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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06:20  浏览:9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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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04年6月7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四年六月九日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2004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有序实施城市规划,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区(县)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投资、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土地储备项目的相关审批职责。
  第五条(储备机构)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承办储备地块按计划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各区(县)政府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县)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经市政府批准,其他的专门机构可以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第六条(储备范围)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
  (二)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
  (三)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四)拟依法征用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五)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六)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七条(储备分工)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六)项所列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其他各项所列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所在地的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在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第八条(储备计划)
  本市的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明后年的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分解下达。
  第九条(储备地块的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确定地块实施储备,并可以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手续。
  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中,储备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载明储备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等事项。
  第十条(储备地块的补偿安置)
  土地储备涉及房屋拆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实施补偿安置。
  土地储备机构对原划拨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实施收购储备的,应当按照本市的基准地价并结合土地市场行情,与该单位进行协商,确定补偿价格,签订收购储备协议。
  第十一条(储备地块的基础性建设)
  储备地块有经批准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完成该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拆除,并经投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基础性建设。
  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前,已有经批准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投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前期开发立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审批储备地块的基础性建设。
  第十二条(储备地块的权属证明)
  土地储备机构围垦滩涂成陆并经验收合格后,或者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协议后,或者取得储备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并拆除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后,可以向市房地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
  储备地块交付供应时,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应当由市房地资源局收回。
  第十三条(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土地储备期间,临时利用储备地块。
  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市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兼营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
  第十四条(储备信息统计)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储备信息统计制度。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每季度将储备土地的面积、数量、坐落、收购补偿价格、基础性建设情况、临时利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市房地资源局。
  第十五条(储备地块的供应)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储备地块交付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储备地块的出让工作,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的有关规定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
  储备地块出让所得的价款中,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部分,由受让人支付给土地管理部门;属于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的部分,由受让人支付给土地储备机构,并在扣除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和管理费后,纳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的执行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和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状况定期进行核查、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送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具体应用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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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定活两便储蓄计息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定活两便储蓄计息办法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银发〔1986〕385号


  为进一步完善定活两便储蓄计算办法,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定活两便储蓄利率的通知》(<86>银发字第7号文)中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存期不满一个月的零头天数不计息的办法,改为按实存天数计付利息。其他各项,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动。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对已支取的定活两便储蓄,不再补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我院公布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之后,即着手对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废止的第二批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废止的司法解释共69件,包括刑事审判方面16件,民事审判方面34件,经济审判方面19件。其中,有个别文件是以“函”、“复函”等形式发出的,考虑到这些文件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而且在当时也起到了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本着尊重历史、保持原貌的原则,这次也将其作为司法解释一并予以清理。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将继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对一些司法解释中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不在这次清理之列,我院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何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9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录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 1979年3月21日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
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 (79)法办研字第7 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
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 号 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 1979年12月12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4
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 (79)法办字第92号 年3月21日最高人民
项规定的通知 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
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
规定》代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0年3月1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3
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 年9月7日最高人民
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 法院发布的《关于授权
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
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代
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揭 1980年4月17日 该批复是对特定历史
批“四人帮”斗争中清 (80)法研字第13号 时期遗留问题的处理
查出来的犯罪分子在 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
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
批复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 1981年6月10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 (81)法研字第11号 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 代替。
处理问题的批复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2年9月8日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
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 〔1982〕法研字第7 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
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 号 适用。
期问题的批复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 1983年2月4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 (83)法研字第1号 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否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中止审理的批复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 1985年5月9日 1993年2月22日全国
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 法(研)复(1985)28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 号 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
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 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
罪惩处的批复 犯罪的补充规定》,该
批复内容与之抵触,不
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 1985年7月8日 1990年12月28日全
放淫秽录像、影片、电 法(研)复(1985)40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 号 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
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 《关于惩治走私制造贩
复 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
分子的决定》,该批复
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5年11月14日 该批复是对最高人民
罪犯减刑时应将判决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前羁押的日期折抵为 院、公安部1979年10
已执行的刑期的批复 月10日《关于死缓犯
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
题的联合通知》有关问
题的解释,该《联合通
知》已废除,该批复不
再适用。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 1987年7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88年11
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 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
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罪活动的通知 并公布的《关于惩治捕
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
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的补充规定》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 1988年1月5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 法(研)复〔1988〕1 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号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处理程序的批复 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 1988年5月11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 法(研)发〔1988〕2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害人对刑事案件中附 号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带的民事诉讼部分提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出的上诉应全案审查 代替。
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
分作出终审裁判的批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 1988年7月6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 法(研)复〔1988〕2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 号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的批复 代替。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 1988年12月26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2
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 法(研)复〔1988〕73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
的批复 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并公布的《关于惩治假
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
充规定》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 1989年7月7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12
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 法(研)复〔1989〕5 月11日最高人民法
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 号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划分问题的批复 《关于执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
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
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
答》代替。
17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1979年2月2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6
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 年4月12日全国人民
的意见 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等法律所代
替。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979年2月2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程序制度的规定(试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行) 国民事诉讼法》,该司
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
适用。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 1979年3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
员、转业军人的复员 (79)法办研字第9 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费、转业费、医疗费能 号 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
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
理问题的批复 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代替。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 1980年8月2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 (80)民他字第26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问题的批复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0年10月25日 1985年4月10日全国
日本国询问有关继承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该司法解
释有关内容与之抵触,
不再适用。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 1982年9月2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方外流男方要求离婚 (82)民他字第32号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的案件仍应由原告(男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方)户口所在地法院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辖的函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23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1982年12月17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
(试行)第一百九十一 (82)法研字第18号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 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十二条第二款的两个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问题的批复 讼法》代替。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3年2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 (83)法研字第2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书的批复 用。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983年3月19日 1989年4月4日全国
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 (83)法研字第8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 国行政诉讼法》,该批
提起的诉讼的批复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 1984年3月26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告在外地就医的离婚 (84)法民字第5号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 1984年5月1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 (84)民他字第5号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地结婚后去外地居住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法院管辖的函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1984年9月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2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 1984年9月15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
讼收费办法(试行) 年7月12日最高人民
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
诉讼费收费办法》代
替。
30 最高人民法院就吉林 1984年9月11日 1989年4月4日全国
省浑江市卫生防疫站 (84)法民字第10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的来信给吉林省高级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人民法院的通知 国行政诉讼法》,该司
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
适用。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 1984年9月18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威与徐保俊离婚一案 (84)民他第12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 1984年10月27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 (84)法民字第12号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诉要求人民法院受理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33 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 1985年1月17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 法(研)复(1985)5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的批复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 1985年1月24日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
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 法(民)复(1985)6 (试行)》已于1989年9
算等问题的批复 号 月1日废止,该司法解
释是对《民事诉讼收费
办法(试行)》中有关问
题的解释,不再适用。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 1985年2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
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 法民复〔1985〕14号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管辖问题的批复 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代替。
36 关于民事案件上诉后,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
第二审法院对案件的 法民复(1985)31号 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实体问题作了改判后, 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
可否变更第一审法院 收费办法》代替。
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
决定等问题的批复
37 关于胜诉一方当事人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
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 法(民)复(1985)3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维持原判第二审的诉 号 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
讼费用应由谁负担等 收费办法》代替。
问题的批复
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
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 法(民)复(1985)3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号 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
费问题的批复 收费办法》代替。
39 关于一方当事人在国 1985年6月11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内居住另一方当事人 法(研)复〔1985〕34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在国外居住的涉外民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事案件的上诉期应如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何确定的批复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 1985年7月24日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
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 法(民)复(1985)6 (试行)》已于1989年6
算等问题的批复 号 月30日废止,依据《民
事诉讼收费办法(试
行)》作出的批复不再
适用。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41 关于一、二两审人民法 1985年10月28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 法(民)复(1985)5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正的批复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 1986年1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占有与王言林赡养管 (1985)法民字第24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辖问题的批复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6年4月3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继承案件中可以将实 (1983)民他字第12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际占有遗产的其他人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列为被告并适用普通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程序审理的批复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 1986年5月9日 1985年4月10日全国
意将马本师房产按归 法(民)复(1985)字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侨政策处理的批复 第9号 分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该批复与
之抵触,不再适用。
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 1987年7月29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桂芬与李兴凯离婚案 (1987)民他字第37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问题的批复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46 最高人民法院对生效 1987年8月2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多年的判决逾期申请 (1987)民他字第20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执行的依法不予支持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的批复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 1988年1月15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
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 法民复(1988)11号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 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
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 件若干问题的问答》代
批复 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 1988年6月20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 法(研)复〔1988〕2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题的批复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49 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 1988年8月1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的法律文书是否适用 法(研)复〔1988〕35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申请执行期限等问题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的批复 用。
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9年9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甘秀珍与李福高离婚 (1989)民他字第36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序撤销原调解书问题 国民事诉讼法》,该司
的函 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
适用。
51经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4年9月1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民事诉讼法(试行)》若 国民事诉讼法》,该司
干问题的意见 法解释有关内容与之
抵触,不再适用。
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985年1月17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
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 法(研)复〔1985〕4 月11日中国人民银
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 号 行、最高人民法院、最
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 发布的《关于查询、冻
款的批复 结、扣划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银行存
款的通知》代替。
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 1985年7月4日 该批复已被1996年9
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法(经)复〔1985〕3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 号 发布的《关于在确定经
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 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
定的批复 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
地的规定》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 1985年8月3日 1993年9月2日全国
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 法(经)复〔1985〕4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 号 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
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 国经济合同法〉的决
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定》,该批复与之抵触,
不再适用。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985年11月6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
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 法(经)发〔1985〕25年4月4日全国人民
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 号 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代替。
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 1985年12月14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
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 法(经)复〔1985〕58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 号 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否受理的批复 讼法》代替。
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 1986年4月11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 法(经)复〔1986〕15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题的批复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需 1986年5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要再审而发现遗漏了 法(研)复〔1986〕1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应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指令哪一级法院按什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么程序再审问题的批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复 见》代替。
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 1987年2月5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
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 法(经)复〔1987〕5 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 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后保证人是否应承担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连带责任问题的批复 和国担保法》代替。
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1987年7月2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试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若干问题的解答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 1987年10月15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 法(经)复〔1987〕4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执行的批复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 1987年12月14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 法(经)复〔1987〕49月11日中国人民银
当事人银行存款其他 号 行、最高人民法院、最
人民法院不应就同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笔款额重复冻结问题 发布的《关于查询、冻
的批复 结、扣划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银行存
款的通知》代替。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 1988年1月9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
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法(经)复〔1988〕4 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
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 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 和国担保法》代替。
责任的批复
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8年1月13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 法(研)复〔1988〕7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复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 1988年3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法(研)复〔1988〕17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
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 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 和国担保法》代替。
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
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 1988年4月22日 该批复已被1996年9
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 法(经)复〔1988〕2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题的批复 号 发布的《关于在确定经
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
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
地的规定》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 1989年8月8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
济合同纠纷案件复查 法(经)复〔1989〕6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期间执行问题的批复 号 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代替。
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 1989年8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事人虽表示上诉但未 法(经)复〔1989〕7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诉状是否作为上诉案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9年9月16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 法(经)复〔1989〕8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否按原生效法律文书 见》代替。
执行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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