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贯彻执行《总会计师条例》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28:46  浏览:9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贯彻执行《总会计师条例》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贯彻执行《总会计师条例》意见的通知
1992年11月27日,交通部

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72号令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及财政部、国家教委等部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情况,为确立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提出贯彻执行《总会计师条例》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
(一)部属大、中型企业要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部属主要科研、院校等主要事业单位均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部属大、中型企业所属的二级企业参照上述要求配备。暂没条件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选拔和培养总会计师,要尽快配备。
(二)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三)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四)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主要企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置副总会计师作为总会计师的助手,在任免前,须经部财会司审核同意后,呈报单位方可任免。
(五)抓好总会计师岗位培训,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部属企、事业单位要把总会计师岗位培训工作纳入在职人员培训规划。同时有计划地培养总会计师的后备人才,做到人才培训,人才任用统筹规划,落到实处。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凡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要支持总会计师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
二、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组织本系统、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监督,保护国家财产,促进廉政建设,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二)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经济管理规定办法。并有权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工作,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研究增加收入、节省费用、降低消耗,深入开展“双增双节”活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
有权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有权签署本系统、本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告。抓好财务管理,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和办法。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五)总会计师有权参与交通运输及其他方面的价格、工资、福利、奖金分配等方案的制定;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及重大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投资等方面的决策;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六)组织本系统、本单位财会管理的经验交流,负责贯彻落实深化企、事业会计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交通财会工作的一些较大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组织探讨和研究。
(七)负责协调与财政、税务、银行、工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部门的关系。
(八)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与财会部门的工作,加强协作配合,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
(九)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务处(科)长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十)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负责对本单位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会人员的配备,财会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对本单位的财会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由总会计师组织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十二)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财会人员的队伍建设,组织财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发展交通财会事业和改革开放服务。
(二)坚持原则,事业心强,廉洁奉公。
(三)具有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任职资格,担任财务处(科)长职务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主管一个系统、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四)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熟悉交通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交通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六)有较丰富的财政、税收、金融、工商、物价、劳资、审计等专业知识,能妥善处理较复杂的财务事项。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总会计师的任免
(一)部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由所在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属部管理的总会计师在任命或聘任之前须征求部财会司的意见;属部直属单位管理的总会计师任命或聘任之后须向部财会司报备。
(二)免职或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聘任程序相同。
五、总会计师的奖惩
(一)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的规定给予奖励。
1.在组织本系统、本单位财务管理、增收节支活动中,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的;
2.在积极筹措资金,挖掘单位内部资金潜力,管好用活现有资金、加速资金周转、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的;
3.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以及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避免大的经营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4.在提高财会人员素质,稳定财会队伍,对推动交通部门会计工作改革,带领本系统、本单位财会人员在参与决策,促进本系统、本单位的经济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5.在财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被国家和交通部以及当地政府评为先进财会工作者,或本单位财会部门被评为会计工作先进集体的;
6.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以及有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
(二)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罚的规定给予处分:
1.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2.对偷税、漏税,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产,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3.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的;
4.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总会计师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阻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的,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双重领导港口等单位也可参照本意见通知的规定执行。
设置总会计师的主要企、事业单位名单另发文。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部反映。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2〕23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在清理出第一批文件的基础上,对截至2000年底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47份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比照省政府第64号令,对5份转发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9份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文件,予以修改(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
  1、关于改革我市地方建材投资办法的通知(鹤政〔1980〕2号)
  2、批转《鹤壁市电子工业公司工作条例》(鹤政〔1980〕76号)
  3、关于加强新产品管理和试制的暂行规定(鹤政〔1980〕83号)
  4、批转市经委《关于搞好我市挖潜、革新、改造工作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鹤政[1981]64号)
  5、关于控制到外地订购加工产品的规定(鹤政〔1981〕68号)
  6、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公证的通知(鹤政 〔1981〕 107号)
  7、关于印发《鹤壁市经济协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字[1982]第8号)
  8、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处理的决定》的通知(鹤政[1982]113号)
  9、关于《鹤壁市企业整顿奖罚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鹤政〔1984〕152号)
  10、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几项经济政策的暂行规定(鹤政〔1985〕216号)
  1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乡横向经济联合的意见(鹤政[1986]1号)
  12、关于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暂行规定(鹤政〔1986〕 37号)
  13、关于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通知(鹤政[1986]38号)
  14、关于搞活企业的几项政策规定(鹤政[1986]92号)
  15、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鹤政〔1986〕121号)
  16、关于抓好当前扭亏增盈工作的暂行规定(鹤政〔1986〕129号)
  17、转发市经委市人民银行《关于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搞活流动资金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鹤政〔1987〕 86号)
  18、关于印发《鹤壁市盈利企业增盈承包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鹤政〔1987〕103号)
  19、关于印发《鹤壁市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意见》、《鹤壁市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意见》的通知(鹤政[1987]111号)
  20、批转市集体办关于改变有偿服务费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鹤政〔1987〕184号)
  21、印发《鹤壁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计税利润目标管理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字[1988]第59号)
  22、关于批转市档案局、建设局《鹤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88〕103号)
  23、批转市经委、煤管局关于加强煤炭运输管理、严格控制煤炭无计划外流、确保工业、市场用煤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鹤政办「1989]3号)
  24、关于加强协作煤炭统一管理的通知(鹤政〔1989〕 69号)
  25、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节油器的报告的通知(鹤政办
〔 1989〕76号)
  26、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关于工业企业推行“质量否决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1989〕90号)
  2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委关于加强我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89〕98号)
  28、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城镇集体工业苦干意见的通知(鹤政〔1991〕21号)
  29、鹤壁市人民政有批转市经委关于《鹤壁市压缩三项资金占用实行压贷挂钩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  1991〕69号)
  30、鹤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搞活商办工业意见的通知(鹤政〔1991〕79号)
  3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决定(鹤政〔1992〕91号)
  32、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企业资产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 [1993]67号)
  3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小型工业企业国有民营、公有民营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3] 68号)
  3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企业资产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员风险抵押补充规定的通知(鹤政〔1994〕12号)
  35、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主管部门和亏损企业实行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鹤政〔1994〕 17号)
  36、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惩办法的通知(鹤政〔1994〕19号)
  3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济建设项目呈报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5〕38号)
  38、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清理党政机关无偿占用企业财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1995]41号)
  39、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鹤政 〔1995〕 55号)
  40、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经济运行协调意见的通知(鹤政〔1995〕66号)
  4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中小型企业资产出售、全员购买、转换机制、股份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5]67号)
  42、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在全市工业企业中推行目标成本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1995]73号)
  4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5〕95号)
  4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6] 43号)
  45、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石头水库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1998〕 13号)
  46、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和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通知(鹤政〔1998〕28号)
  4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鹤政办〔1999〕79号)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达的省计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5年10月30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85]238号) 被转发文被1996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25号发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2 转发省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建设银行(河南省公路建设债券发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86年5月31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86]72号) 被转发文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 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6年6月22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88]108号) 被转发文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 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行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6月27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88]110号) 被转发文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4月17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96]18号) 被转发文被1998年11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代替。


  附件三:
  一、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鹤壁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办
[1990]31号)
  1、删除第五条第二款最后一句。
  2、删除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删除第十一条最后一句。
  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渔业秩序发展渔业生产的通知(鹤政〔1991]56号)
  1、删除第一部分第二自然段。
  2、删除第三部分第八自然段。
  3、删除第四部分第四自然段最后一句。
  4、修改第五部分中的“水面使用证” 为“养殖使用证”。
  5、删除第五部分中“从事水产品贩运经销者,须有‘水产品销售许可证’上市销售水产品;外地养殖、捕捞的水产品在我市水产品市场经销,须持当地渔政部门的有关证明。”
  三、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鹤政[1991]57号)
  第二部分第二自然段第一句后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10-20%,用于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四、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煤矿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1991〕63号)
删除第五部分第二条。
  五、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委、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5〕15号)
  删除第八条第(一)、(四)项规定。
  六、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5〕46号)
  1、删除第一条“征收范围” 中“均应到市地质矿产管理局进行纳费登记”一句。
  2、删除第六条。
  七、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鹤政[1997]33号)
  第二部分第一自然段最后一句中“凡是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解决资金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再由政府贷款和担保。”修改为:“凡是竞争性项目,一律不再由政府贷 款和担保。”
  八、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鹤政〔1998〕29号)
第九条修改为:“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按计划每不接收1名退役士兵,向当地政府缴纳5万元,每不接收1名二等功以上或伤残退役士兵,向当地政府缴纳6万元,可视为完成安置任务”。
  九、鹤壁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2000]17号)
删除第三部分第三条中的“质量安全认证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 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几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五个四”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为指导,全面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体制机制,逐步深化联网应用,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为认真落实“五个更加”的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进一步深化对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推进自身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更好地服务“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是加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内联应用、外联应用,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努力做到“五个四”和认真落实“五个更加”,打造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信息工商,建立更加和谐监管执法环境的迫切需要;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整合监管资源、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加强自身建设、锻炼监管队伍、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本领的迫切需要。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把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贯彻落实“五个四”和“五个更加”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重点,统筹推进。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按照建设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和效能工商的部署,准确把握“五个四”的深刻内涵,认真落实“五个更加”的工作要求,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不同业务系统间企业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大力推进监管方式集成创新,加强政府部门间企业监管信息的外联应用,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完善综合业务平台,建成“国家经济户籍库”;加强内联应用,基本形成全系统各层级、各条线之间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享;推进外联应用,基本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监管信息与外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打造公众服务平台,基本实现社会公众对企业登记管理基本信息的网上查询。

  (四)基本原则。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全面统筹、整体规划的原则。注重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兼顾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做到不同区域、不同业务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坚持科学分类、重点监管的原则。加强信用记录,完善监管分类,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监管,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通过整合、融合、改造、提升,做到监管、应用、服务协同推进。

  坚持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充分发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整体效能,形成监管合力,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科学分类,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五)夯实数据基础。按照“一数一源”和“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各类监管信息,确保系统内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和同一数据的一致性。按照“谁主管、谁归集,谁维护、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数据质量责任制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大力加强总局和省级局数据中心建设。严格执行总局数据标准,确保数据质量不断提高,到“十二五”期末实现数据准确率、完整率均达到99%以上的目标。

  (六)完善监管分类。《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按照守法诚信情况,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根据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充实信用分类监管标准。按照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设置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按照行业风险程度的情况,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和政府关切、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行业企业,设置重点、热点行业企业。按照区域重要程度的情况,对在商业集中区、旅游区、地下空间、校园周边等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置重点区域企业。按照动态警示的情况,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检测或者监测中涉嫌违法、申投诉、举报、立案未结案等需要加强监控的企业,设置预警企业。将企业守法诚信、行业风险、区域重要程度、动态警示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实现科学多维分类。

  (七)提高监管效能。把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加强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将现代信息技术综合应用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推进业务工作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通过整合系统、整合软件、整合数据、整合操作,将制度固化在信息化流程中,用信息化手段保证制度的执行,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下之间、地区之间、业务之间有机统一,形成监管合力。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创新监管措施,丰富监管内容,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三、整合资源,业务协同,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

  (八)加强监管信息内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市场主体准入、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直销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食品流通监管、广告监管、商标管理等业务部门,要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监管信息的记录、归集和日常维护工作,将相关业务监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系统,消除信息“孤岛”,实现静态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与动态的监管执法信息的相互关联、有机统一。

  整合监管执法资源。以企业登记数据为基础,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唯一定位标识,以履行法定职责为主线,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为目的,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在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上,整合、对接工商行政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条线的业务信息,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条线之间监管业务信息的高度融合和一体化,形成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动态更新、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工商行政管理综合监管业务平台。

  (九)强化监管信息内联应用。加大应用力度。根据工作职责和监管需要,充分运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的信息,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指导等手段,确定监管任务,明确监管重点,完善监管措施。加强联动监管,根据整合的监管信息,形成综合监管体系,发挥综合监管效应。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属地监管紧密结合,指导基层工商所开展综合监管工作。基层工商所要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加强属地监管,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增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拓展应用范围。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提示、警示、检测、监测、限制、处罚、监控、申投诉、举报等信息,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激励力度,让守法诚信的企业时时得到便利,加大对信用不良企业的约束力度,使违法失信的企业处处受到限制。提升应用水平。积极探索依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建立实用数据分析模型,分析辖区市场主体总体质量和经济秩序状况,为加强监管执法提供预见性参考,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投资提供高质量信息服务。

  四、信息共享,监管联动,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的外联应用

  (十)推进监管信息部门共享。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实际,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企业信用监管信息,不断扩大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的范围,逐步建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的整体效应。

  健全完善“国家经济户籍库”。积极参与国家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法人、统计等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建设,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信息资源支撑。按照地方政府安排,积极参与做好地方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建设和信息归集工作,推动地方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十一)推动监管信息外联应用。以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运用作为部门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的重要途径,充分运用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的监管信息,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全过程监管的重要信息资源支撑。参考和依据其他部门提供的监管信息,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堵塞部门间监管漏洞,实施更高效、更有针对性的市场监管。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切实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依法公开企业信用情况,增加企业失信成本,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推动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大力打造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依法向社会提供企业监管信息查询服务,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加大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运用服务力度,努力提升信息综合运用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进一步形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合力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领导重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统筹推进,形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合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县(市、区)工商局、基层工商所干部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识、责任和能力。

  (十三)明确职责分工。市场主体准入部门负责组织建立以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为基础的企业法人数据库;依法实施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管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管。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负责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直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直销违法案件、传销违法人员及案件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直销行为的监管,加大打击传销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场规范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合同监管、经纪人监管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抽样检测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广告监督管理、广告监测、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案件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广告市场监管。

  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商标注册和管理。

  信息部门负责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系统的维护、运行和技术保障工作,开发建设技术支撑平台,整合登记监管数据,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共享、数据交换效能。

  基层工商所要根据县(市、区)工商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十四)狠抓工作落实。建立综合检查机制,定期检查分工职责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建立综合监督机制,细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岗位工作要求,制定科学、具体、操作性强的考评指标,推进信用分类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对工商所属地监管的考评机制。研究制定区域性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评价办法,对经济户口管理、监管信息归集、联网应用等实行全流程、全过程管理。加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内联应用和外联应用工作机制,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