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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43:19  浏览:83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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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粮棉油贷款利息资金的管理,防止粮棉油企业挤占挪用利息资金,实现对贷款利息的专款专用,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完善我行利息收支管理与核算办法,规范我行利息收支核算手续,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为了准确核算利息收支,真实反映我行经营状况,实现对粮棉油贷款利息的专项管理,防止粮棉油企业挤占挪用利息资金和利息资金挤占收购资金,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
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各级行在核算利息收支时,必须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各项利息收支均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要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进行账务处理,未收到或未支付的利息,列作应收或应付利息。
(二)单独核算原则
为保障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防止粮棉油企业挤挪贷款利息和利息资金挤占收购资金,实现对粮棉油贷款利息的单独核算与管理,粮棉油企业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利息资金,均应作归还粮棉油贷款利息处理,不得挪作他用。各营业机构要根据粮棉油企业实际到位的利息资金收取利息,严
禁以贷收息。各营业机构实收的贷款利息资金,要根据系统内资金往来结息期限规定,及时上划上级行作为偿付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处理,不得用于收购资金投放。
(三)挂钩考核原则
贷款利息收入,要按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责任制考核办法纳入考核范围,但由于中央财政利息补贴不到位而形成的欠息,不纳入考核范围。没有按总行规定的结息期,及时将实收贷款利息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以及新增的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的60%作为偿还系统内借款利息上? 模辞犯督鸲詈脱悠谔焓σ约酉ⅰ? 二、核算要求
各级行在核算利息收支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真实准确
各项利息收支必须真实、准确核算,做到利率准确、计算无误、账务处理正确。要严格按照贷款利息资金的不同来源渠道,分别纳入相应的贷款利息收入账户核算,不得相互混淆。
(二)清晰明了
各项利息收支的账务记载要言简意赅,并能分门别类地反映各类贷款的收息与欠息情况、实付系统内借款利息与欠付系统内借款利息情况。
(三)按月报告
各营业机构按月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要按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报表格式要求及时填制月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收息情况月报表的报告要做到数据完整、内容真实、准确及时。
(四)定期分析
各级行要按月分析贷款利息收入情况,及时总结收息工作经验,针对欠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有利措施予以催收,以确保贷款利息收入的按期实现。
三、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
(一)账户设置
1.根据粮棉油贷款利息收入来源的不同渠道,贷款利息收入分别设置以下账户:
(1)中央储备粮油贷款利息收入,核算中央储备粮油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补贴;
(2)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收入,核算地方储备粮油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粮食风险基金拨补;
(3)超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利息收入,核算超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粮食风险基金拨补;
(4)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回笼销货款;
(5)油料收购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油料收购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回笼销货款或其他资金;
(6)粮油调销贷款利息收入,核算粮油调销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回笼销货款;
(7)1991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财政贴息收入,核算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账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补;
(8)1991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企业消化利息收入,核算1991粮食年度末企业自补财务挂账和其他挂账占用贷款,企业自行归还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回笼销货款或其他资金;
(9)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中央财政贴息收入,核算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中央财政贴息的新增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补;
(10)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地方财政贴息收入,核算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由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直辖市财政拨补的新增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贴息和其他地方财政统筹资金偿还的粮食财务挂账利息,利息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拨补;
(11)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利息收入,核算粮食企业违反规定所造成的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自行偿还的利息,利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和其他资金;
(12)粮油费用贷款利息收入,核算粮油费用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回笼销货款和其他资金;
(13)简易建仓贷款利息收入,核算简易建仓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正常简易建仓贷款利息资金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补,逾期简易建仓贷款利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回笼销货款和其他资金;
(14)未划转粮油附营业务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未划转粮油附营业务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各项存款资金;
(15)中央储备棉贷款利息收入,核算中央储备棉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补;
(16)地方储备棉贷款利息收入,核算地方储备棉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回笼销货款;
(17)棉花收购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棉花收购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回笼销货款和其他资金;
(18)棉花调销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棉花调销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回笼销货款和其他资金;
(19)未划转棉花附营业务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未划转棉花附营业务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各项存款资金;
(20)棉花初加工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棉花初加工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各项存款资金;
(21)其他专项储备贷款利息收入,核算除中央储备粮棉油贷款外的其他国家专项储备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补和回笼销货款;
(22)其他贷款利息收入,核算除上述贷款外的其他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各项存款资金;
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科目及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也要分单位和按上述贷款利息收入账户设置相应明细账户。
2.为准确计算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和超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的利息收入和欠息情况,在粮食收购贷款科目下按单位设置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和超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两个明细账户,并根据信贷部门通知及时进行余额调整。
(二)按月结息
每月20日,各营业机构要根据各项贷款计息积数、适用利率、贷款期限,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要求,按表内和表外应收利息分别开据利息清单,办理结息账务处理手续。凡逾期不满一年(不含)的贷款应收利息,全额转入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科目和相应明细账户,同时纳入当期损
益;凡逾期一年(含)以上的贷款应收利息,全额转入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和相应明细账户,不纳入当期损益。属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的1991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和其他挂账以及经审计部门认定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北京、天津、上海、广东)贴息的新增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账和生产性
固定资产占用贷款,不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应收利息全额转入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中“应收财政或企业1991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利息”和“应收中央或地方财政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贴息”专户。表内“应收贷款利息”账务结转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贷款利息——应收××单位××贷款利息
贷: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账务结转的会计分录:
收:应收未收利息——应收未收××单位××贷款利息
挤占挪用贷款的加息也要实行按月结息,并计入相应的贷款利息收入和应收贷款利息或应收未收利息账户。
(三)利息收取
收取利息要根据利息资金的不同来源渠道作收回相应的贷款利息处理,不得相互混淆;收到的资金仅为利息资金的,可直接转入“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科目,然后再从“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科目收取利息。收到的资金不仅是利息还包含有其他资金(贷款、费用等)
的,先转入“粮油或棉花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然后进行资金分解,将利息资金部分转入“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科目后再作收取利息处理。
1.国家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收到中央拨补的国家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利息和费用,要及时办理转账和作收回国家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表内外应收利息处理。收到拨补利息和费用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然后进行资金分解,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利
息部分)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财务资金存款——××单位户(费用部分)
收回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应收贷款利息——应收××单位中央储备粮油或棉花贷款利息
收回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中央储备粮油或棉花贷款利息收入
付:应收未收利息——应收未收××单位中央储备粮油或棉花贷款利息
2.收到中央或地方财政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账和新增财务挂账贷款贴息,要及时作收回相应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处理。收到中央或地方财政拨补利息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粮油企业应付利息存款——中央或地方财政应付1991粮食年度末
或新增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
收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企业应付利息存款——中央或地方财政应付1991粮食年度末或新
增财务挂账利息
贷:贷款利息收入——1991粮食年度末或新增财务挂账中央或地方财
政贴息收入
付:应收未收利息——应收未收中央或地方财政1991粮食年度末或新增财
务挂账贴息
3.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和超正常库存粮贷款利息,由粮食风险基金拨补。收到拨补的粮食风险基金,要分清利息与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其中超合理周转库存按每年每斤费用3分钱、利息6分钱计算;省级专项储备按每年每斤费用6分钱、利息6分钱计算。属于利息资金的,要及时予以收息;
属于费用资金的转入“粮油企业财务资金”存款科目。收到拨补粮食风险基金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粮油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然后进行资金分解,利息资金转入应付利息存款,财务资金转入财务资金存款,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贷:粮油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利息资金
部分)
贷:粮油企业财务资金存款——××单位户(财务资金部分)
收取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应收贷款利息——应收××单位地方储备粮油贷款或超正常周转
库存粮贷款利息
收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地方储备粮油或超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利息收

付:应收未收利息——应收未收××单位地方储备粮油或超正常周转库存
粮贷款利息
4.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利息和粮油调销贷款利息以及商品库存棉占用贷款利息,从回笼销货款中收取。回笼销货款归行要先留足应交税金,其次是收取本次销售货款所占用的贷款本金,然后收取利息,最后是费用资金。收取利息时,不仅要收回本次销售货款所占用的贷款利息,资金多
余时,还要收取以前欠息。收取欠息的计算公式:
每笔回笼销货款应收欠息=(本笔回笼销货款应收回的贷款本金÷销售前库存物资及相关费用总额)×应由该企业偿还的贷款欠息总额(不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和粮食风险基金未到位的欠息)
收到回笼销货款办理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办理回笼销货款分解时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贷:粮油或棉花收购或调销贷款——××单位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或
粮油调销贷款或棉花收购贷款或棉花调销贷款户(本金部分)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利
息部分)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财务资金存款——××单位户(税金费用部分)
收取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应收贷款利息——应收××单位粮油正常周转库存粮或棉花收购
或粮油与棉花调销贷款利息和××贷款欠息
收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付:应收未收利息——应收未收××单位正常周转库存粮或棉花收购或粮
油与棉花调销贷款利息和××贷款欠息
5.正常简易建仓贷款利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补。收到中央和地方财政拨补的建仓贷款利息,要作为收回建仓贷款利息处理。收到中央和地方财政拨补的建仓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粮油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收取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应收贷款利息——应收××单位建仓贷款利息
6.收到中央财政拨补给棉花收储企业的棉花收购差价补贴,全额作收回棉花收购相应占用贷款本金处理。由于中央财政拨补棉花收购差价补贴滞后所占用的棉花收购贷款的利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收到中央财政拨补棉花收购差价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棉花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收取贷款本金的会计分录:
借:棉花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贷:棉花收购贷款——××单位户
收到中央财政拨补棉花收购差价补贴占用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收取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应收贷款利息——应收××单位棉花收购贷款利息
收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棉花收购贷款利息收入
付:应收未收利息——应收未收××单位棉花收购贷款利息
7.应由粮食企业自行消化的费用贷款利息、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利息和逾期简易建仓贷款利息以及棉花企业亏损挂账利息等。除从回笼销货款中逐步收回外,还要从企业其他各种资金来源中收取。收到其他资金来源时,先转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然后根据其回笼资金来源
情况作收回相应欠息处理。收到粮油或棉花企业其他资金来源办理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收取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应收贷款利息——应收××单位××贷款利息
收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付:应收未收利息——应收未收××单位××贷款利息
(四)计收复利
在收取利息转销表内应收贷款利息、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时,原则上要按欠息时间依后向前收取。当到位的利息资金转销最后的欠息还有多余时,再依次向前收取。在遵守时间排序的前提下,先收取表内应收贷款利息,后收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收取欠息时,同时要依据欠息额度、欠付
时间、规定利率一并计收复利。但已按逾期贷款和挤挪贷款计收加息和中央、地方财政贴息的各项储备贷款、超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粮食企业1991粮食年度末及新增财务挂账(含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正常简易建仓贷款等不再计收复利。收取复利和的计算公式:
复利和=应收贷款利息×(1十3×贷款月利率)N
式中“N”表示计算复利次数,每3个月为一次,欠付时间不足一次的,按天数计算,计算公式:
复利和=应收贷款利息×(1十欠息天数×月利率÷30)
欠付利息超过一次以上且有零尾天数的,零尾天数也要计算复利。计算公式:
复利和=〔应收贷款利息×(1十3×贷款月利率)N〕×(1十零尾天数×月利率÷30)
复利的收取必须同欠息一并计收,不实行定期计收。收到复利时开据利息清单,纳入当期损益。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四、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的核算
系统内资金往来按季结息,纳入当期损益。计息期为2、5、8、11月末。应收未收、应付未付的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通过应收系统内借款利息和应付系统内借款利息科目核算。
(一)按季结息
2、5、8、11月末,各管理行对辖内机构的系统内借款,要根据当季借款积数、利率,分别计算出当季应收取的系统内借款利息,于次日填制利息通知单传真给各借款行,并办理账务结转。会计分录:
借:应收系统内利息——××行户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
下级行收到上级行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传真通知,应在当日复印传真通知后办理账务结转(复印件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系统内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贷:应付系统内借款利息——上级行户
(二)按季上划
各级行每季(3、6、9、12月各月的20日)实际收回的贷款利息(利息收入——当季新增表内应收贷款利息)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以及本季新增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的60%,要作为偿还上级行借款利息资金来源,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上划至总行,用于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下级行
上划上级行系统内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系统内利息——上级行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上级行收到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应收系统内利息——××行户
没有按实收贷款利息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和本季新增粮食风险基金的60%及时足额上划的,由上级行根据延期天数和延付金额,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加息,其核算手续和会计分录与按季收取系统内借款利息相同。
(三)按年清算
为避免财政拨补利差资金的往返调度,减少资金在途损失,总行依据财政每季实际拨补的利差补贴和核定给各省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全年亏损计划比例,计算出每季应拨补各省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利差补贴,通知各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作为抵付系统内借款利息处理。年终
决算后,再进行资金清算。清算至上而下进行,由上级行填制特种转账传票(注明拨补亏损)办理账务结转,并通知下级行。上级行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上年利润
贷:应收系统内利息——××行户
下级行收到上级行拨补亏损和收取系统内资金利息凭证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系统内利息——上级行户
贷:利润分配——上年利润
五、存款利息的核算
企业活期存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粮棉油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除财务资金存款利息转做财务资金由企业自行支配使用外,其他的存款利息转入“应付利息存款账户”,作收取利息资金处理。粮食风险基金存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一年期(含)以下的单位定期
存款,不计提应付利息,在单位支付定期存款时利随本清,一次性纳入当期损益;一年期(不含)以上的单位定期存款,按存入金额、约定存款利率按季(每季末月20日)计提应付利息,纳入当季损益。逾期未取的一年期(不含)以上单位定期存款,不再计提应付利息,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
期存款利率计息。逾期利息在单位支付定期存款时直接列入当期损益。企业存款利息的支付一律转账,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一)按月结计粮棉油企业财务资金存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财务资金存款——××单位财务资金户
(二)按月结计粮棉油企业其他存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三)粮食风险基金存款利息结转的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
贷:粮食风险基金存款——××单位户
(四)单位支取一年期(含)以下单位定期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利息部分)
借:单位定期存款——××单位户(本金部分)
贷:××存款——××单位户(本息和)
(五)按季计提一年期(不含)以上单位定期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单位户
(六)单位支付一年期(不含)以上定期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单位定期存款——××单位户(本金部分)
借:应付利息——××单位户(已计提利息)
借:存款利息支出——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未计提利息和逾期利息
部分)
贷:××存款——××单位户(本息和)
六、发行债券利息的核算
发行债券要按发行债券利率、金额按季(3、6、9、12月20日)计提应付利息,并按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将所计提的应付利息划转给国债公司托管。每季计提发行债券的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应付发行债券利息
将计提发行债券利息划给国债公司托管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息——应付发行债券利息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发行债券到期,应先提足未提的债券利息,然后连同本金一并划给国债公司,最后由国债公司向债权人清算。提取未提足债券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应付发行债券利息
划转人民银行本息的会计分录:
借:发行债券——××单位户(本金)
借:应付利息——应付发行债券利息(未付利息)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本息和)
七、金融机构往来利息的核算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要及时清算。由于资金不足所形成的欠息,要作为应收或应付利息处理,纳入当期损益。原则上按季(3、6、9、12月20日)结息,当地人民银行有规定的,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一)向人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的核算
每季收到人民银行结息通知单和收取利息特种转账凭证,凭以办理账务结转手续。由于在人民银行存款不足所形成的欠息,转作应付利息,纳入当期损益。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向人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应付人民银行借款利息(欠息部分)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实还利息部分)
(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的核算
每季收到人民银行利息收入通知单,凭以办理账务结转手续。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存放人民银行款项利息收入
(三)同业存放款项利息支出的核算
每季结息日后收到往来行的付息通知单,先要根据本行账户所记载的积数、适用利率,计算出应付利息与之核对。核对有误的,要及时和对方行联系,互相核实。核对无误后再予以清算资金。划转的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同业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四)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的核算
每季结息日,对存放同业款项账户要根据当季应计利息积数、适用利率计算出应收利息,填制利息通知单寄交对方行。经对方行核实划回资金后,办理账务结转手续。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
八、联行往来利息的核算
联行往来利息收支由上而下计付。结息时间为2、5、8、11月底。结息日,各级行要根据上年联行往账、上年联行来账、联行往账、联行来账、汇出汇款五科目计息积数、适用利率,计算出应收或应付利息。并经换人复核后,逐级汇总上报总行。经总行审核后办理利息资金划拨手续。
(一)总行划拨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联行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贷:联行往账
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收到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联行往来利息
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划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联行往来利息
贷:联行往账(下级行部分)
贷: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联行往来利息收入(本身收入部分)
注:如本身部分为应付利息,则
借: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联行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地市二级分行转划的核算手续和会计分录与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相同。基层营业机构收到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存放联行款项利息收入
(二)总行划转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付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账
贷: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存放联行款项利息收入
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收到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联行往来利息
贷:联行来账
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划的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账(下级行部分)
借: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联行存放款项利息支出(本身支出部分)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联行往来利息
注,如本身部分为应收利息,则贷: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存放联行款项利息收入
地市二级分行转划的核算手续和会计分录与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相同。基层营业机构收到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联行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贷:联行来账

附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9年损益明细表

填报单位: 上报代号: 1999 年 月 日编制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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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及账户名称 |收入金额| 科目及账户名称 |支出金额| 科目及账户名称 |支出金额|
|---------------------|----|------------|----|----------|----|
|701贷款利息收入 | |705存款利息支出 | |23.劳动保险费 | |
|---------------------|----|------------|----|----------|----|
|1.中央储备粮油贷款利息收入 | |1.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 |24.残疾人就业保险金 | |
|---------------------|----|------------|----|----------|----|
|2.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收入 | |2.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 |25.安全防卫费 | |
|---------------------|----|------------|----|----------|----|
|3.超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利息收入 | |3.专项存款利息支出 | |26.低值易耗品摊销 | |
|---------------------|----|------------|----|----------|----|
|4.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利息收入 | |4.其他存款利息支出 | |27.递延资产摊销 | |
|---------------------|----|------------|----|----------|----|
|5.油料收购贷款利息收入 | | | |28.无形资产摊销 | |
|---------------------|----|------------|----|----------|----|
|6.粮油调销贷款利息收入 | |706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 |29.修理费 | |
|---------------------|----|------------|----|----------|----|
|7.1991年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财政贴息收入 | |1.向人行借款利息支出 | |30.税金 | |
|---------------------|----|------------|----|----------|----|
|8.1991年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企业消化利息收入| |2.系统内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31.住房公积金 | |
|---------------------|----|------------|----|----------|----|
|9.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中央财政贴息收入 | |3.同业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 |32.其他费用 | |
|---------------------|----|------------|----|----------|----|
|10.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地方财政贴息收入 | |4.联行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 | | |
|---------------------|----|------------|----|----------|----|

|11.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利息收入 | |5.分摊库存现金利息支出 | |708其他营业支出 | |
|---------------------|----|------------|----|----------|----|
|12.粮油费用贷款利息收入 | | | |1.手续费支出 | |
|---------------------|----|------------|----|----------|----|
|13.简易建仓贷款利息收入 | |707业务管理费 | |2.业务宣传费支出 | |
|---------------------|----|------------|----|----------|----|
|14.未划转粮油附营业务贷款利息收入 | |1.工资 | |3.业务招待费支出 | |
|---------------------|----|------------|----|----------|----|
|15.中央储备棉贷款利息收入 | |2.职工福利费 | |4.呆账准备支出 | |
|---------------------|----|------------|----|----------|----|
|16.地方储备棉贷款利息收入 | |3.工会经费 | |5.坏账准备支出 | |
|---------------------|----|------------|----|----------|----|
|17.棉花收购贷款利息收入 | |4.教育经费 | |6.固定资产折旧支出 | |
|---------------------|----|------------|----|----------|----|
|18.棉花调销贷款利息收入 | |5.公杂费 | |7.其他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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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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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及账户名称 |收入金额| 科目及账户名称 |支出金额| 科目及账户名称 |支出金额|
|---------------------|----|------------|----|----------|----|
|19.未划转棉花附营业务贷款利息收入 | |6.邮电费 | | | |
|---------------------|----|------------|----|----------|----|
|20.棉花初加工贷款利息收入 | |7.印刷费 | |709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21.其他专项储备贷款利息收入 | |8.水电费 | |1.营业税 | |
|---------------------|----|------------|----|----------|----|
|22.其他贷款利息收入 | |9.租赁费 | |2.城建税 | |
|---------------------|----|------------|----|----------|----|

|70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 |10.差旅费 | |3.其他税款及附加 | |
|---------------------|----|------------|----|----------|----|
|1.存放人行款项利息收入 | |11.会议费 | | | |
|---------------------|----|------------|----|----------|----|
|2.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 | |12.钞币运送费 | |710营业外支出 | |
|---------------------|----|------------|----|----------|----|
|3.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 | |13.电子设备运转费 | |1.出纳短款支出 | |
|---------------------|----|------------|----|----------|----|
|4.存放联行款项利息收入 | |14.外事费 | |2.资产损失净支出 | |
|---------------------|----|------------|----|----------|----|
|703其他营业收入 | |15.诉讼费 | |3.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
|---------------------|----|------------|----|----------|----|
|1.手续费收入 | |16.公证费 | |4.非常损失 | |
|---------------------|----|------------|----|----------|----|
|2.利差补贴收入 | |17.咨询费 | |5.赔偿和违约支出 | |
|---------------------|----|------------|----|----------|----|

|704营业外收入 | |18.审计费 | |6.其他支出 | |
|---------------------|----|------------|----|----------|----|
|1.出纳长款收入 | |19.劳动保护费 | |7.审计、检查上交款项| |
|---------------------|----|------------|----|----------|----|
|2.罚款收入 | |20.取暖费 | |8.垫支税后利润支出 | |
|---------------------|----|------------|----|----------|----|
|3.固定资产净收益 | |21.财产保险费 | | | |
|---------------------|----|------------|----|----------|----|
|4.其他收入 | |22.待业保险费 | | | |
|---------------------|----|------------|----|----------|----|
| 收入小计 | | | | 支出小计 | |
|---------------------|----|------------|----|----------|----|
| 纯 损 | | | | 纯 益 | |
|---------------------|----|------------|----|----------|----|
| 合 计 | | | | 合 计 | |
--------------------------------------------------------------
行长:(经理): 会计主管: 复核: 制表:



199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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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

                      二○○六年七月四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附表1: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管理岗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专业技术岗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工勤技能岗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普通工






附表2: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岗位总量
类别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特设岗位

比例





数量





管理

岗位
等级











比例











数量











专业技术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比例




数量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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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从事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有关法律问题浅析

梅明?

一、信用衍生产品概述
(一)信用衍生产品的定义
信用衍生产品(工具)(Credit Derivatives)是指通过交易当事人签订的,以转移与贷款、债券等资产的信用风险为目的的交易合约。在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中,一方当事人(信用风险保护的买方)向对方当事人(信用风险保护的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以换取卖方对参考资产(“Underlying Assets” 或 “Reference Assets”)或参考实体(“Reference Entity”)的信用保护,当参考资产或参考实体发生双方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卖方须向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参考资产可能是贷款、债券,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具有交易价格的资产。
通过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特定资产的信用风险可从其他风险剥离,并进行单独的交易,从而使信用风险的管理和定价更有效率。此外,信用衍生产品的交易属于场外交易(OTC),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交易双方可以自主设计交易结构,以达到各自的交易目的。如果银行既希望减少其客户的信用风险,又不至于因出售有关贷款损害其与客户的关系,银行则可通过信用衍生产品交易达到上述目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发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已将信用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缓释工具之一,明确其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及银行最低资本金监管中的地位,并规定:倘信用衍生产品以直接、明确、不可撤销及无条件方式提供,且银行能够满足关于风险管理程序方面的某些最低操作要求,监管当局则即可允许银行在计算其法定资本金时考虑该等信用保护的作用。

(二)信用衍生产品的主要类型
信用衍生产品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s)、总回报互换(Total Return Swaps)、信用差幅期权(Credit Spread Option)和信用挂钩债券(Credit Linked Notes)。 下面主要介绍信用违约互换和总回报互换两种信用衍生产品。

1、信用违约互换
信用违约互换是目前最常用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指信用保护买方(信用风险卖方)向信用保护卖方(信用风险买方)支付一定费用(Premium),如双方约定的“参考资产”或“参考实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特定“信用事件”(Credit Events),信用保护卖方须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相应款项(信用违约支付)的互换交易结构。在未发生约定的信用事件时,信用保护卖方无需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任何对价(零支付),因此,卖方向买方承担的支付义务属于“或有支付”(Contingent Payment)。通过信用违约互换,信用保护买方可以将参考资产相关的信用风险转移至信用保护卖方,但该参考资产的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等仍由信用保护买方承担。
根据交割方式的差异,信用违约掉期可分为实物交割型(Physical Settlement)和现金交割型(Cash Settlement):倘以实物交割,信用保护卖方则须在发生信用事件后以现值实际受让参考资产;倘以现金交割,信用保护卖方仅需向信用保护买方偿付参考资产之初始值与发生信用事件后之现值间的差额。
信用违约互换的具体交易结构如图1所示:(略)


近年来,许多商业银行和投资机构还结合信用违约互换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创设了“合成证券化”(Synthetic Securitization)。“合成证券化”是指发起银行通过与“特殊目的载体”(SPV)签署违约互换协议,将某些特定参考资产(资产包)的信用风险转移给SPV,然后SPV再向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发行各种级别债券的一种证券化的操作模式(如图2所示,此略)。通过合成证券化,银行不仅可以将资产包中资产的信用风险转嫁给SPV,并由SPV将该信用风险最终转移至投资者,从而释放了银行与资产风险权重相匹配的法定资本,提高了资产充足率。

2、总回报互换
总回报互换是指信用保护买方(总回报的支付方,TR Payer)向信用保护卖方(总回报收受方,TR Receiver)交付参考资产的总回报(Total Return),总回报可包括本金、利息、预付费用以及因资产价格的有利变化带来的资本利得等;信用保护卖方(TR Receiver)则承诺向信用保护买方交付特定参考资产增殖的特定比例(通常是LIBOR加上一个差额),以及因资产价格不利变化带来的资本亏损(如图3所示,此略)。通过总回报互换,信用保护买方可在未转移参考资产的情况下,转移与参考资产有关的信用风险。

总回报互换与信用违约互换的差别:对信用违约互换而言,只有在发生约定的“信用事件”后,卖方才有义务向买方支付相应的损失;而对于总回报互换而言,其与参考资产的市场估值的变动密切有关,与是否发生“信用事件”无关。

(三)“信用事件”的界定
在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中,确定信用事件对明确信用保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大部分的交易主体采用由ISDA制定的标准文本确定信用事件的定义及范围。根据ISDA2003年修订的《信用事件定义文件》(ISDA Credit Derivatives Definitions)的规定,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中所涉及的信用事件主要包括:
1. 破产事件(Bankruptcy)
信用衍生交易中所涉参考资产的债务人发生解散、资不抵债或无力偿还债务,或未能偿还到期债务等情形,均可构成破产事件。
需注意的是,ISDA定义的信用事件之范围要比一般意义上的资不抵债(Insolvency)更宽泛。例如,信用衍生交易对应的参考资产债务人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提出破产申请即可构成信用事件,而实际上上述行为并不导致参考资产的破产。因此,信用事件的这种定义有助于信用保护买方在债务人真正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即可获得信用保护。
2. 债务加速到期(Obligation Acceleration)
债务加速到期是指因债务人的违约导致相关债务在原约定的到期日之前到期,但不能支付情形不在其列。在债务加速到期情形,债务人的违约必须有相应的违约最低金额,只有超过该金额的违约行为才可能导致债务加速到期的信用事件的发生。
3.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Obligation Default)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违约导致债务可被宣告提前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信用事件,但未能支付不属于该情形。需指出的是,债务加速到期一般也属于债务不履行信用事件的一种。因此,如果信用衍生交易合约中规定“债务不履行”为信用事件,那么,只有在债务加速到期的违约标准低于债务不履行的违约标准时,债务加速到期的信用事件才被考虑。
4. 债务到期未能支付(Failure to Pay)
债务到期未能支付是指债务人未能支付到期(包括展期后到期)债务。在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中,未能支付的约定对信用买方转移参考资产的信用风险至关重要,因为发生债务到期不能支付情形,信用买方即可要求信用卖方支付约定的金额,从而获得信用保护。
5. 拒绝清偿或延期还款(Repudiation/Moratorium)
拒绝清偿或延期还款是指债务人(包括政府机构)撤销债务或以其它方式拒绝清偿债务的行为。对于该种信用事件,一般都要求最低违约金额。
6. 重组(Restructuring)
重组是指因债务本金或利息下调、受偿顺序的变动、还款日期推延等原因导致参考资产的价值下降的情形。对于重组,一般也规定最低违约金额。

二、信用衍生产品的法律性质分析(信用衍生产品与财产保险合同的比较)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与信用衍生产品有许多相似之处:第一,两者均是转移与特定财产相关的信用风险的工具;第二,两种都具有射幸性质,即有关责任的发生均需取决于在特定时间内是否发生约定的事件(信用事件或保险事故),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不确定。但财产保险合同与信用衍生产品也存在重大区别,具体体现在:
1. 对保险利益的要求不同。一般而言,投保人必须对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例如,我国《保险法》就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但在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中,即使对参考资产没有任何“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信用保护买方为赚取利润,进行信用违约互换的投机交易),信用保护买方也同样可以进行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有关交易的法律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2. 保险范围存在差异。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主要是对保险标的的灭失、毁损以及与此相关的利益提供保险,这与信用衍生产品的保护范围(信用事件)存在明显差异。但需要指出的是,在信用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债务人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这些保险范围与信用衍生产品的信用事件的范围存在竞合情形:如债务人破产,既是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同时也是启动信用卖方承担支付义务的信用事件之一。但信用保险与信用衍生产品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因此而被混淆。上述竞合现象只能说明,信用保险与信用衍生产品均具有信用风险管理的功能。
3. 赔偿启动条件不同。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未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被保险人就无权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无损失无赔偿”原则。但在信用衍生产品中,只要发生约定的“信用事件”,信用保护卖方就有义务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是否发生损失有时并不重要。
4. 与目标资产的风险隔离程度不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与保险标的风险密切相关,其责任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减而需作相应的调整。如我国《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而在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中,信用保护买方仅将参考资产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信用保护卖方,且该信用风险与参考资产的其他风险严格分离。
5. 责任赔偿后的处理方式不同。财产保险存在代位追偿权制度: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即可取得代位追偿权,且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该项权利,否则,保险人有权扣减保险赔偿金。如我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在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中,不存在信用保护卖方的代位追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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