策;
9.维护、保障职工的学习权利和相应的待遇。
对地方工会上述几方面的参与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
四、在职工教育工作中,行使参与、监督、维护和保障职工学习权利是工会社会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方工会要加强领导,不断强化主动参与意识,建立健全参与管理工作制度,把参与管理列入工作议事日程,要有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五、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地方总工会,接此通知后,应对工会参与职工教育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按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希望各方面共同努力,分工负责,通力协作,使职工教育工作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
更大作用。



1991年12月26日
我国建设企业信用体系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信用堪称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已经成为每个企业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而时下中国经济社会中最稀缺的一种资源可能就是信用,整个经济社会几乎陷入了一种集体性信用危机的局面。讨债、废债、三角债,制假、贩假、欺诈,诸如此类的失信行为充斥经济领域,致使出现银行惜贷、现金交易等信用恐慌现象。

信用的缺失,已经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警惕信用危机,强化信用意识,倡导信用至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许多有识之士强烈呼吁:必须加快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

何谓信用?信用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感,也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之后果负责的道德感。信用既是个人的一种品性,同时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诚实信用不仅是社会的优良美德,同样也是法律之实施基石。

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社会的信用危机问题,必须建构维护信用的制度,使无形的信用有赖于强有力的制度的呵护而茁壮成长。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要建设信用体系,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一、出台《信用信息披露法》。目前,我国涉及信用状况的信息分布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这些机构主要控制以下六个方面的信息:

一是工商部门采集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经营管理者的基本信息、重合同守信誉情况以及不良经营记录;

二是国税、地税、海关等部门采集的企业税务登记情况、纳税情况以及不良记录和处罚情况;

三是银行采集的企业贷款及偿还、抵押或担保、贷款风险程度记录以及不良信用记录;

四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专业质量监督部门采集的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情况以及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质量检验情况、生产假冒伪劣及处罚记录;

五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采集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劳动争议、违法案件及处罚记录。

六是法院、仲裁机构采集的企业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部门在信息采集、利用中,各自为战,自成一体,信息部门私有化,平时相互封锁,缺乏沟通与共享渠道和机制,要建立信用体系,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打破这种信息格局和浪费局面,规定有关部门披露信用信息的法律责任,规范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使社会公众能够比较便捷的获知信用信息。在立法中,应规定有关信息收集部门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或民间资信调查机构披露其所掌握或拥有的信用信息,不得无理拒绝。

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体系。现在有些人主张国家授权某个部门或新设立一个部门管理信用信息,实际上无此必要。因为信用体系的建立,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权,国家要将这些部门的职能综合起来,必然要花费财力、人力重新成立一个机构,又造成机构膨胀。不如将这项工作交由民间机构来做,国家给与政策引导和法制保障,通过市场运作机制,吸引民间力量,成立资信调查公司,由该公司向各信息控制部门收集信用信息,进行日常维护,然后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

三、健全企业信用国家保障体制。

信用建设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践守约定,但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就不能使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失利,那么信用建设就毫无意义。据资料介绍,在美国,一个人如果不讲信用,简直是难以生存。不讲信用者,不仅公司不会录用,别人也不敢与他做生意,就是消费水、电、煤气,别人可以先用后付钱,但他不行,得先付钱后消费。这种无形与有形的惩罚机制,使得人们不敢不守信用。美国的经验提醒我们,尽管信用是个道德范畴的概念,但并不是仅有道德软约束就可以形成的,还需要社会法律制度的硬约束,尤其少不了惩罚机制。要建立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建立失信企业名单,通过有关渠道公开披露,使之无处藏身;严禁失信人员担任企业的管理人员,对失信的企业给予工商年检不合格的处罚,如连续两年不修复失信记录则给予吊销,逐出市场。

同时,国家必须从货币支付方式、债权保护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使失信逃债、恶意废债者在社会上无立身之地。从我国当前的货币支付现状看,现金交易仍然是人们日常经济交往的首选。汇票、支票、银行卡这些标志着社会文明进步的金融工具,由于社会信用的缺失,已被交易双方相互提防的具有潜在欺诈因素的工具。这不能不说是商品交换史上的一种大倒退。同时,现金的无限制使用,也导致了国家对企业和个人资金来源和流向的失控,为花黑钱和洗黑钱大开方便之门。国家应建立个人收支银行账户制度,完善企业基本收支账户制度,对现金交易做出限额规定,为信用建设创造坚实后盾。(高长玉)

联系单位:山东省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邮政编码:266300

联系电话:0532/7212034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