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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南扶贫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37:01  浏览:9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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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南扶贫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南扶贫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国家财政和省财政为帮助陕南扶贫开发筹集的3000万元扶贫基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陕南贫困山区人民的关怀,同时也是曾在陕西工作过的在京老同志大力帮助的结果。为了管好用好这笔资金,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和中国扶贫基金会《关于
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3000万元陕南扶贫基金(以下简称“陕南扶贫基金”),由省扶贫基金会负责管理和使用。
二、使用陕南扶贫基金必须以促时陕南经济发展,加速秦巴山区商品生产,稳定解决群众温饱,尽快脱贫致富为宗旨。
三、陕南扶贫基金只能安排在汉中、安康、商洛三个地区所属各县和宝鸡市的太白、凤县等秦巴山区三十个县(市)使用。
四、陕南扶贫基金不切块下达,不确定基数,全部通过项目扶持。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的周期短、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扶贫开发项目。通过项目的实施,覆盖贫困人口,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五、凡需使用陕南扶贫基金的项目,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配套的资金、人才、技术、领导几个方面同时全部到位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扶持。
六、需要使用陕南扶贫基金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当地国民经济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市)的计委或经委和扶贫开发办联合向省扶贫基金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单位,由省基金会开发部同省级有关单位协同提出审查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扶持项目

七、陕南扶贫基金在省农行开户。省扶贫基金会确定用陕南扶贫基金安排的项目,委托陕西省农业银行评估,并负责办理代放代收和监督业务。放款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八、陕南扶贫基金实行保值、增值、滚动发展的原则,全部实行有偿扶持。有偿服务费参照银行贷款规定执行。如条件许可,省扶贫基金会也可以用陕南扶贫基金对个别效益特别好的企业入股分红。
九、陕南扶贫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省扶贫基金会所批准的项目及建设内容进行投放和使用,不得用于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如: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小汽车、电视机等生活用品的支出等等。



199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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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决定

市政府令第18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等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认定的196项行政许可项目予以继续实施。
  现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各区、各部门要搞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尽快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保险金和福利基金提取、列支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保险金和福利基金提取、列支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几年来,交通部门领导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有了很大发展,年老职工也逐年增加,过去有关劳动保险金和福利基金的提取和列支的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了贯彻党和国家关心职工生活的指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大干社会主义的积极
性,现对交通部门领导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有关劳动保险金的列支和福利基金的提取办法通知如下:
一、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所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改由“营业外”列支。原按工资总额提取百分之三的劳动保险金及由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的规定应停止执行。原提劳动保险金和公益金如有节余,应先使用,待用完后再在营业外列支。
二、凡是以县(市)为单位成立统一核算的运输(水运或陆运)公司(社)的企业,或是利润全部上缴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盈亏的大集体企业,其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标准和企业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可以参照各省、市、自治区对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是一县(市)一公司(社)或不是大集体企业的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国营企业或略低于国营企业职工的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商定。企业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九点五提取。
四、本规定自一九七八年九月一日执行。有的地区经交通、财政、劳动部门商定,劳动保险费用已在“营业外”列支的,可不再更改。实行毛分成工资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不按照本通知执行。



197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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