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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40:13  浏览:9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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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2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维护抚恤优待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具有本市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军人抚恤优待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军人抚恤优待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赠。捐赠款物由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管理,并专项用于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抚恤



  第五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批准机关发给的《烈士通知书》或者确认机关发给的《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病故军人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发放顺序和标准,分别发给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




  第六条 申请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应当分别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户口簿、身份证、无生活来源或者无劳动能力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核发《黑龙江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自发证次月起按国家规定标准向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残疾军人退出现役或者经批准由部队向政府移交的,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六十日内,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向户籍迁入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第八条 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复查。
  市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查,对符合条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省民政部门审查。
  经省民政部门审查后,由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将省民政部门变更户籍地和重新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发还申请人。




  第九条 经审核准予其迁入残疾抚恤关系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部队负责发放,次年一月起由户籍迁入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




  第十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在服役期间未办理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三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办评定残疾等级书面申请;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退伍证明;
  (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五)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出具的原始医疗证明。




  第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四)与原残疾情况鉴定结论明显不符的六个月以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医疗检查报告及诊断结论。




  第十二条 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省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按照省民政部门确定的鉴定时间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经省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将省民政部门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发给申请人。




  第十六条 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自批准的次月起,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残疾抚恤金。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享受生活补助的人员范围:
  (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二)在乡复员军人;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农村或者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第十八条 申请享受生活补助的人员应当持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复员或者退伍证明、本人档案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核发《黑龙江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在乡已故孤老残疾军人和孤老复员军人的配偶,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参照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区或者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条 对年收入(含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生活补助金)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可以按照不低于抚恤补助标准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增发抚恤补助金或者采取其它方式予以补助。
  对年收入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属于孤老或者孤儿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定期抚恤标准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增发定期抚恤金。
  增发或者补助所需经费由区或者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申请办理抚恤补助关系转移的,迁出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迁入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核实户口簿、《黑龙江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相关材料,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转移抚恤补助关系的,当年的抚恤补助金,由迁出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发放,次年一月起由迁入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发放。



  第三章 优待



  第二十二条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在省规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基础上按照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
  (一) 荣获中央军委奖励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二) 荣获大军区级奖励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三) 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
  (四) 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 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
  (六) 获优秀士兵的,增发百分之五。
  荣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照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发放。
  增发所需经费由区或者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三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为每年十二月,由服役期满两年的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家属,持户口簿、入伍通知书、退伍证明和立功受奖证书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一次性领取两年优待金及增发优待金。




  第二十四条 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应当全部纳入医疗统筹,市区和县(市)的残疾军人按照规定分别执行市和县(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和管理办法。
  退出现役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原残疾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破产、关停或者解散无力支付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应当将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待遇,个人参保费用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用账户中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 对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发放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证,并按照规定标准划入门诊购药救助金。
  前款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住院费用,在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待遇后,个人自负部分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门诊购药救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最低标准由市民政部门制定,区或者县(市)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高于市级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按照国家规定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百分之五十的优待。
  市区残疾军人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城市通智能卡,县(市)和外地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义务兵凭《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含郊区线)、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参观游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公园、纪念馆、科技馆、风景名胜区等。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现役军人的子女,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第三十条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凭有效证件和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下列住房优待:
  (一)对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参与摇号未中号的,可在本次未被认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中优先安排;
  (二)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时,给予一定数额的征收补偿优待,具体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三)家居农村无力解决住房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政府给予物质帮助、人力支持和资金补助。




  第三十一条 新接收的选择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购(建)房所需经费,按照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六十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
  购(建)房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市区的由市财政解决,县(市)的由县(市)财政解决。所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军人所有。




  第三十二条 城镇户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符合热费减免条件的纳入市或者县(市)供热保障范围;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村户籍的上述抚恤优待对象,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政府负责解决取暖燃煤。




  第三十三条 市区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死亡,办理丧事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市政府关于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五条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市)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程序发放有关证书、抚恤补助金或者办理抚恤优待手续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有关证书、抚恤补助金或者办理抚恤优待手续的;
  (三)挤占、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的;
  (四)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抚恤优待资格和待遇的人员,经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审查核实,逐级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后,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并由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全部抚恤优待款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按照《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解释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抚恤优待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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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计划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计划的通知

国测党字[2008]5号


局直属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各司(室)党支部: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计划》已经2008年2月29日党组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紧密结合实际,对本单位本部门理论学习做出安排,并抓好落实。


  


                        中国共产党国家测绘局党组


                        二○○八年三月六日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计划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关键一年。为充分发挥科学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和党组中心组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领导水平和改革创新能力,现制定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8年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重点,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不断增强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推进测绘事业新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思想保证。


  二、学习内容和具体安排


  2008年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要求,全面准确把握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入学习十七大报告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努力把十七大精神学深学透,做到学有所获。要按照中央部署,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切实提高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要在突出重点的基础上,通盘考虑、统筹安排,以专题学习带动和促进面上的学习。要以通读、精读原文为主,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专题辅导与集中研讨相结合的学习方式,着力搞好专题辅导和交流研讨活动,全年集中学习和研讨的时间不少于12个工作日。中央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要及时传达、学习和贯彻,与专题理论学习穿插进行。重大理论学习活动,局机关全体干部及在京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参加。


  2008年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重点包括四个专题的内容(具体安排见附表):


  第一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通过本专题的学习,不断深化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为推进测绘事业新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同时,要把学习贯彻中纪委二次全会和“两会”精神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学习时间:1—3月。其中,组织一次集中研讨;结合学习贯彻 “两会”精神,举办一次专题辅导报告。


  第二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积极推动测绘领域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通过本专题的学习,深刻理解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深入研究测绘领域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深入研究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国际测绘科技发展趋势、有利于加强测绘统一监管和公共服务、促进测绘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中国特色测绘发展模式,加快观念转变、职能转变和体制机制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测绘事业新发展。学习时间:4—6月。其中,5月,举办一次专题辅导报告;6月,组织一次集中研讨;“七一”前夕,召开纪念建党87周年大会,交流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收获和成果。


  第三专题:不断提高领导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通过本专题的学习,进一步深刻领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着力提高总揽全局的能力,统筹协调的能力,破解难题的能力,推动发展的能力。学习时间:7—9月。其中,7—8月,举办机关党员干部理论学习;9月,组织一次集中研讨。


  第四专题: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推动测绘事业新发展。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入调查研究,找准影响测绘科学发展的重点问题和制约因素;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切实解决影响测绘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健全保障测绘科学发展的制度,推动测绘事业新发展。学习时间:10—12月。根据中央要求,组织学习研讨。


  三、几点要求

  (一)局党组成员要作带头学、认真学的表率。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原原本本研读十七大报告和党章,认真参加每一次集体学习活动,在坚持个人自学的基础上,做到读书有笔记,学习有心得,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以适应测绘事业发展的新要求,为建设学习型机关作出表率。


  (二)局党组成员要作持久学、深入学的表率。要把学习十七大精神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下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要在学懂弄通、入心入脑上下功夫,真正从总体上把握十七大文件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真正理解贯穿其中的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不断深化理解,提高认识,做到研究深、领会透、贯彻好。


  (三)局党组成员要作学以促用、用以促学的表率。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紧密结合测绘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自觉地以科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在实践探索中继续深化理论认识,将学习体会和成果转化为履行领导职责、推动实际工作的能力和本领。


  党组中心组成员要指导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学习活动。局直属机关党委和办公室要切实做好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服务工作。局机关各司(室)要本着“有合有分”的原则,在与党组中心组同步学习的同时,合理安排本司(室)的学习活动。局所属各单位要根据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理论学习做出具体安排。要进一步创新学习方式,推广新鲜经验,及时交流学习成果。


  附件: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安排表
附件: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安排表

学习专题 时 间 学习内容与目的 学习资料与参考书目 专题辅导 集中研讨 思 考 题
深入学习贯彻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1-3月 通过本专题的学习,不断深化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为推进测绘事业新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同时,要把学习贯彻中纪委二次全会和“两会”精神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1、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 2、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3、胡锦涛、贺国强同志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4、胡锦涛、习近平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5、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及“两会”重要文件;6、《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7、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测绘工作的重要批示;8、《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9、全国测绘局长会议文件;有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学习读本。 结合学习贯彻 “两会”精神,举办一次专题辅导报告。 专题辅导报告后,组织一次集中研讨。 1、如何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我局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2、如何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我局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积极推动测绘领域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4-6月 通过本专题的学习,深刻理解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深入研究测绘领域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深入研究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国际测绘科技发展趋势、有利于加强测绘统一监管和公共服务、促进测绘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中国特色测绘发展模式,加快观念转变、职能转变和体制机制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测绘事业新发展。 5月,举办一次专题辅导报告。 6月,组织一次集中研讨;“七一”前夕,召开纪念建党87周年大会。 1、对照十七大精神,测绘部门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突出问题。2、如何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化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不断提高领导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7-9月 通过本专题的学习,进一步深刻领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着力提高总揽全局的能力,统筹协调的能力,破解难题的能力,推动发展的能力。 7—8月,举办机关党员干部理论学习班。 9月,组织一次集中研讨。 1、如何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领导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2、加强能力建设需要切实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具体措施。
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 10-12月 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入调查研究找准影响测绘科学发展的重点问题和制约因素;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切实解决影响测绘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健全保障测绘科学发展的制度,推动测绘事业的新发展。 根据中央要求,组织学习研讨。 1、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找准影响测绘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2、针对影响测绘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推动测绘事业新发展。
我的司考方法与经历


又到了司法考试复习的紧张阶段,回想去年自己好像就是从这个时候才开始进入状态。经过学习,自己也得出了一些关于这方面考试的经验,想跟大家分享一下。
我去年是从六月份开始复习的,刚开始的半个月几乎就是跟着学校的课程安排进行,也没有进行太多思考,再加上去了之后认识了一些朋友,大家经常会小聚一下,所以那段时间的复习效果并不好。直到六月中下旬自己才渐渐意识到自己该真正进入状态了,不然这次的考试又该前功尽弃了。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制定了一套自己的复习方案,按照自己的学习计划,最后终于顺利通过了去年的考试。我的个人学习计划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的:
一、基础阶段
我觉得基础是最重要的,而且老师们也不止一次说过,司法考试80%的题目都是对基础知识的考查,没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就很难跟上后面课程,所以,对于复习司法考试来说,必须要把基础打好。意识到这点之后,我反复地把老师的课件结合复习资料听了两遍,直到七月中旬才结束。
第一遍是系统地听讲,不要刻意地针对某个知识点或者章节,先对考试所涉及的知识点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把自己不理解的标注下来;第二遍主要是针对自己不理解的知识点,有了第一遍的基础,自己对知识体系框架有了整体的把握,再次理解某个知识点的时候就可以借助该知识点前后的章节来整体把握。经过两遍的基础复习之后,自己对基础知识也就有了很好的掌握,这样对后面的真题阶段也就有了很大的帮助。
二、法条、真题阶段
第二阶段的复习是结合基础知识和法条来做历年真题,这个阶段我是从7月中下旬开始的。人们都说真题做的遍数越多对复习越有帮助,我不以为然,因为做的遍数多了就很容易形成一种机械性记忆,当你刚看到某个题目的时候你就会想到答案是A或者B,而不会再去思考为什么。所以,我个人认为真题以两遍为宜。第一遍就是按照历年真题(这里指的是按照知识点的划分所编写的真题)的前后顺序依次往后做,简单的知识点一带而过,对于自己做错的或者疑难的注上标记,以免第二遍复习的时候再重新依章节查找。做完第一遍后的效果应该达到这样一个效果:当你看见某个题目时,你能想起它针对的是哪个知识点以及和该知识点相关的内容。第二遍主要是针对自己做错的题目进行总结,将这些知识点记录下来,闲暇时就拿出来翻翻,以便加深印象。
我当时也曾做过第三遍,当然这一遍做题就不能再使用之前的复习资料了,要找一套题目和讲解分开的真题,争取把题目的顺序打乱,把全部的题目都当成是不定项来做。就因为自己采用了这种做题方式,同学们给我送了一个“变态”的美称,他们都觉得我这种做题方式很不可思议。最后自己才体会到,这种做题方式才是最能检验自己学习效果的方法。因为每个人的出发点不同,我觉得自己不单单是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更是为了使自己能够把知识掌握的更牢固。
在复习的过程中,老师经常会讲一些做题的技巧。比如单选题,当你看到题目时,首先会想到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即使你对该题目一点都不了解,你最终也会只选一个选项,这样就限制了自己的思维。如果你把它当成是不定项,那么你就会去思索每一个选项设置的意图,它是在考哪个知识点、在该题目中的作用是什么等等,只有这样你才能真正地将知识点掌握。
三、最后的冲刺阶段
当我做完三遍真题的时候已经是八月中旬了,剩下的时间除了做题之外,我把精力主要放在了第一卷上。因为自己本身对第一卷的掌握就不太好,而且这些还都是一些记忆性的东西,看的早了容易忘、晚了又看不完。所以在剩下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除了跟着学校的课程安排复习,我就反复地背诵那些原理性的东西、无休止地看着法条。
总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习习惯和方法,自己只是想把自己的学习方法、经历和所有奋斗在司考之路上的朋友们分享一下,希望能给朋友们带来帮助,有误之处还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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