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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58:26  浏览:8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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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贵阳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化是指为净化空气、减少污染、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环境而广泛地种植树木花草的活动。包括国土绿化、城市绿化、四旁绿化和道路绿化等。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第四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绿化目标和年度计划,层层分解、组织实施。绿化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绿化建设和管护。

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区、市、县的绿化工作。

区、市、县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和检查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绿化工作,落实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组织义务植树,完成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和管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社区绿化建设和管护,督促本辖区内所在单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附属绿地的建设和管护。

规划、国土、水利、城市管理、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参加义务植树,承担绿化建设和管护任务的义务;有举报破坏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利用空间开展庭院绿化、垂直绿化。认养绿化或捐资建设绿化的,有关部门应当与认养者或捐资者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绿化认养或捐资建设绿化的效果。

第七条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市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市、县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县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市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镇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县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调整、修改,须经原编制部门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林地及绿地控制线。

未经依法批准,控制线范围内的林地及绿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擅自破坏控制线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组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完成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株或者其他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当年义务植树的单位,应当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交纳绿化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组织绿化。

第十条本市绿化建设和管护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主次干道绿地、行道树、风景林地、风景名胜区以及公路、铁路两侧和河道两岸、河滩、水库周围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护;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和管护;

(三)居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护;

(四)院落绿化,由房屋产权所有者负责建设和管护;

(五)社区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管护。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权限,依法按程序办理林业和园林许可事项,并从严控制征占用林地及绿地、改变林地及绿地使用性质的审批,不得越权审核审批。

进行开山、打砂和各项建设工程,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贵阳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绿化。

配套绿化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多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少铺设草坪,选择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生物多样性。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总绿地面积的85%,植物成活率达到95%以上,绿地整洁,植物修剪美观,无病虫害。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将方案提交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设计;

(二)建设单位与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配套绿化责任书,明确绿化经费、绿化期限和责任,按审定的面积进行配套绿化;

(三)工程完工后,须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配套绿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进行绿化。

第十四条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手续,并限期恢复。

(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5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城镇绿地5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临时使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期届满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绿地。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绿地恢复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按面积在原位置恢复绿地。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绿地恢复费代为恢复,绿地恢复后,绿地恢复费有剩余的,应当退还申请单位。

绿地恢复费的标准是:公共绿地每平方米2000元;其他绿地每平方米1000元。

第十五条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城镇绿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贵阳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改变城镇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绿地补偿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绿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公共绿地每平方米7000元;其他绿地每平方米3000元。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和移植、砍伐城镇树木的,应提前30日到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所需经费应纳入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管线、交通、建筑物等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砍伐,并于2日内报告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树木权属单位。

第十八条树木所有者及管护责任者应做好树木的管护,保证树木正常生长,发现病虫害应及时救治,对死、危树的更新应在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或管护责任者承担。

第十九条架空线管理单位因线路安全需对树木进行修剪时,应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不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使树木与架空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条城镇行道树是公共绿地的组成部分,应严格管理。因城市建设确需移植行道树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移植行道树的,参照公共绿地补偿的标准进行补偿。行道树补偿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用于易地种植行道树。

第二十一条征、占用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林地,应当按照《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上限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擅自批准涉及征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性质的开山打砂、项目建设的;

(二)擅自降低配套绿化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三条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的权限,越权审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2009 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制定《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健全我市绿化法规体系的需要

1999年我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贵阳市绿化条例》,并于2005年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颁布实施了《贵阳市绿化条例(修正案)》,在此期间,废止了《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先后制定颁布实施了《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对规范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建设项目配套绿化,促进城市绿地面积的增加,提高人均绿地面积,改善人居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全市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区(县、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战略目标的提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抓好绿化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健全我市绿化法规体系,运用法制手段保障全市绿化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使绿化工作适应新的形势。并且,对于《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绿地恢复费、补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公布”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市现行绿化法规、规章中较为原则的部分,都亟需进行补充和完善。因此,确有必要出台一部政府规章,对有关问题进行细化和明确,制定《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必然。

(二)是进一步规范我市绿化工作的需要

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绿化工作,通过实施环城林带建设、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沿湖、沿库、沿河绿化,城区新增绿地、新建绿化广场、绿化进社区等活动,不断提高我市森林面积和绿地面积,有效改善了生态环境,我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先后荣获“国家森林城市”、“省级园林城市”、“绿化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等称号。

但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在绿化建设成果取得的同时,我市绿化工作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比如:我市还未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已制定的绿地系统规划只适用于城区范围,划定的绿线也只局限于城区范围,绿化工作缺乏专业规划的指导;社区绿化的建设和管护,城镇死、危树木的更新,长期存在权属不明、责任不清的情况。这些都不利于我市绿化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此,需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属地管辖,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依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层层分解,组织实施,开创绿化工作新局面,努力实现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总目标。所以,确有必要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绿化工作,依法实施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二、起草的过程及立法依据

(一)起草的过程

2008年市政府将《办法》的立法工作提到了议事日程,并纳入立法工作计划,为此明确了由贵阳市林业绿化局具体负责《办法》的起草。2008年3月,贵阳市林业绿化局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着手开展工作,于2008年6月下旬拟定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市林业绿化系统广泛征求意见,2008年7月中旬将收集的意见进行整理,采纳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对文本进行修改完善。2009年1月征求并吸纳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国土、城乡规划、城管、水利、交通等部门意见,对文本进行再次修改和完善,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最终形成《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09年3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二)立法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贵阳市绿化条例》,借鉴了上海、武汉、郑州、杭州等先进发达地区的有关规定及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绿化管理职责分工问题

要抓好我市绿化工作,就应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绿化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层层落实绿化建设和管理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属地管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体制。因此,《办法》设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予以明确。

(二)关于义务植树问题

全民义务植树是实现国土绿化的重要举措,根据《贵阳市绿化条例》第六条中“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株,或者承担相应劳动量的其他造林绿化”和第七条中“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绿化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按照每人应完成的义务植树劳动量核算绿化费。根据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8年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筑劳通〔2008〕78号)文件公布的简单体力劳动工最底月薪670元的标准,按照每月正常工作21.75天核算每天工资为30.8元,义务植树劳动量按用工半天计算,费用开支为15元。因此,在《办法》设立第九条确定绿化费交纳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用于组织绿化。

(三)关于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问题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是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确定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才能确定各类林地及绿地控制线,才能有效保护绿化成果,才能在专业规划指导下实现绿化工作目标。因此,《办法》设立第七条、第八条予以明确。

(四)关于绿地恢复费、绿地补偿费的问题

城镇绿地在改善城市功能和生态环境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是城市生态系统的最主要、最基础的支撑,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受地理条件限制,我市城市建设用地明显不足,在此不利条件下,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城镇绿地逐年增长,在减少大气污染、提高空气质量、调节气温、美化环境、服务市民、丰富城市景观和保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充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改变城镇绿地使用性质、移植行道树的情况时有发生,要保护好来之不易的绿化成果,对城镇绿地进行恢复和补偿,保持城镇绿地数量、质量和功能的平衡是关键。

根据《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对临时占用绿地须存储绿地恢复费,监督用于绿地恢复;改变绿地使用性质须缴纳绿地补偿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的有关规定。运用经济杠杆原理,通过提高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成本,收取绿地恢复费及绿地补偿费,既保证高标准地完成绿地恢复、易地绿化建设,又达到从严控制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目的。为此,应充分考虑绿地的造价、生态经济价值、其他功能价值、恢复和易地绿化的开支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形成的物价差异等多种因素,取最高上限测算绿地恢复费及绿地补偿费标准。

我市1996年在《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绿地恢复费标准:“城市中心区以内公共绿地每平方米1000元,中心区以外公共绿地每平方米600元;城市中心区以内的其他绿地每平方米500元,中心区以外的其他绿地每平方米300元”。绿地补偿费标准:公共绿地,中心区以内的每平方米5000元,中心区以外的每平方米3000元。其他绿地,中心区以内的每平方米1000元,中心区以外的每平方米600元。

综上所述,结合今后我市实行城区一体化管理的实际,提出绿地恢复费标准为:公共绿地每平方米2000元,其他绿地每平方米1000元;绿地补偿费标准为:公共绿地每平方米7000元,其他绿地每平方米3000元。同时,行道树是公共绿地的组成部分,移植行道树应视为占用公共绿地,应参照改变公共绿地使用性质核算行道树补偿费标准。因此,《办法》设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对绿地恢复费、绿地补偿费、行道树补偿予以明确。

(五)关于死、危树木的更新问题

城镇危树、死树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隐患,应在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明确责任,进行更新。因此,《办法》设立第十八条予以明确。

(六)关于罚则问题

我市现行的绿化法规、规章已基本全面地设置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但缺乏对行政管理者法律责任的设置。因此,《办法》设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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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4周岁的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王胜宇


  〔案 例〕
  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并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剖 析〕
  根据刑法的这条规定,对纪某上述各行为应当作如下处理:纪某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7000余元的行为,因为纪某尚不满16周岁,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纪某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由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即只有过了14、16周岁生日后才认为已满14、16周岁,因此,纪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4周岁,故不负刑事责任。纪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才对交通肇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纪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但因纪某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纪某不负刑事责任。在对纪某的处理上,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重点把握〕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掌握:(一)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建设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建设规定的通知

台政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建设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基层防汛防台风体系,提高基层防汛防台减灾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防汛防台风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基层防汛体系建设坚持“依法防汛、全民防台、科学防台”的理念和“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避为先、防避抢救有序”的原则。
基层防汛体系建设按照“组织健全、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机制有效、保障到位、意识提高”的要求 ,实现“现场指挥、全民参与、自防互救、快速反应”和 “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目标。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都要建立基层防汛组织,领导和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实行防汛防台风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单位)分岗位责任制,严格岗位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基层防汛体系建设包括基层防汛组织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建设、应急管理和保障措施四方面。

第二章 组织体系建设

第六条 健全防汛组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办事机构,行政首长任指挥,确保防汛办有2—4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到位,其中有综合管理岗、防汛业务岗、信息化管理岗等。落实专门办公场所,配备电脑、备用电源、防汛视频会商系统等。乡镇级防汛办负责防汛防台防旱的日常工作,即具体负责辖区内防汛防台防旱的安全检查、监测预警、宣传培训、人员转移、现场抢救、水毁修复、灾后评估等组织指挥和小型防汛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落实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交办的防汛防台防旱工作。
村居(社区)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都要建立防汛领导小组,驻村干部是村级防汛工作的督责人。村居(社区)委员会要明确1—2名防汛兼职人员,村级气象信息员可兼作防汛信息员。各企事业单位及群众组织要有1名防汛信息员。
第七条 明确防汛岗位职责。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明确各级防汛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行政领导为防汛第一责任人,村居(社区)委员会主任和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要担负起该村居(社区)委员会和单位防汛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各级各单位防汛相关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与应
急情况下的岗位职责,建立防汛相关责任人数据库,定期更新责任人数据库信息。
防汛防台风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防汛岗位。明确组织、指挥、巡查、监测、预警、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物资保障等防汛岗位职责,并将职责和工作制度上墙明示,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八条 落实重要对象和设施的防汛责任。基层防汛重要对象有处于小流域山洪和江河海岸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病险水库山塘下游、高山风口和低洼易涝区及其他危险区应转移的人员及村庄、学校、企业、船只(造船企业)、贵重物资等。
基层防汛重点设施主要有水库、山塘、堤防、水闸、河道、地下设施、危房、避灾场所、避风港、交通、通信、电力、供水设施等。
对这些重要对象要落实防汛保安责任,重点设施要落实监测巡查预警责任,每年由所在乡镇村确定上报责任人员名单,并通过媒体和各种途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工作机制建设

第九条 加强小型防汛工程建设管理。开展正常性的小型强塘固房工程建设,保证乡镇村的防御准有明显提高;对防汛重点设施等每年进行定期的检查或普查,建立台帐和安全管理制度;对直接威胁村庄、村民安全的危险工程与设施,要及时整改修复;对水毁工程、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重要堤防等要进行重点治理。
第十条 完善监测设施,明确预警程序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防御山洪与地质灾害预警的需要,结合水利、气象等部门已有的风、雨、水情监测点和村(社区)、企业等总体布局需要,因地制宜补充雨水情信息监测站点,建立乡镇级防汛监测预警网络,形成预警信息快速反映的管理机制。
以村居(社区)为单位,配备铜锣、手摇警报器、无线广播、电话、电视等传播工具,有条件的村还要逐步配备传真、电脑、短信平台、雨量监测仪、气象信息显示屏等设备,掌握气象雨水情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单位到户到船到责任人和公众,提高预警能力。
受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庄要逐村制定预警标准,落实预警员,建立预警制度。
第十一条 加强预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要根据当地防汛防台风的工作实际,建立以人员转移、预警信息传播和抢险救灾为重点的防汛防台风工作预案,各企事业单位、各涉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重点对象和设施均应有防汛保安专项预案,组成预案体系。
预案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实用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明确各级组织指挥和防汛抢险工作人员的上岗标准,明确危险区的应转移人员,明确避险预警方式、转移路线、转移方式、转移负责人和安置地点。
乡镇(街道)的预案要逐步实现标准化、软件化。预案编制完成后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并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二条 确立避灾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应转移安置的人数,统一规划确定避灾场所的分布,确立结构牢固、质量较好的建筑物如学校、会堂等大型公共设施作为避灾场所,建立避灾场所的管理制度。村居(社区)委员会具体落实避灾场所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安全避灾。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民房的安全普查、抗风等级划定和避灾场所的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与演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机动防汛抢险救灾队伍,村居(社区)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群众性抢险队伍。
加强抢险队伍的训练,每年组织由抢险队员、相关群众参加的预案演练,以提高防汛抢险救灾实战能力和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十四条 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集中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救援物资。健全防汛抢险物资即用即补制度。对区域内可调用的抢险机械、运输工具、救生器材等抢险救灾设备、物料和施工队伍进行登记,建立协议动态备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提高防汛信息化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市、县、乡三级防汛远程会商系统,逐步建立市、县、乡、村四级防汛气象信息发布系统。对乡镇级防汛责任体系、基础资料、日常工作和应急流程等进行电脑化管理,逐步实现防汛网上办公,形成防汛防台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开展防汛防台风知识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对相关责任人员、水库巡查员、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警员等各类防汛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巡查预警技能和综合素质,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和组织指挥抢险救援的能力。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十七条 组织指挥。
当宣布进入Ⅳ级汛情后,乡镇级防汛办开始关注,实行 24小时防汛防台风值班,在外地出差的防汛相关人员迅速返回,村级防汛信息员开始工作。
当宣布进入Ⅲ级汛情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管领导到岗指挥,驻村干部进村发动防御工作,组织船只提前避风以及海塘外养殖人员、海岛旅游人员等撤离行动,落实薄弱环节加固措施。
当宣布进入Ⅱ级汛情后,基层主要领导进岗指挥,全面部署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全面组织人员转移,抢险突击队集结到位。当宣布进入Ⅰ级汛情后,全面进入临战状态,快速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做到上下联动指挥、协同作战、信息畅通。当通讯、交通、电力等中断时,基层防汛组织要在上级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预案和实际情况做好各自为战、全力抢救工作。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主要领导、驻村干部和村级防汛相关人员要掌握一线灾情,了解人员安全、灾害受损等情况,安抚受灾群众,把人员伤亡和损毁情况先口头后书面逐级向上报告。灾害警报解除后,要迅速组织群众进行生产自救、恢复家园。
第十八条 人员转移。
严格按照《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要求,及时发出人员转移令。人员转移要按网格化梯度化要求,做到责任到人。
各类应转移人员应当在可能致灾前3小时转移完毕,若预报夜间致灾的,应当提前到当日18时前转移完毕。要安排好集中安置点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稳定情绪工作,防止提前返回。
台风警报解除后,要及时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病险工程设施进行逐一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告知群众安全返回。
第十九条 人员疏散。
海岛乡镇村及旅游景区接到将有台风影响的消息后,要立即遣散岛上游客回大陆。对来不及返回的,要进行集中妥善安置管理,防止私自雇船冒险行为的发生。
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对居住在工棚、低标准房子的外来人员进行逐村排查,将外来人员的防台责任逐一落实到雇用企业和租住的房东。
紧急防汛期,学校放假、工厂停工、市场停市、商店关门,对集中人员进行疏散,对道路室外人员进行管制,对转移人员进行防台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巡查预警。
应急响应启动后,水库、屋顶山塘、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其他重要设施要加密巡查次数。 利用村级广播、乡镇级短信平台等向防汛相关责任人、辖区内公众发布当前气象防汛动态信息、防台风小知识和安全注意事项。
台风(雨情)警报解除后,地质灾害隐患点、小流域山洪、高水位水库山塘、低洼地的监测巡查预警工作,要延续到确认安全时方可转为正常。
第二十一条 渔船避风。
海洋部门要运用渔船安全信息救助系统指挥平台做好渔船避风管理工作,确保所有185匹马力以上的渔船均安装卫星监控系统,65匹马力以上的渔船均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台风消息发布后,各渔业公司(村)要向渔船告知台风信息,根据当地防台风预案和上级部署及早进港避风,渔业公司(村)要实行网格化、一对一的监督管理,逐船跟踪落实,直到进入安全避风港。各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对渔船避风情况进行督查。
船只进港后,船上允许留守少数具备较高操作水平和丰富经验的船长船员操作,但应当穿戴救生衣等安全装备,同时要保持通讯畅通。当预报受强台风以上正面影响时,船上留守人员要服从命令撤离上岸,同时锚固好船只,做好防撞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避险清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要根据台风影响情况提前组织村民抢收农业果实,对大棚、果树等进行加固。
集结抢险队伍对村庄巡逻,督促并帮助业主将低洼地区和地下室易淹的物资转移到安全地段,对高空建筑广告灯箱进行卸装、对危及他人的树木杆线进行处置,防范阳台易坠落物体伤人,提醒村民关好门窗,一旦险情出现,立即进行抢险施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交通工具、抢险器械和民工,对道路上倒伏的行道树等障碍物进行清理,协同各部门抢修中断的交通、电力、通讯和供水管路。
第二十三条 险情处置。
当巡查人员发现山塘水库大坝出现异常、水位上涨过快时,当小流域短时雨量超过预警值或河道溪涧超过设定水位时,当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异常现象时,要立即引起警觉,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上级报告,同时向下游群众发出预警,立即启动人员应急转移预案,进行抢险排险处置,如果情况严重可向上级求援。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上报。
当气象、水文监测到灾害性天气,或基层水利管理员、巡查员、预警员捕捉到紧急险情时,要利用手摇警报、短信、广播、电视、网络及其他手段,在第一时间发出预警信息,告知相关人员。
在进入Ⅲ级汛情后,各乡镇(街道)防汛办要根据上级要求,将当地水雨风潮情,综合信息,部署情况,调度情况,工程状况,抢险队伍,物资准备情况,船只进港避风,人员转移动态情况,灾情,典型事例等信息,由专人负责定时报送(网上传输)到上级防汛防台防旱指挥部。台风登陆后,按照报灾表格统计上报灾情。如有人员死亡,须说明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死亡原因(由风、潮、雨、洪水及何种次生灾害直接或间接致死),灾害来临前有无启动预案或措施,抢救是否及时有效等。
第二十五条 灾后修复与评估。
灾毁工程出现后,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单位要立即开展灾毁修复工作。
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本次防灾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对成灾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提出防灾避灾减灾对策措施的建议意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领导。
防汛防台风工作应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平安台州建设、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机组成部分,应作为各级政府、基层组织的重要工作,扎实推进“强塘固房”工程和“百乡和汛”工程建设。
基层防汛体系建设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具体的工作班子和人员,建立防汛防台风工作、应急、监督机制,落实各项措施,接受社会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落实经费。防汛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物资储备费用、应急经费、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经费、值班巡查监测预警人员补贴等应列入县乡
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加强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要将防汛防台风工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社区)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驻村干部工作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宣传。
定期向应转移人员发放明白卡,明确责任人、联系电话等,制作安装避灾安置点、人员转移安置路线标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广播、宣传栏、集会、发放宣传画册等多种形式宣传防灾避灾知识,特别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沿海与山区群众的宣传。
在重要水利工程、山洪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险工险段
等设置防汛警示标志牌。
在每年4月15日的“全省防汛防台日”和7月10日的“台州防台风日”进行多种形式的防汛防台风法律法规、防台风知识集中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防汛防台风意识,使防汛防台风工作成为全社会公民的一项自觉行为。
第三十条 严肃纪律。
对“百乡和讯”建设完成较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给予通报表彰,不能如期完成任务或验收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在应急实战过程中,没有按照本规定执行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严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名词解释。
台风:泛指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强塘固房”工程:重点加强对海塘、江塘、山塘以及病险水库的除险工作,提高沿海地区民房抗灾水平,全面加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切实增强防范和应对台风等自然灾害能力。
“百乡和汛”工程:“汛”即凶猛的洪涝台灾害,“和”使之平和、温和、协同、和谐,“和汛”为社会和谐提供防汛保障,“百乡和汛”工程即以每个乡镇村为单元,进行防汛防台工作标准化建设,形成基层自我防范的管理机制,以全面提高全市防御台风等自然灾害的能力。
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以“百乡和汛”工程建设为载体, 2008年至2010年全市所有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按本规定要求集中建设,逐个考核验收。验收后还需根据上级的新要求和本地的实际需要,不断深化完善提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台州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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