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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的比较及立法完善/田育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56:01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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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的几点比较及立法完善

田育丞(山东临沂)


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是指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时,必须使用上述三大诉讼法的规定。由于三大诉讼法制定的时间及适用范围不同,在许多共性的问题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及使用的法律语言文字并不相同。笔者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各种诉讼法律现象,试对三大诉讼法的几个共性问题作一粗略比较。
一、关于审判组织的组成及人数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都将审判组织作为专章进行了规定,其中经常发挥作用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合议庭与独任审判。行政诉讼法对审判组织没有列专章进行规定,只在第六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说明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独任审判。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对一审及二审案件适用的审判组织各有不同的规定,除均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审判外,对其它一审及二审案件合议庭成员的人数有不同的规定。现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阐述:
(1)一审案件中的独任审判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均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理)。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理)的案件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或其它权利受到较轻侵犯的案件。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存在类似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当初关于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称,由于行政案件审理难度较大,所以草案规定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笔者认为,难易是相对的,在各种法律制度逐步健全及执法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行政是否违法已比过去较容易判断,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小、案情简单的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员进行审理。
(2)一审案件合议庭成员的人数
刑事诉讼法针对不同级别的法院,对合议庭的组成人数作了不同的规定,它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三人组成合议庭;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三至七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民事诉讼法仅简单地规定了审理一审案件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没有按照法院的级别规定合议庭成员的人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2)二审案件合议庭成员的人数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案件合议庭成员人数的规定与一审相同,只是强调了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根据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显然只适用于行政诉讼一审案件,因此有必要就二审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作出规定。
通过三大诉讼法对审判组织及合议庭成员人数的规定不难看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乎繁琐,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只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具科学性、原则性与灵活性。
对刑事诉讼法按照法院的级别确定合议庭成员人数的规定,笔者认为没有实际意义。在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的原则之下,合议庭的成员人数至少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刑事诉讼法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一审案件合议庭的成员人数确定为三人,实际上是对合议庭成员人数的限制,这种限制不符合变化着的刑事审判形势,因为有许多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需要多名审判人员共同参与,集思广益,三个人难以完成大工作量的审理活动,因此,应当取消这种对合议庭成员人数的限制。对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人数的规定,其对底数为三人的规定应属赘语,其对五人、七人的规定属于对合议庭成员最高人数的限制,而不是对合议庭成员人数的保证。
如果从节约审判人力资源的角度考虑,对合议庭成员的人数作出最高限制是有必要的,它可以防止人多时可能造成的互相扯皮,提高审判效率。三大诉讼法可分别对合议庭成员的人数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七人以下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二、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
(一)回避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分别列专章对回避制度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刑事诉讼法除将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列为需要回避的人员外,其它需要回避的几种情形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行政诉讼法虽然也规定了实行回避制度,但对回避的情形没有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将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归纳为五项:(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并在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回避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应纳入三大诉讼法中予以运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该规定第三条的精神,三大诉讼法中所有关于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本质上属于回避制度的内容,因此,应将三大诉讼法中审判组织章节及其它章节中关于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纳入回避的章节专门予以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分别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行政诉讼法对发回重审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如何组成合议庭未作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发回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如何组成合议庭未作规定。因此,应以立法的形式对行政诉讼法加以完善。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行政诉讼法的意见中对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已有明确规定,但对发回重审后,其中一方当事人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如何组成合议庭均未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该规定与最高法院回避规定中第三条的内容是一致的。上述规定将已参与某案审理工作的单个审判员或陪审员纳入该案进入其它程序审理时需要回避的情形,从而意味着在一个审理程序结束后,在该案再次进入其它审理程序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所谓一个审理程序,是指自当事人起诉、上诉或上级法院决定下级法院再审而立案之日起至本次立案后作出本次裁判止的诉讼过程。有人认为,一个案件发回重审再上诉后仍是同一个案件,仍适用同样的二审程序,因此不用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也有人认为,发回重审只是一种程序处理,不涉及实体处理,上诉后仍应由同一承办人主审或由同一合议庭审理。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是违背最高法院关于回避的规定的。从理论上讲,当一个审判人员参与过某一案件的审理之后,例如二审的审判人员参与了某案的审理,经过合议后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后无论哪方当事人不服重新作出的裁判提出上诉,如果该案上诉后仍由原二审审判员参与审理,则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即思维定式,不利于该案的正确处理。因此,发回重审后又上诉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建议在修改三大诉讼法时,分别增加“发回重审后重新上诉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对需要回避人员的决定权
三大诉讼法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即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但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规定不一。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就是说在审理阶段,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由于书记员不是审判人员,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书记员从事着如实记录庭审活动及制作其它各种笔录的工作,审判人员以书记员制作的各种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的依据,因此,书记员的工作之重要及书记员的责任并不亚于审判人员,况且,除速录员外,书记员本身就是法院工作人员,因此,在回避问题上,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应同等对待,作为法院来说,应当由院长决定书记员是否回避。
对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来说,他们的工作只是为审判活动提供证据方面的服务,因此他们的行为性质不同于书记员。如果他们本身属于法院审判人员,则适用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如果他们不属于法院审判人员,对他们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鉴于三大诉讼法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的回避问题作出的规定不一,笔者建议,三大诉讼法在修改时应统一规定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关于申请回避的复议问题
三大诉讼法只是规定了申请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后申请复议。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复议次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行政诉讼法的意见规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行政诉讼法的意见还规定了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至于由谁作出复议决定,三大诉讼法均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三大诉讼法应当就申请复议的次数、由谁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予以明确。
三、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宣判);二审案件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案件均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宣判)的规定,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定制约机制,已形同虚设,实务界普遍认为,只要在一个半月内结案即可,没有必要将一个半月的审理期限再划分成两个阶段。因此,宜删去“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审结(宣判)”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对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对一审裁定上诉的二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对二审案件,它规定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综合以上三大诉讼法对审理期限的规定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最长,行政诉讼法次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最短。通过比较,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较为合理。
就刑事诉讼而言,由于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刑事犯罪数量逐年上升,大规模共同犯罪及高智能犯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内难以审结如此重大、复杂的案件,如动辄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势必增加审批部门的负担,因此,建议适当拓展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对适用普通程序判决的案件的审理期限太长,致使本该及时审结的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当事人难以从诉讼中解脱出来,为此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太多,不利于当事人全身心地投入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就整个社会而言,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生活节奏的加快,有些民事诉讼活动所需要的时间已大大地缩短,长期限诉讼实际上是阻碍社会财富的增加,提高了社会诉讼成本,不适应现代社会高速发展的形势,因此必须缩短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
笔者建议,刑事诉讼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规定在三十日内审结,对裁定上诉的二审案件在三十日内审结;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及对判决上诉的二审案件均在六十日内审结。民事诉讼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规定在六十日内审结,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在三十日内审结;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及对判决上诉的二审案件均在九十日内审结,对裁定上诉的二审案件在三十日内审结。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二审判决的审理期限不作变动。如需增加简易程序,其审理期限规定为六十日内审结,对裁定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建议对裁定上诉的二审案件在三十日内审结。
三大诉讼法对申请延长审理期限都做了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理期限内不能结案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案件在审理期限内不能结案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对二审案件,民事诉讼法只规定延长审理期限由本院院长批准,没规定延长多长时间。行政诉讼法只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的法院延长审理期限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没规定延长多长时间。通过比较来看,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高级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规定更具有严肃性和科学性,它能有效地防止本级法院院长滥用权力延长审理期限情况的发生,促使审判人员不等不靠,尽快结案。
鉴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延长的期限太长,容易造成积案情况的发生,以及行政诉讼法存在延长审理期限没有次数规定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三大诉讼法延长审理期限作如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延长审理期限;适用其它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无论何种情况,审理期限都不得再次延长。
四、关于上诉途径及上诉期限的比较
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人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或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通过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行政诉讼法及执行行政诉讼法的意见对此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及交通工具的提速,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并不会造成送达时间的延长,反而能够缩短当事人提出上诉至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的时间距离,防止一审案件承办人因对当事人提出上诉存有成见而采取的迟迟不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材料的情况发生。因此,应实行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诉讼制度,取消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这一途径。鉴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可以允许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对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应规定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具体上诉操作规程如下:一审法院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同时向当事人出具《人民法院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证明书》,该证明书需载明送达裁判文书的时间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二审法院凭一审法院的《人民法院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证明书》确认是否超过上诉期限,对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当即立案,需要收取诉讼费的由二审法院直接收取,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及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在规定时间内向被上诉人送达。一审法院送达上诉状副本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案卷材料报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关于上诉期限,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均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0天,对裁定的上诉期为5天。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0天的上诉期内,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检察机关抗诉,则应在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机关在收到请求抗诉的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由于检察机关对裁定也可以提出抗诉,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一审裁定请求检察机关抗诉,在5天的上诉期内则难以完成大量的工作。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为保证当事人充分享有上诉权及人民检察院有充足的时间研究对判决及裁定是否作出抗诉决定,有必要延长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规定为15日,同时相应地延长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将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规定为10日,以体现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一致性。就检察机关而言,延长上诉期限后,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后5日内请求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可以有10天的时间研究并决定是否抗诉,保证准备充分,不致仓促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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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临时用地行为,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障被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地范围。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碴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采石、挖沙、取土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三条 临时用地原则。

(一)临时用地应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原则上不能突破工程设计文件确定的临时用地使用数量。

(二)临时用地应当少占用耕地、林地,一般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

(三)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要落实绿化和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条 临时用地期限。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临时用地单位必须在用地期满前15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临时用地资料。

(一)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电子坐标,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临时使用林地或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的,还应当分别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应当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四)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经评审合格的耕地复垦方案。

第六条 临时用地审批。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二)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

(三)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

(四)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批准的,应当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可以批准的,及时办理审批文件,并组织确定用地范围;不能批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严禁临时用地单位私下与农户协商使用临时用地。

第七条 临时用地补偿。

(一)临时占用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应按年产值和使用年限进行补偿,年产值标准分别为:水田1650元/亩,旱地1050元/亩,专业菜地2600元/亩,专业鱼池2200元/亩。

(二)临时用地上的青苗,按州政发〔2011〕5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三)临时用地上涉及建(构)筑物拆迁的,按州政发〔2009〕7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复垦后地类标准降低的,按使用前后相应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差额予以补偿;不能复垦的,按原地类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八条 临时用地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向项目业主单位缴纳复垦保证金和相关费用:

(一)确需临时使用耕地的应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吉首市:水田、专业菜地按20000元/亩,旱地按12000元/亩标准收取;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水田、专业菜地按16000元/亩,旱地按10000元/亩标准收取。

(二) 临时使用林地的,除按800元/亩缴纳复垦保证金外,还应按规定向当地林业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属省内审批的,按每亩1500元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需报国家审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部门负责对复垦后的林地进行森林植被恢复。

第九条 临时占用耕地不能复垦且需要永久征用的,临时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达到耕作条件,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单位没有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交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复垦。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要求,对复垦土地验收进行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责令归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关于临时使用道路和水系的相关问题。

(一)临时占用道路的问题。由施工单位与县(市)建设指挥部、道路权属人签订道路使用协议,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恢复”的原则,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和使用完毕后的恢复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临时占用水系的问题。施工单位要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建设指挥部、权属人签订使用协议,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对破坏的水系,在根据设计要求正式恢复前,要采取临时措施,尽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施工单位要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工程和弃土弃渣,保护好水域环境,保证河道行洪安全和通航安全。

第十四条 对合法的临时用地,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审批、监管等工作。如临时用地使用存在遗留问题和临时使用道路及水系恢复不到位,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兜底解决。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临时用地管理职责,严禁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


明委反腐[2005]1号

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市直各单位:
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它对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物质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部署和要求,结合三明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努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加快三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2、工作原则。一是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长计划、短安排,整体筹划,分步实施。工作中,既要着眼整体,坚持边研究、边实施、边完善,适时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循序渐进地推进工作;又要立足当前,把廉政文化建设有机地融入反腐倡廉和部门单位相关工作之中,着力构建综合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廉政文化建设的扎实开展。二是注重教育、寓教于乐。没有教育性,廉政文化建设就会失去灵魂和方向;没有娱乐性,廉政教育就会枯燥无味。因此,廉政文化建设既要突出思想性,通过文化方式,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又要融思想性、艺术性、知识性于一体,以格调高雅、健康向上的文化,使人们陶冶性情、净化心灵,打牢立身做人的思想基础。三是着力创新、讲求实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廉政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要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注重工作实效,把廉政文化建设、反腐倡廉教育等,与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四是明确责任、形成合力。要通过任务分解,不断健全责任网络,构筑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调动方方面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促进廉政文化建设。五是市县联动、城乡结合。廉政文化内涵丰富、系统性强,涉及领域广、牵涉面大。要实行市县联动、城乡结合,协调各方力 量,整体推进。
二、工作内容
廉政文化是人们关于廉政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方式、社会评价的总和,它包括廉政理念、廉政制度、廉政实践和廉政行为。
(一)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反腐倡廉理论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论述;学习古今中外廉政理论;学习党内廉政法规等。要结合先进性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宣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吴官正同志的工作报告,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反腐倡廉理论。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加强廉政理论学习与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要适时成立廉政文化研究学会,加强廉政文化理论、企业廉政文化和古今中外廉政文化实践等方面的学术研讨活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工作格局和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树立纪检监察“六个认识”,积极探索体现纪检监察“五个方面”先进性和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大力加强廉政制度建设
1、认真落实廉政各项制度。为配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知纪守法,市里编印了《廉洁从政手册》发放给领导干部对照检查。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和对照检查,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委制定的反腐倡廉各项规定和制度,认真落实一切有悖于公职人员廉洁的各种钱物都不能收,一切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都不能去,一切用公款吃喝玩乐、游山玩水、铺张浪费的行为都不能有,一切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情都不能做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2、建立健全廉政配套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明纪综[2004]28号通知精神,按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工作方案》,根据党纪条规,针对本地区或本部门人、财、物和业务工作中容易发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堵塞工作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要着重健全完善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和民主决策等党风廉政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大力推进干部人事、行政审批、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绩效考评制和失职追究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严格落实《三明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促进各级机关和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
3、加强廉政制度管理。坚持少而精、管用原则,讲求制度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注意制度之间的系统性、整体性、关联性,及时修订、废止不适宜的制度,将一些比较完善、系统、成熟的制度规定,形成规范性文件,增强制度管事、管人的作用,分级构建完整科学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要建立定期公开、自查、督查、明察暗访,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检查督促下级业务部门落实廉政有关规定等制度,对违反制度行为的要及时予以严肃处理,促进制度的落实。
(三)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
1、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要以领导干部为教育重点对象,以“六观”教育为重点内容,通过开展理想信念、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党纪政纪等系列教育;观看郑培民、牛玉儒、谷文昌、张仁和、郑忠华和《内蒙古第一贪》、《王怀忠》等正反典型电教片,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勤政为民意识,使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自觉坚定理想信念,“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当好人民的公仆。要立足实际,加强对不同部门、行业党员干部和群众廉政心理、思维和相关价值取向发展变化特征的调研,根据不同时期的教育重点和党员干部群体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实施不同内容、不同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要继续采用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教育好的形式和做法,积极探索新途径、新办法,努力做到宗旨教育具有影响力、法纪教育具有约束力、警示教育具有震慑力、正面教育具有感染力、情景教育具有吸引力,不断增强机关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实效性。要突出效能与服务、党风与政风等,不断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
2、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一是开展领导干部下乡说廉、查廉、倡廉、践廉活动。凡领导干部下乡必须结合业务工作,对管辖对象或系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以强调,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同时,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二是结合文化“三下乡”活动,或利用节假日之机,坚持开展送廉政春联、贺卡、书刊、宣传资料、文艺节目、电影、电教片等,丰富廉政文化建设方式。三是充分运用泰宁梅林戏、沙县肩膀戏、大田汉剧等地方和民间戏剧有效载体,结合创作廉政剧目,开展节日、墟日廉政文艺演出活动。四是把廉政文化建设与治理农村赌博、移风易俗等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廉政规定制度纳入村规民约之中,促进农村良好风尚的形成。五是认真抓好村两委廉洁自律工作,切实落实好村务公开等制度。
3、开展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一是树立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理念、自律意识。要加强理论研讨等,营造和形成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理念,如“不论是什么体制下的企业,都不能放松对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就是私有制企业,抓好了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也有助于公平、公正和合理”;“企业领导人员是否廉洁自律,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企业越是困难时候,领导干部越要加强廉政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够凝聚人心,团结一致共度难关”等。二是开展企业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多数企业建立健全了适合企业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需要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了适合企业特点的党风廉政教育体系,有的还围绕生产经营,坚持制度、工作创新等,形成了浓厚的企业文化氛围。企业廉政文化建设,要结合企业文化建设同步进行,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抓好企业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重点是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的贯彻落实。
4、开展廉政文化进学校活动。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意识,培养健康向上的人生理念和道德观念,无论是对青少年的成长,还是对反腐倡廉乃至整个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要开展公德和廉政品德课教育。应遵循德育的基本原则,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认识规律,把廉政教育有机地融入学校相关工作和学科教学之中,渗透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里,使广大学生不断形成廉洁意识,养成廉洁习惯。二要开展廉政艺术创作活动。要有机地结合正常教学工作,开展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三要积极引导学生开展班级管理等廉政实践活动,形成公正、公平、廉洁的班级管理氛围。四要抓好为人师表等师德教育和校务公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反腐倡廉工作的落实。
5、开展廉政文化进社区活动。一是完善社区廉政文化设施建设。结合城市、社区等建设,实行社区资源共享,不断完善廉政主题性公园、街道、广场;清风亭、栏、柱、碑等景观、景点;图书室、阅览室、报刊亭;广告牌、图片展等设施建设。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立社区廉政监督岗。二是积极开展社区廉政文化建设活动。鼓励有关部门单位结合相关工作,开展社区廉政论坛、沙龙、艺术创作等活动,大力加强社区廉政文化建设。
6、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要结合“家庭助廉”活动,继续坚持“廉内助”座谈会和发倡议书、贺卡等好的做法;不断收集、整理廉洁治家格言警句;开展评选“廉内助”、廉洁家庭等系列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各部门都要立足实际,丰富载体,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开展喜闻乐见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不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发展。
三、保障措施
1、以“大宣教”为抓手,促进廉政文化建设。构建“大宣教”工作格局,是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廉政文化建设的根本保证。在工作实践中,要不断完善主题性、社会性和部门单位内部不同层面的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格局,逐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展所长,广大干部群众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形成整体合力的反腐倡廉“大宣教”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纪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争取领导,协调各方,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党委宣传、组织人事、政策研究和党校等部门,政府的文化出版、广播影视、新闻舆论等部门,以及文艺团体、监察协会等各种社团组织,都要发挥自身优势,把廉政文化建设有机地融入各自业务工作之中,进行整体规划,实行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业务工作抓好落实。要坚持各有关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定期研究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制度,及时解决工作问题,提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促进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落实。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在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要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者、通讯报道、艺术创作等专兼职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要认真贯彻落实明委[2003]8号文件有关规定,确保廉政文化建设必要资金的投入,保证廉政文化建设正常开展。
2、以落实责任制为保证,促进廉政文化建设。一是构建责任体系。要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廉政文化建设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方面的具体责任。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把廉政文化建设相关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提出明确要求,构建完善的责任体系。二是严格责任考核。要进一步完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廉政文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的内容,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之中,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廉政文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的考核力度,促进工作落实。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对于工作不落实的,要按责任制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四、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一岗双责”,认真落实三明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切实履行好七个方面的领导责任,把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统筹规划,精心部署,认真实施。
2、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牵头部门、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廉政文化建设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3、强化督查。各级党委(组)要结合每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报告,对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反腐倡廉工作综合督查等,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情况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水平。
附:《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责任》



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
2005年7月8日








主题词:反腐倡廉 廉政文化建设 实施意见
抄 送:省纪委办公厅、宣教室,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各成员,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正处级纪检监察员,存档(2)
中共三明市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办公室 2005年7月8日
(共印180份)

附:
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责任

为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修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明委[2004]32号)、《关于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工作 “六个机制”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03]8号),明确如下工作责任。
一、各级党委(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全会精神,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领导、组织并大力支持责任范围内的廉政文化建设。
2、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经常督促检查责任范围内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落实; 确保廉政文化建设经费和各项工作落实。
3、立足部门单位职能优势,大力开展和积极协助、配合全局性廉政文化建设工作。
二、有关部门单位
(一)市纪委、监察局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制定廉政文化建设规划和每年的工作计划,并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落实。
2、认真履行廉政文化建设相关责任,加强组织协调,不断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促进工作合力形成,逐年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3、加强对各地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对廉政文化建设的考核力度。注意创新工作方式,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整体水平。
(二)市委组织部
督促各党组织结合实际,抓好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结合村级党组织建设,协同村务公开各成员单位共同抓好农村廉政文化建设。
(三)市委宣传部
充分发挥社科联、文联和大中专院校等职能单位优势,共同抓好全市性廉政文化建设活动。
(四)市直机关党工委
结合机关党建工作,督促机关各部门单位抓好廉政文化建设。
(五)市委文明办
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系列创建活动之中,发动各级各部门单位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形成 “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六)市总工会
协助抓好企业廉政文化建设;树立劳动模范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带动示范作用。
(七)团市委
结合青年团工作,发挥各级团组织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大力配合抓好和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
(八)市妇联
组织开展“家庭助廉”系列活动,促进廉政文化进家庭;协助抓好领导干部廉政教育活动。
(九)市检察院
抓好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发挥警示教育效应;定期整理剖析相关典型案例,做好以案释法工作。
(十)市法院
协助选择典型腐败案件,组织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干部旁听案件审判,进行警示教育。
(十一)市财政局
逐步加大对廉政文化建设经费的投入;督促各级各部门单位落实廉政文化建设必要经费。
(十二)市人事局
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对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十三)市教育局
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有力措施,选择有效载体,抓好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纠正学校存在的不正之风,抓好校务公开等工作。
(十四)市广电局、电视台、广播电台
市广电局督促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开设有关专栏,不定期播放电视、广播廉政公益广告等,加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电视台、广播电台应根据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安排,认真安排专栏、时段,共同做好全市反腐倡廉宣传报道工作。
(十五)市文化与出版局
组织发动各文艺团体有关人员积极创作反腐倡廉节目,并向《中国纪检监察报》等相关报刊踊跃投稿;结合广场文艺进行廉政节目演出,营造浓厚的广场廉政文化氛围。
(十六)市司法局
结合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教育活动。
(十七)市民政局
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抓好农村廉政文化建设,把廉政相关规定和要求,纳入村规民约之中。
(十八)市国投公司、经贸委(国资办)
着力抓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廉政文化建设、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等工作落实。
(十九)三明日报社
1、认真安排版面,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党的反腐败决心、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取得 的重大成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看待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大力宣传各条战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弘扬主旋律。积极宣传报道我市反腐倡廉的成效和经验,在全市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舆论氛围。
2、不定期刊登廉政公益广告。
(二十)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
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保证课时;发动相关人员加强反腐倡廉理论研究、调研;配合开展全市性廉政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一)市文联
充分发动各相关团体和文艺工作者积极进行反腐倡廉艺术创作,并向《中国纪检监察报》等相关报刊踊跃投稿;协助做好廉政艺术创作,营造廉政文化建设浓厚氛围。
(二十二)市信息中心
加强对“党风政风”网页技术指导;协助掌握了解互联网上反映本市反腐倡廉方面的信息,对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二十三)市方志委
搜集整理三明古代清廉人物典故,充实和丰富我市反腐倡廉教育内容。
(二十四)市图书馆
不断丰富廉政书刊,不定期向读者推介廉政书籍;运用不同方式,积极开展读廉政书等活动。
(二十五)市新华书店
设置廉政书架,经常向党员干部推荐廉政新书、好书;不定期开展廉政书评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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