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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40:55  浏览:9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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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
1991年9月11日,新闻出版署

1979年4月18日,国家出版局修订颁布了《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79)出版字第193号〕。十几年来,全国图书、杂志、报纸样本的缴送工作基本是好的。但是,一些新建的出版社、杂志社、报社由于不了解征集样本办法,没有按规定缴送样本;一些出版社由于多种原因,不愿缴送定价较高的样本,致使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我署样书室所收样本不全。不仅影响了出版管理工作,而且,影响国家版本的保存。为此,重申1979年修订颁布的《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规定,并补充通知如下:
1、除图书、杂志、报纸缴送样本外,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亦要向新闻出版署、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带、样片(数量见附表)。
2、图书、杂志、音像出版物出版后1月内缴送样本(以邮寄日期为准);报纸要在出版后一周内寄送,合订本(含缩印本、目录和索引)出版后1月内寄送。出版单位逾半年不按规定要求缴送样本的,给予警告处分;此后仍不送样本的,给予应缴送样本定价金额1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停业整顿。
3、凡缴送的出版物样本,一律通过邮局邮寄或直送有关单位。寄送新闻出版署图书、杂志、报纸、音像的样本,请分别寄送有关业务司。
4、各出版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地方出版单位向当地出版管理机关和图书馆缴送样本,由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出版管理机关作出规定。
5、按照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缴送样本,是出版单位应尽的义务。各出版单位应当加强法制观念,重视此项工作,责成一个部门并有专人负责样本缴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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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梅州市市直学校超课时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8〕23号
关于转发梅州市市直学校超课时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梅州市市直学校超课时津贴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梅州市市直学校超课时津贴实施办法






为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调动和激发教学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在国家和省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出台前,对市直财政核拨经费的学校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超课时津贴制度。



一、实施超课时津贴的基本原则



超课时津贴制度要按工作人员的实际贡献和工作价值进行分配,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调动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市直学校超课时津贴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总量核定,自主分配的原则。结合各学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由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定各校的超课时津贴总量。各学校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自主分配。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超课时津贴分配要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倾斜,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间的分配关系。



二、核定超课时津贴总量的办法



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绩效工资的政策导向和各学校的办学层次、教学对象、超课时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将超课时津贴总量与学校收费收入相挂钩,分别按权重系数计算出各学校的超课时津贴总量。



三、调控和管理办法



(一)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结合市直学校超课时津贴制度的实施,从2008年秋季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市直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市财政。



(二)经费来源和管理。超课时津贴允许各学校在指定经费(学费、择校费、借读费、新机制学费)中提取,各校在使用管理和分配超课时津贴时要量体裁衣,保持合理存量,不得突破核定的津贴总量。津贴总量可结转在下学年中滚存使用。当年经费收入不足以按核定总量发放超课时津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减津贴发放数额,不得挤占其他资金用于发放超课时津贴。



(三)超课时津贴总量的申报和核定。每年3月份,由各学校结合招生任务、经济形势和本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岗位变动情况进行超课时津贴补贴总量核定的申报,填报《市直学校超课时津贴核定总量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核定超课时津贴总量。



(四)实施时间。超课时津贴制度从2007年9月起实施。



(五)超课时津贴分配方案的制定。市教育局统一提出学校制定超课时津贴内部分配方案的指导意见(另行发文)。市直各学校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内部分配方案,方案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定,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的方案需报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各学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立超课时津贴专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校发放的超课时津贴。



(二)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出台前,市直学校的超课时津贴暂按本办法过渡,待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再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2008学年市直学校超课时津贴补贴核定总量审批表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事 局



       市 教 育 局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建设领域统计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阜政办发[2004]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建设领域统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领域统计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全市建设领域成果,做到统计不重、不漏,客观反映我市经济转型进程,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阜新市辖区内(包括阜新县、彰武县,市辖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阜新国家农业高科技园区)全部建设领域活动,由市统计局组织实施。阜新县和彰武县辖属的投资项目统计管理工作暂由阜新县、彰武县统计局代理实施。

三、凡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其他投资)的单位在进行投资活动中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各类建设工程在正式施工前,配备专职或兼职投资统计人员,并接受市(县)统计局的投资统计业务培训。

2.在办理《投资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以及工程正式开工前,必须到市(县)统计局如实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统计登记表》(下简称《开工统计登记》)。凡不办理《开工统计登记》的单位,项目不许开工,有关部门不发《投资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会签表》须加盖市(县)统计局业务印章。

3.特批特办的已经正式开工的工程,无,论各种手续是否健全,都必须补办《开工统计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资料。否则,所完成的投资不作为考核部门、企业和县区投资计划的依据。

4.各类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到市(县)统计局如实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下简称《竣工登记》)。市(县)统计局须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验收,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会和工程质量合验要有市(县)统计局参加。凡不办理《竣工登记》的单位或项目不许竣工验收,档案部门不给开具《建设工程档案初验合格证》,质检(验收)部门不给竣工备案(验收)。

统计《开工统计登记》、《竣工登记》做为工程档案内容之一。没有统计《开工统计登记》、《竣工登记》的单位或项目,档案部门不予收案归档。
在企业内部进行投资活动并实行内部管理的工程和一些特殊工程,也按上述办法执行。具体要求是:必须在收到上级计划或批复2日内将其复印件报送市(县)统计局;在工程正式开工前配备专职或兼职投资统计人员,并接受市(县)统计局的投资统计业务培训;须将企业内部开具的《工程开工报告》报送市(县)统计局并进行《开工登记》,否则不许开工;工程开工后无论主管部门是否已下达计划或各种手续已健全必须按市(县)统计局要求报送统计资料;工程竣工前必须到市(县)统计局如实进行《竣工登记》,市(县)统计局必须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验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会,否则不许竣工(验收)。
四、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在收到《施工许可证》2日内必须将其复印件报送市(县)统计局,并按市(县)统计局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资料。
五、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统计工作的规定和辽宁省统计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统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评定和年检必须根据《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法定数据为准。各评定和年检单位必须到市统计局如实填报《企业基本统计数据自查情况报告》,依,据市统计局开具的《企业基本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单》进行评定和年检,否则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主管部门不予评定和年检。《企业基本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单》做为企业资质评定和年检材料之一,立案归档。

六、细则中涉及的建设领域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做好建设领域统计管理工作。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要依照《统计法》有关条款进行查处。

八、本细则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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