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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22:22:50  浏览:8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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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附件2、3),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1号文件精神,提高广大税务

干部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调动其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税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要成

立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改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当前,尤其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征管改革,优化改革环境。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改革成果,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自觉地支持改革,积极

履行纳税义务。
各地应将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于五月底书面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
革方案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
施意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
施意见

附件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工商税制改革的各项规定,增强国家财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要加强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

支持、密切配合,共同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中国国情、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确保税收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在近几年改革实践的基

础上,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税收征管改革的任务是: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据,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到本世纪末,先在全国的城市和县城实施,并逐步向农村推进,力争在2010年基本完成这项改革。
税收征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要通过征管改革,逐步使征税纳税双方行为规范化、法制化。
(二)规范统一。要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和征管规程加以规范、统一,为全面应用计算机打下基础。
(三)整体协调。在改革的设计要通盘筹划,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破,审时度势,循序渐进,先城市、后农村,先试点、后推广。
(四)实用易行。要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上税收征管的先进经验,使改革后的征管模式不仅有利于征收管理,降低征税成本,而且方便纳税人。
(五)监督制约。通过深化征管改革,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专业化程度,建立制约机制,防止内外勾结、偷漏骗税。
二、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1.确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办法。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方式,具体办法主要分以下四种:
——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开缴款书并向银行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缴款书报查联和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划款入库。
——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集中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国库办理清算。
依照税法规定分期预缴、按期一并申报的纳税人,可选择上述三种申报纳税办法之一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
——对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纳税人,可按现行办法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现金结算税款,提倡并逐步推行使用信用卡。
2.规范纳税表格。要统一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格式,并规范其内容;以此为基础,简化、合并有关表格,并逐步将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体化。
(二)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
1.建立税法公告制度。除了国家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外,国家税务总局要及时公布税务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要定期向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等。为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要建立中央和省两级税收法规信息库。
2.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应当本着相对集中、讲究实用、方便纳税和不扩大基建规模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城市一般在区、县税务局(分局)内设置;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所或税务分局,在

偏远地区和山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征收点或代征点,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纳税服务。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联合设置或合用办税服务场所。
要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代理服务。国家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中建立税务代理业,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税务代理实行自愿的原则。纳税人出于自身的需要,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代理。税务代理的重点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纳税申请、税款缴纳等原则

上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税务代理,已建立的税务代理实体,必须与税务机关脱钩。
(三)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对于每一个纳税人应赋予一个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采用国家标准。
2.开发、完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要在加强税收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把从税务登记至税务稽查的各项征管业务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征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
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出口产品退税等征管重点、难点要严格加强监控。要在加速开发增值税纳税申报监控系统的同时,完善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要建立个人所得税监控系统,掌握完整动态的个人所得资料,强化源泉控制,切实提高自行

申报率和申报准确率;要加强对出口产品退税的监督管理,建立并完善税务同企业、海关、银行等单位的信息网络,使出口、报关、结汇、退税等方面的监控信息交换及时、准确。
4.建立四级计算机监控管理网络。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或下世纪初,力争建成中央、省(区、市)、地(市)、县(市)四级计算机网络。
(四)建立人工与计算机结合的稽查体系。
1.建立分类稽查制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将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日常稽查是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的常规检查;专项稽查是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的重点检查;专案稽查是根据举报或者前两类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的个案检查。


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新的稽查方式将主要借助于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监控系统选择并确定被查对象,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流程规范操作。
3.建立与公安机关联网的重要情报信息通报制度。以税务稽查部门为纽带,依靠计算机监控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及时通报重大犯罪线索,提高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执法效率,打击各种涉税犯罪。
(五)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的机构设置体系。
1.机构设置。征管机构设置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以承担税收征管工作全部任务和执行税收收入计划的税务机关为基层征管单位(主要是指直接面对纳税人的税务局或税务分局),其内设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划分设

置,但不得超过上级或有关部门核定的数量;税务所原则上按经济区划设置。
中央、省(区、市)、地(市)、县(市)各级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应根据改革需要作相应的调整。
2.人力分配。基层征管单位的人力应当根据机构设置的形式及上述四个系列的职能划分,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的加以分配,其中稽查人员的比例一般要占总人数的40%。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抓紧制定颁发操作性较强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计算机系统的建设规划。制定全国税收电子化发展纲要,区分轻重缓急,从整体上设计网络布局、硬件配置和软件开发,调动和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科学高效。
(三)抓好业务培训,提高整体素质。业务培训应当根据税务人员的分工,分类实施、分级负责。培训的重点要放在稽查技能、财务会计知识、计算机的应用与维护等方面。在理顺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划分的前提下,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以职定岗,以岗定责,责任到人。
(四)切实加强部门合作,坚持专业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在征管改革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同公安、财政、邮电、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合作,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进一步巩固、完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加强与司法机关的

配合,建立情报互通制度,及时查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税收环境,维护税收秩序。此外,要进一步加强与城乡基层政权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协作关系,逐步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制度和奖励制度,以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五)加大对征管改革的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财政体制规定,对税收征管改革给予必要的支持;为加快改革进程,可适当利用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税务部门要节约使用资金,并对不同渠道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有效使用。
四、实施步骤
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征管改革必须分类、分步实施。
(一)城市的市区、县城和沿海地区发达的乡镇,在1996年完成征管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1997年开始推行新的征管模式。1997年年底前要完成以下五项任务:一是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二是在税务机关内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现集中征

收;三是要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和集中征收的基础上,实现专管员由管户向管事的职能转换,同时调整充实稽查力量,按规定比例充实稽查人员;四是按征管功能调整基层机构,理顺职能;五是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规范征管资料,建立健全纳税人档案。
(二)内陆农村地区,1997年前主要应立足于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即:一要分期分批把辖区内固定纳税户的自行申报纳税面扩大到80%以上;二要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乡镇所在地,因陋就简建好办税服务场所,实行集中征收,同时在交通、通讯不便的偏远地区和山区设置征

收点、代征点或采取巡回征收方式,实行定期定点征收税款,提供各种纳税服务;三要将现行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税务所,原则上逐步改为按经济划区设置税务分局或中心税务所;四要抓住服务、征收、稽查三个环节,结合本地实际,设计出适合农村征管的工作流程,规范执法文书。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确定,改革分步推行到位后要相应进行验收。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征管改革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动手,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积极推进。改革的进展情况要随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政府汇报,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以取得各方面的支持。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稳步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结合城市特点和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实行分类管理
在城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常有纳税义务发生的纳税人中,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由纳税人自行依法办理或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登记、税款申报缴纳等一切纳税事宜,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纳税的及时性等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在现阶段应当以直接上门申报方式为主,以利加强监控。有条件的地方,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核算健全、管理规范、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中推行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方式。随着条件的改善逐步扩大。
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往的申报纳税记录、财务管理水平、办税人员素质等综合情况,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并在纳税申报办法、申报方式、申报资料种类、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方面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促进纳税申报质量的提高。
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持申报纳税手册和信用卡(专用缴税卡)或存折,在银行储蓄网点划卡的办法报缴税款。
此外,为了加强源泉控管,减少征收成本,各地税务机关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纳税人、不同税种的特点依法实行委托代征,并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二、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实行集中征收
为使纳税人能够得到良好的服务,应当在税务机关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服务场所的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的设置既要考虑征管信息集约化处理的要求,又要方便纳税人办税。城市一般以区税务局或税务分局为单位设置办税服务厅,在有条件的中、小城市,也可集中设

置办税服务厅。
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减少征、纳税成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合建或合用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内要设置税务咨询、税务登记、发售发票、受理申报、税款征收以及办理其他税务事宜等一系列窗口,使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都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同时办理。有条件的,还应商请银行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税款经收处,与相关的银行实现计算机联网,实行

税务银行一体化服务。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内容除了建立定期税法公告制度化,还包括在办税服务厅常备各种纳税指南和宣传手册,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和纳税实务知识;配备不同业务层次的咨询人员,采取面谈、电话、信函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释疑解难;利用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

技术,积极开发计算机辅助服务系统,用于电子公告、纳税人自我查询;公布办税流程,设置必要的服务设施,方便纳税人办税;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税法宣传和培训,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
纳税人可依照税收法规,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代为办理涉税事宜。税务代理服务的重点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倡为个体户建帐和申报纳税提供代理服务。要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监督,严格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审批,严格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税务

代理机构必须与税务机关在人、财、物上脱钩。
三、加快税收征管电子化进程
从我国国情出发,把计算机化的重点放在城市和征管的重点、难点上,逐步形成全国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并积极创造条件,与有关部门和企业实行网络互联。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讲求实效”的方针,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大对信息系统的投入,扩大计算机在城市税务系统的装备面。
大中城市建成二级信息处理中心,区(分)局一级负责征管业务信息处理,市局一级负责全市网络管理和综合分析;小城市可建成一级信息处理中心,负责征管业务信息处理、网络管理和综合分析。
各基层征管单位均应按照新的征管业务规程,采用统一的征管计算机软件进行征收管理。在全国统一软件推行前,作为过渡,各地应逐步使用全省统一的征管计算机软件,或选用总局推荐的软件。
四、建立双层稽查体系,强化稽查制约机制
建立市和区税务局、税务分局双层稽查体系,区、分局一级稽查机构主要负责根据选案结果进行的日常稽查,并辅以专项稽查和一般案件的专案稽查;市一级稽查机构侧重于大要案件和重大群众举报案件的稽查以及全市稽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小城市也可实行市、区一级稽查。
税务稽查要严格按照稽查选案、稽查实施、案件审理、处理决定执行四个工作环节实行分工,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城市稽查人员的比例达到总人数的40%以上。
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科学选案指标体系,有的放矢地进行重点稽查;同时,实施分类稽查管理,合理调整稽查频率,不断提高稽查质量。
在强化对偷逃骗税稽查的同时,要有专门力量负责查漏管户。一方面定期与工商、民政等部门核对登记户数,另一方面要不定期地走街串巷实地查核,以逐步减少以至杜绝漏管户,控制税源。
五、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基层机构
城市直接面对纳税人并承担税收征管工作全部任务和执行税收收入计划的税务分局或区税务局,要按照精简、效能、属地管理、适当集中的原则设置。其内设业务机构,要根据管辖纳税人的多少、税源的大小、征管力量的强弱、计算机应用程度的高低,按照以下四个系列设置:
——管理服务系列,主要负责纳税咨询、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应纳税额核定、受理各项税务申请、部门配合与协税护税、外部信息采集等。
——征收监控系列,主要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解库,催报催缴执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税收票证管理等。
——税务稽查系列,主要负责受理举报、综合选案、实施稽查、案件审理、案件移送、稽查成果分析等。
——政策法制系列,主要负责税收政策调研反馈、执法监督检查、税务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等。
根据上述职责,其内设机构既可在区税务局或税务分局之内设置综合管理、计会征收、税务稽查等职能科(股),也可在区税务局之下设置征收、稽查分局或在税务分局之下设征收、稽查所,但不得超过上级或有关部门核定的机构数。
随着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导中的广泛应用,必须加强技术服务和信息管理,在计算机处理业务量大、应用面广的区局或分局,应设专人负责系统功能配置管理,计算机硬件、软件管理,网络管理等工作;大中城市有条件的,也可设置技术服务科(股),并逐步向信息管理过渡。
个体税收税源多、任务大的地方,也可单设个体税务分局,其内设机构可比照上述区局或分局设置。
小城市(县级)的市局原则上仍为管理局,不直接从事征收工作;对纳税户少、税源相对集中的,可以在市局设置办税服务厅,由市局直接负责整个市区税收的征收和管理,以减少行政层次。
根据上述分工,各系列之间必须加强衔接,建立起内在的基本的监控关系,即以税务登记的基础资料和信息,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未申报、中止申报情况;以应征数核算的税收会计分户帐,监控纳税人应缴、减免、实缴、滞欠和提退情况;以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使用资料和信息

的对比,监控纳税人履行义务的动态变化,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和依据;以登记、申报、缴税和违章与否,监控发票供应情况等。
六、实施步骤
(一)1997年,在试点基础上推行新的征管模式,当年年底前完成以下五项任务:一是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常有纳税义务发生的纳税人中,全面实行自行申报;二是以区税务局、税务分局为单位设置办税服务厅,实现集中征收;三是在纳税人自行申报、集中征收、有一定

计算机技术支持的基础上,实现专管员由管户向管事制的职能转换;同时调整充实稽查力量,稽查人员的比例要达到总人数的40%;四是按本实施意见要求调整机构,理顺职能;五是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基本要求,规范征管资料,建立健全纳税人档案。大中城市以及沿海和内陆经济相

对发达城市有50%至60%的区税务局、税务分局试行包括建立计算机网络在内的模式转换。
(二)1998年,继续巩固纳税申报和集中征收制度,优化服务措施,完善专管员职能转换,调整充实稽查人员,进一步理顺机构职能,强化征管基础管理。大中城市的95%、小城市的50完成包括建立计算机网络在内的征管模式转换。
(三)1999年,完成其余大中城市、90%的小城市包括建立计算机网络在内的征管模式转换。
(四)2000年,完成全部城市包括建立计算机网络在内的征管模式转换,实现网络互联以及与海关、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联网。
七、认真组织验收
改革分步推行到位要相应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为:
——纳税人95%以上实现了自行申报纳税,并进行分类管理;
——城市税务分局、区税务局,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的税收管理新格局运行正常,稽查人员的比例占总人数的40%以上,各系列、各岗位职责明确,衔接紧密,有量化考核标准,定期考核并兑现奖惩;
——办税服务厅设置规范,窗口功能齐全,纳税人办税方便、快捷、准确;
——区税务局、税务分局的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规定;
——计算机配备和网络建设满足征管业务需要,使用统一软件,计算机应用覆盖管理服务、征收监控和税务稽查等征管全过程,并实现网络运行;
——严格按照统一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基本要求操作,使用统一的表、证、单、书,征管资料规范、齐全,纳税人档案库资料完整。

附件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精神,结合农村特点和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设置农村税务机构,调整充实一线力量
根据“精简、效能,适当集中”的原则,在农村应以经济区划设立税务机构(税务分局或税务所),按照收入规模的大小和管辖纳税户的多少,一个农村税务分局(或税务所)一般管辖3个以上乡镇。地方税务系统按乡设所的,要根据改革的要求,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

,逐步过渡到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所。
牧区、工矿区的机构暂不变,对机构内部的职能作相应的调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适当集中。
原有的已按经济区划设立征收机构的地区,可根据新征管模式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少数偏远、特殊地区,可以从实际出发,对专管员管户的形式作适当改进。
县级税务机关的机构,应当适应基层机构改革作相应的调整。有条件的县税务局,可以负责城关(或含城郊)地区的直接征收和稽查。
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要精简管理机关,充实基层,基层税务干部占全体税务干部的比例应不少于75%。同时,要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合理安排科所干部,分流人员。
通过机构的调整,要实现由专管员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转变,由分散征收的粗放型管理向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集约型管理转变。
二、合理划分职责,实行专业化管理
农村征收机构和岗位的设置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制四个系列划分,以事定岗,以岗定责,职责分工如下:
——管理服务系列: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应纳税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
——征收监控系列: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税收计会统工作及票证管理。
——税务稽查系列:选案、制定稽查计划、案件查处、案件结果分析。
——政策法制系列:税政问题调研反馈、执法监督检查、行政诉讼案件应诉。
岗位设置的具体数量及职责,由各地结合农村征收机构管辖区域的大小、所管纳税人的多少、征管力量的强弱、技术手段的高低等条件确定。其中政策法制系列岗位工作量较小,可实行兼岗兼职。人员较少的农村征收分局,也可采取一人多岗,实行专业化分工与“分阶段工作法”相结

合的工作方式,即实行相对的岗位分工,征期集中力量侧重征收,征期以后集中力量侧重稽查。
随着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应用的不断扩大,应当逐步加强技术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技术服务岗位,负责计算机硬件的维修和软件的维护,并逐步承担起信息管理的任务。
鉴于农村征收分局都是最基层的单位,故不设置复议与应诉机构和岗位,但县税务局应当有机构负责承办此项业务。
根据上述分工,各系列之间必须加强衔接,建立起内在的监控关系,即以税务登记的基础资料和信息,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未申报、中止申报情况,以应征数核算的税收会计分户帐,监控纳税人应缴、减免、实缴、滞欠和提退情况;以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使用资料和信息的对比

,监控纳税人履行义务的动态变化,为税务稽查提供依据;以登记、申报、缴税和违章与否,监控发票供应情况等等。
各地可根据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并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衔接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量化的考核指标。
三、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征收
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在税务分局(或税务所)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允许规模不同,形式各异,不求豪华,但求实用。办税服务场所的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室)”。一般1个税务分局设置1个厅(室);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也可以设置若干个征收点,纳税人按期到指定的征收点

办理申报纳税,以方便纳税人。
办税服务厅(室)的服务范围:县城以城区纳税人及邻近乡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农村以税务分局(或税务所)所管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
办税服务厅(室)要设置税务登记、发票发售、申报受理、税款征收、税务咨询以及办理其他税务事宜等窗口、柜台,以满足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需求;纳税人少、业务量小的,也可以一个窗口多个功能。要公布办税流程和服务规范;要常备各种纳税指南和税法宣传资料;要实行业

务骨干值班制,负责税务咨询,为纳税人释疑解难;并逐步提供以计算机多媒体技术支持的纳税人自我查询服务。
四、借助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征收
针对农村地域较广、税源相对分散的特点,应当在实行集中征收的同时,因地制宜地把其他征收方式的采用有机结合起来。
农村税务分局所在地以外的乡镇纳税额较小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分散在乡村的无证业户的零散税收、农村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可以将纳税定额确定后委托乡镇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农村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或农村信贷员、村干部以及其他适合的人员代征,定期结报,并按规定支持手

续费。
各地税务机关还可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同纳税人、不同税种的特点,依法委托相应适合的单位或人员代征税款,以加强源泉控管,降低征收成本。
实行委托代征后,税务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清理,防止漏征漏管。检查重点是应登记办证而未登记办证的漏管户,以防有证户向无证户转化。
五、实行税银一体化服务,方便纳税人纳税
《方案》明确的四种申报纳税办法在农村地区的具体适用,由县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试行邮寄申报、电子申报。偏远地区可以试行代理申报、纳税。
为方便纳税人纳税,保障税款及时入库,税务机关要与金融机构加强协作,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税银一体化服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个人则可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储蓄帐户,按期提前存入应纳税款,按期持申报纳税手册和信用卡、专用纳税储蓄卡或存折,在金融机构的

储蓄网点划卡(折)报缴税款。
六、实行分类管理,简化纳税办法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管理水平和纳税情况,将其分为若干类型,并在纳税申报办法、纳税申报方式、申报资料管理、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方面,结合实际制定分类管理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以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

性,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同时,应当针对农村税收征管的特点,在遵循税法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而又稳妥地改进、简化纳税手续,切实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七、实行双层稽查,加大稽查力度
税务稽查工作由县稽查分局和农村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共同负责,二者的职责范围可以按纳税人纳税数额划分,也可以按总局规定的稽查种类划分,即农村税务分局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日常稽查,县稽查分局负责各种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并负责对农村税

务分局(或税务所)稽查工作的考核。
在日常工作中,为切实提高稽查工作效率,要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实行选案稽查方式,现阶段可将计算机选案与人工选案相结合。有条件的地区要规范操作,严格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程序进行。对于固定纳税单位的日常稽查,可在法定的追征期内均衡安排,确保稽查的深

度和质量。
在强化对偷逃骗税稽查的同时,要加大对漏管户的检查力度,除了与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定期核对登记户数,还要不定期派员走村串乡,依靠协税护税网络清查漏管户,以增强税源监控力度。
八、加快计算机应用步伐,逐步实现征管电子化
要根据计算机技术本身的特点和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从整体上考虑网络布局和硬件配置工作。计算机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尽快从县局到各个分局建立集中式或集中分布式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其他已使用计算机的地区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局域网络,少数尚未使用计算机的地区应

创造条件,要使用单机从税款征收、税收会计统计入手,逐步扩大计算机应用范围,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税收信息的传送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报盘、电子信箱和广域网等多种方法实现。
九、实施步骤
(一)沿海地区发达的乡镇,在完成征管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1997年开始推行新的征管模式,1997年底之前要有50%的一线征收单位完成以下五项任务:一是收缩农村征收机构,按征管功能合理地设置岗位;二是农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自行申报;三是本着因地

制宜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室,实现集中征收;四是要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和集中征收的基础上,实现专管员管户向管事的职能转换,同时,调整充实稽查力量,稽查人员的比例要达到所在单位总人数的40%以上;五是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基本要求,规范征管资料,建立健全纳税

人档案,并逐步将税收征管纳入计算机管理。1998年实现上述五项目标的一线征收单位要达到90%,并在这些单位完成计算机局域岗建设;2000年之前全面实行新的征管模式,各征收单位全面实现现县局的计算机联网,有条件的地方,要尽早实现与银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

有关部门乃至企业的网络互联。
(二)内陆农村地区,1997年之前主要应立足于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即:一要分期分批逐步把辖区内固定纳税户的自行申报纳税扩大到80%以上;二要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乡镇所在地,因陋就简建好办税服务场所,实行集中征收;同时在交通、通信不便的偏远地区和山区设

置征收点、代征点和采取巡回征收方式,实行定期定点征收税款,提供服务;三要将现行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税务所,原则上逐步改为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或中心税务所;四要按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设计出适合农村征管的工作流程,规范执法文书。2000年之前,内

陆农村地区要从税款征收、税收会计统计入手使用计算机,逐步扩大计算机应用范围,为2000年以后分步实现由手工作业向全面应用计算机管理的过渡奠定基础;到2010年,内陆农村地区的税收征管要基本实现计算机化。
各地要根据上述步骤,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分年、分类的改革推进计划,落实到位。
十、认真组织验收
改革分步推行到位后要相应进行验收,验收标准由县税务局按照以下原则自行确定:
——纳税人是否实现了自行申报纳税;
——基层税务机关是否按照新的征管模式运行正常;
——为纳税人服务、监控管理和稽查选案是否按既定目标应用计算机并实现联机运作;
——征管机构和岗位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99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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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襄办发〔2005〕46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樊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15日

襄樊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襄发[200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襄樊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是指为实施我市人才强市战略,由市一级设立的用于人才培养、奖励,人才引进与资助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每年纳入预算并在市财务核算中心设专户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提出项目及资金预算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六条 市财政每年从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应随着市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递增。专项资金的节余,应转下年继续使用。特殊情况需增加开支的,应向市政府专题报告,申请解决。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七条 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条 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优秀人才评选、奖励;

(二)紧缺人才选拔、引进;

(三)高层次紧缺人才科技项目资助;

(四)为高级人才、长年在樊工作并持有《湖北省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解决特殊困难;

(五)境内外人才培训;

(六)专家休假、疗养和体检;

(七)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表彰。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使用

第九条 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项目管理,由申请立项单位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时间为每年年初起至3月底结束,逾期未申报的项目转至下一年度受理。

第十一条 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襄樊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立项申请书》;

(二)实施人才资源开发项目的论证报告;

(三)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组成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定。

第十三条 人才资源开发项目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二)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

(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

(四)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市长审批。

第五章 资金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单独设帐,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170号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一)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而到五城区居住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五城区而到本市非五城区居住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五城区跨越区(市)县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 (功能作用)
本规定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有关待遇或者服务,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第五条 (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门职责)
街道(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劳动保障、人事、房管、人口计生、财政、工商、卫生、教育、民政、税务、建设、司法行政、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开展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

第七条 (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拟居住七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向公安派出所或街道(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险号码、本人相片、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详址、暂住事由、服务处所、职业、婚姻状况、婚育证明及携带未成年人员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八条 (居住证种类及有效期限)
居住证分为《成都市居住证》和《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成都市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办理延期后可继续使用。
居住证由成都市公安局统一制作。
第九条 (办理临时居住证规定)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拟居住一月以上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第十条 (办理居住证条件)
拟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审核后,可以发给《成都市居住证》:
(一)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
(三)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符合成都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五)《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登记责任)
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用工时间拟满一月以上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在录用后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申办居住证。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七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度与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用人单位治安责任书》,并接受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登记责任)
公民私有或者单位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使用的,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承租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居住登记等基本情况,并在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对未办理居住证的,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流动人口在承租后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
流动人口与房屋出租人解除或者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七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变更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房屋出租人每年度应当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并接受公安、房管等部门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不需办理居住登记的情形)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四条 (不需办理居住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人需要申领外,可以不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一)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的;
(二)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三)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十五条 (提供材料)
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育龄妇女还应当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本人近期相片。
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信息确认)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十二个月持证到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对居住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以确保持证人应当享受的各种社会服务。未进行信息确认的,其证件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十七条 (证件延期)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证件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十八条 (居住期限的计算)
对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者按照过去规定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信息确认或者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二)持证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信息确认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确认之日起分别计算。
(三)持证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作废,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重新申领居住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依照《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有效期未满的,其原有证件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换领居住证。
第十九条 (证件补领、换领)
居住证遗失、损坏、过期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重新申领。
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受理机构应当为其变更,其居住证无需换领。
第二十条 (办理时限)
流动人口申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 (证件工本费)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证、到期换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实行免费办理。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重新申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规定)
行政机关和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转借、转让居住证。
禁止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除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 (保密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待遇)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可以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参加本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法定条件者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
(三)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四)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按照规定享受优惠;
(六)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八)按照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待遇)
《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除可以享受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二)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按照规定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科技项目资助或者专利补助基金;
(三)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申请转为常住户口。
第二十七条 (接受教育)
《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现居住地学校分布和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安排入学。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当年入学政策办理相关入学手续,由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变更登记违规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变更未向受理机构申报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出租人处以警告。
第三十条 (对骗取、冒领等违规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骗取、冒领、转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
受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居住地含义)
本规定所称居住地是指流动人口居住所在地的区(市)县。
第三十四条 (港、澳、台居民的登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解释机关)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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