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审判程序等几个问题(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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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审判程序等几个问题(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审判程序等几个问题(节录)
1950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华东分院
南京市人民法院:
一、我们的审判制度,基本上是三级二审制,即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的一般刑事民事案件,以市院为终审,但这之中如有重大疑难案件(事实复杂,适用政策法令可能有疑问等),当事人有不服者,得准许其上诉本院。此种准许上诉第三审之案件,应在判决书末尾记明:“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送达之翌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总之,准许上诉第三审与否,应由你院按照上述原则掌握决定,而不能事先作机械划分。
二、关于审级问题,已如前项所说,如此处理,即不致发生三级三审问题。至于郊区案件的处理,本院建议按照地域与便利诉讼人民的原则,将郊区的诉讼划分给就近的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诉讼管辖范围,不必与行政区划定要一致。
三、为节省时间,显无理由的上诉案件,如不得上诉第三审的,逾越上诉期限的当事人不合格的等案件,可由你院裁定驳回。但此项裁定,得准抗告,应在裁定书末尾记明:“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受裁定之翌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状抗告于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四、凡有先付执行必要的条件,可在判决主文内同时宣告;如原告要求先付执行,得依具体情况,酌令提供担保,先付执行。如判决前或判决后有保全债权之必要,亦可斟酌具体情况,以裁定准许先行扣押,但均应在裁定书末尾记明:“本件准许抗告”。先付执行或先行扣押后,如经判决确定系受虚诉者,得令原告赔偿损失。
审计署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审法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2004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之年,也是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关健之年,切实做好审计机关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结合审计机关的实际,提出2004年全国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04年全国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审计机关“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审计署五年发展工作规划,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审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审计水平,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以及审计机关的中心工作开展审计法制宣传教育
(一)大力宣传全国人大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二)修改审计法。各级审计机关要抓住这一契机,进一步学习审计法,研究审计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审计法的意见。
(三)大力学习和贯彻落实《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令第6号)、关于审计技术与方法的5个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5号)。
(四)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学法用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审计、执政为民的观念,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领导水平。
二、大力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
(一)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审法发〔2003〕53号)和《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审法发〔2004〕4号)的要求,结合审计业务大力学习、宣传和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
(二)各级审计机关在安排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要将行政许可专项费用和依法收取的许可费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三、坚持审计法制教育与审计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审计
(一)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评价恰当,处理处罚适当。
(二)充分发挥各级审计机关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对复核检查中发现的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处理处罚不当的问题,要及时指出,严把质量关。
(三)将审计机关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相结合,全面提高审计质量水平,审计机关要表彰优秀审计项目,评估和追究违反审计项目质量规定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结合审计法颁布10周年,不断创新审计法制教育形式
(一)今年是审计法颁布10周年,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运用报刊、影视、网络、图书等各种媒体展开纪念活动。
(二)各级审计机关适时举办审计法座谈会、审计法讲座、审计知识竞赛等活动。
五、督促检查审计机关“四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做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一)审计机关要检查“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找出不足和问题,积极研究改进措施。
(二)要对照“四五”普法规划,着手制定检查验收方案,为审计机关“四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打好基础。
六、加强理论研究,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一)加强普法依法审计工作的理论研究,探讨普法依法审计工作的规律性。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普法依法审计工作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分析现状,找准症结,寻求解决的办法和途径。
(二)充分发挥审计机关讲师团的作用,为各地各级审计机关培训班提供师资力量,进行分层次、分专业的多种形式的培训。要充分调动讲师团成员的积极性,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普法依法审计的研究和宣传,使普法依法审计工作更加科学和富有成效。
各级审计机关要抓紧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审计工作实际,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依法审计、依法行政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的贡献。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的通知
(国检鉴(1993)201号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六日)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
根据各局执行国检鉴〔1992〕133号《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证及其使用问题的通知》所反映的情况和意见,为便于外贸经营单位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危险货物托运的手续,现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作如下修改:
一、在“说明”栏内增加“外贸经营单位必须持本结果单向港务部门办理危险货物出口装运手续”。
二、增设“货物分批出口记录栏”
三、取消“备注”栏。
修改后的《使用鉴定结果单》自1993年10月1日起使用。请你们做好新《使用鉴定结果单》的印制工作。
附件:修改后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样本
附件:
修改后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样本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
字第 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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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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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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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名称: │类别: │联合国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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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状态: │密度: │单件毛重: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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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验包件数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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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灌装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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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容器名称及规格: │包装容器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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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所需包装类别: │包装容器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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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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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 上述危验货物所使用的包装容器,经抽样鉴定,其适用性及使用方法符合
定│
结│《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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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一)当合同规定或客户要求出具包装检验证书时,可凭本结果单向出口
│所在地商检局换取检验证书。
明│ (二)外贸经营单位必须持本结果单向港务部门办理危险货物出口装运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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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序号│出口日期│出口数量│结余数量│序号│出口日│出口数量│结余数量
│ │ │ │ │ │期 │ │
物├──┼────┼────┼────┼──┼───┼────┼────
分│ │ │ │ │ │ │ │
批├──┼────┼────┼────┼──┼───┼────┼────
出│ │ │ │ │ │ │ │
口├──┼────┼────┼────┼──┼───┼────┼────
记│ │ │ │ │ │ │ │
录├──┼────┼────┼────┼──┼───┼────┼────
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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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结果单有效期:截止于 年 月 日
鉴定员: 主任鉴定人: 鉴定日期: 年 月 日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