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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46:26  浏览:98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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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
北京市物价局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以下简称首创集团)三方签订的《关于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
并联合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和使用条件
1、支持对象:符合以下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待国家新的企业划分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和企业类型,均可申请信用担保。
工业、农业企业:按照一九八八年四月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颁发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批发业:销售额在6亿元以下,资产额在3000万元以下;
零售业: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餐饮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饭店业:销售额在35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500万元以下;
服务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1000万元以下;
仓储业:仓储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或仓容量在5万吨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能力(相当于房屋竣工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
施工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在4000万元以下。
2、使用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
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担保额度及期限
1、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资产额的50%。按行业划分,原则上工业、城建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商业、农业企业单个项目担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00万元以下,9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
2、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申请担保的程序
1、申请
中小企业需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企业《章程》及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当期(季、月)和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3)申请单位的总体概况;
包括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成立时间、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主要产品等;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批件;
(6)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7)贷款证;
(8)如申请履约担保,被保证人需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合作意向书;
(9)必要的其他文件。
2、预审
市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区县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财政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信保公司在收到《项目推
荐书》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进行详细评审的决定,并通知推荐部门或企业。
3、详细评审:
(1)接到详细评审通知的企业,根据信保公司的《评审资料清单》(格式附后),尽快将有关资料报送信保公司。
(2)信保公司在所需资料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开展评审工作,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评审报告,上报中投保公司审议、核批或提出复查,并最终做出决定。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中投保公司为主联合评审。
4、担保
(1)评审通过并经中投保公司审核、批准的项目,按照中投保公司《担保业务通则》、《担保业务暂行办法》的有关程序,由中投保公司与被保证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与受益人签订《保证合同》。
(2)担保合同生效后,中投保公司及时开出《担保通知书》,连同有关合同及合同复印件送交信保公司,并由信保公司转交推荐人备案。
5、贷款
贷款银行在收到中小企业贷款申请及中投保公司出具的《担保通知书》后,应及时与信保公司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应尽快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四、反担保措施
1、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被保证人)应提供反担保措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保证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信保公司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2、被保证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向信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金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般按照企业活期存款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信保公司退还被保证人。
3、被保证人以其合法的财产向信保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
(1)抵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财产抵押物由信保公司根据其变现能力或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理作价。
(3)《抵押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4、信保公司认可的其他法人为被保证人向信保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五、担保费、评审费收取标准
担保费按担保余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由被保证人一次性预交。
担保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年担保费率为1-1.4%,一年以上的适当提高。具体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金额、期限、品种及风险程度由双方商定。
通过评审并得到中投保公司出具《担保通知书》的中小企业,应按担保金额的0.3%向信保公司交纳评审费。
六、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1、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应提前落实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信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需按季度向信保公司和中投保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2、推荐人的责任和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及时掌握被保证人计划执行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3)监督企业按期还本付息。
3、信保公司应定期对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保公司应及时与推荐人、中投保公司、贷款银行协商提出预防风险的措施。
4、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包括定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对未能履行贷款合同规定义务的企业,银行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企业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要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
失的措施。
5、对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由信保公司、中投保公司、贷款银行和推荐人联合实行年检制度。
七、附 则
1、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2、本实施细则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实施细则同等有效。
3、本实施细则由信保公司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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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宁夏、新疆、内蒙古、河南、广西、重庆、广东、海南、辽宁、安徽、湖南、吉林、湖北、河北、江苏、浙江、四川、福建、黑龙江、陕西、江西、云南、贵州、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
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再次请示》(平保发〔1997〕098号)。经研究,现将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1997年由总公司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该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保险业务与区外保险业务分别核算,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7年9月5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4〕101号关于印发驻外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三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机构)的管理,提高驻外机构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外机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在派驻地及周边地区开展工作。
  第三条 驻外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同时接受驻地政府及山东省政府驻该地办事处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驻外机构人员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学习,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树立政府驻外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积极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主要职责工作

  第五条 根据市政府授权,与驻地政府及部门联系处理有关公务,参加有关会议和双边活动,促进友好往来。
  对授权范围内和政策明确规定的事项应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凡超越职权范围的事项和重大问题应随时请示,经批准后再行处理。紧急事项,可在不违背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妥善处理,事后须及时报告。
  第六条 驻外机构作为我市在驻地的“窗口”和“桥梁”,应积极为我市与驻地政府、企业牵线搭桥,促进经济技术、人才、商贸、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一)把招商引资作为工作重点。根据我市的发展规划、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名牌产品、投资环境和
各项优惠政策,对有投资需求的客商,要主动上门联系,跟踪服务,靠上做工作,促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我市。
  驻外机构引荐成功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驻外机构可以与受益单位协商,对招商引资项目由企业予以奖励。
  (二)协助我市企业搞好产品的宣传和销售工作。可采取协商定向服务、委托代理、有偿服务等方式,为我市企业开拓市场、扩大产品销售。
  (三)驻外机构应加强与我市劳服公司、劳务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等机构合作,为我市各个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提供有偿信息服务或者代办、代理服务,扩大我市在驻地的劳务输出,为我市单位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和技工。
  (四)驻外机构应宣传我市的经济、文化、社会活动,将驻地有关单位和企业介绍、引进参加我市组织的各类活动;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驻地组织开展的经济活动,为我市组织参加驻地经济活动搞好联络、保障服务。
  (五)驻外机构应密切与驻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的联系,广泛收集整理驻地经济政策、产业政策、重点项目、企业动态、市场调查、技术创新、社会发展等政治、经济和社会各类有价值的信息,为领导决策和企业发展服务。
 (六)做好市内领导同志的接待服务工作,为市内到驻地办理公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提供服务、帮助和指导,做好我市与驻地有关单位的联络工作。
  驻外机构的年度具体工作重点和任务由市政府办公室下达。
  第七条  驻外机构与企业协商提供服务的,可签订有偿服务协议,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市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应按规定配合做好信访有关工作,及时搜集、汇报入京信访信息,积极协助做好入京信访人员的解释、说服、疏导、联络等工作。
  第九条 驻外机构负责我市各县、市、区政府和单位驻当地办事机构的协调,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办理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

  第十条 驻外机构的设立、撤并以及授权职责范围,由市政府决定,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行文,确定驻外机构的建制、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职数等。
  第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或轮换制,每届三至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期满要向市政府 写出述职报告。主任离职时接受离任审计。
  第十二条 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提出意见,市委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审批任免。
  第十三条 驻外机构中层干部的任免由驻外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党组研究考察任免,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调配、任用,由驻外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党组确定。
  第十五条 驻外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借)用临时工作人员,应报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聘(借)用。
  第十六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采取工资加生活补助的办法。从正式办理调入(聘用)手续之日起,向上浮动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工作满三年,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变浮动工资为固定工资,然后再向上浮动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生活补助费按市财政部门与市政府办公室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经费、固定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驻外机构公务经费,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办事处的具体情况,核定经费数额并纳入市财政预算,按时核拨,以保证各项工作的开展。单项业务经费由各驻外机构提出预算,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后报市财政核拨。
  第十八条 驻外机构固定资产的购置与报损,要严格按规定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驻外机构应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账目齐全,手续完备,加强资金管理,其收入必须纳入收入账目,不准搞账外账和设立小金库。控制经费支出,积极组织创收。自觉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的财务监督,按季填写财务报表,市审计、市政府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驻外办事机构进行账务检查和审计。
  驻外机构内部应实行财务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二十条  驻外机构不得与其他经济和个人签署涉及经营性的经济合同,确属必要的,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内部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驻外机构由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要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情要由办公会研究确定。建立主任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把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科室及工作人员,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驻外机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召开1-2次驻外机构主任会议,驻外机构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年终全面总结汇报。
  第二十三条 驻外机构要建立学习、办公会议、文书管理、保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廉政、考勤、奖惩等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并严格执行,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设立党支部,受市政府办公室党组的领导,并接受驻地党组织的监督。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奖惩,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动的人员,经做思想工作后仍不服从组织安排,给予就地免职,并不再享受原职级待遇。
  第二十七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做到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每年制定下发《驻外机构工作重点、目标任务和奖惩办法》,明确各驻外机构的年度工作任务,并据此对各驻外机构进行目标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驻外机构可根据本暂行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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