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38:52  浏览:8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现将本年度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100分 55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100分 60分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100分 60分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100分 55分
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150分 90分
房地产经纪概论 150分 90分
房地产经纪实务 150分 90分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150分 90分

  二、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分别向各地发送考试成绩数据和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三、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和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产业化与标准

王瑜


“三流企业做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级企业卖标准。” 这句话非常的流行,但是标准是什么东西,其实人们并不了解,而在农业领域人士谈标准似乎更是天方夜谈,不知所云,作为农业生产的绝大多数人,农民与他们谈标准那是无意义的事情。

那么请随我到超市看看,同样是水果,进口的“洋水果”有整齐漂亮的外观和轻巧坚固的包装,而国产的水果一堆堆污头垢面、大小不整堆放着,两种扮相的果品在消费者面前必然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身价。也许消费者抱怨,其实进口的水果味道并不如国产的,为什么价格卖那么贵?那是因为别人在生产、加工乃至包装的每个环节通通采用了一套叫做“标准化”的管理技术!

  美国、以色列等发达国家在现代化农业建设中,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标准化工作,从产前的生产资料供应,到产中的每个技术服务环节,再到产后的农产品分级、加工包装、储运,都制定有系列标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规范操作。日本的农产品生产从播种到收获、加工整理、包装上市都有一套严格的标准。如农民种西瓜,用什么品种、何时下种、何时施肥、施多少肥、何时采摘,都有严格的规定。如对出售的黄瓜,它的长短、粗细及弯曲程度都必须符合标准,否则宁可扔掉。

加入WTO,我们的农户无法过着自给自足虽然不富裕但是很安逸的日子,我们的农业封闭的小农生产经济将被国外的农产品打破,我们原来粗放的种植方式,农产品流通基本上处于自由贩卖,看货论价的无序状态,没有任何包装或者是非常简化“网袋”包装将无法抵御国外农产品的竞争。在农产品方面,我们没有工业领域的低价优势,相反我们农产品的生产成本高于国外,我们将如何面对国外农产品的竞争?唯一的出路是实现标准化,农业标准化既是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绿卡”,也是在国内市场迅速构筑我们的“防御工事”。

其实我国农业品标准化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制定有关的基本标准、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外贸商检还有自己的一套果品标准。但这些标准无论在标准数量和宽严尺度上存有浓厚的内外贸二种体制的计划经济色彩,而且与国外先进标准存在很大的差距,标准缺少明确的监管部门,成了形同虚设的空文。

我国的农业有自己的特色,生产单位极度的分散,土地被以分为单位平均划分到每个农村家庭,也使生产单位变得极端的小。在流通环节也是散兵游勇,或者由农户自发组织的临时团体进行销售,有的特色农产品有相对较大的龙头企业在进行加工。国家已制定的标准几乎是不可能贯彻到各家各户,即使可以贯彻也无法进行监管,农户更没有能力去制定任何的标准。

我们无法改变我国农业方面标准的现状,没有力量去推动相关部门去修订农业方面的标准,我们不能去消极等待,面对国外农产品的竞争,不能束手就擒,否则在国外农产品的凌厉攻势下,我们的农产品毫无市场,那么我们的农民就只有上街乞讨的份,在现有的状况下,我们必须抓紧时间采取措施,要进行自救,寻找解决的方法。

天无绝人之路,办法总是有的。我们可以在政府推导的农业产业化框架下来推行,当地成立农产品协会,将农户、销售人员和龙头企业集中到协会里,当然协会还是没有能力来制定任何的标准,并保证标准的很好的执行,但是协会可以集中当地的力量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来制定标准,并让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按照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标准很难,还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作为农产品没有必要囿于这些条框的规定,因为我们制定标准的目的是提高农产品的品质,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确实提高自己的收入,而不是为了政府的政绩,所以形式是无关紧要的,不等不靠,我们自己亲自来参与制定。制定标准我们一定要实际,从最基础开始,从最简单的开始,从最好执行的开始。我们不是做秀美文章,不用担心“专家们”嘲笑,我们可以做得非常的粗糙,但是我们的标准非常的实际,完全可以执行,我们可以一点一点来改进,可以每年都修订,每一个修订都是一个提高。我们知道农产品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制定完善的标准,但是我们现在无法一一去制定,并且让最普通的农户也马上按照标准来执行。那么我们制定标准就先易后难,先从产业链索的末端开始,比如先制定销售的标准,统一进行分级,采取统一的包装,这样销售商获得了实惠就有积极性去执行标准,销售商第二年就可以拿着标准来要求农户,这样从末端倒逼前端,由执行者自己去推动,因为有获得利益者的现身说教,以及主动强制推行,那么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我们比较容易来完善标准体系。

只要我们有标准的意识,我们就会不断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标准水平,不断完善各项标准,并且严格执行标准,以不标准带动农产品的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销售价格,那么我们的农业将与世界农产品进行竞争,我们的农户也将提高收入。

※:本文作为农业产业化系列之一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7〕7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省文化厅 省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财政厅
  (2007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文化产业,加快文化江苏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113号)要求,省政府设立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一五”期间,由省财政每年安排引导资金1亿元,用于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确保实现文化产业增长速度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和服务业的目标,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协调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六)办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类文化产业项目,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江苏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文化需求。
  第七条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动漫、数字内容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工艺美术、文艺演出、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三)行业标准制定以及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四)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项目;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六)代表江苏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
  (七)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八)协调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补贴。对申请引导资金补贴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给予适当补贴。
  探索有偿使用、投资参股、融资担保等形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该单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
  (三)申报项目原则上为非财政资金投入,由单位自筹资金,并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兴办,项目单位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审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类别向所在地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南京地区的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申请。
  (二)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对口上报省级部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
  (三)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项目文件和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4.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5.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四)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组织业内专家组按规范的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再由综合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实地考察。联合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分别征求各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定引导资金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为加快引导资金使用进度,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对每年度资助项目提前一年组织评审,报协调小组审定。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制度。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厅根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引导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字材料。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辖市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市将具体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相关省级部门,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省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协调小组,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协调小组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协调小组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