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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废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2:24:08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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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废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废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了加强对废金属回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废金属上交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金属回收工作由省废金属回收领导组负责统一管理。
省废金属回收领导组的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废金属回收、调拨、外运管理细则;统一管理废金属的收购和调拨,负责废金属出省审批;协调废金属回收部门之间的关系;解决废金属经营、市场供应、加工利用和销售价格等方面的问题。
二、废金属由物资、供销两条渠道收购,不划分收购范围。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会,加强对废金属回收工作的管理。各地要由经委牵头,会同物资、供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现有国营、集体废金属收购站、点进行整顿。严禁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已经登记、须有营业执照的国营、集体收购站、点,符合要求的,准予
继续经营,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所有收购站、点都必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端正经营思想,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要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对倒卖废金属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除本省物资、供销部门所属的收购单位外
,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废金属。收购废金属要坚持凭证明履行登记手续。严禁从个人手中收购铁路、石油、市政公用设施、军用器具的专用金属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开业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市场管理。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准进入集市贸易。
四、对个人出售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实行专点收购。收购专点由省废旧金属回收领导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确定。必须严格控制、合理布点。在钢厂、铁路工程工地、厂矿附近不准设专点。非指定的废品收购站、点,一律不准收购。
五、废金属的上交任务,由省计委下达各地、市,再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按两条收购渠道下达上交计划。物资、供销各级回收单位,必须保证完成上交任务。凡未完成上交任务的,一律不准自销,违者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销售收入。凡完不成上交任务的地、市,相应
扣减其下年度钢材供应指标。
六、物资、供销回收单位在完成上交计划后收购的废金属,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挑选、加工、利用,支援当地工农业生产。
七、严格控制废金属出省。除经省废金属回收领导组批准外调的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废金属调往省外,违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执行本办法。



198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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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86年1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外国公民、华侨、台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的劳动计划由企业董事会决定,报所在市劳动局备案。
第三条 开发区企业录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内容包括:起止期限;雇用、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以及双方商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由企业同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个人签订,经所在市劳动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条 开发区设立劳动服务公司,协助企业招聘和培训职工;负责职工就业辅导;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统筹管理职工的社会劳动保险基金。
第五条 开发区企业录用职工,可由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代为招录,也可经市劳动局同意,由企业自行招录。新职工试用期三至六个月,试用合格者经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第六条 开发区企业录用的职工,应年满十六周岁,但不得录用在校学生。
第七条 开发区企业录用职工应按人支付工资。工资标准按照企业类别和工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并根据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和企业盈利情况,每年有所增加,递增幅度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职工的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报所在市劳动局备案。
第八条 开发区企业和职工应按月向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缴纳,职工在合同期间按本人月工资百分之二缴纳。每月的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应在下月五日前缴清,每逾期一天加收应缴纳额百分之一
的滞纳金。
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用以支付职工的退休金,退休后的医疗费、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和解雇待业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 开发区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应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按有关规定拨交工会经费。工会应支持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
第十条 开发区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多于六天,每天不得多于八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应事先征得工会同意,并按规定发给加班费。
第十一条 开发区企业职工享受我国政府规定的公休日、节假日和休假制度,以及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山东省有关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开发区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山东省有关保护女职工利益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保健。
第十四条 开发区企业对职工因工伤、职业病进行治疗和疗养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以及女职工怀孕六个月以上和产假期间不得辞退。
第十五条 开发区企业对录用的职工,根据合同规定及本企业经营需要进行管理。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对职工进行处分时,须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正、副总经理作出决定。开除职工,须报企业主管部
门和所在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六条 职工辞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并报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辞职职工如系由企业出资培训,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合同规定年限的,须赔偿企业一定的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开发区企业对于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不能适应生产要求而在本企业又无法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经企业工会同意,可以辞退,但须提前一个月报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按其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发给一定数额的辞退补偿金
: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十年以上,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资;工作不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试用期内发给半个月的本人工资。对由于企业经营原因而辞退的,除发给辞退补偿金外,还应加发三至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对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职工,企业应发给一至三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十八条 开发区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由企业与本企业工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由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向所在市劳动局请求仲裁;一方不服裁决的,可向所在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开发区企业对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雇用、报酬、奖惩、福利、社会保险以解雇、辞退等事项,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在雇用合同中规定。合同副本报所在市劳动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月21日

关于做好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做好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8〕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切实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的公告》(2008年第99号)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召集本辖区食品免检企业召开座谈会,介绍近期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和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有关工作部署,统一食品免检企业的认识,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为重,理解和支持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的决定。

二、自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99号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再享有免检资格,不得再开展含有免检内容的广告等宣传活动。考虑到避免企业现存包装浪费,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为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包装使用过渡期,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作为违反免检标志规定查处。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积极做好被停止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的食品企业稳定工作,引导企业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安全防护体系建设,自觉维护企业质量信誉,确保食品安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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