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43:26 浏览: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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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 1998年11月13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指导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引导非国有工业企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部署,拟从1999年起,对现行工业统计制度进行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分企业报送制度,并逐步推行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分企业报送制度。从1999年起,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应将其主要经济指标月报于月后10日前上报当地统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审核后,将分企业资料及综合资料于月后16日前上报国家统计局。
二、建立5000家工业企业信息联网直接报送制度。从1999年起,选择5000家工业企业,通过联网向国家统计局定期直接报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通过网上反馈,为企业提供宏观经济政策信息。
上述两项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拟由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
三、由国家统计局和各级统计部门负责上述改革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工作。从1999年开始,统计部门要将分企业的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制度纳入日常的统计工作;按照建立5000家工业企业联网报送制度的要求,认真落实企业联网方式,将具备联网条件的企业,逐步纳入国家统计信息网络。
四、有关企业应切实加强企业的统计和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准确、及时地报送统计数据。被选定进行联网的5000家工业企业,要认真做好联网直接报送数据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统一要求上网。
五、上述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要求高,请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和协调,财政、经贸等部门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关方面可充分利用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指导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搞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和经济运行的协调工作;引导非国有工业企业健康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2012年12月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
(2012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第六条(奖励类别和等级)修改为: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六个类别:
(一)科技功臣奖;
(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技进步奖;
(六)国际科技合作奖。
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或者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评定条件):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基础研究类: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类: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企业创新创业类:在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上述条文修改后,其余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煤炭工业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50430
煤安字〔1995〕第180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
矿务局、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煤炭部决定在国有重点煤矿中建立
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现将《国有重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
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单位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国有重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煤炭部决
定在国有重点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矿务局、矿
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煤炭部、省(区)煤管局对事故隐患排
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矿务局局长、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
分管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对局、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
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
事故隐患排查。
三、省(区)煤管局局长负责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工
作的领导。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
和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
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
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矿务局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
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五、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矿务局、矿在其日常安全
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按
级别和类别每月逐级上报:A、B类事故隐患矿报矿务局,A
类事故隐患矿务局报省(区)煤管局,省(区)煤管局汇总
后于每月10日以前报煤炭部。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
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不报事故隐患,不安
排安措项目。
六、事故隐患的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
责任落实”的原则。局、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局、矿长、总
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
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七、事故隐患的管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
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
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八、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
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九、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
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十、本制度从199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