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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0:42:15  浏览:9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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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

1999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便利企业办理海关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舱单电子数据指运输工具代理人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向海关传输的海运和空运载货清单数据。
运输工具代理人指经海关批准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船舶运输公司、航空公司或者他们的代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运和空运舱单电子数据交换的管理,但来往港澳小型船舶除外。
第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进境船舶的代理人应当在船舶抵港后24小时内,出境船舶的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按照海关的要求将舱单电子数据传送到海关。
第五条 进出境船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海关传输以下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编号、国籍、装货港、指运港、提(运)单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集装箱尺寸等。
第六条 进境航空器的代理人应当在到港前将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
出境航空器的代理人应当在航空器离港后24小时内将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
第七条 进出境航空器的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海关传输以下舱单电子数据:航班号、进出口日期、装货港、指运港、运单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等。
第八条 海关收到舱单电子数据后方予接受进口货物的申报和办理出口退税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已向海关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更改的,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持书面舱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舱单电子数据的保存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 舱单电子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书面舱单的有关内容一致。
向海关传输虚假舱单电子数据,构成走私或者为走私制造条件、提供便利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未按规定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舱单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海关可以对运输工具代理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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诌议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素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尚立福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和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即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在1979年刑法中并未单独列出而是作为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而合同诈骗行为除了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所有权外,更重要的是它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将其作为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将其专门抽出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是不合现的,本文试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示方面进行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具体来说,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且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不限于自己占有,还包括第三人占有。对于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例如:于某于1998年4月成立吉双出租车有限公司,从天津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进27辆夏利牌轿车,车总价款159余万元,在签订罗马车合同中约定,以所购的车辆及车辆经营权做为抵押,在未结清车款前,不能将车变卖、转让等。同时约定由于某(吉双出租车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为27辆出租车投保19万余元,保险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天津某公司直接支付,顶抵车款。从1998年4月至2000年6月期间,于某共向天津公司交付车款110余万元,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天津公司(抵车款)27万余元,吉双出租车公司尚欠20余万元车款。在2000年11月于某为天津公司打了还款计划,期限是半年,但到期没有还上。因吉双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交通肇事,法院判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某尚有60多万元承包费到期没有收上来。故因为经营亏损,无力承担,遂躲到外地。天津公司以于某诈骗为由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拘留了于某,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予以批捕。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拘留及检察机关的批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具备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支配下实施了诈骗行为。本案中于某(吉双出租车公司)虽然取得了天津某公司27辆轿车,但其行为并不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下实施的,而是基于先购车再包车,由承包费来偿还车款,属正当经营,即于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天津某公司27辆轿车(价值159万余元的目的。因为:第一,于某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天津某公司轿车时有履约能力,按照其与承租司机签订的承包合同,如果是正常经营,于某除还清车款外,还会赢利;第二,于某挣到承包费后,除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费用,其他绝大部分付给天津公司做车款;第三,于某出租公司的司机多次肇事(20余次),由公司赔偿受害人,而保险赔款直接给付天津公司;第四:由于车辆质量问题及其其他原因,承包人交了部分承包费后拒绝交纳承包费。于某为了多收些承包费不得不将部分车辆手续转给承包人,此外,由于司机多次肇事,且拖欠承包费60余万元,造成吉双出租公司亏损,无法及时偿付车款。以上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于某,虽有违约之处,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本案应按经济纠纷处理。
(二)行为人的间接故意转化为直接故意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间接故意的发生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却通过欺骗手段与对方签订合同,结果拿了货款,既不能履行合同,又无力将款归还对方;二是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能力,通过骗签合同“借鸡下蛋”,把对方的货款作为自己经营的资本,先行占有对方的货款,也为履行合同做积极努力,造成无力归还他人货款的危害结果,所以构成故意合同诈骗犯罪。例如: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本没有粮食,职工放假亦不出货,但通过招聘的业务费,在2000年4月同沈阳市某粮库联系销售玉米200吨。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委托其业务员林某以副经理的身份与沈阳市某粮库签订了玉米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立即与本地大地粮库签订了购买200吨玉米的合同,沈阳市某粮库立即按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的指定,将200吨玉米货款汇到大地粮库帐户,吉林省某倒粮食公司从大地粮库提走了200吨玉米至火车站。这时,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突然提出要求沈阳市某粮库运费及装卸费5万元,否则不予发货。沈阳市某粮库在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要求的期限内未寄款,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将200吨玉米低价销售给另一粮库,所得货款被公司经理占有。本案中,吉林省某县粮食公司经理、业务员采用欺骗手段取他人财物的当时,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后来,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即由原来的间接故意转为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的客观要素。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合同欺诈行为。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具体情形有四种,这里不再一一累诉。第五种情况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是一个弹性条款,在实践中由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掌握。但五种情况的共性都是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辅之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受害人信任,受害人依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了交付义务,使行为人获取了不法利益。例如:2000年春、夏期间,被告人赵某准备利用在长白县购买的的铜矿废渣骗取他人财物,并与宋某、林某、李某进一步分工。随后,赵某与山东省烟台市黄金冶炼厂联系,谎称有金矿粉出售,并给该厂样品(掺了纯金粉的)。黄金冶炼厂于2000年9月份先后两次来到长白县实地取样,被告人赵某、宋某、林某、李某按照事先的分工,将客户取的样品掺进了纯金粉,样品的含金量达每吨100多克,黄金冶炼厂经过两次样品化验认为这批货的含金量不错,就与被告人签订了购销合同,骗得预付款70余万元,四被告按照“功劳”大小分赃。黄金冶炼厂将250余吨铜矿废渣运回山东,经检验,每吨矿粉的含金量不足一克,根本没有提炼价值。黄金冶炼厂方知受骗,立即到长白县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四被告抓住,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进行了判决。本案中,赵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调包”的手段,使受害人上当与之签订合同,并交付了预付款,赵某等人拿到钱分赃后逃窜,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决是正确的。
(二)应当注意合同诈骗行为的前后逻辑顺序。通常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客观逻辑顺序,即应当包括四个部分:
1、虚假(假意)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
2、使他人造成错觉,认真准备履行合同;
3、他人履行合同,并处分财产;
4、行为人非法获取了财物。
假如客观事实上不是按照这一因果关系顺序进行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例如:1998年初,被告人李某与他人成立天龙有限责任公司(系皮包公司),李自任经理。1998年4月,李某得知甘肃省某县机械厂设在山东省聊城市面上的销售处有大批农机配件急待出手,便产生了非法占有的念头。同年4月27日,李某来到该办事处骗取负责人张某信任,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天龙责任公司购买机械厂生产的价值13万元的农机配件,货到付款。次日,张某按合同约定将货押送到天龙公司。因李某无钱付款,张某坚持不给钱不卸货,并将货车停在县政府招待所院内,李某见诈骗不成,遂产生偷的念头。中午,李某假意邀请张某到饭店吃饭,借机指使他人将货车转移至其姐姐家藏匿。张某酒后发现车、货不知去向,遂报案。李某被捕,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犯有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定性错误,本案应当定盗窃罪。理由是:一、从货物所权是否通过诈骗发生转移来分析,尽管被告人采取了签订合同方式,诱使张某将货自愿送至被告公司,准备履行合同,形式上符合诈骗的特征,但张某坚持不给钱不卸货,货物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仍处于张某控制之下;二、被告人李某实现所有权转移的手段是秘密窃取,即没有按照合同诈骗的逻辑顺序最后二个步骤进行,即在他人处分财产前,已获取财物;第三,从总体来分析,被告人李某是出于同一故意,侵犯不同客体,实施了两种犯罪行为,犯合同诈骗(未遂)和盗窃(既遂)两种罪,按照重罪吸收轻罪,既遂吸收未遂的原则,应认定盗窃罪。
本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占有为目的”,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个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行为表面上非常相似,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如果当事人根本未打算履行合同,就是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为目的,便是合同诈骗行为。但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无履行能力,但其认为在履行前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取得履行能力,事后也进行了努力,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履约,则是合同纠纷,由此可见,在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必须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关于印发《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厅字[2005]42号

关于印发《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为做好200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修养、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部分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大纲》)。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是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继续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二、请各单位根据《继续教育大纲》的统一要求,抓紧制定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师资与课时,认真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结合行业、企业和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特点,适当调整或补充继续教育内容,以增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继续教育工作应充分体现行业、企业的需要,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共同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三、《继续教育大纲》可从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www.chinasafety.ac.cn)下载。

  各地在此项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培训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4463146。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内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有关职业道德的精神、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含义、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行为准则等。
(二)要求: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素质以及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熟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准则和执业守则;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与义务。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一)内容:《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各省(区、市)最新制定的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
(二)要求: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对企业法律责任的规定。熟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主要内容,了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规定。
三、现代安全管理
(一)内容:国内外安全科学理论和技术的发展及现状,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及特点,事故发生的机理及事故致因理论,系统安全工程,事故预防和事故控制采取的相应措施。
(二)要求:了解安全管理学知识和安全管理科学的发展,现代安全管理的方法和特点,安全科学理论在企业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应用,各种事故致因理论的原理,系统科学作为一般方法论对安全管理的作用及意义。
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一)内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的运行模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体系建立方法与步骤,体系策划与试运行,体系审核的基本概念、审核方式和方法,体系认证实施程序。
(二)要求: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标准,包括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模式、要素和要素之间的联系,体系建立的方法与步骤;了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传统的管理模式的区别;体系认证审核策划和准备内容,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实施程序等。
五、应急救援预案
(一)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框架设计及体系的构成,事故应急管理的过程;事故应急预案核心要素、编制过程及方法,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演练方法,演练实施的基本过程、情景设计与演习目标选择,演练结果的评价。
(二)要求:了解重大事故应急的特点、我国应急救援工作现状、差距与问题;掌握应急预案的分级、分类及核心要素,应急预案组织结构和支持保障系统的内容,应急预案编制过程的危险分析和应急评估;了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效果评审方法及实施过程。
六、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与管理
(一)内容:国外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简介,国内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与应用概况,《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预警技术和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二)要求:了解国内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熟悉重大危险源的申报范围;掌握《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程序和内容以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
七、高危行业安全管理技术
(一)内容:
1.矿山:煤矿瓦斯、煤尘、火灾、水患、冒顶等危害的防治措施;非煤矿山开采的安全技术,尾矿库的安全管理;矿山机械设备的安全;
2.建筑施工:建筑施工相关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
3.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部门规章及技术标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典型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4.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工厂安全规划,生产各工序的安全技术和管理,事故预防及控制方法;
5.民用爆破器材: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生产工厂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安全技术,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规划设计和建设安全技术,火药、炸药、火工品、引信、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安全管理。
(二)要求:
1.矿山:掌握煤矿瓦斯的防治方法、矿尘危害预防措施、矿井火灾预防措施和矿井水害防治。掌握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过程中危害的预防措施、尾矿库安全技术措施、矿山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
2.建筑施工:了解所在行业与地方当前建筑业总体发展趋势和特点、主要建筑事故类型和预防措施;
3.危险化学品:掌握危险化学品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地方性法规的要求,了解近两年来国内发生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熟悉企业危险化学品预案的构成和编制方法,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
4.烟花爆竹:掌握烟花爆竹工厂的安全规划、设计和建设安全要求,生产各环节事故预防措施,废药处理和销毁方法;
5.民用爆破器材:掌握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规划,爆破器材生产安全管理。
八、其他行业安全管理技术
(一)内容:各行业、企业及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适当调整和补充继续教育的内容,以体现行业、企业及地区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开展有关铁路、民航、道路、海上、渔港、内河、石化、电力、机械、建材、造船、冶金、轻纺、军工、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知识教育。
(二)要求:了解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技术;了解国内相关专业安全技术现状和最新国际相关专业技术;掌握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
附表:课时安排(总课时不少于40学时)
内 容 参考学时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 4学时
二、最新法律法规 6学时
三、现代安全管理 4学时
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学时
五、应急救援预案 6学时
六、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与管理 4学时
七、高危行业安全管理技术 6学时
八、其他行业安全管理技术 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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