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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专利----强制许可生产抗艾药品/武卓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41:42  浏览:8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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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专利----强制许可生产抗艾药品

武卓敏

2006年12月6日泰国卫生部公布了一份针对美国Merck公司抗艾滋病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该强制许可下达后将立即生效,有效期5年,目的在于使泰国指定的制药企业能够在不支付高额专利使用费的情况下,为国内艾滋病患者生产低成本的Merck抗艾药品Efavirenz。该药价格将因此从每月67美元降至38.5美元,降幅50%。在未来五年内,政府将节省超过100百万美元的开支,并能使10万艾滋患者获得治疗。与目前已经接受治疗的1万7千人相比,这个数字是非常可观的。

那么,泰国政府何以做出这样的决策呢?这种做法是否能够成为发展中国家面对高额药价的一条出路?


背景

自1987年首个抗艾滋病药物被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批准以来,“鸡尾酒疗法”、“艾滋病疫苗”等治疗和预防该病的研究就一直没有间断过,基因药物和中药疗法等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25年间却已有2500万患者死亡。面对全球近四千万艾滋患者,医学界仍然没有彻底有效治疗该病的药物与方法。目前日均新增感染者约有1.1万人,其中40%年龄在15至24岁之间。亚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总数已达860万。联合国希望在2015年前遏制和逆转艾滋病蔓延趋势的目标能否实现,还有待各国政府、科研机构、制药公司以及大众的积极配合。

从1984年泰国发现首例患者以来,共有100多万人感染,50多万人死亡。为遏制艾滋病继续蔓延,泰国计划在2010年将新增艾滋病感染者人数控制在5300人以内。

但是,艾滋病治疗药物价格过高一直是发展中国家乃至部分发达国家对抗艾滋病的一大障碍。拥有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研究机构和制药公司在抗艾药物方面投入了巨大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作为利润最大化的保障,药品专利也为他们的投资带来了丰厚的收益。国际医疗人道救援组织不断呼吁,建议发展中国家使用更新及已改良的药物。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用药却比现在的常用药整整高出六倍。由于药品价格的客观限制,许多国家仍在使用最初级的治疗药品。这些药品不仅副作用大,而且容易产生耐药性,患者必须不断转服新药。此类二线药的价格往往是以前的五十倍。这对政府、民间组织和个人而言都是一笔难以负担的开支。

仿制药的出现给了普通患者一线生机。据无国界医生组织“患者有其药”项目负责人介绍,如果没有仿制药品,在发展中国家治疗艾滋患者的项目将因经费问题而难以维续。但因患者需要更换二线新药,如果没有仿制新药的供给,项目将受到搁置的危险。自2000年以来,一线抗艾药品价格因仿制药的出现而下调超过了90个百分点,在有的地方甚至更高。每名患者1年1万美元左右的治疗费用陡降到1百至2百美元。这使得许多制药巨头有选择性的将新药投放到不同的市场,那些仿制药品行业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往往不能及时得到新药。所以贫穷的国家,也许要花上几年的时间,才能通过商业渠道获得发达国家上几代的药品。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统计,艾滋病药物的年销量增长率约在15%左右,仅在南非、印度、巴西和泰国,到2010年抗艾药市场的需求总量将超过100亿美元。



泰国目前近60万艾滋患者,国家药品项目启动后,仅有8万多名患者接受了泰国政府制药组织(GPO)提供的治疗,并希望在未来两年内将接受患者的能力提高到15万人。但高昂的药品价格成了他们最大的阻力。06年8月500名艾滋患者在GlaxoSmithKline (GSK) 制药公司的曼谷办公室前进行了示威,抗议该公司将Combid这一项缺乏新颖性的药品发明申请专利。此前,泰国政府制药组织已经开始生产Combid的普通版本,并以Zilarvir命名。一旦专利申请被批准,政府制药组织将面临GSK公司的起诉。 该组织负责人表示,如果Combid被授予专利权,他们将立即停止生产现已约为8百万美元市场规模的药品。该药价格将从现在的38美元每月升至欧美同级产品价203美元每月,届时将约有10万名泰国患者因高涨的药价而得不到救治。目前此案仍在搁置中。



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这是泰国首次针对抗艾药品打破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以降低治疗费用。西方媒体对此比较重视,担心这将成为低收入国家,乃至中等收入国家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先例。就目前掌握的资料看,泰国此次主要是依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31条及其专利法相关规定做出的。根据规定,WTO成员国于国家出现公共健康紧急状态时,在没有专利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强制在该国国内使用专利。不过“强制许可”的背后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弄清楚:

第一,一般情况下,强制许可发出之前,申请人必须已经与权利人就授权问题进行过沟通,而且是在相对合理的时间内没有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许可。也就是说,申请人只有在穷尽了合理的手段,仍未获得许可时,才可以申请强制许可。但有一个例外:只要国家出现紧急状态,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行政或司法程序主动做出强制实施的决定。针对泰国卫生部的决定, Merck公司认为,泰国政府这一行政行为违反了国际相关条约的规定。在颁布该强制许可前,政府甚至未与Merck公司进行过专利使用问题上的协商。但是,Merck 公司的这个理由只适用于普通情况下的强制许可,而对于因紧急状态而采取的许可是不受此限的。根据WTO框架下的多哈宣言(《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WTO的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痢疾、肺结核及其他流行性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以通过必要的强制许可生产相关专利药品,没有生产能力的国家也可获得由该专利生产的药品。泰国政府基于公共健康紧急状态做出的决定,只需在决定做出后履行通知的义务。

第二,这个许可并非授予泰国每一家制药企业,而是只有目前指定的这个政府制药组织(GPO)有权生产。通常,强制许可不能转让,且只能在泰国国内实施。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制药企业在没有国外公司技术支持时,根本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独立生产。尽管专利说明中已经披露了相关的技术,但实践中经常有一些重要的技术诀窍没有公开。而一般来说,如果是由某一家制药企业提出申请强制实施该专利时,该企业必须首先要具备独立的生产能力。此案就是这样,泰国政府制药组织目前只能依靠从印度进口该药的仿制品,预计进口将持续至07年6月,直到他们有能力独立生产为止。这种只能依靠进口而不能生产专利产品的特例是因发展中国家技术能力薄弱和公众健康问题而做出的,并在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决议(《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当中加以了明确。这为发展中国家有效地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提供了必要的补充,否则,强制许可很可能因为发展中国家本身的技术原因而无法有效实施,因而无法解决相关的公众健康危机。

第三,强制许可也要支付适当的报酬,而非无偿使用。如果报酬低的离谱,权利人也是可以要求复审的。毕竟,法律保护的是双方的合法利益。只不过如果确定“适当”的额度,就是一门很大的学问了。泰国卫生部官员表示,此药在泰国本土生产后销售收入的0.5%将作为报酬支付给Merck公司。对方对此肯定是不满意的,但作为具有强制力的决定,Merck公司只能寻找一些其他的途径了。从目前出现的案例看,0.5%的报酬是比较低的。例如,莫桑比克政府对三种治疗爱滋病药物签发的强制许可中,规定许可费不超过仿制药销售总额的2%。而在没有强制许可的情况下,专利药的售价可以比仿制药高出十倍以上。政府的这种做法,严格地讲,是符合本国公众利益的。由此观之,强制许可并非一些人想象的“免费午餐”,不过因这个折扣节省的资金却不是一笔小数目。

出于该原因,Merck公司表示,会尽力劝说泰国政府改变这一决定,并以合理的方式满足泰国患者治疗的需求。他们愿意就进一步降价进行磋商,或者以主动自愿许可的方式授权泰国政府制药组织进行生产。同时该公司仍然强调,自2001年起就已经以“跳楼价”向泰国政府提供该药了,并且在今年三月又削价20%,泰国市面上的价格已经是全世界最低的了。 可见,这个“适当”报酬的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规定能够解决的。除了计算经济成本之外,还须考虑来自国际社会各方面的评价。该案是否能够按照泰国政府确定的额度实施,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观察。但无论结果如何,泰国这一举措无疑给本国艾滋病患者带来了福音,也迫使美国公司不得不以大幅降价的方式确保自己能够留在泰国市场。若没有这个强制许可,如此举动是不可能由一个赢利性企业主动做出的。

最后,在公共健康紧急状态已经消失,且不会再出现时,强制许可应当被解除。强制许可是基于特定原因而颁布的,在该特定因素不复存在时,强制许可也应当解除。法律在给予了弱者一个保护的“法宝”后,自然也不能有偏颇。对于缺乏资金和技术的国家,除了解决紧急问题外,这个法宝确实能够成为改变特定行业困境的兴奋剂。



面对药品专利的中国

我国立法者早先就已经在为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做了铺垫,从《专利法》到《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和《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我国构建了一套适用强制许可的规范。但是,像泰国这样的重大举措还尚未出现过,尽管泰国相关法规并不像我们一样详尽。

在抗艾药领域,抑制艾滋病毒复制和提升艾滋病患者免疫功能方面,国产药品目前已经能够达到与某些进口抗病毒药物一致的疗效,在副作用方面也与国外药品相当。对于“鸡尾酒”疗法涉及的药品,我国已经具备了自己生产的能力,并应用于中国治艾“四免一关怀”政策中,对艾滋病患者实施免费的抗病毒治疗。目前,国产抗艾药价仅为进口药品价格的十分之一,约为每人每年3500元到5000元人民币。

但我国制药业目前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中国制药企业大多还处于制药产业链的底端。很多企业不愿意花钱也不愿花时间投入到新药研发上,宁愿做一做别人专利已经到期的仿制药,挣点省心省事的“快钱”;抑或是充当一下欧美跨国公司或印度公司(如Cipla西普拉公司)的原料供应商,提供些原料药,赚点“力气钱”。当然,这也是企业实力使然。而部分有实力和远见的原料药企业希望转变到制剂企业,却也是步履维艰。这一现实处境严重制约了抗艾滋病新药的研发与生产。对于二线药品的更新使用来说,高昂的价格依然是很大的问题。

通过实施强制许可来改善这种处境可以是一种考虑的方案,但我们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而并非使用强制许可本身。若通过利用好强制许可这个“法宝”来促使制药巨头与国产药企进行合作生产、扭转技术许可困境,降低药费,也是一种值得推荐的方法。这样,我们在实际不使用强制许可的前提下就能够达到我们的目的,一来不至于使有权决定强制许可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相关政府部门面对过多的压力;二来不会使国际药企与国内药企的合作关系走到冰点。这一美好愿景有个决定性的前提:我们实施强制许可的这张底牌必须要硬,否则,这张“王牌”就不会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而仅被视为一只没有威力的“纸老虎”。从这个角度看,泰国此次的举措也是向西方药企表明了一个态度,并且直接影响到了西方药企一直以来的强硬姿态,为以后国内药企在使用国际药品专利方面提供了间接的政策支撑,增加了国内药企的谈判筹码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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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将在全国全面推行,现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 天的不得抵扣。
  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一年九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解决省直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支付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结合省直医疗保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医疗费支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1元至6万元的大、重、特病医疗补助。

  第四条 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缴纳,个人缴纳有困难的可由单位帮助解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单位在每年一月份代收代缴。

  第五条 省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第六条 省直单位职工因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1元至3万元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由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75%,个人负担25%;在30001元至6万元的,由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85%,个人负担15%。

  第七条 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用结算年度与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相同。   第八条 省直单位职工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结算,按照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付范围按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纳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由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以收定支,自求平衡,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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