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44:32  浏览:8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环保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需要,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研究决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度起,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实施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具体职责分工自行协商确定。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为保证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3号)中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办[2012]67号


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第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 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或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批。

  总投资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已取得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规划财务司。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经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规划财务司,或由规划财务司转报财政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落户手续,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以上各项规定外,项目单位还应根据所在属地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各阶段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部属社会团体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发〔1999〕26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2003〕5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6月12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并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廉洁勤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要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力戒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强化科学管理,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并对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八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汇报。受市长委托,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第十一条 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需要向市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确需向市长汇报的,必须事前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部门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汇报的,委托分管副职汇报。
  第十二条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市政府视情召开全市性会议部署工作。
  第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各区市政府及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二)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四)讨论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五)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六)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青岛警备区1名主要领导参加。副秘书长列席,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研究相关问题时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传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重大事项;(三)讨论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定;(四)讨论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五)讨论通过重大改革事项和制定重要政策措施;(六)审议需经市政府任免和奖惩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事项;(七)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八)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决定召开,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市长、副市长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通报全国、全省重要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二)分析研究一个时期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三)研究审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较大预算开支项目和重大预算外开支项目;(四)研究市政府部门和区市报请市政府解决的重要问题;(五)研究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六)通报交流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决定召开,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七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协调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处理日常业务工作;(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议题由提报部门于会前1周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如有急需研究的事项,须报经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同意后,可临时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九条 凡需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议题主办部门均应填写《会议议题提报单》,列明汇报要点及需市政府确定的事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议议题提报单》上签名。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市长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据,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倾向性意见。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分管副市长及分管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审查把关。汇报材料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对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作为附件供与会人员参阅。
  第二十条 部门负责人会前已参与协调,会上不重复发表意见,必要时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对有关事项作解释说明。代替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副职,会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议题的情况以及本部门的意见,会上不得发表与本部门意见相悖的观点。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部门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因故不能与会的,要事先向秘书长请假,同时授权副职参加。未经批准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或带助手与会。副市长因故不能与会,应于会前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因故不能与会,要向秘书长请假。
  加强会议签到管理,实行会议出席情况向主持人报告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其他重要会议的出席情况,列入部门目标考核。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后须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会议期间不得随意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确需中途离开会场,应征得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也可由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大力精简会议。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提前报市政府审批。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议主办部门应于本年度11月30日前将会议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汇总后提请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缩短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并尽量采取电视、电话或网络的形式召开。凡经费未落实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只开到下一级对口部门,不准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一年一次。除市政府召开的综合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其他市政府领导成员不陪会。
  第二十六条 上级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需市政府领导成员出席、市政府解决经费等,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

  第四章 公文审核签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青岛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市政府办公厅按照规定统一办理各类公文。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中国入世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对以下请示事项的公文原则上不予受理:按照法律法规,应由市场运作或应由社会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解决的问题;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未经协商的;已列入年度计划开支项目的经费;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有关事项;其他应由部门和区市自行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认真执行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倒流件”。凡请示政府的公文,一律由办公厅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除市政府领导成员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上报的公文不得直接报送给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第三十条 对请示政府的事项,在报市长、有关副市长阅示时,先由秘书长、分管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阅研。市政府领导成员阅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明确批示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对无请示事项的一般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一条 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对部门请示政府的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不能按期答复应作说明。需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复杂性公文,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后,办公厅应按规定适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市政府公文要严格审核把关。部门代拟稿报送市政府后,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审核把关,分别由秘书长、分管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审签,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已经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通过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制发的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得直接对各区市政府行文。如确有必要,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可发政府授权件,文中应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除需保密的外,均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并及时通过网络传输发布。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五章 重要决策督查和领导批示件办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对市政府作出的决定、部署和市政府领导成员的批示事项,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全市性工作会议等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市政府作出的有关涉及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大局的重要决策措施;
  (四)市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群众生活方面要办的实事及市政府重大项目的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成员重要批示事项。
  第三十七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对督查事项及时立项拟办,下发包括任务要求、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内容的督查通知,经分管秘书长审签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督查室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掌握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其按规定抓好落实,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复杂的督查事项,要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市政府领导成员再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报有关市政府领导成员阅示。
  第三十八条 办理督查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情况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审签、报送。
  第三十九条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常委的批示件,经呈市政府有关领导成员审批后,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时限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十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组织办理。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厅直接办理:(一)国家和省领导人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二)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三)市级领导同志的信函;(四)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信函;(五)其他应由市政府办公厅办理的信函。第六章 依法行政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质量。
  第四十二条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并及时报秘书长、分管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实行。
  第四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第四十四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加强同市政协的联系,认真坚持政治协商制度,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认真做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积极支持市政协参政议政。市政府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听取市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按照规定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市政协全委会、常委会和相关的分组审议讨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按规定请假。
  第四十八条 建立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和公示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和改造规划,出台重大政策、改革措施,处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事先经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研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和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地宣传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政策措施,宣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等,增加市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第七章 工作作风纪律制度
  第五十条 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四)重大建设项目;(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七)须向市委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在市内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随行。被考察单位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搞迎送。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一般不出席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和各单位举行的事务性、应酬性活动。承办单位不得直接向领导成员个人呈送邀请。市政府领导成员活动的宣传报道要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报省政府批准。
  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出访,经有关副市长同意,由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核,市长批准。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各单位的正职出访,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由分管外事的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定,市长批准。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其他市管干部出访,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分管外事的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外事的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分管副市长阅知。
  第五十四条 内事接待执行统一安排、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有关部门来青检查、指导工作,由各接待单位提前将接待方案报市政府接待办,经分管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审核,由秘书长报市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省政府领导成员,省内、外兄弟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来青考察工作,由市政府接待办提出接待方案,经秘书长报市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国家领导人来青的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友好访问、经贸洽谈、旅游观光的境外客人来青,需请市政府领导成员参加活动的,由各主管部门提前将接待方案报市政府接待办,由接待办提出安排意见,经分管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定后组织实施。重要境外客人来访,接待安排意见须报市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于国内、外宾客来青,市政府领导成员要按接待方案安排出席、陪同活动,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接待方案。
  第五十六条 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须事先向市长报告。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应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通报其他市政府领导成员。返回后,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并通报办公厅。
  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区(市)长离市外出,须及时通过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请销假,并及时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通报办公厅。
  市政府组成人员须将个人的有效联系方式通报办公厅,确保政令畅通。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