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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行动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32:26  浏览:9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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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行动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行动要点》的通知

办造字〔2011〕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期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行动要点》(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行动要点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行动要点

  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重大危机和严峻挑战,事关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林业是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地位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以坎昆气候大会通过的关于“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以及加强造林和森林管理”(REDD+)和“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两个林业议题决定为契机,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赋予林业的重大使命,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对于建设现代林业、推动低碳发展、缓解减排压力、促进绿色增长、拓展发展空间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期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特制定本行动要点。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发展现代林业为宗旨,以实现林业“双增”目标为核心任务,以落实《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为总要求,全面实施《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继续推进造林绿化,扩大森林面积,着力加强森林经营,提高森林质量,努力防控森林灾害,切实强化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不断增加林业碳储量,提高林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和国家自主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相结合。
  (二)坚持林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相结合。
  (三)坚持扩大森林面积、增加碳储量和提高森林质量、增强碳汇能力相结合。
  (四)坚持增加森林碳吸收和控制森林碳排放相结合。
  (五)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
  根据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总体要求,结合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紧紧围绕实现林业“双增”奋斗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国完成造林任务3000万公顷、森林抚育经营任务3500万公顷,到2015年森林覆盖率达21.66%,森林蓄积量达143亿立方米以上,森林植被总碳储量达到84亿吨。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积1000万公顷以上。湿地面积达到4248万公顷,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5%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稳定在13%左右,90%以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80%以上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种类得到有效保护。森林火灾受害率稳定控制在1‰以下。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5‰以下。初步建成全国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
  四、重点领域和主要行动
  (一)减缓领域
  1.加快推进造林绿化。实施《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继续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大荒山造林力度,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统筹城乡绿化,推动身边增绿,加快构建十大生态安全屏障。大力培育特色经济林、竹林、速生丰产用材林、珍贵树种用材林等,加快木材及其他原料林基地建设。努力扩大森林面积,增加森林碳储量。
  2.全面开展森林抚育经营。建立健全森林抚育经营调查规划、设计施工、技术标准、检查验收、成效评价管理体系,研究建立森林抚育经营管理新机制。完善森林抚育补贴制度,逐步扩大补贴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积极推进低产林改造,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碳汇能力。
  3.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实施《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分级编制省、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完善林地保护利用制度和政策,修订《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十二五”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规范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严厉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等违法犯罪行为。
  4.强化森林灾害防控。全面落实《全国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2009-2015年)》,强化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保障体系建设。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火。落实《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建设规划(2011-2020年)》,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御灾、监测预警、应急防控、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治理。大力推进实施以生物防治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措施。依法开展林业执法专项整治行动,遏制毁林行为,加强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控,减少森林碳排放。
  5.培育新兴林业产业。落实《林业产业政策要点》,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木材工业“节能、降耗、减排”和木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开发木材防腐、改性等技术,延长木材使用寿命,增加木材及林产品储碳能力。编制实施《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规划》,加快能源林示范基地建设,推进林业剩余物能源化利用,开发林业生物质能高效转化技术,培育林油、林热、林电一体化产业,优化能源结构,提高林业生物质能源占可再生能源比例,实现对化石能源的部分替代。
  (二)适应领域
  6.科学培育健康优质森林。加强主要造林树种种质资源调查和保护,加大林木良种选育和应用力度,加强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和良种苗木培育,提高人工林良种使用率。坚持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选择造林树种,增加乡土树种造林比例,科学配置林种,优化造林模式,提高造林质量,构建适应性好、抗逆性强的人工林生态系统。调整、优化森林结构,改善森林健康状况,增强森林抵御气候灾害能力。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提高海岸堤带、沙化地区和农田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7.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化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布局,加强重点地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和保护点建设。加强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大重点物种保护力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能力。加大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地区植被保护力度,增强森林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8.大力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泥炭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快湿地公园发展。推进国家湿地立法工作,开展湿地可持续利用示范,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碳平衡,增强湿地储碳能力。
  9.强化荒漠和沙化土地治理。继续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加强林草植被保护,巩固工程建设成果。加大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力度,有效控制石漠化扩展趋势。在西北干旱区和部分半干旱区规划建设国家级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增强荒漠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三)能力建设
  10.加强机构和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我局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联络办公室副主任单位的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络;充分发挥局气候办的组织、协调、联络、督办职责作用,统筹推进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加快推进《森林法》修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确立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11.建立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加快推进全国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建设,开展区域林业碳汇计量监测试点。组建各区域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中心,加强技术培训,建立健全碳汇计量监测机构、队伍和管理体系。加快建立林业碳汇计量监测技术标准体系,结合碳汇造林和森林经营试点,同步推进碳汇计量监测工作。开展木质林产品碳储存、林业生物质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碳计量技术研究。开展湿地碳汇计量监测指标体系研究。启动湿地生态系统固碳能力调查评估试点。
  12.探索开展试点示范。继续开展国内碳汇造林试点,积极推进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碳汇造林活动。探索开展林业低碳经济综合试点。结合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开展林业碳汇试点示范。开展林业碳汇产权、碳汇交易等相关政策研究和试点。
  13.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积极开展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林情的林业碳汇计量监测基础课题研究。重点研究森林碳汇的增汇、计量、监测以及森林对气候变化的适应等关键技术,评估林业固碳及生物质利用储碳能力,构建碳汇林业建设与管理技术体系。跟踪国际气候变化林业议题谈判,针对利用“参考水平”核算森林管理活动碳源/汇、湿地管理活动和木质林产品碳源/汇核算、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导致的碳排放核算等焦点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支撑林业议题谈判。
  14.积极推进国际合作。积极开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涉林议题对案研究、谈判及履约工作,主动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双边和多边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务实合作。切实加强气候谈判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谈判梯队,强化谈判力量。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相关机构和相关国际组织联系,推进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进一步发挥亚太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网络的作用,加强亚太地区的林业交流合作。
  15.加强宣传引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国林业对外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宣传中国林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贡献,增强我国林业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积极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减少办公纸张物质资源和能源消耗,建设节能机关。倡导低碳生活和低碳消费,鼓励公众积极参加造林增汇,消除碳足迹。引导公众关注气候变化,增强保护气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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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

石油工业部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

1988年4月5日,石油工业部

一、为了依法办理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手续,明确有关的登记费用,根据地矿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有关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登记收费事宜。
三、油气勘查登记。凡项目经批准可以领取勘查许可证,每个收费100元。
四、油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凡项目经批准可以领取滚动勘探开发许可证,每个收费300元。
五、油气开采登记。凡经批准领取开采许可证,按设计年生产能力分大、中、小型油气田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1.原油五十万吨及其以上(天然气五亿立方米及以上)为大型油(气)田,每个收费500元;
2.原油十万吨至四十九万吨(天然气一亿至四点九亿立方米)为中型油(气)田,每个收费300元;
3.原油十万吨以下(天然气一亿立方米以下)为小型油(气)田,每个收费200元。
六、如改变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工作时间等变更登记时,按原标准重新收费。
七、滚动勘探开发项目和油气田开发项目改变矿区(或工作区)范围,开采矿种、企业名称等进行变更登记时,滚动勘探开发项目按原标准重新收费;油气田开采项目按变更后的年生产能力,分大、中、小型,依据本规定第五条标准重新收费。
八、申请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或变更登记时,一次向登记管理机关付清应缴费用。
九、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取的费用,在开支上称为“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业务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主要用于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
十、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地矿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石油、天然气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3月14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1日发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3号)和1997年4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2号)中第二章“资格审定”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署 长:牟新生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关员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领导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审定考试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组织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地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授权,负责承办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和颁发资格证书工作。

第五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日期、统一命题、统一时间闭卷笔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和统一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主要测试从事报关工作必备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考试科目包括报关业务基础、外贸业务基础和基础英语。

海关总署在统一考试前3个月对外公告考试办法。

第七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面向全社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 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不满5年的;

(三)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的。

  第九条 申请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就近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海关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并发放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资格考试。

  第十条 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组织考试和阅卷工作。考试分数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或委托考试地海关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考试地海关公布成绩合格者名单,对成绩合格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二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是从事报关工作的专业资格证明,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资格证书者可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注册成为报关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关员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一)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注册成报关员的;

(二) 连续2年脱离报关员岗位的。

  第十三条 严禁考试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

(一) 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或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经海关查实,应当宣布成绩无效或注销其资格证书,并于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二) 已持有资格证书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经海关查实,应当宣布被代考人成绩无效,同时注销代考人的资格证书,被代考人及代考人3年内均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三) 海关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五月一日起实施。1997年4月21日发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3号)和1997年4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2号)第二章“资格审定”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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