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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民法典-第1901至2000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49:35  浏览:9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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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民法典-第1901至2000条)

澳门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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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九百零一条
(方式)
抛弃须以转让遗产所需之方式为之。
第一千九百零二条
(附条件或期限之抛弃或部分抛弃)
一、遗产之抛弃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二、遗产之抛弃亦不得仅限于部分,但属第一千八百九十三条所规定之情况除外。
第一千九百零三条
(因欺诈或胁迫而作出之撤销)
遗产之抛弃得因欺诈或胁迫而撤销,但不得以单纯之错误为依据而撤销。
第一千九百零四条
(不可废止性)
遗产之抛弃不可废止。
第一千九百零五条
(债权人之代位)
一、抛弃遗产之人之债权人得按照第六百零一条及续后各条之规定,以抛弃遗产之人之名义接受遗产。
二、上述之接受遗产应自知悉有关抛弃时起计六个月内为之。
三、向抛弃遗产之人之债权人作出清偿后,剩余之遗产不惠及抛弃遗产之人,但惠及下一次序之继承人。
第六章
遗产之负担
第一千九百零六条
(遗产之负担)
遗产之负担包括:用于被继承人之丧葬开支及附随之宗教仪式之开支、因执行遗嘱而生之负担、因管理及清算遗产而生之负担、死者债务之清偿,以及遗赠之履行。
第一千九百零七条
(遗产之范围)
遗产包括:
a) 以直接交换方式取代遗产中某些财产之财产;
b) 转让遗产中之财产所得之价金;
c) 以遗产中之金钱或有价物取得之财产;
d) 分割遗产前所收到之孳息。
第一千九百零八条
(优先权)
一、遗产之债权人及受遗赠人较继承人之个人债权人优先,而遗产债权人之优先权则较受遗赠人优先。
二、遗产之负担须按第一千九百零六条所指之顺序支付。
三、优先权自继承开始时起维持五年;如属继承开始后方设定之债务,则自设定债务时起维持五年,即使遗产已分割亦然;即使顺序较后之债权人已在遗产所包括之财产上取得担保物权,上述之优先权仍予维持。
第一千九百零九条
(继承人之责任)
一、属限定接受遗产时,仅由财产清册内所列之财产承担有关负担,但债权人或受遗赠人证明存在其它财产者除外。
二、属单纯接受遗产时,对负担之承担亦不超出所继承财产之价值,但在此情况下,继承人须证明遗产之价值不足以支付有关负担。
第一千九百一十条
(用益权人之责任)
一、死者全部财产或其中某一份额之用益权人,得视乎其享有用益权之财产而垫支必需之金额,以支付遗产之负担,而在用益权终止后,用益权人有权要求继承人免息返还其所垫支之金额。
二、如用益权人不垫支必需之金额,继承人得要求出卖用益财产中之必要部分以支付负担,或以其本人之金钱支付该等负担,在后一情况下,继承人有权向用益权人收取相应之利息。
第一千九百一十一条
(扶养遗赠或终身定期金遗赠)
一、死者全部财产之用益权人,有义务完全履行扶养遗赠或终身定期金遗赠。
二、用益权仅涉及财产之某一份额时,用益权人仅以此份额所占之比例为限负履行扶养遗赠或终身定期金遗赠之义务。
三、特定物之用益权人,如无明确规定其须负上述扶养或定期金之义务,则无此义务。
第一千九百一十二条
(继承人对遗产之权利及义务)
一、在遗产完全清算及分割前,就死者之遗产,继承人仍保留其在死者生前对死者所具有之一切权利及义务,但属因死者死亡而消灭之权利及义务除外。
二、继承人作为遗产债务人所欠之金钱数额,应计入其继承份额内。
三、如有需要在法庭上认定继承人之权利及义务,而继承人为待分割财产管理人,则为该目的应为遗产指定一特别保佐人。
第七章
遗产请求权
第一千九百一十三条
(请求之诉)
一、继承人得请求法院承认其继承人资格,并在获承认资格后向以继承人身分或其它名义、或甚至不以任何名义而占有遗产中之全部或部分财产之人,要求返还有关财产。
二、上述诉讼得随时提起,但不影响有关取得时效之规则对每一占有物之适用及第一千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之适用。
第一千九百一十四条
(转让予第三人)
一、如占有遗产中之财产之人已将有关财产之全部或部分向第三人作出处分,则有关请求之诉亦得针对该取得人提起,但处分人仍须就其所转让财产之价值承担责任。
二、然而,如第三人以有偿方式从表见继承人处善意取得特定财产或该等财产上之任何权利,则针对该第三人之诉讼,其理由不成立;在此情况下,如转让人亦属善意,则仅按不当得利之规则负责。
三、表见继承人系指因普通或一般错误而被视作继承人之人。
第一千九百一十五条
(遗赠之履行)
善意履行附有或不附有负担之遗赠后,如遗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被认作继承人之人须将剩余之遗产交予真正继承人以清还其欠后者之债务,但不影响真正继承人对受遗赠人所拥有之权利。
第一千九百一十六条
(个别继承人行使诉权)
一、继承人有数人时,各人均有正当性分别请求返还由被诉人管领之全部财产,而被诉人则不得以有关财产并非完全属于该继承人为理由而提出反对。
二、上款之规定,不影响待分割财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交出按下章规定应由其管理之财产。
第八章
遗产之管理
第一千九百一十七条
(待分割财产管理人)
遗产之管理,在清算及分割遗产前由待分割财产管理人负责。
第一千九百一十八条
(担任待分割财产管理人之人)
一、待分割财产管理人一职由下列之人按顺序担任:
a) 生存配偶,只要其为继承人或夫妻所采用之财产制非为分别财产制;
b) 遗嘱执行人,但遗嘱人有相反意思表示者除外;
c) 死者之血亲或与死者生前有事实婚关系之人,但须为依法继承人;
d) 遗嘱继承人。
二、生存配偶非为继承人,且夫妻采用之财产制为取得财产分享制时,如不预计生存配偶会成为因取得财产分享制所生债权之受益人,则按照第一千九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可将待分割财产管理人一职,交予法定优先级紧次于该生存配偶之人担任。
三、在依法继承人之血亲中,亲等近者优先。
四、在同一血亲亲等之依法继承人中或在遗嘱继承人中,以在死者死亡时与其共同生活至少一年之人优先。
五、情况相同时,以较年长之继承人优先。
六、在死者之血亲及与死者生前有事实婚关系之人中,按依法继承之优先级选出待分割财产管理人。
第一千九百一十九条
(遗产以遗赠方式分配)
如遗产中之全部财产以遗赠方式分配,则受惠最多之受遗赠人取代各继承人担任待分割财产管理人;受惠情况相同时,以较年长之人为优先。
第一千九百二十条
(被指定之人无行为能力)
一、如享有优先担任待分割财产管理人地位之配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受第八十九条及续后各条所定之保佐制度约束,则由其法定代理人履行待分割财产管理人之职务。
二、为着上款规定之效力,保佐人视为准禁治产人之代理人。
第一千九百二十一条
(由法院指定)
如以上各条所指之全部人均推辞担任待分割财产管理人一职或被撤职,则由法院依职权或应任何利害关系人之声请,又或在须进行强制性财产清册程序时应检察院之请求,指定待分割财产管理人。
第一千九百二十二条
(协议指定)
以上各条之规定不具强制性;经全部利害关系人达成协议,得将遗产之管理及待分割财产管理人之其它职务交予他人负责;如须进行强制性财产清册程序,则有关协议须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及检察院共同达成。
第一千九百二十三条
(推辞)
一、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待分割财产管理人得随时推辞其职务:
a) 年满七十岁;
b) 因患病而不能适当履行职务;
c) 在澳门法院就财产清册程序具有管辖权之情况下,其于澳门以外地方居住;
d) 履行待分割财产管理人之职务与其担任之公职有抵触。
二、本条之规定,不影响当事人接受遗嘱执行人一职并因而担任待分割财产管理人之职务之自由。
第一千九百二十四条
(待分割财产管理人之撤职)
一、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得将待分割财产管理人撤职,且不影响按有关情况可能适用之其它制裁:
a) 故意隐瞒遗产中之财产或死者所作赠与之存在,又或故意指出不存在之赠与或负担;
b) 未以谨慎及认真之态度管理遗产中之财产;
c) 须进行强制性财产清册程序者,自知悉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不声请进行财产清册程序,又或在财产清册程序中,不履行诉讼法对其规定之义务,即使该程序非为强制性亦然;
d) 表现出不能胜任该职务。
二、任何利害关系人,又或在须进行强制性财产清册程序时之检察院,均有正当性请求将待分割财产管理人撤职。
第一千九百二十五条
(待分割财产管理人管理之财产)
一、待分割财产管理人管理死者之个人财产,且在死者之婚姻系采用共同财产制之情况下,亦管理夫妻共同财产。
二、被继承人生前赠与之财产不视为遗产中之财产,并继续由受赠人管理。
第一千九百二十六条
(财产之交付)
一、待分割财产管理人得要求继承人或第三人交付其所管领而应交由该管理人管理之财产,并为保持或恢复对归其管理之物之占有,可针对该等人提起占有之诉。
二、继承人或第三人亦可针对待分割财产管理人提起占有之诉。
第一千九百二十七条
(债之收取)
就遗产中仍未收取之债权,如延迟收取可能导致债权难以收取,或债务人自发清偿债务,则待分割财产管理人得收取之。
第一千九百二十八条
(财产之出卖及负担之支付)
一、待分割财产管理人应将会毁损之孳息或其它财产出卖,并将出卖所得用于支付丧葬开支及附随之宗教仪式之开支,以及支付各项管理负担。
二、在为支付丧葬开支及附随之宗教仪式之开支,以及支付各项管理负担所需之限度内,待分割财产管理人亦得将不会毁损之孳息出卖。
第一千九百二十九条
(其它权利之行使)
一、凡与遗产有关之权利,仅得由全体继承人共同行使,或仅得向全体继承人行使,但以上各条所指之情况除外,且不影响第一千九百一十六条规定之适用。
二、遗嘱执行人为待分割财产管理人时,遗嘱人按照第二千一百五十四条及第二千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而赋予遗嘱执行人之权利,不受上款规定所影响。
第一千九百三十条
(收益之交付)
任一继承人或享有夫妻共同财产半数之配偶,均有权要求待分割财产管理人将不超过属该等人所有之收益之一半分配予各人,但此部分收益亦为支付各项管理负担所需者除外。
第一千九百三十一条
(帐目之提交)
一、待分割财产管理人应每年提交帐目。
二、待分割财产管理人按照上条之规定而交予各继承人或享有夫妻共同财产半数之配偶之收益,以及待分割财产管理人为支付各项管理负担而垫支之费用之利息,在帐目内均列为开支。
三、如有余额,则在扣减来年负担所需之金额后,须将之按各利害关系人之权利分配予各人。
第一千九百三十二条
(职务之无偿性)
待分割财产管理人一职属无偿性质,但该职务由遗嘱执行人担任时,并不影响第二千一百六十条规定之适用。
第一千九百三十三条
(不可移转性)
对待分割财产管理人一职不得作生前或死因之移转。
第一千九百三十四条
(财产之隐匿)
一、如继承人隐匿遗产中之财产,因而故意隐瞒有关财产之存在,则不论其是否为待分割财产管理人,均丧失其对所隐匿财产之任何部分会拥有之权利,而惠及其它共同继承人,并须接受对其适用之其它制裁。
二、将遗产中之财产隐匿之人,视为该等财产之单纯持有人。
第九章
遗产之清算
第一千九百三十五条
(未分割之遗产所承担之负担)
未分割遗产中之财产,须共同承担遗产之负担之支付。
第一千九百三十六条
(遗产分割后负担之支付)
一、遗产分割后,各继承人仅按其从遗产中所得份额之比例承担有关负担。
二、然而,各继承人得议决以专为支付有关负担为目的而划分之金钱或其它财产作出该支付,又或议决由继承人中之一人或数人负责该支付。
三、上述决议对债权人及受遗赠人均有约束力;然而,如有债权人或受遗赠人未能按上述方式获得全部支付,则可按一般规定要求以其它财产或要求其它继承人作出支付。
第一千九百三十七条
(透过一次性支付而消除第三人之权利)
如在遗产中之特定财产上附有第三人之权利,属可透过一次性支付而消除者,且遗产内亦有足够之金钱进行一次性支付,则任一共同继承人或享有夫妻共同财产半数之配偶,均得要求在作出分割前透过一次性支付而消除有关权利。
第一千九百三十八条
(第三人权利之支付)
一、如在分割时财产上附有上条所指之权利,则其相应价值须从财产之价值中扣除,而该等权利之支付由获得有关财产之利害关系人独自承担。
二、如不作出上述扣除,则作出一次性支付而消除有关权利之利害关系人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拥有求偿权,可要求各人按其所占份额之比例支付相应金额;然而,如该等人中有人无偿还能力,则其应支付之金额按比例分配予各人承担。
第十章
遗产之分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千九百三十九条
(要求分割之权利)
一、任何共同继承人均有权在其认为合适时要求进行遗产分割。
二、死者之生存配偶,如因所采用之财产制,以致有权取得共同财产之一半,或有权要求确定因取得财产分享制所生债权之拥有人及债权数额,则亦有权在其认为合适时要求进行遗产分割。
三、要求分割之权利不可放弃,但得作出协议约定于不超过五年之特定期间内不分割财产;透过新订立之协议,可对此期间进行一次或多次之续期。
第一千九百四十条
(方式)
一、遗产之分割,得在全体利害关系人达成协议之情况下不透过司法途径为之,亦得按照诉讼法之规定透过司法上之财产清册程序为之。
二、然而,如属法律规定之须限定接受之继承,或继承人中有人因失踪、长期不能处理事务或长期无能力以致不能在非以司法途径进行之分割中表示同意,则必须透过司法上财产清册程序进行分割。
三、强制性财产清册程序在导致其进行之原因消除时终止,但有利害关系人声请以非强制性质继续进行有关财产清册程序者除外。
第一千九百四十一条
(唯一利害关系人)
仅有一名利害关系人时,按照上条第二款之规定而进行财产清册程序之目的仅为列明各项财产,及可能用作清算遗产之基础。
第二节
优先分配
第一千九百四十二条
(家庭居所居住权及家庭用具使用权)
一、生存配偶有权于分割时取得家庭居所居住权及家庭用具之使用权,有关价值超出其继承份额及倘有之共同财产半数时,应向共同继承人作出抵偿。
二、如配偶不在家庭居所居住超过一年,则上款赋予之权利即告失效。
三、然而,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上述权利不失效:
a) 出现不可抗力、生存配偶患病或其它应予考虑之暂时性原因;
b) 与生存配偶惯常同吃同住之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五款所指之任何人及与其有事实婚关系之人留在家庭居所,且生存配偶不在家庭居所系由于可理解之暂时性原因所导致;
c) 经家庭居所之所有人同意。
四、为着上款b项规定之效力,仅在婚姻解销后开始之事实婚关系方予以考虑。
五、法院得应家庭居所之所有人之请求,并在认为该请求合理时,命令生存配偶提供担保。
第一千九百四十三条
(对家庭用具之权利)
如家庭居所不属遗产范围,则就家庭用具应遵守经作出必要配合之上条条文中有关家庭用具之规定。
第一千九百四十四条
(家庭用具之概念)
为着以上各条规定之效力,家具及其它用于居所、使居所舒适或装饰居所之物品或用具,均视为家庭用具。
第三节
归扣
第一千九百四十五条
(概念)
一、为对遗产进行均等分割,有意继承直系血亲尊亲属遗产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及有意继承死亡配偶遗产之生存配偶,均应将死者曾赠与之财产或有价物返还予遗产,此返还称为归扣。
二、为着归扣之目的,第一千九百五十一条所指之开支视为赠与。
第一千九百四十六条
(须作归扣之继承人)
赠与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及配偶,只有在受赠时已具有赠与人之推定特留份继承人身分时,方须作归扣。
第一千九百四十七条
(须承担义务之人)
归扣之义务由继承赠与人遗产之受赠人承担,如受赠人有代位继承人,则由其代位继承人承担,即使代位继承人并未从该慷慨行为中受益亦然。
第一千九百四十八条
(向直系血亲卑亲属之配偶所作之赠与)
一、向身为推定特留份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之配偶赠与之财产或有价物,无须归扣。
二、如赠与系向夫妻双方作出,则仅须归扣属推定继承人之部分。
三、不得仅因夫妻采用之财产制为一般共同财产制,而视赠与为向夫妻双方作出。
第一千九百四十九条
(归扣方式)
一、归扣系透过将赠与之价值或有关开支之金额计入有关继承份额而作出;如全体继承人达成协议,亦得透过返还受赠之财产而作出。
二、即使遗产中之财产不足以使全体继承人获得均等之财产,亦不导致扣减有关赠与,但属损害特留份之情况者除外。
第一千九百五十条
(赠与财产之价值)
一、确定赠与财产之价值时,须以该等财产在继承开始时之状况为准,但不影响第一千九百五十六条规定之适用。
二、如赠与之财产已被受赠人消耗、转让或设定负担,或因受赠人之过错而灭失,则在确定其价值时须以该等财产在发生上述事实之前之一刻所具有之价值为准。
三、对于按照以上各款之规定而定出之价值、金钱赠与,以及附于赠与而已由受赠人支付之金钱负担,均须就直至为分割效力而对财产作出估价之日为止之一段期间,按第五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进行数额上之调整。
第一千九百五十一条
(须归扣及无须归扣之开支)
一、死者为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生存配偶所作之一切无偿性之开支均须归扣。
二、下列开支在符合习俗及死者之社会及经济状况之限度内,无须归扣:
a) 低经济价值之赠与;
b) 为扶养直系血亲卑亲属及配偶而作之开支,以及为负担家庭生活而作之开支;
c) 为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结婚及安家立业而作之开支。
三、然而,如夫妻采用共同财产制,且曾以死亡一方之个人财产作出惠及共同财产之慷慨行为,或曾以共同财产作出惠及死亡一方之个人财产之慷慨行为,则仅归扣有关慷慨行为之价值之一半。
四、如夫妻采用取得财产分享制,且曾以不属供分享范围之财产作出惠及供分享财产之慷慨行为,或曾以供分享财产作出惠及不属供分享范围财产之慷慨行为,则亦仅归扣有关慷慨行为之价值之一半。
五、作出处分行为之一方以其供分享财产作出惠及生存配偶之供分享财产之慷慨行为,无须归扣。
六、为着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之效力,须以慷慨行为作出时所采用之财产制为准。
第一千九百五十二条
(孳息)
对须归扣之赠与物自继承开始时起所收之孳息,应作归扣。
第一千九百五十三条
(赠与物之失去)
因不可归责于受赠人之事实而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灭失之赠与物,无须归扣。
第一千九百五十四条
(归扣之免除)
一、归扣得由赠与人在赠与之行为中或在赠与后免除。
二、如赠与系以某一外在方式作出,则仅得透过同一方式或遗嘱方式,方可免除归扣。
三、实时交付之赠与及报酬性赠与,均推定免除归扣。
第一千九百五十五条
(计入可处分份额)
一、无须归扣时,赠与之价值须计入可处分之份额内。
二、然而,如因受赠人抛弃遗产以致无须归扣,则赠与之价值须计入不可处分之份额内。
三、如属向直系血亲卑亲属作出之赠与,则仅在受赠人无代位继承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或该等人不能或不愿接受遗产时,受赠人之抛弃遗产方导致将赠与之价值计入不可处分之份额内。
第一千九百五十六条
(对受赠财产作出之改善物)
就受赠人对受赠财产作出之改善物,受赠人等同于善意占有人,对其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续后各条之规定。
第一千九百五十七条
(毁损)
因受赠人之过错而对受赠财产造成之毁损,由受赠人负责。
第一千九百五十八条
(将共同财产赠与直系血亲卑亲属)
一、如属由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直系血亲卑亲属之情况,则因其中一方死亡而须归还之价值为有关赠与之一半价值。
二、一半价值系按照第一千九百五十条所定之标准而算出。
第四节
分割效力
第一千九百五十九条
(分割之追溯效力)
遗产分割后,各继承人即被视为自继承开始时起其获分配之财产之唯一继受人,但不影响有关孳息之规定。
第一千九百六十条
(文件之交付)
一、完成分割后,须就各共同继承人获分配之财产向各人交付有关文件。
二、某些财产分配予两名或两名以上之继承人时,有关文件须交付予占该财产中较大部分之继承人,而此人按一般规定负有向其它利害关系人出示文件之义务。
三、与全部遗产有关之文件,由各利害关系人选出之共同继承人持有,各利害关系人未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指定之共同继承人持有,而此人亦负有向其它利害关系人出示文件之义务。
第五节
对分割之争议
第一千九百六十一条
(争议之依据)
仅在可针对合同提起争议之情况下,方可针对不透过司法途径进行之分割而提起争议。
第一千九百六十二条
(附加分割)
遗漏分割遗产中之某些财产时,不导致分割无效,而仅须对遗漏分割之财产进行附加分割。
第一千九百六十三条
(不属遗产范围之财产之分割)
一、如被分割之财产中有不属遗产范围之财产,则该部分之分割无效,而对此分割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之关于出卖他人财产之规定,且不影响下款规定之适用。
二、对获分配他人财产之人所受之损失,各共同继承人须按其继承份额之比例作出赔偿;然而,如共同继承人中有人无偿还能力,则其应赔偿之部分由其它共同继承人按上述比例负责。
第十一章
遗产之转让
第一千九百六十四条
(适用之规定)
将遗产或继承份额转让时,须遵守规范作为转让原因之法律行为之规定,但不影响以下各条规定之适用。
第一千九百六十五条
(标的)
一、因遗赠、负担或遗产信托之失效而生之全部利益,推定为与有关遗产或继承份额一并移转。
二、转让人作出转让后,因遗产信托或增添权而交予转让人之遗产部分,推定为不属于有关处分之范围。
三、死者之证书及信函,以及低价值之家庭纪念品,亦推定为不属于有关转让之范围。
第一千九百六十六条
(方式)
一、如在遗产或继承份额中有某些财产应透过公证书转让,则遗产或继承份额之转让亦应透过该方式而为之。
二、不属上款所规定之转让,应以私文书作出。
第一千九百六十七条
(他人之物之转让)
如转让人在转让遗产或继承份额时未明确指明所转让之财产,则仅在转让人其后未被确认为继承人之情况下,方须承担转让他人之物之责任。
第一千九百六十八条
(负担之继承)
遗产或继承份额之取得人继承有关负担;然而,转让人对该等负担须负连带责任,而就因此而作之支出则有权要求取得人全数偿还。
第一千九百六十九条
(赔偿)
一、以有偿方式作出转让之人如在转让前曾处分遗产中之财产,则有义务将该财产之价额交予取得人。
二、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取得遗产之人,有义务向转让人偿还其为支付遗产之负担而作之支出,以及向转让人支付遗产欠转让人之债务。
三、以上两款之规定为候补规定。
第一千九百七十条
(优先权)
一、出卖某一继承份额予他人或以该份额向他人作代物清偿时,各共同继承人按有关共有人优先权之规定而享有优先权。
二、然而,行使优先权之期间为自接获有关通知时起计两个月。
第二编
法定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九百七十一条
(法定继承之开始)
死者对可作死因处分之财产之全部或部分未作出有效处分或其处分不产生效力者,其法定继承人即被赋权继承该全部或部分财产。
第一千九百七十二条
(法定继承人之类别)
法定继承人为配偶、血亲、与死者有事实婚关系之人及澳门地区,且按本编所载之顺序及规则而继承。
第一千九百七十三条
(可继承遗产之人之顺序)
一、可继承遗产之人依下列顺序而被赋权继承:
a) 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
b) 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
c) 与死者有事实婚关系之人;
d) 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
e) 四亲等内之其它旁系血亲;
f) 澳门地区。
二、生存配偶属第一顺序之可继承遗产之人;然而,如被继承人死亡时并无直系血亲卑亲属,而有直系血亲尊亲属,则生存配偶即属第二顺序之可继承遗产之人。
三、如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基于当日已确定之判决或其后确定之判决,或基于当日已确定之决定或其后已确定之决定,又或基于按照第一千六百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而于该日以后作出之判决,被继承人之配偶已与被继承人离婚,则该配偶不被赋权继承。
第一千九百七十四条
(顺序之优先)
每一顺序之可继承遗产之人,均优先于下一顺序之可继承遗产之人。
第一千九百七十五条
(血亲亲等之优先次序)
在每一顺序中,亲等较近之血亲优先于亲等较远之血亲。
第一千九百七十六条
(按人数继承)
在每一顺序中,各血亲按人数或等份继承,但本法典规定之例外情况除外。
第一千九百七十七条
(赋权之不产生效力)
一、如同时被赋权继承之同一顺序之可继承遗产之人均不能或不愿接受遗产,则赋权予下一次序之可继承遗产之人。
二、然而,如可继承遗产之人中仅一人或数人不能或不愿接受遗产,则其继承部分增添入同一顺序中与该等人共同继承之其它可继承遗产之人之继承部分内,但不影响第一千九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之适用。
第一千九百七十八条
(代位继承权)
如属有代位继承权之情况,则以上三条之规定对代位继承权不构成影响。
第二章
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继承
第一千九百七十九条
(一般规则)
一、在配偶与子女间进行之遗产分割须按人数为之,即将遗产划分成与继承人数目相同之份数。
二、如被继承人并无生存配偶,则遗产由各子女按上款规定分配。
第一千九百八十条
(二亲等及二亲等以外之直系血亲卑亲属)
如子女不能或不愿接受遗产,则按照第一千八百八十条之规定,赋权予其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
第一千九百八十一条
(无直系血亲卑亲属时配偶之继承)
无直系血亲卑亲属时,由配偶继承,但不影响下章规定之适用。
第三章
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之继承
第一千九百八十二条
(一般规则)
一、如被继承人并无直系血亲卑亲属而有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则遗产之三分之二归配偶,三分之一归直系血亲尊亲属。
二、无配偶时,赋权予直系血亲尊亲属继承全部遗产。
三、在以上两款所定之情况下,在直系血亲尊亲属间进行之遗产分割须按照第一千九百七十五条及第一千九百七十六条之规则为之。
第一千九百八十三条
(增添)
在上条第一款所定之情况下,如一名或数名直系血亲尊亲属不能或不愿接受遗产,则其继承部分增添入与其共同继承之其它直系血亲尊亲属之继承部分内;如无共同继承之其它直系血亲尊亲属,则增添入生存配偶之继承部分内。
第一千九百八十四条
(无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直系血亲尊亲属时配偶之继承)
无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直系血亲尊亲属时,赋权予配偶继承全部遗产。
第四章
与被继承人有事实婚关系之人之继承
第一千九百八十五条
(一般规则)
无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直系血亲尊亲属时,赋权予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正与其有事实婚关系之人继承,但在此之前该关系须至少已维持四年。
第五章
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继承
第一千九百八十六条
(一般规则)
无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及与被继承人有事实婚关系之人时,赋权予被继承人之兄弟姊妹继承,且在代位继承之情况下,赋权予兄弟姊妹之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
第一千九百八十七条
(同父同母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
同父同母之兄弟姊妹与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共同继承时,每名同父同母之兄弟姊妹之继承份额或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之代位继承份额,相当于每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继承份额之两倍。
第六章
其它旁系血亲之继承
第一千九百八十八条
(四亲等内之其它旁系血亲)
无上述各顺序之继承人时,赋权予四亲等内之其它旁系血亲继承,在任何情况下,均以亲等近者为优先。
第一千九百八十九条
(双重血亲关系)
即使在被赋权继承之人中有人与死者有双重血亲关系,分割仍按人数为之。
第七章
澳门地区之继承
第一千九百九十条
(对澳门地区之赋权)
无配偶、任何可继承遗产之血亲及与被继承人有事实婚关系之人时,赋权予澳门地区继承。
第一千九百九十一条
(澳门地区之权利及义务)
对于遗产,澳门地区具有与其它继承人相同之权利及义务。
第一千九百九十二条
(无须接受及不能抛弃)
澳门地区以法定继承人之身分取得遗产系由法律规定,无须接受遗产,亦不得抛弃遗产。
第一千九百九十三条
(无人继承遗产之宣告)
透过司法程序确认并不存在其它法定可继承遗产之人时,须按诉讼法之规定宣告遗产因无人继承而归澳门地区所有。
第三编
特留份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九百九十四条
(特留份)
依法须留给特留份继承人,以致遗嘱人不得处分之财产部分,称为特留份。
第一千九百九十五条
(特留份继承人)
特留份继承人为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直系血亲尊亲属,且按照为法定继承所定之顺序及规则而继承;但对于配偶,仍可按照第一千五百七十一条及第一千五百七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婚姻协议中作出有关放弃。
第一千九百九十六条
(配偶之特留份)
如配偶并不与直系血亲卑亲属或直系血亲尊亲属共同分享特留份,则配偶之特留份为遗产之三分之一。
第一千九百九十七条
(配偶及子女之特留份)
一、如配偶与子女共同分享特留份,则特留份为遗产之一半。
二、如无生存配偶,则子女之特留份为遗产之三分之一或一半,视乎仅有一名子女、或有两名及两名以上子女而定。
第一千九百九十八条
(二亲等及二亲等以外之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特留份)
二亲等及二亲等以外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有权享有其直系血亲尊亲属应得之特留份,且各人所占之部分须按有关法定继承之规定而定出。
第一千九百九十九条
(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之特留份)
一、如配偶与直系血亲尊亲属共同分享特留份,则特留份为遗产之一半。
二、如被继承人并无直系血亲卑亲属或生存配偶,则直系血亲尊亲属之特留份为遗产之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视乎被赋权继承之人为被继承人之父母、或为其二亲等及二亲等以外之直系血亲尊亲属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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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04〕5号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4年2月10日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必须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教育摆在现代化建设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教育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国民受教育程度逐步提高。但是,教育面临的挑战依然十分严峻,整体水平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顺利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今后几年,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巩固成果,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持续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历史性任务,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为建立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奠定基础;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把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优势;加强教育同科技与经济、同文化与社会的结合,为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大的智力支持和知识贡献。

  一、重点推进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坚持把农村教育摆在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

  1.努力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为2010年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打好基础。

  实施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到2007年底,力争使西部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以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为突破口,加强西部农村初中、小学建设。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分别实现各自的“两基”目标。要将“两基”攻坚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部地区未实现“两基”目标的县也要集中力量打好攻坚战。

  已经实现“两基”目标的地区特别是中部和西部地区,要巩固成果、提高质量,千方百计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师和校长素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要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九”目标。

  2.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推进“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

  加强新形势下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继续开展“绿色证书”教育,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在实现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基本要求时,紧密联系农村实际,在农村初、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内容。

  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农村职业教育要以就业为导向,实行灵活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方便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重点建设好地(市)、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面向农村扩大招生规模。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对进城务工农民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

  开展农村成人教育,促进“农科教”结合。农村成人教育要以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为重点。充分发挥农村成人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农村中小学可实行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成为乡村基层的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基地。充分发挥高等农林学校的作用,建设“高等学校农业科技教育网络联盟”,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为农业科技推广、农村教育培训作出贡献。

  3.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大投入,完善保障机制。

  进一步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教师和校长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中央、省和地(市)级政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改造和建设,确保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

  4.建立和健全助学制度,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继续设立中小学助学金,重点放在中西部农村地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扩大免费发放教科书的范围,逐步免除杂费,为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通过给学校划拨少量土地或提供劳动实践场所,帮助学生勤工助学并改善生活;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5.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教师及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加强农村教师和校长的教育培训工作。

  6.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计划”。

  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使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数字电视教学收视系统,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光盘资源,并初步建立远程教育系统运行管理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计划要以地方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中央对中西部地区重点支持。

  加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要致力于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初步形成农村教育信息化的环境,持续向农村中小学提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不断加强教师培训;整合农村各类资源,发挥农村学校作为当地文化中心和信息传播中心的作用,为“三教统筹”、农村科技推广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服务。

  二、重点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

  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高等教育综合实力,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今后五年要充分集成各方面资源,统筹协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等各方面工作,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使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的水平显著提高,带动全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7.继续实施“985工程”和“211工程”,努力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

  继续实施“985工程”,努力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紧密结合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集成优质资源,创建一批高水平、开放式、国际化的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造就学术大师和创新团队,使之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促进资源共享,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全面提高学校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

  继续实施“211工程”,进一步以学科建设为核心,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提高重点建设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成为国家和地方解决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基地。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体系,使一批重点学科尽快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8.加大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力度。

  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高等学校创新团队计划”为重点,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扶持创新团队的建设,加大对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才和优秀群体健康成长、建功立业。要善于利用国际国内两种人才资源,特别要面向世界积极引进优秀拔尖人才。高等学校要大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制定和完善人才建设计划;积极营造更加有利的政策环境,努力构建吸引、培养和用好高层次创新人才的支持体系;探索人才组织新模式,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凝聚学术队伍,紧密结合关键领域的前沿学科研究和国家重大现实问题研究,促进学科综合,开发配置人才资源。

  9.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推动研究生教育观念、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改革研究生选拔制度,推进学分制并调整修业年限,推行研究生培养导师负责制和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制,推进培养成本分担制度改革。采取评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举办博士生学术论坛等各项措施,鼓励并资助研究生科研创新,促进研究生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使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10.启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计划”。

  按照国家创新体系的总体布局,坚持面向科技前沿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设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国家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强化和新建一批重点实验室和军工科研基地。加大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培植,加强自由探索和交叉学科研究。

  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针,强化和新建一批工程研究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完善大学科技园孵化功能及其支撑和服务体系;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增进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企业的合作;着力解决关系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11.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新世纪学术带头人和学术新人的扶持培养。组织重大课题攻关,力争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继续加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课程教材和研究基地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积极培育学术精品和名刊,奖励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基础研究成果和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的应用研究成果。

  三、实施“新世纪素质教育工程”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继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2.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

  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重要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制定《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诚信教育,落实中小学德育大纲、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思想、政治、品德课程,促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切实增强德育的实效性和感染力。加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提高法制教育和国防教育的实效。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13.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核心环节,构建和完善新世纪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全面实施义务教育新课程,逐步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深化中小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积极推进校本教研制度建设,加强中小学实验教学改革和技术课程实践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作用;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中小学教材审查制度和教材选用监管制度;建立国家和省两级新课程的跟踪、监测、评估、反馈机制,加强对基础教育质量的监测。

  14.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加快考试评价制度改革。

  完善小学升初中就近免试入学制度;积极探索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基础、综合评价相结合的高中阶段招生办法改革;结合新课程的全面推进,深化高考内容改革;推进高考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以统一考试为主、多元化考试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学校自我约束、政府宏观指导、社会有效监督的高等学校招生制度。完善高等学校招生网上远程录取系统和网上阅卷系统,建设招生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15.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多种形式积极发展普通高中教育,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加大对农村高中发展的支持力度,引导示范性高中建设,加快基础薄弱校的建设,扩大高中优质教育资源供给能力。

  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幼儿教育,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积极发展特殊教育,切实依法保障残疾学龄人口的受教育权利。

  16.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

  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在教育系统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力增强青少年学生的体质、意志力和终生锻炼的自觉意识。推广《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提高体育课程和课外活动的质量,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体系。建立学校卫生安全责任制与监测机制,做好饮食卫生管理与卫生防病工作。切实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健康教育,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和毒品预防教育。大力加强学校美育工作,优化学校艺术教育环境,提高艺术教育课程开课率和教学质量。

  17.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优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环境。

  建设面向现代教育体系和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加快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测查认证工作,搭建高水平的语言文字基础平台,加强语言文字生活监测和社会咨询服务。依法加强语言文字评估、测试和推广工作,推进学校和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加强重点方言地区的普通话推广普及,强化少数民族汉语师资培训,加大对西部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工作的扶持力度。

  四、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创新工程”

  18.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大量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

  技能型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要加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建设,广泛开展岗位技能培训。要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实施“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要,促进产学紧密结合,共同建立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加快培养大批现代化建设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及软件产业实用型人才,特别是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

  19.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动职业教育转变办学模式。

  以促进就业为目标,进一步转变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人才培养模式,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加强与行业、企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的合作,推广“订单式”、“模块式”培养模式;探索针对岗位群需要的、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模式;面向市场,不断开发新专业,改革课程设置,调整教学内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推动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继续建设和培育一批示范性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大批实用高效的实习训练基地,开发大批精品专业和课程。

  20.大力发展多样化的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

  鼓励人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与终身学习,加强学校教育和继续教育相互结合,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完善广覆盖、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逐步确立以学习者个人为主体、用人单位支持、政府予以必要资助的继续教育保障机制,建立对各种非全日制教育培训学分的认证及积累制度。

  以更新知识和提高技能为重点,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区和学习型城市的活动。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作用,加强从业人员、转岗和下岗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高中后和大学后继续教育,统筹各级各类资源,充分发挥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和自学考试的作用,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形成终身学习的公共资源平台。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探索开放式的继续教育新模式。

  五、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21.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

  以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改善高等学校基础课程教学,建设精品课程,改造和充实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进一步建设全国高等学校数字图书文献保障体系(CALIS)和全国高等学校实验设备与优质资源共享系统。鼓励名师讲授大学基础课程,评选表彰教学名师。建设一批示范教学基地和基础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强化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高等学校应用学科专兼职教师队伍要更多地吸收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改革大学公共英语教学,提高大学生的英语综合运用能力。以管理体制和学制改革为主线,提高我国高等医学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培养层次。

  22.完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与保障机制。

  健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立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和咨询机构,实行以五年为一周期的全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制度。规范和改进学科专业教学质量评估,逐步建立与人才资格认证和职业准入制度挂钩的专业评估制度。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信息系统建设,形成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教学状态数据统计、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六、实施“促进毕业生就业工程”

  23.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体制、运行机制、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

  进一步形成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中央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目标责任明确的就业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有利于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框架体系,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推进毕业生就业市场与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联网贯通,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毕业生人才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全力建设和用好“就业网”,加速实现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化。建立起更加科学规范的毕业生就业率、待业率公布制度以及相应的就业状况监测制度。

  24.面向就业需求,深化教育系统内外的各项改革。

  切实将高等学校布局、发展规划、学科专业结构、办学评估、经费投入等方面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紧密挂钩。把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衡量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使80%以上的职业学校毕业生能够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推广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职业教育合作项目,使培养培训与定向定岗就业紧密相连。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都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密切与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一批长期稳定的就业、创业和创新基地。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推动就业观念的转变。采取相关政策,积极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和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就业以及自主创业。

  七、实施“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

  25.加快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教育信息资源建设和人才培养。

  构建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硬件、软件共享的网络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加快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和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CEBsat)的升级扩容工程建设,积极参与新一代互联网和网格(China GRID)的建设,强化资源整合,加强地区网络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及运行机制。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建设,创建国家级教育信息化应用支撑平台。加大涵盖各级各类教育的信息资源开发,形成多层次、多功能、交互式的国家教育资源服务体系。大力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着力改革信息化人才培养模式,扩大培养规模,提高培养质量。

  26.全面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系统的应用水平。

  加强信息技术教育,普及信息技术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过程中的应用,为全面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网络学习与其他学习形式相互沟通的体制,推动高等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推动网络学院的发展。开展高等学校科研基地的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学校数字化实验与虚拟实验系统,创建网上共享实验环境。建立高等学校在校生管理信息网络服务体系。

  八、实施“高素质教师和管理队伍建设工程”

  27.全面推动教师教育创新,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

  改革教师教育模式,将教师教育逐步纳入高等教育体系,构建以师范大学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水平大学为先导,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协调发展,职前职后教育相互沟通,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并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起草《教师教育条例》,制定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标准、课程标准和教师教育质量标准,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制度。

  28.完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加快提高教师和管理队伍素质。

  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促进“人网”、“天网”、“地网”及其他教育资源优化整合,发挥师范大学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高等学校的优势,共建共享优质教师教育课程资源,提高教师培训的质量水平。组织实施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组织优秀教师高层次研修和骨干教师培训,不断提高在职教师的学历、学位层次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强化学校管理人员培训,加快培养一大批高素质、高水平的中小学校长、高等学校管理骨干和教育行政领导,全面提高管理干部素质。将干部培训与终身教育结合起来,构建开放灵活的干部培训体系。

  29.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全员聘任制度。

  加强学校编制管理,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科学设置学校机构和岗位;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推行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聘任制度,实行“资格准入、竞争上岗、全员聘任”。大力推进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改革,提高新聘教师学历学位层次。深化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教学实绩,作为选聘教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确定待遇的主要依据,实行优秀教师和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在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和校长负责制,建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校长选拔任用机制,健全校长考核、培训、激励、监督、流动等相关制度。在高等学校积极推进职员制度改革,建立管理人员职务职级系列,促进管理人员专业化。

  九、加强制度创新和依法治教

  30.加强和改善教育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修订《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适时起草《学校法》、《教育考试法》、《教育投入法》和《终身学习法》,研究制定有关教育行政法规,全面清理、修订教育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时制定符合实践需要的部门规章,积极推动各地制定配套性的教育法规、规章,力争用五至十年的时间形成较为完善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3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依法行政,促进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革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清理教育行政许可项目,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公共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在政策制定、宏观调控和监督指导方面的职能,依法保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教育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增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完善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预案研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公众听证及民主监督的制度化建设,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加强教育科学研究,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32.健全教育督导与评估体系,保障教育发展与改革目标的实现。

  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实施对不同类型地区教育的分类督导评估,全面推动中等及以下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政绩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加强督导机构与队伍建设,完善督导和监测手段。

  33.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教育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完善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继续发挥中央和省级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发挥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加强高等学校共建工作,巩固结构调整的成果,促进学科的深度融合和优化发展。

  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国务院领导下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市(地)级人民政府的统筹责任,促进行业、企业和社会参与宏观管理。

  深化和推进高等学校的后勤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理顺关系,强化管理,提高办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34.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继续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校法人制度。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决策,健全学校的领导管理体制和民主监督机制。中小学要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管理与监督的制度。职业学校可建立由行业、企业代表组成的理(董)事会制度。积极推动社区、学生及家长对学校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遵循“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学校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机制。建设“精简、高效”的学校管理机构,完善校务公开制度,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

  十、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35.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权益;明确国家对于民办学校的扶持措施,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引导;促进民办教育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增强办学实力;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自主自律、健康发展的环境,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36.注重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

  按照“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积极探索民办教育的多种实现形式。加强民办教育的规范与管理,建立防范风险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与普通高等学校按民办机制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实现社会创新活力、资金资源与现有优质教育资源的有机结合,有效拓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空间。积极推进各级各类教育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模式,均可大胆试验,使民办教育发展迈出更大的步伐。

  十一、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37.加强全方位、高层次的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

  把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作为国家教育战略的关键环节。实行“政府与民间并举、双边与多边并行、兼顾战略平衡、保证重点、注重实效”的方针,推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向全方位、多领域、高层次发展。完善教育涉外政策法规和监管体制。与有关国家建立稳定的工作磋商机制,促进与外国的学历学位互认。进一步推动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强强合作、强项合作,尤其在科研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的实质性合作,贯彻《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的合作办学。继续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

  38.深化留学工作制度改革,扩大国际间高层次学生、学者交流。

  进一步改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制度,紧密配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和科技创新,加强与国际上高水平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多方筹集留学基金,加大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学术带头人的选派工作力度。进一步健全自费留学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管理和监督措施,加强留学预警机制建设,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工作的引导和服务。加大“春晖计划”的实施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吸引和支持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

  实施中国教育品牌战略。按照“扩大规模、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来华留学生的规模。深化政府奖学金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外国留学生教学与生活管理制度。

  39.大力推广对外汉语教学,积极开拓国际教育服务市场。

  积极实施“汉语桥工程”,加强境外“孔子中文学院”建设,大力推进网络和多媒体汉语教学项目,丰富对外汉语教学资源,全面推广汉语水平考试(HSK),培训对外汉语教学教师,推动各国教育机构开设汉语课程。加强其他中国特色学科和优势学科的对外教学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

  十二、改革和完善教育投入体制

  40.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教育财政制度,保证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教育是政府一项最重要的工作,教育投入是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必须强化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责任,以更大的精力、更多的财力发展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义务教育经费由政府承担,适当收取少量杂费;非义务教育的办学经费,以政府为主渠道,由政府、受教育者和社会共同分担。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满足公共教育需求的、稳定和可持续增长的教育投入机制。

  41.拓宽经费筹措渠道,建立社会投资、出资和捐资办学的有效激励机制。

  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合理确定政府和受教育者分担办学成本的比例,收费标准要与居民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完善企业及公民个人向教育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探索企业合理分担职业教育经费的办法。扶持发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性教育基金和信托基金,扩大彩票收益用于支持教育的份额。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出资和投资办学。

  42.完善国家和社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

  以政府投入为主,进一步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体系。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助学政策与措施。在高等学校,切实贯彻国家制定的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继续动员和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资助活动。

  43.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牢固树立勤俭办教育事业的思想。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政策,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与监督,提高使用效益。对于中央本级财政资助的重点建设项目,要强化项目管理制度,建立行政、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相结合的项目评价系统。在逐年评价督查的基础上,实行与项目实效挂钩的滚动拨款制度和相应的激励机制。完善地方教育财政拨款制度。

  十三、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4.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工作。

  努力建设一支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德才兼备、结构合理、高素质的高等学校领导干部队伍。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把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深入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在高等学校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的工作。

  45.实施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计划。

  提高大学生的理论修养,深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育教学状况调查研究,更新和完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方法。实施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立体化教材建设、优秀拔尖人才培养和骨干教师培训、教学资料信息化建设、社会实践基地建设计划,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46.增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扩大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覆盖面,强化对学生课余活动和生活的引导和管理。推进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进社团、进网络。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人文素质、科学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深入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推进大学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青年志愿者和社会公益劳动等活动。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处置机制,维护高等学校稳定。

  47.抓好党风廉政及行风建设,保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逐步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努力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纠正招生、考试等方面的不正之风。

  十四、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

  48.努力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有机组成的整体。到2020年,要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各类高等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形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发展均衡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

  各级各类学校要准确定位,因地制宜地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规划。要统筹协调社会教育资源,优化结构,合理布局,不断拓宽学校教育的服务功能和范围,逐步完善有利于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制度,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开辟多种途径,增强国民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

  49.加大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教育支持力度,促进东、中、西部地区教育协调发展。

  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支持高等院校扩大定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和建设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加大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对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支援和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双语”教学及其改革的力度,继续办好西藏中学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

  在学校发展、财政投入、教师待遇、人才引进等方面向西部地区教育倾斜。继续支持西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办好一所较高水平大学,支持高层次人才向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流动,进行合作交流。加强西部地区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鼓励其他地区的教师和志愿者到西部地区中小学任教和服务。制定并落实教育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政策措施。增强中部地区教育持续发展的能力,支持东部发达地区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努力实现东、中、西部地区教育协调发展。

  50.立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研究制定《2020年中国教育发展纲要》。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出发,加强教育宏观思考和战略研究。研制《2020年中国教育发展纲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和“五个坚持”的要求,结合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实际,对重要战略机遇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改革趋势进行全局性、前瞻性的深入研究,勾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的蓝图,努力做到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8〕10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有关考核内容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进环保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主要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石家庄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暨节能减排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三、考核档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档次分优秀、完成工作目标和未完成工作目标三个档次。



四、考核组织方法



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在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采取百分加分制,完成目标计满分,某些工作提高幅度较大、成绩特别显著的适当加分。考核细则及计分方法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印发。



1年初,市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内容,将考核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乡镇,督促落实,并及时将目标落实方案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25日前将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评报告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将于次年1月上旬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环保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汇总、审核各县(市)、区考核结果,并根据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情况及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并公布考核档次。



五、考核奖惩



市委、市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并纳入对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对考核为优秀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未完成环保工作目标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对本年度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档次:被市委、市政府挂红牌、黄牌且在考核年度内没有摘牌的;未完成总量削减任务以及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水污染严重,考核断面(点位)严重超标的;因领导不力或决策失误,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因对环境污染造成群众集体越级上访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国家、省、市明令取缔关停重污染企业出现大面积反弹,造成严重污染或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虚报、瞒报、编造考核数据,或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



被评定为未完成工作目标档次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其他评先创优活动中要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优秀,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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