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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03:16  浏览:9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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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办法(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海南省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的正常秩序,促进天然橡胶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实行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天然橡胶原产品实施的收购许可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公平交易、发展生产、维护安定”的原则,依法进行审批。

  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原则上每130公顷天然橡胶种植面积设立一个收购站(点)。

  第五条 设立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的,应当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向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一年期的临时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凭营业执照和收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立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现已设立的收购站(点)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收购许可证。

  第九条 天然橡胶原产品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合同,建立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销售体制。

  第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收购天然橡胶原产品的,由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

  第十一条 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许可范围收购天然橡胶原产品的;
  (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收购天然橡胶原产品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价格的。

  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规定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天然橡胶原产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天然橡胶原产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抬高价格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和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权舞弊,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农垦总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的许可。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垦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加工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5]33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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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6月30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省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下称省人大代表)的联系,以及同各级人民政府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行座谈会。以县、市为单位,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每季召开一次省人民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了解情况。每次座谈会的内容,县、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而定,并事先通知代表。座谈会后,对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解决。同时,把代表反映的
问题和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要加强与选区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对省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群众的活动,当地人民政府要提供方便,并给以支持。
(二)组织视察。省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组织视察。视察的方法,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为主组成视察组,并组织所在地的省人大代表参加视察活动。
(三)加强信访联系。省人大代表可以和省人大常委会通信联系,反映工作情况和群众的要求,提出意见。对于省人大代表的来信,凡属须由省人大常委会处理的重要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亲自处理或批给有关部门处理;属于政府部门处理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及时
转送。
省人大代表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同志亲自接待,听取意见。省人大代表如要求会见省人大常委会某负责人时,可事先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系,进行安排。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出《会刊》、《提案处理情况简报》等,使代表及时了解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
(四)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对省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按大会通过的提案审查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督促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严肃认真地抓紧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座谈、通讯、个别访问等方式,与有关省人民
代表交换意见,并在提案处理完毕后,将处理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代。省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组织人民代表,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专业研究。省人大常委会的法制、经济、科学文教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的专业性问题,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研究活动,或征询意见。
(六)县、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可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县、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有关座谈、视察、学习等各种活动。省人大代表平时要向所在地区、单位的群众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县、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1980年6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下半年以来,消费基金增长过猛,现金投放明显过快。一些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编造假用途套取银行现金乱涨工资、乱发奖金和津贴;社会集团购买力增长幅度过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还存在执法不严、征管偏松、税款流失较多的现象。
这种状况如不采取有力措施迅速予以扭转,按三季度的现金投放速度预测,年底市场货币供应量增长幅度将高达40%。这将严重干扰财政金融秩序,影响当前的市场物价稳定,而且对通货膨胀的治理以及明年货币信贷计划的安排都将造成很大的压力。
为了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切实加强现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禁止行政、企事业单位滥发钱物和年终前突击花钱,各单位增提的总工资和总额承包奖,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财税、审计、劳动部门审核。元旦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兑现承包奖,欠税单位不得兑现承包奖。对违反规定的
,银行有权拒付,并由当地政府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惩处。
二、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资套改政策坚决控制增资总量的通知》(中发〔1994〕6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审批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执行,对于增资额超出国家下达指标限额的部分,国家不予承认,财政部门不得从财政预算中拨款
。劳动部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工资总额计划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各级劳动、财税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效挂钩的检查监督,严格按照核定的基数和比例
执行;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不得超过计划下达的指标。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实行工资基金计
划管理的企业,其各项工资性支出必须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通过银行支取或转帐,不得以其他手段套取或坐支。银行要按《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监督各单位的工资性现金支付,计划之外的,有权拒付。
三、行政、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切实加强现金管理。各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一切现金支出只能在一家银行的基本帐户支取。不得编造假用途套取银行现金搞消费基金支出。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
转帐。对差旅费等必需的大额现金支取要执行大额提现申报、审批制度。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今年9月发布的关于企事业单位开户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发行、购买和使用代币购物券。行政、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津贴,不论是现金、实物或股票、债券,都必须计入工资总额中,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扣不缴的以偷税漏税论处。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
管和检查工作。
四、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纪律。要严格履行工资基金管理和现金管理的职责,不得自行放松现金管理;在保证开户单位合理现金需要的同时,加强柜台监督,严格大额提现审批制度。对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的不得支付现金。不得违反开户管理规定允许企
业多头开户,不得放松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拉客户、拉存款,不得通过压票压汇占用他人资金。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严禁用公款搞个人高消费和把公款转化为个人消费基金。要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开展消费基金检查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11号)的要求,组织计委、经贸委、劳动、人事、财政、税务、审计、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等部门对所辖地区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消费基金和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进
行检查,并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对检查不彻底的要进行补课。通过检查坚决把本地区行政企事业单位乱发钱物及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不正之风刹住。
七、为了减轻货币发行对当前市场物价的压力,人民银行已将现金投放和回笼计划下达给各地区。各地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支持,确保实现。各银行要继续严格控制信贷规模,认真落实现金发行、回笼计划;要努力改进服务,通过上门服务、到农副产品收购网点吸收储蓄等措施,
大力组织存款,增加信用回笼。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纪律,共同把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工作抓好,并决定于11月10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具体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立即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本通
知和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做出具体部署。国务院决定,这项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直接负责做好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各项要求和措施的落实。



199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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