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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1:36  浏览:9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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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规定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第70号

《温州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温州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限制养犬工作,预防疫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市区。

市区的江滨、洪殿、南门、五马、莲池、广化、蒲鞋市、水心、黎明、南浦、绣山、黄龙、景山、永中、蒲州街道,双屿、新桥、梧埏、状元镇,南郊乡,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但是地处农村的除外。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的范围,可根据城市化进程,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条 市区养犬实行严格限制、限禁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区限制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养犬的注册,核发犬只饲养证,查处违章养犬行为,捕捉违章饲养的犬只,处置无主犬和狂犬、野犬。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犬只的健康检查、检疫、预防接种,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疫病诊治,疫情的监测及犬类诊疗服务行业的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预防注射和病人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第五条 重点限养区内严禁居民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严禁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类展览活动。

公安机关、部队和科研、教学、医疗单位及有关文化团体等,因警用、军用、科研、教学实验、表演等需要饲养的警犬、军犬、护卫犬、实验犬和表演犬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重点限养区住户可以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饲养人有市区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养犬不妨碍住户出入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七条 重点限养区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饲养人持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或暂住证,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领取养犬登记表,到辖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二)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只健康检查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三)持辖区居民委员会意见、养犬登记表和《犬类免疫证》,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领取《犬只饲养证》和犬牌。

《犬只饲养证》和犬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印制。《犬类免疫证》由市畜牧兽医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在一般限养区申请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因护卫需要;

(二)独立居住;

(三)养犬不妨碍住户出入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办理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册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应严格实行圈(拴)养,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实行养犬年审制度。每年年审时,饲养人应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持有效的《犬类免疫证》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年审。

第十条 重点限养区的住户饲养小型观赏犬,应缴纳城市限制养犬注册费和限制养犬年审费;一般限养区的单位和住户饲养犬只,不缴纳城市限制养犬注册费和限制养犬年审费。

城市限制养犬注册费和限制养犬年审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一)公共汽车和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但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

(二)机关、学校、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茶座、游乐场、体育场(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饭店、宾馆、商店、市场、医院、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公共场所。

携犬进入公园、风景游览区和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地,应遵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 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犬只颈部应佩带犬牌;

(二) 犬只束以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三) 携犬人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十三条 养犬不得妨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饲养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犬只繁殖应在7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繁殖的小犬,应在2个月内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经注册饲养的犬只死亡、宰杀或出卖的,饲养人应在7日内向原注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饲养注销手续。犬只失踪的,应及时向原注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失踪时间超过2个月下落不明的,应在超过之日起7日内办理饲养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在一般限养区开办犬类销售商店,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销售场所,不得流动销售;

(二)不得设置在交通主干道的沿街以及闹市区;

(三)销售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消毒等卫生要求;

(四)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从事犬类销售活动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符合规定的品种和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

(二)收购犬只时,应查验出售单位和个人的证明;

(三)销售的犬只必须笼养;

(四)建立销售登记制度,犬只销售记录应妥善保存1年备查。

第十八条 申请开设犬类诊疗所(站)的,应向畜牧兽医部门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犬类销售商店和犬类诊疗所(站)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养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注册饲养的犬只死亡、宰杀、出卖、失踪,饲养人未按本规定办理饲养注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回《犬只饲养证》和犬牌。

第二十二条 未注册饲养的犬只或未按规定实行有效约束的犬只,视为无证犬或无主犬。

公民发现无证犬、无主犬的,应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 犬只伤害他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应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卫生防疫部门或卫生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在当天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犬只送畜牧兽医站留验。

犬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验鉴定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即予扑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挠和妨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犬类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2月15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限制养犬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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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档案局、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云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档案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电子政务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在云省电子政务网、本部门计算机局域网络和办公自动化应用系统中经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各单位要重视电子公文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四条 省档案馆、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省直部门做好电子公文的归档工作。
  机关档案部门应会同本单位信息技术部门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并建立健全电子公文归档、保管、维护和利用的规章制度。
  州、市、县档案局会同当地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各种归档电子公文的安全保管、有效维护和提供利用工作。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等,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六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参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技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划定。
  第七条 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及时交档案部门归档。机关档案部门应在次年6月30日以前,向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上年度的归档电子公文。
  第八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九条 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十条 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要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金字号工程”网络等基础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应用开发单位和信息技术开发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文件、档案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做好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开发设计、升级换代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可靠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公文实时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公文核对内容、签章,审核电子公文收发登记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著录条目等,确认电子公文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公文内容及格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十六条 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由交接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络上交接。
  第十七条 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归档电子公文,移交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其载体、技术环境和电子公文的可理解性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第十八条 归档电子公文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公文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九条 归档的电子公文,应按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提供利用,一套移交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条 机关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公文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会同信息技术部门妥善解决好涉密电子公文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公文的管理,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归档电子公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采用联网的方式提供利用的,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及其他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系统、生产管理系统或电算化等系统产生的其他类型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有关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和其他有关电子文件管理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11件)

01 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

02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

03 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

0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

05 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

06 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

07 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

08 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

0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

1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11 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附件2: 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

01 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

02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

03 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

04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

05 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

0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

07 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

0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

09 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

10 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

11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

1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

1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

1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

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

16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

1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9号

18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

19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

20 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

2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

2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

2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

24 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

25 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2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

27 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

28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

29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

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

3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

3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

33 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

34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3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

36 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

37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

38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

39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

4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

41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

42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

43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

44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

45 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

46 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

47 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

48 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

4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5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

5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

5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

53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

54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

55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

56 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

57 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

58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

59 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60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

61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



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

0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银发[2001]402号

0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

03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号

0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272号

05 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银发[1996]261号

06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32号

07 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63号

08 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2000]264号

09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10 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银发[1996]315号

11 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

12 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84号

1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银发[1998]556号

14 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银发[1998]357号

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1]296号

16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银发[1992]265号

17 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

18 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43号

19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91号

20 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528号

2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66号

2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

2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446号

24 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72号

2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44号

26 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

27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

28 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3号

29 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63号

30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0]358号

31 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

32 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银发[1999]391号

3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

3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4号

35 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银发[1999]138号

36 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7号

37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

38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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