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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33:34  浏览:9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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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2003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告

 



为满足中央、国家机关补充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组织实施2003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104个部门)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约5400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主要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3年优秀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

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人员和2002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优秀毕业生也可报考。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8、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2003年中央、国家机关的招考职位分A、B两类。各招考部门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国家机关2003年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刊登在《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2002年第11期,同时从11月2日开始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公务员考试网 www.official.com.cn

新华网政府在线频道 www.xinhuanet.com

中华网教育频道 edu.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行业考试>公务员考试) www.edu.cn

新浪网新闻首页 news.sina.com.cn

千龙网文教频道 edu.21dnn.com/edu/index.htm

21世纪人才网 www.21cnhr.com.cn

广州人事信息网 www.gzpi.gov.cn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选择各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参加考试。

1、 网上提交材料及查询

(1)提交材料

时间:2002年11月2日-18日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可快速登录以下网址:

网络报名 :www.mop.gov.cn/ksly1.asp

报名资料更改 :www.mop.gov.cn/ksly2.asp

报考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可快速登录以下网址:

网络报名 :www.mop.gov.cn/cksly1.asp

报名资料更改 :www.mop.gov.cn/cksly2.asp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时间:2002年11月4日—20日。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报考中央、国家机关的可快速登录以下网址:

www.mop.gov.cn/ksly3.asp

报考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可快速登录以下网址:

www.mop.gov.cn/cksly3.asp



(3)查询报名序号

时间:2002年11月22日—27日。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报考海关系统(不含海关总署机关)的考生,请登录kaolu.customs.gov.cn网址报名和查询。



(4)注意事项

①报名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咨询可查询人事部网站。

②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打印。

③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④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在招考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的过程中,报考人员不能再报考其他部门。

⑤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打印准考证主证、考生上网打印准考证副证和后期成绩查询等的关键字,务必牢记。



2、报名确认与领取准考证主证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到所选择的考试地点进行确认,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时间:2002年11月28日—12月1日 9:00—16:00

地点:见下表

省(区、市)名称
报名确认地点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上海市
上海市人事局业务受理处
上海市大木桥路123号大厅
021-64045568-6160、6162

天津市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4号
022-23131436

重庆市
重庆人才大市场
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农垦大厦4楼
023-67765280,

69077231

河北省
河北省人事厅录用考试中心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08号(火车站乘14路公交车轴承设备厂站下)
0311-7909283, 7909287

山西省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太原市东华门7号
0351-3173021,

3173738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呼和浩特市中心东路团结巷8号南楼
0471-6287995, 6287870

辽宁省
辽宁省人才中心
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024-22503873

吉林省
吉林省人才市场
长春市建设街2650号(建设广场原省戏曲学校对面)
0431-2759040,

5611100

黑龙江
黑龙江省人才市场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0451-2622383,

2805262

江苏省
江苏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南京市中央门小市街158号
025-5611000

浙江省
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杭州市莫干山路73号金汇大厦一楼大厅
0571-87053061,

88396769

安徽省
安徽省人才市场
合肥市益民街富华大厦四楼安徽省人才交流中心
0551-2649039

福建省
福建省闽盛人才服务中心
福州市五四北路282号福建省中医学院南侧中宇楼五层
0591-3570955

江西省
江西省人才市场
南昌市叠山路189号(赣审大厦旁)
0791-6218683, 6832253

山东省
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2号
0531-8936745,

8932041-3648

河南省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郑州市顺河路32号
0371-6321991

湖北省
湖北武汉市洪山体育馆
武汉市武昌新民主路541号
027-87235906,

87236225

湖南省
湖南省老干部活动中心南山楼
长沙市蓉园路2号
0731-2209694

广东省
广州体育学院田径馆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458号。
020-37605265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人才市场
南宁市七星路129号
0771-5854767,

5852125

海南省
海南省政府大楼612室
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0898-65332565

四川省
四川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成都市新华大道(三槐树路2号,二号桥头)
028-86741638转2106

88013308

贵州省
贵州省人事厅考试指导中心
贵阳市延安东路33号(外文书店四楼)
0851-5824771,

5822497

云南省
云南省人事厅考试中心
昆明市潘家湾44号
0871-5398823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
拉萨市娘热路20号(原轻纺大夏)
0891-6329628,

6329608

陕西省
中国西安人才市场
西安市长安北路1号(省工业展览馆)
029-5268411,

5243565

甘肃省
兰州海关院内
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527号
0931-8960337,

896019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银川市湖滨东街83号四楼
0951-6198259,

6198143

青海省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西宁市昆仑路西山一巷5号
0971-61393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34号(四楼)
0991—4651808




北京地区的确认地点将在人事部网站另行通知。

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

① 交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由考生从网上下载打印,贴好照片;

② 交报名推荐表(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

③ 交身份证和学生证(工作证)的复印件及1寸免冠照片1张;

④ 缴纳报名费;

⑤ 领取准考证主证;

⑥ 认真填写笔试成绩通知邮寄信封。

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报名。

3、自助打印准考证副证

准考证副证由考生按规定时间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

时间:2002年12月12日8:00~12月20日17:00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快速登录网址: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当地公务员考试主管机构联系解决或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

4、其他注意事项

(1)笔试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缺少上述证件或与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符者,不得参加面试。

(2)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

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

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国家机关2003年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通过与《招考简章》相同的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02年12月21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副证)。考生应按照准考证副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可通过人事部或公务员考试网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研究确定A、B两类笔试合格分数线,各招考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原则按不低于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对A类职位中笔试合格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由用人部门和原报考部门协商一致,可从报考本类职位且专业相近的笔试合格人员中调剂;对B类职位中笔试合格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由用人部门和原报考部门协商一致,可从报考本类职位或A类职位且专业相近的笔试合格人员中调剂。

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

招考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考核和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人事部政府网站公布。



20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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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司〔2010〕136号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厅机关各执法处室:

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自2010年起,省厅将依据该《办法》对各相关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请各相关单位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执法责任,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执法评议考核,是指省司法厅对设区的市司法局和厅机关所属执法机构以及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奖惩活动。
第三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第二章 评议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二)履行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职责情况;

(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国家司法考试违纪处理职责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执法投诉、申诉案件情况;

(五)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六)其他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基础工作基本要求:

(一)重视依法行政,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完成上级部署的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局长办公会议等重大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并建立台帐记录,推行决策评价制度;

(二)执法职责明确并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且熟知本岗位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上下级机关、各部门之间配合协作,无推诿扯皮现象,执法流程清晰、明确、具体;

(四)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学法、执法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执法投诉举报等制度;认真开展执法评议考核自评,按时报送执法评议考核自查自评材料;

(五)落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

第六条 履行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职责基本要求:

(一)依法呈报、审批、许可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执业;

(二)依法考核授予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

(三)依法作出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决定。

第七条 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国家司法考试违纪处理职责基本要求:

(一)执法主体符合法定职权,无越权办案情形;

(二)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证书,无不具有执法证书的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的情形;

(三)作出处罚、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及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四)依法采取、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执法投诉、申诉案件基本要求:

(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依法办理行政应诉,无拒不出庭、不及时向法院提交诉讼证据等情形;

(三)依法办理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者不依法赔偿等情形;

(四)依法处理执法投诉、申诉,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九条 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上级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予追究、加重或者减轻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 履行管理职责基本要求:

(一)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行政不作为情形;

(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导致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者国家赔偿等情形;

(三)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无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内容;

(四)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执法权限、依据和程序等必须公开的执法事项;

(五)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完备并依法送达;

(六)执法档案管理规范、齐全;

(七)按照要求应当报送备案的执法情况,无不报备或者不及时报备的情形;

(八)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十一条 考核总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加分两部分组成,基本分为100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加分:

(一)本单位获得当地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优秀等次的;

(二)行政执法和法制工作有创新或者执法成效突出并获得相关部门认定的;

(三)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国家司法考试违纪处理等,定性正确,程序到位,办案质量较高或者办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件,被维持或胜诉的。

第三章 评议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在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厅法制处。

第十三条 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年11月初至当年10月底为一考核年度。行为和结果不在同一考核年度的,原则上列入结果所在年度考核。

被评议考核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自查自评。

第十四条 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单独或者会同厅机关执法机构以及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等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评议考核。

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应当向被考评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计分办法根据评分细则确定。

考核结果由厅长办公会议根据执法评议考核小组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确定。对市司法局的考核结果计入省厅综合考核成绩。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

(一)对存在的执法问题,经责令整改仍拒绝纠正的;

(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枉法被开除公职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违法行政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在各类执法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因违法行政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重大执法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拒绝接受考核评议或者严重弄虚作假、经责令整改拒不纠正的。

第十八条 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予以通报。对评议考核结果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和在行政执法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应当予以表彰。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可以记功嘉奖。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度省厅综合考核优秀等次和其他相关评优授奖资格。

评议考核结果抄送被考评单位所属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对厅机关列入考核的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国家司法考试处、省法律援助中心以及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等,由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厅警务人事、纪委监察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司法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评议考核办法并对所辖司法行政机关及内设执法机构进行考核,评议考核办法报省厅备案。

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应当结合监狱劳教工作实际制定评议考核办法并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进行考核,评议考核办法报省厅备案。

全省监狱劳教单位的考核结果应当及时报省厅备案。必要时,省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国库、商业银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国库、商业银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
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
支行: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行〔2000〕1号),从今年7月1日起,全国各地行政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为切实加强财政、国库及商业银行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国库在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
放工资工作中的服务和监督职能,保证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顺利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财政、国库、商业银行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各负其责。行政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和商业银行要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确保行政单位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商业银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的资格认证,财政部门
通过招标确定代发工资的商业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各级国库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并负责与商业银行进行协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财政、国库部门及代发银行应共同商定账户设置和工资资金划转手续,明确各方责任,理顺资金汇划途径

二、以预算作为国库拨款和监督的依据。在年度工资预算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年度工资预算提供给国库部门。每月拨付工资资金时,财政部门向国库部门开具预算拨款凭证,作为国库审核、办理和监督工资资金拨付的依据。
三、正确设置和使用工资资金账户。为确保行政单位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财政部门可在国库开设“工资资金专户”,国库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并提供相关服务。代发工资银行为做好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而开立的“财政工资资金专户”是过渡性结算账户,专门用于核算待发放的
工资资金,不允许核算其他用途的资金。对于工资资金的转入、转出及最终发放到个人账户的具体时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国库、代发工资银行三家协商确定。每月发放工资后,该账户余额为零。
四、财政、国库及代发工资银行之间应定期进行工资资金账务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工资资金划转的各环节应建立凭证、资料(软盘)交接登记制度,分清责任,确保资金安全。
五、各级国库和财政部门依法对商业银行办理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业务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如商业银行未履行合同,截留、占压工资资金,将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处罚。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



20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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