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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8:29  浏览:8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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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中 央
2001年1月21日

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21世纪的第一个5年,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经济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关键时期。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大力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为此,特制定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一、总结历史经验,适应新世纪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要求,把干部教育培训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

在新世纪到来之际,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已经走过了近80年的历程。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对干部的教育和培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紧密结合各个历史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在培养大批治党、治国、治军的领导人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党的事业不断发展,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主要是:干部教育培训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全面、正确、积极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服务;必须遵循干部成长和人才培养规律,着眼于全面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服务;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主观世界;必须不断深化改革,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必须面向世界,从中国的实际需要出发,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知识和经验;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全面加强各级各类干部的教育培训;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和落实规划,使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形成整体效应;必须加强理论研究,注意探求和遵循工作规律,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认真总结、充分运用这些基本经验,对于做好新世纪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世界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包括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在内的综合国力的较量日趋激烈。当今和未来世界的竞争,从根本上说是人才特别是各类领导人才的竞争。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巩固和发展,中国要在未来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关键在于我们党,特别是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包括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才和其他战线干部在内的规模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这些年来,围绕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积极开展对干部的教育培训,有力地促进了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但也要看到,一些干部理论素养和知识水平、思想境界和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还不适应甚至很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当前党的干部队伍正处在整体性新老交替的重要时期。在当今世界发生大变化、当代中国处于伟大变革的新形势下,年轻干部更需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这样才能确保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代代相传,确保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确保我们党永葆活力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大力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使之为培养和造就大批符合 “三个代表”要求、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干部发挥应有作用,已经成为当前各级党委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二、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和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充实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干部。加强实践锻炼,提高创新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走在时代前列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2.工作目标

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得到认真贯彻执行;适应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需要的教育培训目的更加明确;以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锻炼、业务能力为框架的教育培训内容初步形成;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重实效、充满活力的教育培训格局更加完善;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建设得到加强,教育培训质量进一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师资等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各项保障措施得到切实落实;干部培训制度进一步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体现党管干部原则的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和管理体制更加健全;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以需求为导向,实行组织按计划调训与干部自主参训相结合的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等。

3.工作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坚持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领导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

——注重培训质量。着眼于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坚持从严治学。加强对培训需求的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优化培训内容,精心编选培训教材,努力提高师资水平,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评估体系,严格考核制度。

——培训与使用结合。全面认识教育培训同干部成长、促进工作的关系。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任务,按需施教,因材施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和在职定期进修的制度。要把学习和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坚持改革创新。树立素质教育、终身教育的观念,按照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其他创新的要求,遵循干部教育培训规律,改革人才培养的模式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方法、机制,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4.主要任务

按照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明确各级各类干部在理论素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知识水平等方面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在职学习和脱产培训。

继续把推进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学习,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首要任务。要重点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二、三卷,以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论述,同时精读马列和毛泽东同志的部分重要著作,特别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努力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经过努力,使广大干部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把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学会以科学理论为指导,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现实问题的本领。

坚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巩固和扩大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三讲”教育成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党的意识,提高党性修养。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剖析典型案例,经常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社会主义道德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教育等等,使广大干部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凝聚群众的人格力量,真正起到表率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继续抓好干部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培训。要重点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等,还要学习和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以及其他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要把学习各种知识与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围绕国际国内若干重大现实和战略问题以及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和讨论,努力使广大干部精通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适应干部成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还要学习历史、文学艺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以开阔视野、陶冶情操,全面提高干部素质。

继续改善干部的文化和专业结构。鼓励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坚持利用业余时间在职自学,提高科学文化水平。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培养一大批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三、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目标,坚持分级分类培训,确定干部教育培训的具体要求

1.党政领导干部

要继续坚持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不少于3个月到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基地脱产进修的制度,坚持党委中心组每年不少于12天的集中学习研讨制度,坚持经常性在职自学制度。建立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中央将每年举办一期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参加的专题研究班。同时,每年安排400名省部级在职领导干部,分别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防大学进修班、专题研究班的学习,5年内共安排2000人。在安排好地厅级领导干部学习的同时,县(市)委书记纳入中央党校的培训轮训范围,每年安排400人,5年共安排2000人。继续安排一定层次的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直接组织地厅级和省部级领导干部1000人出国(境)学习考察。根据以上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要认真做好学员选送工作,同时对分管干部的培训作出规划安排。

2.年轻干部

要采取多种措施,抓紧培训年轻干部。坚持学员选调与后备干部培养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方针,继续办好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5年内,中央党校培训1000人,省级党校培训20000人。国家行政学院要继续办好在职公务员优秀后备骨干和少量优秀大学毕业生参加的培训班。同时,通过选派年轻干部到基层和艰苦地方锻炼,到高等院校进修,到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学习,到国(境)外培训等方式,多渠道地培养年轻干部。

3.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等工作人员

要围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的目标,按照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以及职位和职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公务员制度和法规,有计划地分级分类对公务员进行培训。进一步规范初任培训;加强任职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坚持先培训后任职;抓好包括更新知识和专门业务培训的在职进修,每个部门至少要确定两门以上专业课程,同时要注重办公信息化、自动化等方面的技能培训。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团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也要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加强培训,努力提高素质。

4.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

继续开展工商管理培训,在国有企业逐步推行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搞好多种形式的适应性短期培训,积极进行企业自主培训。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有计划地参加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的培训;国务院重点联系的520户企业、金融系统的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的规划进行培训。要做好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中方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工作。要选配年纪轻、有发展潜力的经营管理人员到国外培训和国内一些优强企业学习,培养大批能够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优秀人才。企业管理培训工作也要深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为全社会各级各类企业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

5.专业技术人员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实施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工程,完善继续教育法规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在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的同时,重点加强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和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尤其要培养一大批急需的信息、金融、财税、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还要重视对文化、教育干部的培训。

6.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政法干部

根据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和政法队伍的状况,由政法机关负责分期分批对政法干警进行政治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政法队伍的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增强大局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做到公正执法。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强化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任职前的资格培训制度。要有计划地培养大批政法工作领导干部和高层次的法律专业人才,优化政法队伍的人才结构。

7.基层干部

以街道、乡镇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级党校、干校及其他各类教育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基层干部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可根据不同类型干部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今明两年,在全国县(市)部门、乡镇、村领导班子和基层干部中,重点搞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要保证实效。坚持经常性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群众路线教育、政策法制教育和无神论教育。

8.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妇女干部

要抓好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妇女干部等的培训,特别要注意培训其中优秀的年轻干部。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妇女观教育,坚持办好中央党校新疆班、西藏班等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继续办好少数民族州长、县长经济管理培训班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妇女干部培训班。

9.西部地区干部

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针对更新观念、实施重点开发项目等,进一步加大干部教育培训的力度,抓好人才资源的开发。研究制定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东部省市支持西部地区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计划。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要继续办好为西部地区干部开设的各类培训班。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重点抓好为西部地区干部补充新知识和新技术的专门培训班,要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定期在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形势、政策、知识讲座。继续抓好东西部公务员对口培训,东部较发达地区也要加强与西部地区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方面的合作。要支持西部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继续在政策、培训经费上给予倾斜。安排出国(境)培训,要对西部地区干部给予优先考虑。要根据新世纪扶贫开发的整体部署,进一步做好全国贫困地区干部的培训工作。

四、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落实干部教育培训的保障措施

1.加快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和改革

各级党校教育是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轮训的主渠道。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各级党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校教学新布局,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适度扩大办学规模,努力成为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重要阵地和党性锻炼的熔炉。

行政学院是培训国家公务员的重要基地。各级行政学院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学原则,进一步确定和完善班次设置和教学计划,努力做到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政府工作需要的公务员培训教学体系。

其他各类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落实好所承担的干部理论及业务培训任务。利用高等院校等多种渠道为干部教育服务。充分发挥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

根据党校、行政院校和各类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的职能以及所承担的任务,统一规划,充分发挥现有基地的作用,通过深化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培训网络体系。要确定若干个重点基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水平。对确需新建或完善功能的,要严格控制其规模和标准,按基建项目审批程序办理。要对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一切先进的管理经验,积极开辟国(境)外培训渠道,逐步确定一批中长期培训合作项目。

2.加强教材建设

在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本着“少而精”、“管用”的原则加以规划,组织编写适应不同层次干部需要的培训教材,切实把好编审关。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全国干部培训教材体系,为干部脱产培训和在职学习提供高质量的精品。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统一规划和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组织编写有关教材。

3.建设高素质师资队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要重视对现职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培训,采取挂职锻炼、进修深造、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加强与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等方式,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还要从具有较深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中选聘专职或兼职教师。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省、市(地)建立干部教育师资库,优化师资配置。继续关心和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4.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建设

积极采用电化教育设施和计算机等多媒体手段开展教学。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广播、电视等手段,发展远程教育,逐步在全国干部教育培训系统建立远程教学网。

要学习和运用现代教育的培训方法,采用情景模拟、案例教学、对策研究等方式,提高学员的参与程度,注重能力培养。

  5.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制度

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标准,建立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的监督和办学质量的检查,逐步形成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学质量的监督机制及评价体系。完善教育培训基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其办学自主权。对照质量评估标准,各培训基地每年都要组织一次自评。在此基础上,要组织力量,有步骤、分类别、分层次地对全国各类教育培训基地普遍进行一次质量评估。评估要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6.保证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完成。对重要培训项目,要给予重点保证。干部教育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应的渠道列支。要积极探索改革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拨款方式,对不同类型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不同的经费拨款办法。逐步实现根据教育培训任务下拨教育培训经费。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培训干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严格按照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规定,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不正之风。

7.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发[1995]4号)和领导干部在职学习制度的规定,制定学习计划,加大调训力度。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保证领导干部参加学习,把经过培训作为选用干部必须具备的资格。建立县以上党政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对拟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要通过试点,逐步推行资格考试。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可结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干部竞争上岗的考试一并进行。建立和完善干部学习档案,及时掌握干部学习状况和培训需求,为干部使用和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服务。

五、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

1.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管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向、政策等重大问题,重视教育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教育工作者队伍建设,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人才资源开发和干部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同步考虑,统筹安排。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干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帮助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2.进一步加强、改进宏观管理,坚持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继续坚持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分工负责,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具体分工是:中央组织部负责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协调、指导、检查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中央管理的干部和部分中青年干部的培训。中央宣传部负责指导干部的理论学习,组织对宣传文化系统领导骨干的培训。人事部负责指导协调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和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财政部负责拟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政策。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工委和中央企业工委也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能。干部教育培训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的作用和组织部门主管干部教育培训的职能。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干部教育培训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进一步发挥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召开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研究干部教育培训的政策、法规、改革措施和重大部署,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组织制定《中国共产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暂行条例》。

中央各部门举办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为对象的各类培训班、研究班,要继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申报制度,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后,统一下达招生计划,避免多头重复抽调学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划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的培训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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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公开及泄密渠道

唐青林


  一、权利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
  权利人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人,其有权依法对该商业秘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持有商业秘密的过程中,权利人会由于有意和无意的各种行为导致商业秘密的公开,这是权利人处分权利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所有人自愿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也许是从公共利益出发使商业秘密成为所有人共享的资源,也许是权利人认为商业秘密已经无价值,或者认为其价值已经不足以弥补为保密支出的成本。但只要原本保密的商业秘密公诸于众,就使其因丧失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而不再是商业秘密。例如,将商业秘密的内容公开出版、在展览会展出等。
  (2)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转变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导致商业秘密公开。专利保护的方式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能选择转化成申请专利保护的方式。而一旦申请专利,技术信息就依法公开了。一旦经过专利申请的公告程序,不论是否最终能够获得专利权,均已不能再保持商业秘密。
  (3)权利人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的商品而导致商业秘密公开。如果其商业秘密易于从销售的商品中获得,而所有人又不加限制地销售商品,他人就可能通过观察商品、反向工程等途径获取该商业秘密。
  (4)由于保密措施不当导致商业秘密被迫公开。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实现其价值的前提,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又是实现保密的重要保障。如果权利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采取的保密措施不适当,极易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作了具体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中提到,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为:(一)自愿公之于众;(二)申请专利并经公告;(三)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且他人可以通过观察等手段轻易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产品;(四)保密措施明显不当。

  二、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
  从商业秘密公开的主体来看,主要分为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和第三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两种。而从近些年的实践来看,商业秘密的公开大部分为第三人导致公开的,其中又主要包括第三人的合法公开和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公开两大类。
  (一)、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公开
  有些人经受不住金钱和权力的诱惑,做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该商业秘密被迫公开,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商业秘密的公开,从侵权主体来看,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第三人合法知悉商业秘密,依法应当履行保密的义务,由于有意或无意的各种行为导致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公开。例如,与企业订立保密协议的职工,在他人利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经不住诱惑,把其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二是,第三人本来并不知悉该商业秘密,而是通过盗窃、利诱、胁迫、黑客技术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将之公之于众。例如,一些企业为打垮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竞争企业,通过非法手段窃得竞争对手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公之于众。
  (二)、第三人的合法公开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只具有相对的排他权。简而言之,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排斥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相同的商业秘密。一旦第三人合法获得该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其具有任意行使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包括将之公之于众,而不需要向商业秘密另外的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第三人合法公开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一)第三人通过独立开发获得商业秘密后公开。企业或个人通过独立开发获得相同的商业秘密后将之公开,是第三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后公开。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第三人利用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该第三人合法获得该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商业秘密公开。
  (三)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后公开。除了以上论述的独立开发和反向工程两种主要的手段外,还存在其他第三人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例如,第三人通过观察在市场上销售的含有商业秘密的商品、第三人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签订转让合同获得商业秘密的所有权等。不论是通过何种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第三人获得后都有可能有意地或无意地将之公开。
  一些地方高级法院根据各地方的实际需要,对该商业秘密公开方式作出总结。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对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也有比较细致的规定。第三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为:(一)侵权公开;(二)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获得后公开。

三、企业商业秘密的主要泄密途径
  国内一位经济学家说过:20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腐败;而21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将是泄密。
  随着知识、科技时代的发展,企业商业秘密泄密事件频率显著提高,泄密方式也越来越多,既有企业自身行为导致泄密,也有企业员工为了一己之私泄密,还有企业外部人员通过非法途径窃密等等。
从总结近些年商业秘密泄密事件来看上,商业秘密泄密主要包括五大途径:
  一、内部员工泄密
  据社会调查发现:企业商业秘密泄密大部分都是企业内部人员所为,正所谓“家贼难防”。内部员工泄密主要有以下情况:(1)人才流动造成商业秘密泄露。人才流动是企业内部泄露商业秘密的重要途径。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才一旦流动到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单位服务,就极易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2)兼职工作中泄露单位商业秘密。为了促进人才和知识的流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我国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不侵害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从事业余兼职。而那些掌握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工程师等,在从事兼职时极可能故意或过失造成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3)离退休职工被另一单位聘用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少数离退休职工保密意识淡薄,企业又疏于对离退休职工的有关保密事项的管理,造成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个薄弱环节,给那些意欲窃取商业秘密的人可趁之机。(4)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为了私利泄密。企业极个别员工抵制金钱诱惑的能力不足,被重金收买后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二、外部人泄密
  外部人泄密是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途径,包括外部人泄密和外部人窃密。随着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化,以及对科学技术的重视,不法行为人通过收买、间谍等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一)外部人泄密,主要指第三人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商业秘密后,又违反有关商业秘密法律或合同约定泄露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合作伙伴泄密。企业对外交易时,在合法签订合同后,不可避免地让对方知悉其有必要知悉的商业秘密。为了降低这种泄密的可能,建议企业在与外部合作单位合作时,一定要签署《保密协议》。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既有知悉就有可能出现泄密,事实也表明过去几年也确实存在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重金贿赂或受关系人委托而泄露其知悉的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
  (3)善意第三人。企业管理不善导致第三人意外获得商业秘密,或企业员工窃取商业秘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后对外公开,则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二)外部人窃密
(二)外部人窃密。秘密泄露。   (1)收买或威胁企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
  (2)借参观、交流、采访、虚假意向合同等方式接近企业,找机会窃取商业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重要信息点。
  (3)利用商业间谍窃取商业秘密。
三、权利人自己公开商业秘密
  (1)自愿公开。出于各种原因,权利人自愿将其商业秘密对外公开,这些可以是权利人为了造福社会,也可以是没有理由的。总之,公开后,该信息就不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具有的秘密性了,就不能得到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了。
  (2)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了申请专利而公开。专利法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前提必须把该专利公开,以考核是否满足申请专利的条件。因此,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想把商业秘密转化为专利保护时,就必须公开。
  (3)权利穷尽而公开。当企业对外销售一些容易通过反向工程得出技术信息的产品时,如自行车的传动装置,销售的越多,被破解的可能性就越大。
  (4)宣传或介绍产品。企业在宣传或介绍产品时,有时候明知是商业秘密,却自愿将其对他人公布。
  (5)其他原因 。例如企业高级工程师撰写学术论文,披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在公开场合做演讲,公开了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善意取得商业秘密后的法律效力
  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是指善意第三人不知或不应知相对人无处分权,通过合法途径从相对人那取得商业秘密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并支付合理的对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规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铺开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组织实施。为此总局认为税务部门在协助相关部门完成清产核资中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
权界定前三个环节的基础上,要重点开展资金核实(财务处理)工作,具体分为前期准备、实施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现将具体实施步骤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1998年2月至4月)。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开展动员、督促、培训、调研工作;加强队伍建设,落实责任,加大工作组织力度。
(一)为全面铺开清产核资工作中的资金核实工作创造条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临时机构,落实经费、人员。
(二)广泛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发动、布置工作和培训,运用广播电视电话、报刊杂志等多种手段和媒体进行宣传。加强清产核资培训工作,使税务系统和企业单位明了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的工作程序和具体内容。
(三)成立督促调研小组,对前期各项准备落实工作进行督查,同时,研究和督促“挂靠”企业清理核定甄别工作。
(四)根据户数清理情况,按规定权限将清产核资企业资金核实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人。
(五)认真完成城乡信用社的清产核资补课工作,并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统一规定进行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
二、实施阶段(1998年5月至10月)。各级税务部门按照清产核资各项基础工作原定分工和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作好组织实施资金核实工作。
(一)依据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等工作结果,确定资金核实的企业户数,相应明确办理资金核实工作的责任税务机关。
(二)根据资金核实的程序、方法和有关政策,审查、确认《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中所列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真实准确地核实企业各项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及各项资产价值总量,反映各项资产结构、效能及管理使用状况。
(三)根据资金核实的程序和要求,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审批资金核实申报资料。
三、总结验收阶段(1998年11月至12月)。资金核实工作的最后阶段,这一阶段工作既要对前期工作的总结,又要为后续工作提出强化管理的措施,各级税务部门着重抓好重点检查和制度建设。
(一)对集体企业资金核实的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对《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建立各自所负责范围的数据资料档案。
(三)做好建章建制工作,针对资金核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反映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国家统一财务税收规定进行处理,完善管理工作,提供后续管理措施。
(四)对资金核实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各项数据进行汇总,于1999年1月底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按考核办法的规定,对资金核实工作进行考核、评比,提出候选的基层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于1999年1月底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各级税务部门应在结合1998年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的同时,根据分工合作的原则做好本职工作,并完成资金核实各阶段工作。在资金核实工作中要严明纪律,严防弄虚作假,落实相关政策,把好质量关,使资金核实各项工作做到“早布置、早准备、早实施
”,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留死角。



199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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