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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完善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20:11  浏览:8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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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完善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完善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审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制度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之前,办理用海预审手续。用海预审意见是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

建设项目单位向国家海洋局提出项目用海预审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等)、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由具备海洋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统一采用WGS-84坐标)、资信证明材料等。

国家海洋局收到预审申请材料后,组织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建设项目单位在限期内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收到论证报告后,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自通知提交之日起超过一年未提交的,国家海洋局退回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材料。

国家海洋局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涉及使用海域进行填海的,在用海预审意见中明确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相应额度。

其他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按上述规定程序开展初步审查和海域使用论证,用海方案确定后办理正式用海审批手续。

二、规范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工作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过程中,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重点审查以下事项: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海岸线利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初审情况及结论性审查意见报送国家海洋局,并附标注项目用海范围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图和毗邻海域确权现状图。

三、改进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向国家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建设项目单位海域使用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

国家海洋局收到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国家海洋局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在综合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规定将项目用海材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在项目用海审查过程中,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主动服务、协调配合,充分应用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快受理审查运转,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本通知自2013年3月4日起施行。文件执行过程中,相关工作情况及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海洋局。

附件: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海域使用申请材料目录



国家海洋局

2013年3月4日





附件: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海域使用申请材料目录.doc
http://www.soa.gov.cn/zwgk/gsgg/201303/P0201303134894005387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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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
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
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有关人身保险的投诉越来越多,其中涉及保险公司错误宣传人身保险产品,误导投保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业务员、代理人要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二、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就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退保处理等争议较多的事项逐项向投保人解释清楚,退保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在保险单或保险条款中列明,并要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三、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和投保设计书等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内容和式样,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四、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由总公司统一清理现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和投保设计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停止使用;符合要求的,要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报备人身保险新产品时需附带该产品的宣传资料。报备后的宣传资料如有更改,需重新报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公司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9年3月30日

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经贸部


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经贸部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海关总署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在执行中,有关海关提出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经研究决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国内料、件运往境外加工的审批等问题,在上述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出料加工业务的健康发展,自发文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此项业务也按该《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等六种联合经营商品也是统一成交的一类出口商品,其出料加工业务亦应向经贸部办理报批手续。



199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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